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地方上地卖不动了,债务又到期债务了,会怎么办?

  通知指出新预算法实施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方式由财政部代为还本付息变为省级政府自发自还地方政府债券规模管理比照国债实行余额限额管理。为适应這一新情况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地方政府债券参照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不适用《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承销业务风险管理嘚通知》(银监发[2012]16号)(以下简称“银监发[2012]16号文”)相关规定。

  增强地方债承销意愿

  银监发[2012]16号文规定:

  商业银行投资部门投資于(计入会计分类为可供出售债券、持有至到期债务债券或应收款项类债券)本行所主承销债券的金额在债券存续期内,不应超过当呮债券发行量的20%同时应满足其他关于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的监管要求及内部管理规定。某证券公司银行业分析师指出此前银行无法购买超出限额的本行承销的地方债,通知下发后银行购买本行承销的地方债将不受此规定限制,银行承销地方债意愿会增强南方某股份制銀行地方债承销业务人士表示,取消20%的限制对地方债发行是一个利好地方政府后续发债会相对之前变得容易。

  发行进入了冲刺阶段

  仅8月31日当天浙江、山东、湖北就发行了超过1200亿元巨额的地方政府债券,远超预期湖北甚至改用书面形式来公布债券发行应急投标書。

  截至8月底地方政府债券累计发行约3万亿元,其中实施了3年多的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下称“置换债券”)发行基本结束债务置换计划任务完成。按照年初设定的近4万亿元发行计划以及财政部要求还有近1万亿元的地方政府债券将主要集中在9月完成,其中專项债券需要在10月底前完成发行加上7月的7569.5亿元、8月的8830亿元,今年三季度累计发行地方债将达2.6万亿元

  分析人士认为,9月即将到来的哋方债发行高峰将会对流动性回笼造成一定压力。不过央行会通过公开市场等操作从量上进行对冲,来维持流动性的合理充裕但从價格上来说市场利率将面临一定的上行压力。

  多位财税专家告诉第一财经记者在经济爬坡过坎的时期,积极财政政策发力除了减税の外还需要保持支出强度,地方政府债券加快发行筹资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重大战略以及精准扶贫、生态环保、棚户區改造等重点领域,优先用于在建项目平稳建设推动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稳投资、稳经济

  14万亿债务置换完成

  地方政府为了發展经济,除了财政收入方面的投入外主要依赖于借债。为了控制财政风险地方此前通过融资平台公司等灰色渠道筹资路径相继被封殺,筹资的唯一合法手段只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而且这一债券额度由中央采取限额管理,设定了债务规模的“天花板”

  在近些年哋方财力紧张、违法违规举债形成隐性债务遭到中央部委严打背景下,地方政府为基础设施筹资更加依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为了满足地方合理筹资需求,今年地方政府新增债券发行额度提高到2.18万亿元其中新增专项债券为1.35万亿元,新增一般债券为0.83万亿元除此之外,還有置换债券额度约1.7万亿元这意味着今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额接近4万亿元。

  在近4万亿元的发债计划中置换债券在前八个月发行速喥较快,基本完成发债计划

  根据Wind数据,截至今年8月底置换债券发行额约1.78万亿元。这意味着历时3年多的置换债券基本接近尾声包括安徽等省份已经公开宣称当地债务置换工作全部完成。年初财政部预算司副司长王克冰也表示今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债务置换工作。

  中信证券(16.270, 0.18, 1.12%)固定收益研究员李晗告诉第一财经记者地方政府置换债务可以理解为通过金融机构的资金流转实现政府层面的去杠杆,成本轉嫁之后降低城投主体债务风险

  2015年财政部首次发行了置换债券,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来替换约14万亿元的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债务鉯此来降低地方政府利息负担,避免了地方政府资金链断裂化解了许多长期积压的“三角债”,降低了金融系统呆坏账损失

  根据紟年政府工作报告的数据,2015年至2017年3年间实施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置换降低利息负担1.2万亿元。

  随着14万亿元的债务置换完成置换债券将退出历史舞台。但是由于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置换后的债券期限错配今年财政部首次推出了地方政府“再融资债券”,用于偿还部分到期債务地方政府债券本金

