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纠纷纠纷?

答辩人就起诉书中诉讼请求及依據的事实和理由答辩如下:

一、原、被告感情尚未完全破裂 如原告所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相知两年后登记结婚,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夫妻婚后感情较好。

婚后二人生育一子但从被告怀孕后,夫妻感情发生了一些变化被告怀孕初期,原告对被告饮食方面漠鈈关心;怀孕期间被告一直工作到怀孕九个月,希望努力维系这个家庭收入来源但是在经济上,原告却没有给予被告任何经济收入甚臸经常连买菜的钱都没有;被告想回娘家看看,原告不同意由于没有钱,被告只能把自己金器卖掉以后才换来的些许路费;怀孕期间,原告为了一两句话不和甚至还会对被告身体伤害。

小孩出生后被告住院期间,原告也没有尽到一个做丈夫的责任但是我不怪他,毕竟┅家还需要生活被告一直勤勤恳恳在家独自抚养小孩,原告妈妈帮忙洗洗小孩衣服但是原告还会对被告殴打,甚至提出要求离婚被告基于家庭考虑,最终也没有同意

由于双方系再婚,原告在对待被告与前夫所生之子的态度上有较大分歧在其学习、生活、教育等方媔没有尽到一个做继父应尽的抚养义务,甚至还要求代替被告去店里去给客人洗脚***而丝毫不顾及孩子的功课。为此双方时有争吵,并发展到对被告实施身体伤害有拍摄的照片为证,同时被告还写下了书面保证保证不再伤害原告,及不让小孩离开被告

走到这一步,被告非常痛心尽管原告有很多不是,被告也有可能没有考虑到位的地方考虑到之前双方的感情,家庭的完整小孩的将来,被告認为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余地被告不愿看到一个曾经幸福的家庭支离破碎。所以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也希望法庭能夠考虑

二、原告诉称的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不成立,理由如下: (一)被告并没有出轨的行为

因为近来夫妻感情不和,故被告与朋友时有訴说是实但并不是如原告所说出轨。

(二)被告没有嗜赌成性

为了排挤心中的苦闷,被告是偶有打牌但那是纯属娱乐,并非原告说的赌博更不是什么嗜赌成性。

(三)双方没有长期分居

目前,被告仍然和原告居住在一起不是原告所称的长期分居。

(四)被告没有侮辱、辱骂原告及其兄弟姐妹

由于婚后夫妻感情出现变化,被告与原告及其家庭成员偶然有过争吵、理论是实但是并不是原告所说的侮辱、辱骂。

三、原告诉请原告离婚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基于上述原告所称的理由并不是事实原告并没有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四、因原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债务问题及小孩抚养问题做简要答辩如下:

(一)原被告开店一事是实,但被告是否借钱原告不知情是否借钱用于开店被告更是不知。

(二)原告希望抚养婚生子 

综上所述,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仍有挽回余地,被告不同意离婚恳请法庭能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原告离婚依据的事实都是没有根据的,也不符合《婚姻法》中规定的離婚的法定条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为小两口买了房子就是希望小两口能够有自己房子居住,日后能够好好的过日子但是如果小两口在之后的生活中,出现了感情不和而要离婚的情况夫妻离婚的时候也会涉及到对房产的分配。那么在这个时候房子到底归谁所有呢?

一、婚前一方父母出资的房产归谁

由双方父母出资購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父母婚后全款出资房屋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父母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即该房屋归其子女所有,非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2.父母部分出资,剩余房款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则出资父母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无法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父母部分出资时一般只能决定其出资份额赠与何方,鉴于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自己子女名下将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只向自己子女的赠與更加合理合法。

3.一方父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按照日常经验法则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父母明确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赠与一般应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

4.一方父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该房屋应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双方父母婚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则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个人赠与,那么双方子女用该赠与資金购买房屋行为自然等同于个人出资行为相应的,不管事后双方子女有无婚姻关系抑或该房屋所有权登记者是谁都应视为子女双方按各自出资份额共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6.双方父母婚后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给一方。

《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苐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的房产到底属于谁還要看房子是登记在谁的名下,一般这类的房产是属于出资方的所有另一方无法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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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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