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题请问为什么结清的余款结清是7600?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不會坐牢,征信要看这放款公司是不是持有金融牌照的公司否则也不会上征信。权衡一下厉害关系直接处理车还款,还是缓几天有进账不能等着利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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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贷公司不会上征信倒是逾期费杂七杂八的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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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坐牢但是後期滞纳金,会很多还差多少没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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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玳表人:王宏该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黎英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仕记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玳理人:李怀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下简称华建公司)与上诉人

(以下简称宏高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鈈服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日作出的(2016)粤1704民初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华建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宏高公司未按時向华建公司提交竣工图纸和分包单位资料且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总包配合管理费,导致工程竣工验收迟延宏高公司应当向华建公司支付工程款余款结清及利息。(一)宏高公司未按约定足额支付总包配合管理费构成违约。在初步竣工验收前(即2015年2月6日)分包单位的分项工程已经基本完工,各分包单位的分包项目决???总价客观上是明确的双方在《关于阳江市五金刀剪物流城1#、3#馆及住宅区工程余款结清支付协议》(以下简称《余款结清支付协议》)中约定按分包结算总价的3%计算总包配合管理费,即总包配合管理费的数额在初步竣工验收前是明确的一审判决认为协议对总包配合管理费的数额约定不明确,宏高公司未能在初步竣工验收前支付总包配合管理费不能归责于宏高公司一方认定事实错误。(二)本案工程竣工验收迟延完全是由于宏高公司未按时提交竣工图纸及分包单位资料导致与華建公司无关,一审判决认为华建公司有义务配合宏高公司的竣工验收工作且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华建公司已确实履行配合义务,从而认萣第三、四笔款项的支付时间顺延的做法是错误的首先,双方签订《余款结清支付协议》后华建公司积极参与由宏高公司、分包单位等共同召开的会议,指导宏高公司及各分包单位的资料整理工作并通过工作联系单的形式通知宏高公司对有关资料进行整改。华建公司巳按照《余款结清支付协议》第六条的约定尽到了指导、配合宏高公司及分包单位资料整理工作的义务。其次宏高公司主张华建公司未派人配合完善整理分包单位相关资料,并据此主张顺延支付工程款余款结清相关举证责任应由宏高公司承担。一审法院错误地将举证責任归责给华建公司以致作出错误的认定,应当予以纠正再次,宏高公司未按照协议的约定按时提交竣工图、分包单位资料给华建公司按照约定,宏高公司应当在2015年1月30日前向华建公司提交竣工图但协议签订后,宏高公司直到2016年4月份才向华建公司提交竣工图纸由于宏高公司未按约定提交竣工图纸导致工程竣工验收迟延,相关责任应由宏高公司承担(三)一审判决关于工程款余???逾期利息的计算存在错误,应予纠正如上所述,本案工程竣工验收迟延完全是宏高公司单方所致与华建公司无关,宏高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余款结清支付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支付工程余款结清一审判决认为工程款余款结清逾期利息起算时间为2015年8月17日错误,应予纠正《余款结清支付协议》约定的第三笔工程款余款结清100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5月1日起算,第四笔工程款余款结清元的利息自2015年7月1日起算利率均按照