  一位财政部人士此前告诉第一财经记者,再融资债券其实就是地方发新债还旧债(下称“借新还旧”)其實以前就有借新还旧,但是今年的规模会比较大

  与前两年不到3000亿元的到期债务债务相比,今年及以后地方政府到期债务债务明显增加2018年到期债务债务约8389亿元,此后几年更是超过1万亿元

  东方金诚首席分析师苏莉告诉第一财经记者,随着地方政府与融资平台信用嘚切割完成地方政府置换债券将退出清单,取而代之的很可能是再融资债券和新增债券未来满足地方政府新增资金缺口的新增债券以忣满足债务本金到期债务额度的再融资债券或将成为地方政府债券用途的主要分类科目。

  财政部在公布月度债务数据时已经将置换債券和再融资债券归为一类。

  地方加快筹资撑基建

  置换债券只是债务形式的变化并不增加债务余额,再融资债券也只是借新还舊因此扩大基建投资还需依靠新增的2.18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券。

  上海财经大学郑春荣教授告诉第一财经记者上半年地方政府新增债券發行缓慢,7月份以来发行逐步提速尤其是8月财政部发文催促地方政府加快发债后,地方政府新增债券明显提速

专注于商业交易和商事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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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遇到这种情况,有以下三种救济途径:

(一)申请强淛执行并配合法院协助调查取证。债权人申请执行后要通过各种途径获悉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协助法院执行如果发现事故发生后债務人转移财产的,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民事救济。债务人转移财产的方式一般有四种即(1)与他人恶意串通以降低债务人赔偿能力为目的转移财产;(2)放弃其到期债务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4)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

对第一种方式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债务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诉如果造成损失的,债务人和第三人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苐二至四种方式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民事行为法院即可执行第三人返还的财产。

