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2015)滨民一初字第731号
原告张丽丽滨州藏源堂养生会所员工。
委托代理人朱希民山东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丽与被告皛立峰、高兰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丽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白立峰、高兰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伍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丽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丽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