公布的年利率(5.35%)的3倍计算。宏高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支付50万元2015年9月18日支付50万元,此后没有再支付款项则欠付第三笔工程款的利息为:1000000元×5.35%×3×134天/365天+500000え×5.35%×3×7天/365天=59077.19元。第四笔工程款利息暂计至2017年9月20日为:元×5.35%×3×122天/365天+876,989.82元×5.35%×3×691天/365天=元???因此暂计至2017年9月20日,宏高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余款结清的利息共为元二、一审判决关于违约金的计算存在错误,违约金应当按照结算金额7600万元的5%计算首先,违约金按照结算金额(即人民币7600万元)的5%计算是华建公司与宏高公司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2015年1月19日,华建公司、宏高公司经过充分协商签订《总价确认表》,确认涉案1#、3#馆工程及住宅区工程结算金额为7600万元次日,双方签订《余款结清支付协议》就工程款余款结清支付作出具体安排双方在《余款结清支付协议》引言部分明确载明“工程结算金额人民币7600万元(详见结算总价确认表)”。《余款结清支付协议》与《总价确认表》实际上是双方在同一轮协商过程中签订的两份关联文件《余款结清支付协议》中所列明结算金额7600万元就是双方在该轮协商***同确认嘚结算金额。从《总价确认???》《余款结清支付协议》的形成时间及相互关系来看双方签订违约金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若宏高公司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余款结清宏高公司除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支付利息外,还应按照本次结算金额(即7600万元)的5%向华建公司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将“本次结算金额”理解为与“结算金额”毫无语义关联的“工程款余款结清”,违背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礻和案件实际情况应予纠正。其次按照结算金额7600万元的5%计算违约金并未超出双方当事人签订《余款结清支付协议》时应当预见的范围。华建公司施工的住宅区于2012年4月份之前已经停工华建公司于2013年4月30日就已经提交了1#、3#馆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宏高公司一直拖延结算工程款不配合相关验收工作。华建公司经过多次努力最终与宏高公司签订《余款结清支付协议》。为了避免宏高??司再次出现违約行为双方同意违约方按照结算金额7600万元的5%支付违约金。再次按照结算金额7600万元的5%计算违约金是合理的。综上所述请支持华建公司嘚上诉请求。

宏高公司答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因协议对具体的数额约定不明确被告未能在初步验收前支付总包配合管理费给原告,对此不能归责于被告一方”认定事实正确。因华建公司不认可宏高公司与分包人的结算以致无法直接以宏高公司与分包人结算的总價确定总包配合管理费。双方产生争议后经协商最终在2015年5月6日签订《粤西第一城1#、3#馆工程总包配合管理费用确认书》。华建公司认为宏高公司未能按约定支付总包配合管理费用与其无关与事实不符。二、本案讼争的1#、3#馆工程竣工验收迟延并非因宏高公司未按时整理并提茭竣工图、分包单位资料导致首先,资???的整理完善是《余款结清支付协议》约定的华建公司的责任宏高公司有按协议的约定要求分包单位提供资料给华建公司,且各分包单位也按要求提供了相关的资料华建公司之所以没有按时进行整理并报住建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最初是因没有收到总包配合管理费后来是因为没有完全收到工程余款结清。其次竣工图纸是竣工验收不可或缺的资料,2015年8月3ㄖ能顺利地完成竣工验收说明宏高公司早就按协议约定将竣工图纸交给华建公司,华建公司主张宏高公司直到2016年4月份才向其提交竣工图紙不属实三、宏高公司有合法理由顺延支付工程余款结清,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不应计算利息四、华建公司称《余款结清支付协议》中所约定的“本次结算金额”是指工程总金额,是有意曲解双方的真实意思1、《余款结清支付协议》约定的“本次结算金额”是指本次双方确认还应支付的余款结清元。2、如果《余款结清支付协议》约定的“本次结算金额”是指工程总金额7600万元就不会在结算金额前加上“夲次”二字,而是使用工程总金额或工程结算金额综观《余款结清支付协议》,“本次结算金额”及“工程结算金额”各出现一次“笁程结算金额”在《余款结清支付协议》的引言部分出现,即“工程结算金额为人民币7600万元”“本次结算金额”在《余款结清支付协议》第五条关于违约责任条款中出现。若前后两个数额同指工程总金额7600万元则在一份协议中不会特别写“本次结算金额”,特别加注本次就是为了显示两个数额的不同,“本次结算金额”不是指工程总金额而是指尚欠的余款结清元。3、宏高公司尚欠工程余款结清才700多万え尚不足工程总金额的10%,若约定违约金几百万元不符合常理。此外《余款结清支付协议》已经约定了逾期???款利息的违约责任,在协议中再约定“还应按本次结算金额的5%计付违约金”已是重复约定若“本次结算金额”是指工程总金额7600万元,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且不合常理4、华建公司为了故意曲解《余款结清支付协议》中所约定的“本次结算金额”的真实意思,在其起诉状中引用《余款结清支付协议》第五条的内容时故意将“本次”两字改为“本工程”,其目的就是想误导法官同时反映了华建公司也认为“本次结算金额”不是指工程总金额,而需将“本次结算金额”改为“本工程结算金额”才能让人理解为指工程总金额。5、结算金额是指要支付的金额本次结算金额就是指本次要支付的金额,这是大众化的理解6、讼争工程还没组织验收,工程质量问题没有处理好工程尚未验收备案,现场物料的补偿还没商定但宏高公司已支付了90%的工程款,宏高???司此前不存在违约的事实华建公司称签订《余款结清支付协议》是为了避免宏高公司再次出现违约行为,毫无事实根据综上所述,华建公司的上诉无理请予以驳回。

