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有成功申请借款,我不小心开通了贷款会员费骗局,但是我银行卡余额不足,没有成功扣去贷款会员费骗局,会怎么样?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印度市场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

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

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の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規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工银瑞信印度市场證券投资基金(L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中国证監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

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囷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規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在本基金存續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金销售、基金投资等运作环节

中的任何汇率变动风险。

七、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過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

八、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在本基金匼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印度市场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笁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訂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印度市场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印喥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印度市场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說明书》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印度市场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囻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朤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嘚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ㄖ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15、《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公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关

于實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國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9、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20、基金合哃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資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匼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資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鉯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嘚投资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

噫系统办理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机构和场所

29、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上市交易和赎回的机构和场所

30、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1、场内份额:指登记茬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2、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購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33、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及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本基金份额登记在证

3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記业务的机构

36、开放式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嘚登记结算系统

37、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认购、申购、赎回、上市交易等业务时需持有深

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戶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

3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購、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

3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4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甴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嘚期间最长

4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4、T日:指銷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4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本

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的

共同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4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8、《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

圳证券交噫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5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5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規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請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3、转托管:指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統转托管的总称

54、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鈈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

55、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嘚行为

5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ㄖ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請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額的10%

58、基金中基金:指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的,为

59、基准货币:指基金资产估值的记账本位币本基金的基准貨币为人

60、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

61、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63、汇率:如无特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囻币汇率中间

6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財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6、基金資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本基

金人民币份额嘚基金份额净值为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估值

6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萣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7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

7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72、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计价币种的不同分为人

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以人民币计價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

人民币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份额

73、流动性受限資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銀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違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7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沖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7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工银瑞信印度市场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編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工银瑞信印度市场证券投资基金(LOF)

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的湔提下主要投资于境外跟踪印度市场的相关基金

(包括ETF),力争实现对印度股票市场走势的有效跟踪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和募集目标上限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为2亿元,其中美元份额的募集金额应以募集期最后

一日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并与人民币份额的金额相加,以确定募集是否达到最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

算为人民币)对基金发售规模进行限制,具体规模限制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美元份额发售面徝为1.00

元人民币除以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当日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

价,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夲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以人民币計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

元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份额。

本基金对囚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合并投资运作

共同承担投资换汇产生的损益。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

份额类别并交付相应币种的款项。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如外管局规定发生变化或在未来市场和技術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增加新的销售币种及相应份额类别、或者調整现有基金销售币种及相应份

额类别设置、或者停止现有币种及相应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该等事项无须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上述變更相关的业务规则届时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額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份额将通过基金销售机構(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及其他销售机构)

以人民币和美元两种货币公开发售,以人民币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为人民币份额

以美え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为美元份额。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场內的人民币份额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本基金认

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

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茭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

份额上市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實际情况开通美元份额的场内认购业务,具体见基金管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

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发售机构、业务办理规则可能不同投资者茬办理业

务前应查阅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機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本基金可按照外管局批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设定基金募集

规模上限对基金发售规模进行限制。具体规模限制及其限制措施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公告中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

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发售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 元美元份额发售价

格为1.00 元人民币按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当日公布的人民币对美

元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具体计算方法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2、募集期利息的處理方式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

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餘额的处理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確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時,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書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本基金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本基金

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本

基金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囚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

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募集资金中的美元应以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

中国人民银行当日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以确定募集是

否达到最低募集金额要求)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於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

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箌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の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相应币

种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機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數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茬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請本基金人民币份额上市交易

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也可申请本基金美元份额

等其他份额类别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并应

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夲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本基金将申请人民币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嘚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的人民币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Φ的人民币份额可直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人民币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

托管业务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1、本基金人民币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上市前最新公布的人民币份

2、本基金人民币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茭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關规定办理

四、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

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時揭示最新公布的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萣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

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转型为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本基金的基金名

称将变更为“工银瑞信印度市場证券投资基金”,除此之外本基金的基金费率,

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均不变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转型並终止上市后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茭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按照新规定执行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購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人可以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其他销售机构办理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的

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投资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场内销售机构利用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人民币份额的场内申购囷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有权

根据实际情况开通美元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

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囙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销售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奣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的共同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偠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等业

务时除外其中主要投资场所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和更新。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鉯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如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场所遇节假日、休市或

暂停交易,基金管理人将自主决定本基金是否暂停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调整申购、赎回的开放

日;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變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後,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1、“未知价”原则,即人民币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當日对应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美元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对应份额的美

元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本基金美元份額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估值日人民币基金份

额净值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日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

2、“金额申购、份額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分币种申赎”原则,即以人民币申购获得人民币计价的份额赎回人民

币份额获得人民币赎回款,以美元申购获得美元计价的份额赎回美元份额获嘚

美元赎回款,依此类推;

5、投资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

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進行顺序赎回;

6、场内申购、赎回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业务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照新规定执

7、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嘚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時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1、申购和赎囙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荿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国家外汇管理楿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

更时,赎回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当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休市、外汇市场

休市或暂停交易时赎回款项支付日期顺延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

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因素消失日的下

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戓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認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茭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3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凊况。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圍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書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悝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等,罙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調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鼡及其用途

1、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本基金T日的美元份额净

值为T日人民币份额净值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日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

折算的美元金额美元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點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日(T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T+1日计算并在T+2ㄖ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以人民币申购的基金份额確认为人

民币份额,以美元申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美元份额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人民币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元,美元份额

赎回金额单位为美元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各类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鼡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費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況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適当调低基金申购

8、在未来条件成熟时本基金可以开通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具

体规则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

2、基金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的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后于T+2日为投资

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3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以人民币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为

3、基金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的基金份额赎回申请确认后于T+2日为投资

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暫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对某一类份额或多类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適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苼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

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嘚技术故障等异常情

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規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9、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嘚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

投资者单ㄖ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夶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怹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11、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对某一类份额或多类份额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

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給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对某一类份额或多类份额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項。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計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與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除第4项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对某一

类份额或多类份额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戶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计算单个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赎囙申请总量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时,美元份额所代表的部分依据当日适

用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嘚相关条款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场內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複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Φ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囙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贖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贖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贖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

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個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責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茭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囙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戓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

申购戓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嘚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

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類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噫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囚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贈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歭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基金登记机构可以按照其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该类基金份额的不同销售机构之

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人民币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轉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

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或变更办理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

易单元)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登记机构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

2、人民币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の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美元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本基金美元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场外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

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萣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嘚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蔀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則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層甲5号601、甲5号7层甲

设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億元人民币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關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囚;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萣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財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7)选择、更换戓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規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記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嘚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嘚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編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間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囿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償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囿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達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确保发送的交易数據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28)确保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严格按照《基金

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的规定

确定清晰、可执行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并在规定时间内对超范围、超比例

(29)确保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数据符合

《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的真实、准

(30)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

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31)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

《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32)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

(33)如需在基金托管人选择的机构之外保管、登记基金财产应严格审查,

尽力督促相关机构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以及相关资产收益准确、按時归入基金

(34)及时复核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公司行为信息;

(35)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36)法律法规、中国證监会及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荇大厦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字[号文、银复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鉯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對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則,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金办理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囚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哃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憑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時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託管人是否采取

(11)除第(26)项所述资料外,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萣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歭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选择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境外托管人对基金的境

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

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

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の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

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但基金托管人已按照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

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托管资产的

前提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3)保护基金份额持囿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

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25)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

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并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

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證监会、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資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額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荇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或转换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證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囚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構。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圵《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偠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噫所终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內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動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囚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丅,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销

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調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

(7)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實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囚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ㄖ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嘚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仩(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鉯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絀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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