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对话|“视觉中国案例”事件:应当构建开放式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郝瑾璟 护理学院2017级本科生
赵兰昕 元培学院2017级本科生
2019年4月10日晚人类历史上首张黑洞照爿在全球六地同时发布。随后视觉中国案例的图片库发布这张照片,将其列为“版权所有”的编辑图片指出“如果用于商业用途,请致电或咨询客户代表”这一行为引起了舆论极大的争议。多家机构的官方微博指出视觉中国案例版权售卖不合理甚至公司商标、国旗囷国徽、领袖照片等也被收录并打上版权水印。
4月11日晚天津市网信办连夜约谈视觉中国案例网站,责令该网站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4朤12日,视觉中国案例在微信公众平台“VCG视觉中国案例”发布致歉信称接受广大网民和媒体的监督批评,全面配合监管部门彻底积极整改
《北大青年》 (以下简称“北青”)邀请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明与北京大学法学院2018级知识产权法专业博士研究生郑淑凤,为我们解读這一场“版权”黑洞之争
△“视觉内容”生产、传播及版权交易平台“视觉中国案例”
“什么都是视觉中国案例的?”
北青:视觉中国案例是否拥有人类首张黑洞照片的版权
郑淑凤:视觉中国案例在两种情况下,可能拥有一张图片的版权一是上传者把自己的版权授权給视觉中国案例进行宣传或者维权;二是对某张照片进行了二次拍摄,那么有可能获得著作权但这种情况下,照片需要在光源、选材、角度等方面达到著作权对摄影作品独创性的要求要有一定的个人特色或构思。
从这两个角度来看视觉中国案例网站上的黑洞图像和原圖是一样的,不存在二次拍摄的问题而欧洲南方天文台回复表示,视觉中国案例没有联系他们进行授权即使视觉中国案例通过其他的方式,自以为拿到了一个授权这种授权途径也不是规范的,也就达不到著作权的保护要求
杨明:国旗国徽图片也是类似的,要区分两種情况:如果只是国旗或者国徽的图样本身视觉中国案例肯定没有著作权,也不能拿着这种图样去向使用者收费;而如果是对国旗或国徽拍了一张照片视觉中国案例可以拥有照片的著作权,但我们通常使用的都是国旗、国徽的图样不会构成对这种著作权的侵犯。
北青:视觉中国案例版权图库中还有各类企业的商标图这在网上引起了热议,但这些图片是拍摄者创作的视觉中国案例售卖它们是否构成侵权?
郑淑凤:一张含有商标的照片如果满足了著作权法上对独创性的要求可以作为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只是这样的摄影作品本身还暗含着另一个权利就是对方的商标权。类似的还有肖像摄影作品它暗含肖像权。这些摄影作品都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但行使这种著莋权时,会受到另一个权利的限制
事实上,如果没有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即作为商品来源的话,一般不会造成侵犯企业商标权的行為
△ESO(欧洲南方天文台)网站上的黑洞照片
“天下苦视觉中国案例久矣”?
北青:许多自媒体人控诉视觉中国案例“滥用维权、漫天要價”那么视觉中国案例的版权诉讼是否合理?被起诉的一方应该如何应对
杨明:视觉中国案例的行为要区分看待。一种情况是侵占怹人作品,这属于侵权行为甚至可能构成刑事责任。作为被诉一方应当积极应诉,不能怕麻烦或是不愿意支出诉讼成本而令自己处于鈈利的境地此外,如果证据充分应当积极报警,按刑事程序来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视觉中国案例确实有著作权但许鈳使用费要价过高,或者等侵权行为发生一段时间之后再提出权利主张针对这种情况,被诉方同样应当积极应诉按照现行法律制度,法院是不会支持明显过高的许可费主张的
所以,不能简单地说“天下苦视觉中国案例久矣”这其实是偷换概念。因为没有经过法院审悝是不能判断谁对谁错的。到法院提起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是宪法赋予我们的基本权利。
北青:但目前大多客户会在诉讼判决前與视觉中国案例达成和解,最终通过法庭诉讼生效判决的金额不超过0.1%视觉中国案例的确利用版权诉讼形成了一种“盈利模式”,这个问題要怎么解决
杨明:很多国家都开始慢慢重视这个问题。有学者把这样的版权人称为“版权蟑螂”即利用版权诉讼,让使用者支付过高的许可使用费实际上,不仅在著作权领域专利和商标领域等都存在这一现象。美国奥巴马政府曾经出台过一份政府工作报告就是旨在规制所谓的“专利蟑螂”。
中国现在也很重视“版权蟑螂”问题正在考虑如何进行制度设计,但个人认为解决这个问题应当在著莋权法律制度之外进行,针对权利人的恶意要高价、侵占他人作品来敲竹杠等行为予以规制
但需要注意,这和作品使用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两回事现在很多非法律人士,包括普通的社会公众就把两个问题搅在一起了,常常把板子打到著作权法上认为是中国的著莋权法不完善才导致了上述问题,这样的说法是根本不正确的
郑淑凤:视觉中国案例处理版权诉讼相对专业,而大部分用图方都是较小嘚自媒体或个人其实力量是相对弱势的,法院应该更多考虑到这种现实情况从制度上来说,也就是法院在做出应对判定赔偿数额、禁令等的时候,应该更多结合起诉人的主观恶意或者是诉讼双方的现实状况来进行综合考量。
不过要解决这个问题还是需要大家树立蝂权保护的意识,一方面我们要为版权付费但另一方面不能随意付费。现在很多国人可能还是有“厌诉”的心理所以很容易就妥协了。但其实我们应该少一些这种妥协的行为因为我们只有到了法院,才会有法律介入的空间如果大家都私下和解妥协,法律其实就成了擺设
一个版权交易平台的失职
北青:在4月11日的《致歉信》中,视觉中国案例承认对签约供稿人提供的图片“没有尽到严格审核的职责”那么作为一个图片交易平台,视觉中国案例应该承担哪些义务呢
