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開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以下简称公告)
是否所有的普通***都要填写“购买方个人普票需要纳税人识别号吗”栏次
问题一:普通***填写“购买方个人普票需要纳税人识别号吗”是否为强制规定?
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為企业的索取***普通***时,应向销售方提供个人普票需要纳税人识别号吗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普通***時应在“购买方个人普票需要纳税人识别号吗”栏填写购买方的个人普票需要纳税人识别号吗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可以看出公告中的表述为“应向销售方提供……”及“应在‘购买方个人普票需要纳税人识别号吗’栏填写……”,这种表述是强制的意思
问题二:开给个人的普通***,是否需要对方***号码
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普通***时,应向销售方提供个人普票需要纳税人识别号吗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稅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第八条规定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普通***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个人普票需要纳税人识别号吗、地址***、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所以,公告不適用给个人开具普通***的情形按照税总发〔2016〕75号执行。
问题三:购买方是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的是不是可以只填写开票名称?
公告苐一条第一款明确“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所以公告不适用给政府机构及事业单位中的非企业单位开具***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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