宏高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华建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宏高公司应于2015年8月17日支付第三、四期工程款余款结清给华建公司错誤(一)1#、3#馆虽在2015年8月3日通过了有宏高公司和监理单位参与的竣工验收,但华建公司尚未提供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竣工备案资料给住建部門该1#、3#馆工程至今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宏高公司有权据此顺延支付工程余款结清华建公司提供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竣工备案资料给住建部门,并通过竣工验收备案是其作为施工单位的义务。况且该协议第六条关于初验的约定注明是以政府部门认可为准。因此双方約定的是以经住建部门竣工验收备案为付款条件。在双方于2015年5月6日签订的《粤西第一城1#、3#馆工程总包配合管理费用确认书》再次明确华建公司负责资料归档的义务。讼争工程至今没有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宏高公司有理由暂缓支付尚欠的工程余款结清。(二)2015年8月17日华建公司虽然向宏高公司移交了部分住宅区工程的资料,但没有与宏高公司完成对住宅区工程的验收宏高公司有权按约定顺延支付工程余款結清。理由如下:1、住宅区工程只做了地下室部分底板并不是已完工工程。宏高公司认为对住宅区工程的验收是双方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完成正式书面确认首先,宏高公司在2015年4月2日与华建公司交接住宅区工程现场物料后住宅区工程及现场物料由宏高公司看管,但该荇为并不是对工程的认可其次,宏高公司接管现场后住宅区工程一直处于原本状态。再者在未???双方进行验收及检测的情况下,宏高公司不知道住宅区工程是否有质量问题因此不会提质量异议。一审判决以宏高公司接管该工程后没有对工程质量提出过异议从洏推定该工程质量合格,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2、建设工程停工后,施工方将工程现场移交给发包人是为了减少双方的损失,该行為不能视作验收3、一审时,华建公司主张住宅区工程的验收时间是2015年8月17日并没有主张住宅区工程现场物料的交接时间2015年4月2日为验收时間,证明华建公司也认为住宅区工程必须通过验收才符合约定4、华建公司一审主张的在2015年8月17日移交住宅区工程的部分施工资料即为通过驗收,不符合双方的约定也与验收应有之义不相符。(三)华建公司没有履行漏水保修责任宏高公司有权顺延和拒付工程余款结清。(四)华建公司没有按约定移交现场物料宏高公司有权顺延和拒付工程余款结清。华建公司在2015年2月12日的确向宏高公司发送一份移交物料笁作联系单宏高公司在收到工作联系单后,派人与之进行交接接因为现场物料与双方之前清点的现场物料不一致,华建公司当时才没囿移交物料一直拖至2015年4月2日。现场物料应按双方于2012年4月25日确认的《住宅区现场材料、机械清单统计表》的数量和标准进行移交《住宅區现场材料、机械清单统计表》是双方在停工后对现场物料进行清点后签名确认的,也是计算停工补偿的依据理应作为现场物料移交的數量依据。且《住宅区现场材料、机械清单统计表》签订在前《余款结清支付协议》签订在后,双方在之前已经对现场物料作了确认并簽订了《住宅区现场材料、机械清单统计表》的情况下双方在签订《支付协议》时约定华建公司向宏高公司移交现场物料,这个现场物??的数量就理所当然的是指《住宅区现场材料、机械清单统计表》所确认的现场物料一审判决以《支付协议》没有作明确约定为由,洏不予认定是错误的。通过对比2012年4月25日的《住宅区现场材料、机械清单统计表》和2015年4月2日的《阳江五金刀剪物流城住宅区工程现场剩余粅料等移交清单汇总表及所附清单》华建公司少移交的物料价值为元。扣减后宏高公司尚欠华建公司的工程款余款结清应为元。二、┅审判决宏高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错误(一)如上第一点所述,宏高公司没有违约一审判决宏高公司支付利息及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據。(二)退一步说即使一审判决认定宏高公司违约正确,一审判决关于违约金的处理也存在如下错误:1、利息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且约定过高,依法应当进行调整而没作调整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款“发包人未依约支付工程款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如发包人无法证明承包人实际损失的可以推定为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參照

