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实施意见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是化工生产的特点之一有毒有害作业与无毒无害作业的工人,其劳动条件和劳动付出存在明显的差别为了对化笁生产工人这种特殊劳动消耗给予必要的补偿,以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稳定一线队伍,根据劳动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劳薪字〔1992〕43號《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范围
1.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78〕738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和〔86〕化劳923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执行即以常年直接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工人为津贴的主要对象。
2.凡没有列入范围的新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矗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部备案后执行。
3.产品岗位上的专职保全工、生产过程中的分析工、化验工、试验工、检修工、车間岗位生产管理人员应低于相对应岗位生产工人的标准享受津贴。
4.化工防腐工三废处理工,有毒物料储运工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囮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
5.化工生产中常年直接从事化学粉尘、化学矿山井下作业以及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等其他工种按国家有关标准,参照其他产业部有关津贴规定执行
二、津贴等级划分与津贴标准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共分四个等级。
岗位津貼等级的划分原则上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为依据,即根据生产性毒物毒性的大小作业环境毒物超标浓度,有毒作业劳動时间以及毒物的实际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等级。生产性毒物的危害程度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標准(GB5044—85)予以确定
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对人体、内脏、血液、神经系统能造成极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甲级;
凡是接触蓄积毒物,但劳动条件好些用量小些或毒性小些,对人体造成高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乙级;
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Φ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丙级;
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毒性较低,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轻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丁级。
甲等 极度危害 2.0元
乙等 高度危害 1.5元
丙等 中度危害 1.2元
丁等 轻度危害 0.9元
各单位在确定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等级时应结合岗位劳动评价进行。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是对常年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的一种工资性补偿津贴在工资基金下开支,列入生产成本
实行工资總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可调增工资总额基数
1.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实际天数计算,按月发放
2.改進了工艺、设备或经过治理,改善了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劳动条件的岗位津贴应按新的条件重新评定,调整等级
3.实行化工有毒有害作業岗位津贴的企业要加强对工人的健康监护,建立健全工人健康档案
4.各单位要结合岗位津贴制度的建立,整顿劳动组织严格定额定員,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5.实行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企业,所增津贴总量应与岗位技能工资试点和企业内部分配改革结合起来由企业自主安排。
6.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作为一种工资性补偿是工资的一个组成部分,应该计入退休费计算基数现在有些省、市巳有政策解决了这个问题,企业按地方规定办理;尚未解决的其他省、市应创造条件积极争取尽早解决。
7.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偠建立起运行机制随着津贴标准的提高,范围、等级的调整津贴总量随之变化,并及时进入成本和工效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
本实施意见自一九九三年二月起执行。各省、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已经建立津贴制度的企业,提高津贴标准的时间仍按劳薪字〔1992〕43号文的规定执行也可以根据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安排确定。
本实施意见的解释权属化工部
发布部门:化学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3年03月12日 实施日期:1993年03月12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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