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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機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人民币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人民币。)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仩,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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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②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人民币。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人民币;五分按半额兑换人民币的,兑付二分兑换人民币的残券,应当着兑换人民币人在票面上加盖“全额”或“半额”戳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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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残缺
人民币兑换人民币办法》中规定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两种情况的,應持币向银
行营业部门全额兑换人民币一是票面残缺部分不超过五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
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二是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但能辨别
真假票面完整或残缺部分不超过五分之一,其余部分能照原样连接的
凡残缺人民币属下列情况者,鈳半额兑换人民币票面残缺五分之一以上至二
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可持币向银行营业部门半
额兑换人民币,但不得流通使用
凡残缺人民币属下列情况者,不能兑换人民币一是票面残缺二分之一以上的;
二是票面污损、熏焦、水湿、变色不能辨别真假的;三是故意挖补、涂改、
剪贴、拼凑、揭去一面的。不能兑换人民币的残缺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收回并销
及时回收市场流通中的损伤、残缺人民币保持人民币的整洁,维护国
家信誉需要全社会各个方面的配合。不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如果有不宜流
通的损傷、残缺人民币,应不要再次使用或对外找付而要将其挑拣、粘补整理好,随时送回银行或办理兑换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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