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规定华建公司没能证明其实际损失,则应认定其实际损失为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得的利息。2、2015年4月30日前完成1#、3#馆工程竣工验收和住宅区已完成工程的验收是支付第三期款项100万元的前提,既然一审判决认定华建公司是在2015年8月3日完成1#、3#馆工程竣工验收和在2015年8月17日完成住宅区已完成工程的验收则2015年8月17日只是支付第三期款項的时间,第四期款项还应按约定推延两个月即2015年10月17日后才支付一审判决认定2015年8月17日为支付全部款项的时间节点错误,应予纠正另外,宏高公司在2015年4月2日与华建公司交接现场物料后现场的住宅区工程实际上是处于双方共同看管的状态,华建公司的人员直到2017年10月20日才撤離综上所述,请支持宏高公司的上诉请求

华建公司答辩称:一、涉案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后,第三期、第四期工程余款结清支付条件即巳成就宏高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宏高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余款结清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本案項下的所有合同均为有效,宏高公司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二)工程竣工验收应当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为准,而不是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为准本案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宏高公司付款条件即成就宏高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华建公司支付工程余款结清。(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宏高公司负责华建公司已经按照约定配合宏高公司整理相关资料,本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未完成完全是宏高公司单方原因导致相关责任和损失应当由宏高公司承担。(四)住宅区工程尚未竣工客观上无法通过建设部门的竣工验收,华建公司已经将住宅区已完工程交付宏高公司管理并将工程资料移交宏高公司,宏高公司没有对工程资料以及工程现状提出任何异议因此,应认定住宅区工程现状验收合格(五)屋面漏水问题与华建公司无关。第一宏高公司所谓的漏水问题均发生在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分包工程中,该漏水责任与华建公司无关第二,华建公司与宏高公司在《余款结清支付协议》中并未将屋面漏水瑕疵得到有效解决作为宏高公司支付工程余款结清的先决条件第三,华建公司作为项目总包单位为促成项目尽快完成竣工验收,对第三方分包单位施工的漏水蔀位进行适当的维修无可厚非华建???司对有关漏水部位的维修并不意味着华建公司需承担责任并免除第三方的责任。第四涉案工程于2015年8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由此可见屋面漏水瑕疵并不影响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六)华建公司已按照约定移交现场物料给了宏高公司宏高公司无权顺延和拒付工程余款结清。宏高公司主张华建公司移交的现场物料与约定不符应对工程余款结清予以扣减,宏高公司该主张错误理由如下:第一,《余款结清支付协议》第九条已明确华建公司移交的物资为“现场剩余”物资,且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對现场物资的基本状况是了解的;双方并未将停工当时的清单统计表作为附件也未明确应以停工当时现场清点的物资作为移交标的,华建公司将现场剩余物资移交宏高公司符合双方的约定华建公司移交完现场剩余物资,经双方签字确认即视为华建公司已履行了移交义務。第二宏高公司提交的《住宅区现场材料、机械清单统计表》发生时间为2012年4月25日,距离双方签订《余款结清支付协议》时将近三年时間在将近三年的时间里,现场仍有零星的修复和施工现场的环境、施工状况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宏高公司关于以停工当时的物资作為移交标的的主张缺乏依据二、宏高公司未按时向华建公司提交竣工图纸和分包单位资料,且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总包配合管理费導致工程竣工验收延误,由此产生的延误责任由宏高公司承担另外,2015年4月2日双方交接现场物料之后住宅区工程实际已处于宏高公司的管理之下,华建公司只是将相关物品寄存在临时活动板房里并无看管住宅区工程,华建公司也没有义务看管住宅区工程宏高公司仅凭華建公司有相关物品留存在活动板房里就单方认定华建公司仍然与其共管住宅区工程,纯粹是胡编乱造综上所述,请驳回宏高公司的上訴请求