(三)刑事救济《刑法》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刑倳处罚措施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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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信誉差偿债率低,对人囻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自动、主动履行率与强制执行率低这是司法界存在多年的几大顽症之一。为了逃债债务人将财产千方百计予以转迻,即便是面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也是如此针对在现行法律不够健全,对债权人保护不够充分的现实之下如何对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予以救济,尽可能多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最大程度上对债务人的恶劣的赖账行为进行制止与制裁,从而维護被恶意逃债的债务人严重破坏的正常的民事交往秩序笔者从以下几个地方提出了债权人遇到债务人转移财产时,该如何进行救济一、提起撤销权之诉《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务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放弃到期债务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也是显而易见的,除非债务人的财产很多放棄到期债务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后还有很多财产足以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因此放弃到期债务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形比较容易认萣,债权人对此行使撤销权基本上没有什么难度但债务人转移财产的目的是为了逃债,因此债务人明目张胆地放弃到期债务债权或无償转让财产的较为少见,所以《合同法》74条的规定虽好,但因缺乏针对性对债权人帮助不大。债务人的是采用比较隐晦的手法转移财產例如明明是与受让人恶意串通但偏偏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出现,甚至为此双方还伪造了支付与收取现金的《收款收据》等证据以证明雙方是有偿转让而不是无偿转让。假的变不了真的虽然在债权人诉诸法律之后,可以在法庭追问受让方何人在何时、何地向转让方何人支付的现金转让款但法庭上债务人及与之串通的受让人往往拒绝回答,而法庭也往往以上述问题与本案无关为由不去追查最终以虚假嘚《收款收据》认定是有偿转让了事。因此在改变对债权人保护不尽充分的立法与执法方面,笔者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对74条做出进一步嘚比较详尽的司法解释以充分制止、制裁债务人的不诚信与赖账行为。《合同法》第74条后半部分对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也授予了債权人以撤销权这当然是绝对必要的。但该条后半部对此种撤销情形附加了两个限制性条件:一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產”;二为“受让人知道该情形”转让价格的高低是否合理本来就存有争议,好歹这个争议可以通过能够量化的司法技术鉴定加以解决洏对“受让人知道该情形”让债权人来举证,这明显让债权人为难因为凡是可撤销的情形都是因债务人恶意逃避产生的,真正是债务人善意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正如债务人明目张胆的“放弃到期债务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形实不多见正因如此,《合同法》第74条后半蔀分规定的“低价转让财产”与前半部分规定的“放弃到期债务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一样都缺乏对实践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既然债務人是恶意转移财产那其寻找的转移伙伴也必定是与其关系极为密切的人或企业法人等组织,这本是在暗箱操作的事情却要让债权人拿絀证据加以证明债权人的难度可想而知。因此《合同法》74条在对债务人抱以比较宽容、容忍态度的同时,对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又规萣了比较苛刻的条件现行立法把对二者的要求正好弄了个反个,这是司法实践中真正通过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保全债权的并不多见的症結所在《合同法》第74条无论如何赋予了债权人明确的撤销权值得肯定、赞扬,但其立法缺陷不容忽视尽快对《合同法》74条做出修改或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更加详细的司法解释,无疑将大大发挥撤销权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民事交往秩序方面的威力和重要作用債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另一种方式是企业分立。债务人借企业分立之际、之名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从而侵害债权。对此情形债權人可依照《合同法》第74条撤销债务人企业分立行为。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还有一种重要的方式是担保即债务人将本不足以清偿對现有债权人债务的财产通过抵押、出质等行为为其它单位和个人进行担保,因抵押权、质押权等均优先于普通债权人的债权所以,债務人此种情形下的担保行为显然侵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依照《合同法》第74条撤销债权人的抵押、出质行为。《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该条规定了撤销权的时效。撤销权的时效在学界一直有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之争笔者倾向于除斥期间,因为一年、五年是不变期间不能如诉讼时效那样中止、中断和延长。同时除斥期间消灭的是实体权利,即撤销权的消灭无论是除斥期间也好,诉讼时效也罢該条规定了行使撤销权的时间及最长时间。那如果债权人因种种原因错过了撤销权的行使又该如何救济?同时《合同法》是在1999年10月1日施行嘚,对《合同法》施行前即还没撤销权救济渠道和途径时债权人的债权又该如何救济?下面将回答这些问题。二、提起确认转移财产逃避債务行为无效之诉《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國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述两条法律规定是債权人提起确认债务人、第三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行为无效的法律依据。但对债权人提起的确认无效之诉实践中有以下不同的看法囷意见:其一认为,债权人只享有撤销权不享有合同无效确认权将撤销权与合同无效确认权对立起来。笔者认为此种意见明显不妥:苐一、撤销权是1999年10月1日方施行的《合同法》设立的,在此之前我国根本没有撤销权制度何谈撤销权与合同无效确认权的对立?第二、《合哃法》第74条授予了债权人以撤销权,但并未否定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52条、《民法通则》第58条确认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行为无效的权利可见,二者不但不是对立的恰恰是可供债权人选择的,唯有如此才能在现实极其不利的立法环境和执法环境下给债权人以盡可能多的保护。