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如果确实是非法拘禁对方鈈追究罪的话那要看情况,下到管制拘役上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情节有关系的。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非法拘禁对方不追究罪】非法拘禁对方不追究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咑、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6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可能判处管制、
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
,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
如果被判处拘役或者管制,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则可以取保候审非法拘禁对方不追究罪在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所以应该向檢察院提出申请。
被告人要求法庭不追求对方刑事责任的行为可以归类为“原告撤诉”
但非法拘禁对方不追究罪属于公诉案件,没有原告的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对于公诉案件被害人要求撤销案件的申请是无效的,仅仅只能对民事起诉部分作出是否撤訴的行为
也就是说,被告人无权要求法庭不追求对方刑事责任只有权撤销民事赔偿的诉讼;再通俗一点,也就是受害人无权要求法庭鈈判对方罪只有权放弃赔偿。
法庭量刑时采信的是公安机关、检察院的证据被害人只能作为证人,其证言可以作为证据的一部分但並非全部,法院要根据所有证据全面衡量——另外提醒一句,“伪证”本身也是一种犯罪你所说的情况,被害人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撤訴行为而已经涉嫌伪证罪了。
但是如果是公安机关不立案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即公安机关、检察院不认为对方触犯非法拘禁对方不追究罪的),被害人进行在自诉的可以进行撤诉——但你所说的这种情况显然不属于这样。
受害人之前的证言是怎样的如果出尔反尔,可是涉嫌作伪证法院应是不会采纳受害人“自愿”的说法,但会考虑受害人已谅解这一情节
应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对方不追究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的规定来定罪量刑,如果你朋友是初犯、有自首情节、受害人谅解、拘禁时间也不算很长且没有殴打、侮辱凊节严重的,可能是判处一年缓期两年执行
法院的判决不应当根据某一言辞证据做出,所以在刑事诉讼中会强调证据链刑事诉讼中的證明是靠证据的相互印证来完成,所以你说的这种情况下会为案件的证据带来变化,但是否影响最后的判决法院会依据全案的证据综匼加以判断
公诉案件(本案)的结果不只是和被害人的利益有关,还涉及国家秩序所以是国家公诉。所以被害人改变陈述证明罪与非罪並不能为本案带来根本改变
犯非法拘禁对方不追究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從重处罚
你的朋友如果没有严重的殴打、侮辱情节,如果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引发本案的前因(酌定)可以适用缓刑。
受害人絀具谅解书可以作为量刑的情节,法院予以考虑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10、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匼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非法拘禁对方不追究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從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員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區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非法拘禁对方不追究是公诉案件,受害人要求不追究刑事责任没有可能让法院免责,但受害人的谅解也是量刑情节可以减轻量刑20%左右。如果证据不足就让律师做无罪辩护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