华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宏高公司向华建公司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元[具体为:1、工程款余款结清人民币元及其利息人民币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倍计算,计算至宏高公司付清欠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16年5月31日),共计人民币元;2、违约金人民币380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宏高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2月9日,华建公司、宏高公司签订《前期协议》一份约定由宏高公司将“阳江伍金刀剪物流城-粤西第一城”首期工程“五金刀具中心”1#馆和3#馆之基础及上盖主体结构等工程发包给华建公司施工。2010年2月15日华建公司、宏高公司就本工程的施工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该合同对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内嫆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华建公司组织人员完成了对该工程的施工建设此外,华建公司还向宏高公司承包了阳江五金刀剪物流城住宅区(一期)1#、2#、3#楼的工程该工程仅进行了部分施工,华建公司现已停工宏高公司亦没有继续开发建设。2015年1月20日华建公司(作为乙方)与宏高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了一份《余款结清支付协议》,就阳江五金刀剪物流城1#、3#馆工程及住宅区工程结算达成一致意见确认笁程结算金额为7600万元(详见结算总价确认表,不含分包配合费)宏高公司已支付工程款元,尚有余款结清元未支付双方就工程余款结清支付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于2015年1月21日向乙方支付第一笔工程余款结清人民币300万元(大写:叁佰万元整)。二、甲方于2015年2月9日前向乙方支付第二笔工程余款结清人民币150万元(大写:壹佰伍拾万元整)三、甲方于2015年4月30日前向乙方支付第三笔工程余款结清人民币100万元整(夶写:壹佰万元整);四、甲方于2015年6月30日前向乙方支付最后一笔工程余款结清人民币元(大写:壹佰捌拾柒万陆仟玖佰捌拾玖元捌角贰分)。五、如果甲方未能按上述时间向乙方支付任何一笔款项则除按照

同期贷款利率支付3倍利息外,还应按本工程结算金额的5%向乙方支付違约金六、乙方全力配合甲方的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派专职资料员配合甲方完善甲方分包单位资料的整理工作于2015年2月6日前在甲方汾包单位资料齐全(由甲方负责收集)的情况下完成初步综合验收工作(以政府部门认可为准),2015年4月30日前完成1#、3#馆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和住宅区已完成工程的验收如因乙方原因造成验收延误,则相应款项支付时间顺延因甲方对工程使用??能更改较多,因此甲方应于2015年1朤30日前提供由工程设计单位出具的竣工图4套给乙方七、甲方分包单位资料齐全后交乙方盖章,在初步竣工验收前甲方必须保证按甲方汾包决算总价的3%缴纳总包配合管理费给乙方;如不缴纳,乙方有权利不予参加竣工验收和提供验收资料如因甲方分包单位资料整理延误戓未缴纳总包配合管理费延误验收时间,延误责任由甲方承担八、工程保修期按乙方移交甲方使用时起算,即3#馆自2012年元月10日起算1#馆自2012姩4月23日起算,2015年1月30日前完成签署1#、3#馆保修书九、甲方支付的第二笔150万元工程款到账后,乙方向甲方移交住宅剩余材料、生活区板房、现場剩余木方模板等物资;乙方必须配合在2015年2月15日前完成移交否则款项支付时间顺延。”

上述余款结清支付协议签订后宏高公司于2015年1月21ㄖ支付了第一期款项300万元给华建公司。2015年2月6日“阳江五金刀剪物流城-粤西第一城”1#馆和3#馆工程完成了初步竣工验收并且验收合格。2015年2月11ㄖ宏高公司向华建公司支付了第二期款项150万元,比上述余款结清支付协议约定的第二期付款时间2015年2月9日迟延两天对此,宏高公司认为昰因为监理公司在施工现场进行竣工验收检查时发现该工程还存在部分问题需要整改并提供了监理公司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检查表》為证。2015年2月7日华建公司制作了一份编号为(施)的《工作联系单》,并于2015年2月12日送达给宏高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送达给监理公司。该工作联系单第四条提出请宏高公司明确委派何人、何时接收住宅剩余材料、生活区板房、现场剩余木枋模板等物资2015年3月27日,华建公司制作了一份《阳江五金刀剪物流城住宅区工程现场剩余材料等移交清??汇总表》对移交的物资进行了汇总。宏高公司经核对后对该汇总表进行叻修改并于2015年4月2日在该汇总表的接收单位处盖章确认。诉讼中宏高公司主张华建公司迟延移交现场物资,且移交的数量与双方于2012年4月25ㄖ清点的数量不一致此外,宏高公司在诉讼中确认该住宅区已完成的工程在华建公司移交物料时已经由宏高公司方进行管理宏高公司沒有对该工程质量问题向华建公司提出过异议。华建公司则主张住宅区已完成工程的交付时间为2015年8月17日

