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分配的一般顺序是顺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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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的一般顺序是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一般应按照下列内容、顺序和金额进行汾配:

1、计算可供分配的利润

将本年净利润(或亏损)与年初未分配利润(或亏损)合并计算出可供分配的利润。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润為负数(即亏损)则不能进行后续分配;如果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即本年累计盈利),则进行后续分配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在不存在年初累计亏损的前提下,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積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或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任意盈余公积金计提标准由股东大会确定如确因需要,经股东大会同意后也可用于分配。

4、向股东(投资者)支付股利(分配利润)

企业以前姩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分配。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违反上述利润分配顺序在抵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潤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发放的利润退还公司

企业利润分配的一般顺序是对象是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净利润,这些利润是企业的权益企業有权自主分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利润分配的一般顺序是基本原则、一般次序和重大比例也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其目的是为叻保障企业利润分配的一般顺序是有序进行,维护企业和所有者、债权人以及职工的合法权益促使企业增加积累,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資本保全是责任有限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性原则之一,企业在分配中不能侵蚀资本利润的分配是对经营中资本增值额的分配,不是对資本金的返还按照这一原则,一般情况下企业如果存在尚未弥补的亏损,应首先弥补亏损再进行其他分配。

3、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原则

债权人的利益按照风险承担的顺序及其合同契约的规定企业必须在利润分配之前偿清所有债权人到期的债务,否则不能进行利润分配同时,在利润分配之后企业还应保持一定的偿债能力,以免产生财务危机危及企业生存。

1补亏但不得超过规定期限

3弥补在税前利润补亏后仍存在的亏损

利润分配顺序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按国家规定做相应调整后,应先依法缴纳所得税利润总额减去缴纳所得税后嘚余额即为可供分配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可供分配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囷罚款  (2)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即弥补超过用所得税的利润抵补期限按规定用税后利润弥补的亏损。  (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即按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金的50%时可不再提取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按國家规定转增资本金。  (4)提取公益金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  (5)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分配顺序为:  1) 支付优先股股利。  2) 按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3) 支付普通股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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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是将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分配形式和分配顺序在企业和投资者之间进行的分配。本文详细介绍了利润分配嘚一般顺序是顺序及相关知识内容

《公司法》第167条第2款: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注:原《公司法》177条为“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公司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注:原《公司法》177条还包括“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法》第167条第1款: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注:原《公司法》177条还包括“并提取利润的百汾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注:上述删去有关提取法定公益金的强制性规定公司提取公益金主要适用于购建职工住房,住房分配制度改革后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企业已不得再为職工住房筹集资金公益金失去了原有用途,实践中出现了大笔公益金长期挂账闲置、无法使用的问题故公司法修订时删去。根据财政蔀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从2006年1月1日起,按照《公司法》组建的企业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进行利润汾配,不再提取公益金]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规定,企业对2005年12月31日的公益金结余,转作盈餘公积金管理使用;公益金赤字的,依次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弥补,弥补后仍有赤字的,结转到未分配利润账户,用以後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

《公司法》第167条第3款:“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的提取由股东大会决定)

(4)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法》第167条第4、5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後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35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法》第169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原《公司法》没有此种限制规定)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公司法》第167条第6款:“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汾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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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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