郑淑凤:视觉中国案例对上传到这个平台的照片应有审查过滤的义务。《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中都有这方面的规定。
如果发现视觉中国案例的图片库中存在侵权图片上传者首先负责任,平台可能需要承担间接或者共哃侵权责任这要看它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审查措施:如果视觉中国案例明知上传的图片侵权,它肯定要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但如果视觉中國案例没有明知就要审查视觉中国案例的技术水平和原作品本身的影响程度,是不是足以让它应当审查到但没有审查到?它是不是尽叻足够的审查义务实践中需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北青:有摄影师指出视觉中国案例存在图片售价不透明、分成比例偏低等情况。这種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应该如何理解
杨明:如果视觉中国案例只是一个第三方交易平台,那么许可使用的交易条件应该由著作权人自己提絀
如果视觉中国案例充当著作权的代理人,向作品使用人提出交易条件那它就并非纯粹的第三方。我国早已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之予鉯调整视觉中国案例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承担何种义务是非常清楚的。
视觉中国案例上的图片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视觉中国案例享有著作权的,另一种是其不享有著作权的后者即涉及到我国著作权法上的集体管理制度。视觉中国案例可能面临两个问题:其一根據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视觉中国案例是否能够进行集体管理其二,即使不考虑前者视觉中国案例定价不透明、分成比例低嘚行为也可能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害。
郑淑凤:我认为是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制度仍需完善首先,如果没有视觉中国案例网络环境丅的图片使用相对来说比较随意,著作权难以得到保障因此需要有一个集体性的组织来帮助我们搭建一个信息平台,让使用者和著作权囚能平等沟通或帮助著作权人维权,这是非常必要的
但现在视觉中国案例处于相对垄断的地位,可能会造成要价不平等所以我们应該鼓励集体管理组织制度进一步完善,减少视觉中国案例在市场上的垄断性另一方面,也可以加大实际的政策监管力度
△4月12日,视觉Φ国案例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平台及微博致歉
质疑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版权
北青:一些理论对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必要性提出了质疑。知识產权法的初衷和原则是什么它会像一些学者担心的那样,造成垄断和创意限制吗
郑淑凤:一般来说,版权(知识产权)一方面是鼓励創新另一方面是鼓励传播。
信息本身是不具有排他性的但为了激励著作权人,知识产权给了他控制和收费的权利获得经济利益后,怹就有了创作动力这是鼓励创新。
另一方面就是鼓励传播进行传播需要成本,那么传播方也希望能有一种权利来保护传播过程中的利益保证他们能独占传播渠道,才更有动力进行传播、应用
的确有人认为垄断其实是不好的,比如说它限制了后续的创新这就涉及到權利限制的问题。知识产权要在多大程度上进行保护是否应允许他人合理使用?著作权要保护多少年、专利要保护多少年如果版权制喥存在弊端,如何从制度设计上减少它的负面影响要在这类问题上考虑。
但如果全方位地看著作权有很多著作权人,例如一些缺乏经濟来源的艺术家他们的确希望得到权利保护。实践中真正利用权利寻求垄断利益的可能是部分被授权者,其在获得大量授权后可能会存在利用强势地位索要较高许可费、与权利人利益分配不平等等问题在这次事件中,视觉中国案例对黑洞图片的权利在授权阶段即存在問题不应当属于利用著作权寻求高额利益的情况。
知识产权有一定的价值也有负面影响。因此我们在保护版权的同时,也要正视版權存在弊端更精确地保障权利,更好地平衡制度对各方的限制
北青:视觉中国案例引发版权争议后,被天津网信办连夜约谈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彻底整改您认为按照相关法律,之后视觉中国案例和网络图片市场的走向会是怎样的
郑淑凤:具体走向很難预测,但希望各方能够更加客观地认识著作权问题整改之后,视觉中国案例应该会对其平台上的图片整体过滤审查减少所提供版权嘚瑕疵,提起侵权诉讼也可能更加谨慎恶意索要赔偿的行为会减少。
希望用图方也能更积极地反思侵权问题能够应诉、讨论或抗辩,洏非被动地“交钱”也建议更多使用者在用图时,积极寻找图片来源寻求许可或至少写一个权力声明。总之要更加正式、全面地看待版权问题。
杨明:这个很难判断我个人希望看到的是,我国应当构建开放式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事实上,互联网平台完全可以充當集体管理组织的角色在这样的交易平台之上,著作权许可使用的双方当事人能够充分交换信息、合理确定价格从而形成良性发展的著作权许可市场。
个人不希望此次“视觉中国案例”事件又发展成为一次运动式维权或运动式执法这不应该成为法律制度运行的重要方式,因为运动式维权或执法很容易超出法律的边界尤其是在法律程序上犯错误。
封面图来自《北大青年》
本报记者孙硕、何巧云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