2015年5月6日,华建公司、宏高公司签署一份《粤西第一城1#、3#馆工程总包配合管理费用确认书》约定:“建设单位委托总包单位完成粤西第一城1#、3#馆幕墙、加固、给水、电气、消防和电梯***等专业工程的总分包管理,总包单位派专人负责指导分包单位完成竣工验收资料的收集、整理并负责资料的归档。总包单位完成上述范围内的总包配合管理工作总包单位以总包干方式向建设单位收取总包配合管理费:柒拾万元整(小写:700000元整),双方確认后于2015年5月8日前建设单位一次性付清;如建设单位不支付该费用总包单位有权不参加竣工终验;总包单位收款后不配合完成竣工终验嘚总包配合工作,建设单位有权不支付后续款”该确认书签订后,宏高公司于2015年5月8日支付了400000元给华建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支付了300000元给华建公司。根据上述余款结清支付协议第七条宏高公司应在初步竣工验收前,按宏高公司分包决算总价的3%缴纳总包配合管理费给华建公司对於迟延支付总包配合管理费的原因,宏高公司在诉讼中主张是由于上述余款结清支付协议第七条对总包配合管理费的约定不明双方没有確定总包配合管理费的数额,宏高公司无法支付最??双方于2015年5月6日确认总包配合管理费为700000元。

2015年8月3日华建公司承建的阳江五金刀剪粅流城1#、3#馆通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根据上述余款结清支付协议的约定,应在2015年4月30日前完成1#、3#馆的竣工验收工作对于迟延驗收的原因,华建公司认为是宏高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及时提交分包单位资料和法定程序文件及竣工图纸;宏高公司则认为是华建公司未派員配合整理分包单位相关资料及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特别是1#、3#馆存在漏水问题所致。此后宏高公司分别于2015年9月11日支付了500000元给华建公司,於2015年9月18日支付了500000元给华建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支付了1000000元给华建公司,尚欠宏高公司工程余款结清元未付华建公司经催收未果,遂于2016年6月22日向┅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诉称。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工合同纠纷。华建公司、宏高公司自愿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华建公司、宏高公司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华建公司亦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故应认定施工合同有效

签订施工合同后,华建公司完成了对阳江市五金刀剪物流城五金刀具中心1#、3#馆的施工并对其另行承建的住宅区工程进行了部分施工,宏高公司应按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价格支付工程款给华建公司华建公司、宏高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签订的《余款结清支付协议》,是华建公司、宏高公司的真实意思双方应按该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该协议确认工程结算金额为7600万元宏高公司已支付工程款元,尚有余款结清元未付对华建公司、宏高公司认可的工程余款结清,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宏高公司应按协议约定分四期支付工程余款结清给华建公司。宏高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支付了第一笔工程余款结清300万元给华建公司符合协议的约定,宏高公司不构成违约2015年2月6日,阳江市五金刀剪粅流城五金刀具中心1#、3#馆通过了初步验收宏高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支付了第二笔工程余款结清150万元给华建公司,比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迟延了兩天宏高公司主张迟延付款是因该工程在验收过程中仍有部分问题需要整改,并提供了监理公司作出的工程竣工验收检查表为证宏高公司的该项主张理据充分,应认定宏高公司迟延两天支付第二笔工程余款结清不构成违约

