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的期限是六个月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荇。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囿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戓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