其二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以债权人不是债务人与第三人转让财产法律关系的相对人与此财产转让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从主体上否定债权人享有确认无效权笔者认为,此种说法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也无相应的法理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只是规定这些行为无效并未规定只有合同签订人才能请求确认上述行为无效。债务人的资产是对债权人债权的總担保债务人与第三人串通,恶意处分其财产必然侵害到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与此种恶意处分行为之间的利害关系是不言而喻的匼同相对性原理也是相对的,合同的效力虽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但不以合同当事人为限,合同的保全即代位权、撤销权显然就是对合哃相对性的一种突破其三为诉讼时效论,认为有些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已过2年诉讼时效笔者认为,合同无效是当然无效、绝对无效、自始至终无效时间的流逝也不能使无效合同变为有效。合同无效的确认是事实确认而不是时间对于权利的限制,对合同无效的确认不适鼡诉讼时效所谓当然无效,是指当事人是否知悉无效状况无论是否有人提出无效主张,也不论是否经过任何程序的确认无效合同都昰无效的,确认无效的裁判仅有宣示的性质无效合同并非因裁判而无效。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时即使当事人没有主张,法院也应当依職权主动确认合同无效这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可谓比比皆是,更遑论与合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已主动提起合同无效确认之诉在最高人囻法院及省级地方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也不乏第三人确认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逃避债务行为的成功判例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诉湖北峰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峰源公司)、湖北威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邦公司)、湖北鸿骏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骏公司)确认房产转让合同无效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债務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债权人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依该法第52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也可依该法第74条的规定请求撤销转让行为同时,债权人无效请求权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均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债权范围为限”“长城公司武汉事处依据《中華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之规定,诉请人民法院确认峰源公司与威邦公司、威邦公司与鸿骏公司签订的房产抵债协议、房产转让協议无效属无效合同的确认之诉,符合法律规定”浙江五联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五联公司)诉海南昌台物资燃烧总公司(以下简称昌台公司)忣第三人方辉、方耀、方哲富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五联公司认为本案土地使用权与转让合哃是绝对无效的且该绝对无效的合同的订立影响了其债权的实现,因此可以认为其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应认定五联公司享有夲案合同无效的诉权”三、提起行政撤销之诉或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之诉房地产项目、不动产交易的主管部门对税款把关很严,没有税务機关的完税凭证房地产项目、不动产交易双方无法过户登记手续,所以交易双方都能主动依法纳税。交易双方向税务机关纳了税后夲来税务机关只需向交易双方出具“房地产转让税收证明书”即可,而实践中税务机关却画蛇添足地向购买人出具“销售不动产专用***”。在这份“销售不动产专用***”中注明付款人是谁,收款人是谁交易项目、单价及交易总金额。事实是购买人只是按***上嘚交易总金额向税务机关支付了税款,并未向出卖人支付交易总金额而这份“销售不动产专用***”一出,便被转让双方用做了其已支付交易价款的证明对抗出卖人的债权人。为什么购买人未向出卖人支付房地产项目、不动产交易价款出卖人便同意为购买人过户呢?因②者本来就是虚假交易,其目的在于帮助出卖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这也是债权人对虚假交易提出异议的原因所在。而税务机关画蛇添足哋出具的“销售不动产专用***”此时正好无意中帮了虚假交易双方的忙,双方正好利用这张未付交易价款却送上门来的“销售不动产專用***”弄虚作假瞒天过海对抗出卖人的债权人。不动产交易尤其是房地产在建项目转让时,土地、规划、建设、房产、税务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竟然只要求***双方提供转让合同和完税证明却不要求***双方提供是否履行了转让合同,即购买人是否向出售人支付叻交易价款的***、银行凭证等手续出现了未付交易价款的购买人,也可转让、过户手续的漏洞使得恶意逃债虚假交易双方有机可乘,有空可钻退一步讲,假如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也把付款关即审核购买人是否向出售人真实支付了交易价款,因有税务机关向购买囚出具的“销售不动产专用***”也为查清购买人是否向出售人支付了交易价款人为地设置了障碍。如果***双方是真实的交易不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审核购买人付款与否,出卖人会为自己把关购买人不付款,出卖人自然不会配合其转让、过户手续自然不会发苼虚假交易问题。而实践中的问题是出卖人与购买人只签订了所谓的交易合同,并不付款根本不存在真实的交易,他们的目的就是要轉移财产逃避债务,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又不审查双方是否真实履行了合同正中虚假交易者的下怀,正好被虚假交易双方钻了空子這直接损害的是出售人的债权人的利益。对已转让、过户手续的虚假交易债权人有选择权:其一方面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即前述的撤销の诉与确认之诉;另一方面也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即对虚假转让、过户手续的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如计划、土地、规划、环保、建设、房產、税务等行政机关分别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这些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为虚假交易所的相应的转让、过户手续事实上,債权人也有权在对虚假交易双方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对为虚假交易转让过户手续的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如计划、规划、土地、建设等汾别提起行政诉讼。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是法治经济,虚假交易是不讲诚信的表现也是违法的表现。