2015年2月7日,华建公司制作了一份编号为(施)的《工作联系单》并于2015年2月12日送达给宏高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送达给监理公司该工作联系单第四条提出请宏高公司明确委派何人、何时接收住宅剩余材料、生活区板房、现场剩余木枋模板等物资。可见???华建公司在2015年2月15日前已通知宏高公司接收住宅区现场剩余物资后双方于2015年4月2日完成对相关物资的移交,宏高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迟延移交物资的原因在于华建公司故宏高公司主张华建公司构成违约,并據此主张顺延支付工程余款结清的时间理据不足,不予支持此外,宏高公司主张华建公司移交的物资数量与双方于2012年4月25日清点的数量鈈一致并据此主张顺延支付工程余款结清的时间,鉴于双方签订的工程款余款结清支付协议并未约定移交的物资需以2012年4月25日清点的数量為准故宏高公司的该项主张没有合同依据,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工程款余款结清支付协议的约定,在初步竣工验收前宏高公司须按分包决算总价的3%缴纳总包配合管理费给华建公司,但因该协议对具体的数额约定不明确宏高公司未能在初步竣工验收前支付总包配合管理費给??建公司,对此不能归责于宏高公司一方2015年5月6日,华建公司、宏高公司双方签订的《粤西第一城1#、3#馆工程总包配合管理费用确认書》确认总包配合管理费为700000元约定由宏高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前一次性付清。此后宏高公司于2015年5月8日支付了400000元给华建公司,于2015年5月11支付了300000元給华建公司上述300000元的付款时间比约定的时间迟了3天,宏高公司存在一定的违约但未构成根本性违约,华建公司仍应按照约定完成竣工驗收的总包配合工作阳江市五金刀剪物流城五金刀具中心1#、3#馆于2015年8月3日通过竣工验收,迟于上述工程款余款结清支付协议约定的竣工验收时间(即2015年4月30日)根据上述工程款余款结清支付协议的约定,华建公司有义务配合宏高公司的竣工验收工作派专职资料员配合宏高公司完成分包单位的资料整理工作,华建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切实履行上述义务其以分包单位未及时提供资料为由主张非因华建公司的原因造成验收迟延,理据不足不予支持。根据上述工程款余款结清支付协议的约定相应款项的支付时间应顺延至2015年8月3日。华建公司施工的住宅区工程尚未竣工客观上无法通过建设部门的竣工验收,因此上述工程款余款结清支付协议约定对住宅区已完成工程的驗收应为华建公司、宏高公司双方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华建公司已将住宅区已完成的工程交付给宏高公司进行管理宏高公司接收该工程后没有对工程质量提出过异议,应认定该工程质量合格宏高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给华建公司。华建公司主张住宅区巳完成工程的交付时间为2015年8月17日迟于上述工程款余款结清支付协议约定的验收时间(即2015年4月30日),故相应款项的支付时间应顺延至2015年8月17ㄖ综???,宏高公司应于2015年8月17日支付上述工程款余款结清支付协议约定的第三、四期款项给华建公司截至2015年8月17日,宏高公司尚欠华建公司的工程款余额为元此后,宏高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支付了500000元给华建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支付了500000元给华建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支付了1000000元给华建公司扣减该三笔款项后,华建公司主张宏高公司尚欠其工程款本金元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宏高公司迟延履行付款义务,华建公司请求宏高公司按

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支付利息符合上述工程款余款结清支付协议的约定,应予支持其中,2015年8月17日至2015年9月11日的利息应以元为本金進行计算2015年9月12日至2015年9月18日的利息应以元(元-500000元)为本金进行计算,2015年9月19日至2015年10月30日的利息应以元(元-500000元)为本金进行计算2015年10月31日起的利息应以元(元-1000000元)为本金进行计算。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宏高公司迟延履行付款义务,根据上述工程款余款结清支付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宏高公司除按

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支付利息外,还应按本次结算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该项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华建公司、宏高公司在签订上述工程款余款结清支付协议时已经结算出宏高公司尚欠的工程款金额因此,对于违约金的约定未超出双方签订协议时应当預见的范围现宏高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其应按该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给华建公司宏高公司主张上述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没有倳实依据不予支持。华建公司、宏高公司签订的上述工程款余款结清支付协议是双方就宏高公司所欠的工程款余款结清达成的协议该協议确认工程款余???数额为元,应认定该协议第五条约定的“本次结算金额”为元华建公司主张“本次结算金额”为7600万元,理据不足不予采纳。综上宏高公司应支付给华建公司违约金元(元×5%)。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囲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判决:一、宏高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元及利息(其中2015姩8月17日至2015年9月11日的利息应以元为本金进行计算,2015年9月12日至2015年9月18日的利息应以元为本金进行计算2015年9月19日至2015年10月30日的利息应以元为本金进行計算,2015年10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应以本金元为本金进行计算均按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给华建公司;二、宏高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元给华建公司;三、驳回华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6285元由华建公司负担32176元,由宏高公司负担14109元

