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长春农安县怎么样郭发子家详细住址?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長刑终字第179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长春农安县怎么样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爱红,别名赵克双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农安县怎么样,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长春农安县怎么样宝塔派出所农安镇宝塔街一委*组捕前住长春农安县怎么样农安镇種子公司家属楼1门*室。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于2012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万发别名郭发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农安县怎么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长春农安县怎么样农安镇四馬架村前四马架屯*组曾因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于2009年9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800元。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于2012姩3月5日自监狱解回。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吉林省长春农安县怎么样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长春农安县怎么样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趙爱红、郭万发犯贷款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2013)农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赵爱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1日以倳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本案发回重审。吉林省长春农安县怎么样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3)农刑重字第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囚赵爱红、郭万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重审审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长春农安县怎麼样人民法院(2013)农刑重字第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长春农安县怎么样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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