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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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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7)粤0104民初、22410号原告北京拉卡拉小額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军、赵继春、温舒航、梁小锋、郭秀珍、袁阳、黄身灼、滕辉、吕忠强、刘威、廖祖海、李明霞、李健洋、陳健攀、赵继东、任辉、杨建光、罗文龙、王学明、郭立更、邱斌祥、李仁任、曹万强、王建芬、罗天九、陈华雁、徐万垚、李赣洲、陈權、陈天保、税林、苏辙、杜玉红、刘全会、王栋、彭东火、周静、李新红、李军伟、王亚杰、苏慧峰、王亚东、黄国泰借款合同纠纷共㈣十三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104民初、22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各被告向原告清偿欠款本金及逾期还款违约金等,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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