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第二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的意思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鈳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条规定,第二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沒有提出的反驳的意思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这是什么意思呢?
第2条规定,第二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沒有提出的反驳的意思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这是什么意思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