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2年12月31日将一闲置建筑物出租给乙公司并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續计量。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开始日为2013年1月1日租赁期为3年,每年12月31日收取租金150万元该建筑物的成本为2800万元,出租时已计提折
旧500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300万元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20年,长江公司对该建筑物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0。
(2) 2014年1月1日考虑到其所在哋的房地产交易市场比较成熟,并且能够合理估计该建筑物的公允价值长江公司决定将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模式从成本模式转換为公允价值模式。2014年1月1日该建筑物的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2014年12月31日该建筑物的公允价值为3500万元。
(3) 2015年12月31日租赁期届满,长江公司将该建築物收回自用当日的公允价值为3300万元。
假定长江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不考虑***、所得税等相关税费的影响。要求:
( 1 )编制长江公司2012年与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会计分录(2)计算长江公司该建筑物2013年年末的账面价值。
(3)编制长江公司2014年和2015年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會计分录(***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