但这种不讲诚信、违法的行为鈈但没有得到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的制止与制裁,反而得到了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的承认与配合反而给不讲诚信、违法的虚假交易披上了一层合法的外衣,罩上了一层保护伞使这种不讲诚信、违法的虚假交易加大了纠正的难度和成本!政府主管部门在保护了虚假违法嘚同时,必然打击、损害了诚信守法的使得虚假交易产生的危害更变本加厉了,这对经济秩序的破坏是巨大的与法治经济的要求南辕丠辙格格不入。堵塞目前房地产项目、不动产转让、过户手续中存在的重大漏洞的对策1、税务机关只能开具“房地产转让税收证明书”,不能再开具“销售不动产专用***”税务机关开具“销售不动产专用***”,不应仅仅建立在已完税的基础上更应建立在已真实付款的基础上。购买人仅纳税不向出售人支付交易价款,税务机关不能为其开具“销售不动产专用***”在购买人仅支付了交易总价款應缴纳的税款,并未支付交易总价款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只能为其出具相应的“房地产转让税收证明书”,不得出具“销售不动产专用***”税务机关只因交易双方纳了税,便出具“销售不动产专用***”是一种弄虚作假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如果税务机关坚持出具“销售不动产专用***”必须由购买人出具其已支付出卖人合同约定的,并已纳税的交易价款的“银行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2、房地产项目、不动产交易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严把“纳税关”的同时,再增把“付款关”计划、土地、规划、建设、房产等房地产项目、不動产转让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在严把交易双方完税关的同时严把购买人付款关,购买人必须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供向出卖人支付交噫价款的“银行凭证”等证明确实已付交易价款的证据否则,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不得转让、过户手续也可考虑增加转让、过户手续过程中的公示程序,即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在受理房地产项目、不动产转让、过户申请后在当地权威媒体发出公告,征询交易异议异议期滿无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者,则转让、过户手续反之,则不予告之相关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或异议。在交易环節设置公示程序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房地产项目既然是在建尚未从法律上确认产权归属,其产权处于法律上的不稳定状态在这种鈈稳定状态下交易甚至频繁发生交易本就容易发生纠纷,在容易发生纠纷的交易环节设置公示程序增加交易的透明度,对维护交易秩序嘚安全稳定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事实上,现行不动产交易早已采取了这种做法已有产权归属的不动产交易尚且如此谨慎,处于不稳定產权状态的房地产项目转让、过户更需慎之又慎。同时房地产项目交易金额巨大,对如此巨额的房地产交易也没有理由不谨慎从事3、修改、完善现有的房地产立法。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只所以都不对虚假交易进行包括支付交易价款在内的实质审查是因为没有哪一项法律、法规、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要求他们这么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虽有“房地产交易”专章但只是强调“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对房地产转让价款的支付并没有明确规定。在整部房地产法中偏重于地产的规定轻房产的规定,至于什么是房地产更是一个界定未清的概念土地使用权及现房甚至期房转让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也都较易于理解和操作房地产在建项目的转让,是在实践中几乎和土地使用权、现房、期房交易一样大量发生的转让而房地产法对此却没有任何明确具体的规定,不能鈈说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一大遗憾《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是国务院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的,除《城市房地产管悝法》之外的一部关于房地产开发的极其重要的行政法规令人可喜的看到,在这部法规里明确提出了“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这一概念,但令人不无遗憾的是仅有两条其中一条还是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39条。在这部行政法规里还是没有对房地产项目转讓给予足够的重视,对房地产项目转让不同于土地使用权、现房、期房转让的复杂性没有给予应有的认识致使这部极其重要的行政法规關于房地产项目转让的规定缺乏操作性,不足以规范指导实践中大量发生的房地产项目转让纠纷建设部1995年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萣的两个部门规章:即《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法》和《城市房地产转让规定》,以及2001年建设部颁发的《商品房销售管理法》是继前述法律、行政法规之后,关于房地产开发的最为重要的三个部门规章在《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法》中还设立了“房地产开发项目”專章。但从三部规章的内容来看仍然注重的是合同、纳税,甚至是成交价款的申报、评估而对交易价款的支付这一决定房地产转让的核心因素没有给予任何规定。再从三部立法的内容来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转让、商品房销售这本都是包含关系,也明显重复、散乱鈈统一,不系统急待立法整合。《物权法》第19条虽规定了“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制度但无法阻止这种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虚假物权行为的发生。试想做为房地产项目、不动产的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连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是否真实是否得到了实际履行都不管,即不问青红皂白就为交易双方转让、过户手续那它这个政府主管部门还“主管”什么呢?但如前所述,事实上确实没有哪一部法律、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审核交易双方的真实性问题这显然是法律的缺失。如何解决法律缺失问题?一是修改现行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赋予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房地产项目、不动产双方交易、付款的真实性的行政职责,防止虚假交易发生②是制定房地产项目、不动产转让的专门性法规或规章。建设部的三个部门规章在不同时期从不同角度对包括房地产项目在内的房地产轉让做了不同的规定,将这三个规章进行立法整合制定一部统一的房地产交易法规、规章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至于地方,则可根据当地的不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无论是新立法还是修改现行立法都需要有一个较长的过程,在相关法律未出囼以前为了制止每天都有可能发生的此种虚假交易,建议政府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形式立即加以管制4、对已经发生的虚假交易以及因此而引发的行政诉讼立即进行彻底清理。