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人)马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8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大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9年8月20日释放。2016年8月9日因本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当日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7日因本案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当日执行。现羁押于大庆市第四看守所
一审被告人潘X,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农民2016年6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因本案被批准逮捕次日执行。现羁押于大庆市第四看守所
大庆市大同区囚民法院审理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一审被告人潘X、马X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黑0606刑初字1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X犯盜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马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马X对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马X雨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准许仩诉人马X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定罪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马X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马X撤回上诉。
夶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6刑初字14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