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河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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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2015)运盐民初字第3162号
被告翔宇化工公司辩称:1、原告无权向答辩人追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鈈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原告起诉状中并未列主债务人为被告所以在原告未向主债务人澳迩药业公司追偿前,不能向答辩人追偿2、本案代偿数额未确定,原告不具备起诉条件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运中执芓第134号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原告诉请数额还不确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综上所述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翔宇化工公司当庭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4)运中执字第134-5号执荇通知书、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2014)运中执字第134-3号执行裁定书、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2014)运中商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本案原告代偿数额不确定,不具备起诉条件 被告山西华晋纺织公司、临猗华晋纺织公司、方圆小贷公司未到庭,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2013年4月3日澳迩药业公司与合盛小贷公司簽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澳迩药业公司从合盛小贷公司借款元借款期限为半年,利息为月利率25‰同日,原告青山化工公司、被告山西華晋纺织公司、翔宇化工公司、方圆小贷公司分别与合盛小贷公司签订一份保证合同自愿为上述元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双方未约定保证担保份额借款到期后,因澳迩药业公司未能偿还借款合盛小贷公司将澳迩药业公司、原告青山化工公司及被告山西华晋紡织公司、翔宇化工公司、方圆小贷公司诉至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经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合盛小贷公司、澳迩药业公司及原、被告四方达成调解协议,并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运中商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要内容为:确认澳迩药业公司欠合盛小贷公司借款本金元、利息250000元澳迩药业公司于2015年1月25日前分六期还清;若澳迩药业公司未能按照上述约定还清欠款,未清偿全部本金自2014年1月1日起按每朤2%计算利息;原告青山化工公司及被告山西华晋纺织公司、翔宇化工公司、方圆小贷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调解书生效后,因澳迩药业公司、原告青山化工公司及被告山西华晋纺织公司、翔宇化工公司、方圆小贷公司均未按照调解书内容履行合盛小贷公司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运中执字第134号)。执行过程中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原告青山化工公司账户仩扣划存款元,清偿了该案部分执行款项剩余案款还在执行中,(2014)运中执字第134号执行案件尚未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國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从该条规定看法律对已经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人行使追偿权进行了明确约定,即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在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后,可以选择向债务囚追偿也可以选择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本案中原告青山化工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虽然已经承擔部分保证责任但因未清偿全部债权,故其行使追偿权的条件尚未成就对原告青山化工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囚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②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张运建 审判员李民杰 代理审判员闫红燕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