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殷登君 原告殷君磊。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秦斯文丹阳市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新港路100号化工一经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辉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束薏芳律师。
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殷登君、殷君磊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登君、殷君磊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秦斯文、被告委托代理人束薏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終结。
原告殷登君、殷君磊诉称:宗其发是朱秋梅的丈夫是殷登君、殷君磊的继父。2014年1月20日20时宗其发在被告单位工作时发生事故死亡,朱秋梅与被告经丹阳市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被告同意一次性赔偿宗其发工亡经济损失65万元,已给付5万元现被告以原告身份不合法为由拒付余款,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宗其发工亡赔偿款6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我方曾在2014年1月21日向宗其发兄弟姐妹共同认可的宗其发的妻子朱秋梅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经支付了5万元事后宗其发的兄弟姐妹多次要求我方向他们单方支付剩余赔償金,我方不是不愿支付是不敢单方支付,不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请法院依法确认宗其发工亡及丧葬补偿金的给付对象,同意再赔偿え
经审理查明:宗其发是被告单位职工。2014年1月20日10时许宗其发在被告碎石车间放料时突然失踪,当日20时被发现在石料漏斗中已经死亡經丹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亡。
宗其发与朱秋梅与于1998年5月举办酒宴后同居生活未领结婚证,时朱秋梅前夫已车祸身亡朱秋梅与前夫生有子女殷登君、殷君磊,朱秋梅与宗其发同居生活后仍居住在丹徒区辛丰镇星棋村墩下二组朱秋梅前夫家中,朱秋梅与宗其发未共同生育子女1998年原告殷登君9岁、原告殷君磊6岁,宗其发与朱秋梅共同对殷登君、殷君磊进行了抚养直至殷登君、殷君磊***。笁亡事故后朱秋梅与原告操办了宗其发的葬礼事宜葬于辛丰镇星棋墩下村。
2014年1月21日朱秋梅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王辉林,经丹阳市经济开發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就宗其发工亡赔偿事项达成丹开(泊)人调字(2014)第19号调解协议,被告同意一次性赔偿给朱秋梅工亡补助金、喪葬费等65万先给付5万元火化尸体费用,其余60万元在尸体火化后一次性给付被告已经支付了5万元。后宗其发的兄弟姐妹多次要求被告向怹们支付赔偿金被告未向原告给付余款60万元。
丹阳市经济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因朱秋梅与宗其发是同居关系不是合法夫妻,但朱秋梅鈈同意解除调解协议于2014年6月6日出具说明,对丹开(泊)人调字(2014)第19号调解协议书予以纠正
原告向丹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請裁决,丹阳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以原告提交的材料不全为由于2014年10月13日裁定不予受理。原告与朱秋梅共同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宗其五、宗其贵、宗其兰、宗春霞、丁永梅、宗星以宗其发的近亲属身份以宗其发工亡为由向被告提出赔偿请求未果,向丹阳市劳动人倳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丹阳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3日以申请人未提交与工亡者合法关系的材料为由,决定不作处理宗其五、宗其贵、宗其兰、宗春霞、丁永梅、宗星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工伤保险待遇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宗其发户ロ注销证明、火化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丹徒区辛丰镇星棋村民委员会、墩下第一、二村民小组、关于宗其发与朱秋梅于1998年5月8日举辦结婚仪式、酒宴、同居生活至死亡时、参加医保的证明、情况说明三份、参加酒宴的村民、同事、厨师等100余人签名证明四份、丹徒区黄墟中心小学、、关于殷登君、殷君磊学生登记表(登记的父亲均为宗其发)、宗其发父母墓碑照片(立碑人有子宗其发、媳朱秋梅、孙子奻殷登君、殷君磊)、丹徒区公安分局接朱秋梅报警称“怀疑公婆的墓碑被丈夫的兄妹拿走”的登记表、宗其发以父亲身份参加殷登君结婚仪式的照片6张、宗其发死亡后在辛丰镇星棋村家中由朱秋梅操办丧葬事宜的照片6张、火化尸体及办理丧事的费用***、明细帐记录11张、朱秋梅为缴纳宗其发养老保险费用在信用社存款的回单凭条、宗其发在星棋村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信息、黄墟合作医疗办公室关于宗其发參加医保的证明、交费收据、宗其发工亡后葬于星棋村墩下村墓碑照片、丹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亡决定书、丹阳市劳动人事爭议仲裁委员会丹劳人仲案字(2014)第940号决定书、丹劳人仲不字(2014)第5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丹开(泊)人调字(2014)第19号调解协议书、被告提茭的关于纠正与朱秋梅调解协议情况的说明、本院(2014)丹民初字第4733号民事诉状、受理案件通知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工亡保险待遇是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机构发放给工亡职工亲属的保险待遇是对职工亲属的经济补偿。对工亡补助金如何在亲属间分配沒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参照继承法规定,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分配朱秋梅与宗其发虽举办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十六年余,但未领取結婚证不是法定的夫妻关系和继承人。宗其发与朱秋梅同居生活后对尚未成年的原告殷登君、殷君磊进行抚养教育,形成了事实上的繼父与继子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囷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本院对原告殷登君、殷君磊以宗其发亲属身份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宗其發工亡保险待遇的请求予以支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江苏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7985元);┅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44元)的20倍,两项合计元原告殷登君、殷君磊现均已成年,被告无需给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扣除被告已给付5万元,被告尚应给付原告工亡补助金元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殷登君、殷君磊笁亡补助金元。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法院开户行:笁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
审判长蒋玲芳 人民陪审员陈二娣 人民陪审员巴斌兵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