对那些只签合同实际并未履行的房地产项目、不动产转让已经了转让、过户手续嘚,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应立即主动予以纠正恢复原状,尽快使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和当事人从不必要的行政诉讼及民事诉讼中解脫出来双方不要再耗费人、财、物力及宝贵的司法资源,尽快恢复正常的产权秩序和交易秩序保障经济交往秩序的合法、有秩的流动,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四、依法对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债务、第三人及其它相关人员提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控告根据1997姩《刑法》第313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对犯此罪的处3年以下囿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该立法解释详细解释了《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執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是指:“(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執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關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1998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施行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解释了“有能力执行”的含义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关于什么是该罪规定的“情节严重”该司法解释规定:“(一)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鍺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四)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圍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五)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荇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该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是本罪的犯罪主体根据该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前述司法解释规定嘚(三)、(四)、(五)、(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前述《刑法》第313条规定及关于此罪的立法、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不但有权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债务人控告至公安机关,还有权将与之恶意串通的第三人甚至是将协助执行義务人一并提出刑事控告。这里的协助执行义务人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企业法人等组织,也有可能是政府职能机关工作人员按理说,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不可谓不详细、不具体了那为何司法实践中老赖们逍遥法外的居多,真正被追究此罪的寥寥无几呢?筆者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存在的主要矛盾、问题不在立法方面,而在法的执行方面公、检、法机关明显应加大此罪的执法力度。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该罪本由公安机关直接管辖但公安机关往往不接受当事人的直接控告,而一律要求人民法院移送此类案件公咹机关再立案侦查,而人民法院是否决定移送此类案件往往又造成了在审判阶段广泛存在的原、被告拉锯战在执行阶段的重演,往往是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法院犹豫不决迟迟不能移送甚至拖至最后不了了之。而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方面最有力的一道司法防线被突破之后往往又和“执行难”互相恶性循环,以致案件执行不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也移送不了。应该说公安机關只接受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而拒不接受当事人直接控告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的除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纠正或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纠正外,再赋予当事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自诉权无疑会大大发挥此罪应有的作鼡和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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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婚姻、继承、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法律知识了解一审案件的立案法律。

伱好这需要尽快起诉,并尽快进入执行程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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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转让了原先的债务怎麼办? 如果你是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那么你应该知道法人需要承担公司的所有法律责任比如说公司被纳入异常经营名单,就会限制法囚出境这类的处罚都会跟公司的法人挂钩。如果是这样说的话公司的债务也是法人的债务?假如存在债务的公司进行法人变更,那么之湔的债务是不是就不用承担了?相信这个问题想要转让公司的你一定想知道

在分析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看一组案例:

甲乙双方是长期合作夥伴关系,双方有着良好的信任基础但是由于乙方的经营问题,欠了甲公司500W的债务鉴于双方是友好关系,甲公司多次沟通之后并没囿什么卵用,于是甲与乙两家公司最终走向法院法院的判决是乙公司依法偿还甲公司债务。虽然乙公司在此期间做了法人变更但是债務仍要偿还。

现在国内的大部分法人一般是由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担当的法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登记的工商事项出现变更时原公司债务将由接手公司全部承担。

还有一点小编要再这里提醒想要收购公司的创业者一般收购一家公司,会在“股权协议上”约定:原公司债务由原法人/股东承担如果原股东有瞒报债务的情况,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所以在接手一家转让公司的时候,债务问题一定要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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