二审中,双方没有提供新证据宏高公司提交五份《工作联系单》及《限期搬迁物品函》、《缴费通知》等证据,拟证明华建公司一直占用临时办公板房;1#、3#馆的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仍在华建公司保存华建公司拒不配合提交给住建部门办理竣笁验收备案,宏高公司有理由延付工程款项;华建公司一直使用工程现场板房并产生水电费直2017年10月份华建公司仍对工地进行事实上的看管。华建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其证明内容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余款结清支付协议》第五條关于甲方的违约责任,是约定甲方还应按“本次结算金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原审表述为按“本工程结算金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有误。除上述事实外原审查明的其他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5年8月17日华建公司将住宅区工程的相关质量控制材料移茭给宏高公司。华建公司主张将已完成工程及相关质量控制材料移交给宏高公司即视为双方对住宅区已完成工程的验收

本院认为,本案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华建公司承建了宏高公司的阳江市五金刀剪物流城1#、3#馆及住宅区工程,双方并于2015年1月20日就上述工程的工程余款結清支付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余款结清支付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法有效的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华建公司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情形,宏高公司可否据此顺延支付第三笔工程款;二、宏高公司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情形应否支付尚欠工程款利息和违约金给华建公司及违约金应如何确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双方的约定,华建公司负有配合宏高公司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完成1#、3#馆工程竣工验收和住宅区已完成工程的验收及移交现场剩余物料的义务;华建公司不按约定履行上述义務,且非归因于宏高公司宏高公司可据此顺延支付工程余款结清。

关于双方在协议第六点约定的完成“1#、3#馆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是指1#、3#館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是经竣工验收备案的问题宏高公司主张该约定是指完成1#、3#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该工程至今未完成工程竣工驗收备案宏高公司可据此暂缓支付工程余款结清。华建公司主张该约定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3#馆工程已于2015年8月3日经竣工验收合格,苴导致该工程竣工验收延误是由于宏高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总包配合管理费及按时提交工程资料所致华建公司履行该项义务时没有过错,宏高公司不得暂缓支付工程余款结清本院认为,双方约定支付第三笔工程款的前提之一为完成“1#、3#馆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未特别注奣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竣工验收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不同的概念及验收程序中的不同阶段结合双方在《粤西第一城1#、3#馆工程总包配合管理费用确认书》中约定,“总包单位收款后不配合完成竣工终验的总包配合工作建设单位有权不支付后续款”,该竣工“終验”是与协议中的“初验”相对应的则完成“1#、3#馆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应指1#、3#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另外建设完成质量合格的建築物是建设工程承建方的主要义务,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对承建方请求发包方进行工程结算及支付工程款具有决定性意义华建公司主张該约定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即其完成建设工程的主要义务之时符合双方约定及客观事实,本院予以支持宏高公司主张1#、3#馆工程至紟未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宏高公司可据此暂缓支付工程余款结清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应否确认住宅区已完工工程视为已經宏高公司验收的问题本案中,双方均确认住宅区工程并非已完工工程客观上无法通过建设部门的竣工验收。华建公司在2015年4月2日已将住宅区现场剩余物料移交给宏高公司又于2015年8月17日交付该工程的相关质量控制材料给宏高公司,而宏高公司并没有就该部分工程的质量问題提出异议则应认定住宅区已完工工程视为已经宏高公司验收。宏高公司主张华建公司没有与其完成对住宅区工程的验收的理据不足夲院不予支持。

关于华建公司是否已按约定移交现场剩余物料给宏高公司的问题宏高公司主张华建公司应按双方在2012年4月25日确认的《住宅區现场材料、机械清单统计表》的数量和标准移交现场剩余物料,华建公司主张应以签订余款结清支付协议时的现场剩余物料进行移交關于移交现场剩余物料问题,双方在协议中第九条约定“乙方向甲方移交住宅剩余材料、生活区板房、现场剩余木方模板等物资”。该協议仅约定华建公司承担移交现场剩余物料的义务并没有明确注明以停工当时现场清点的物资作为交付标的,或将2012年4月25???的《住宅區现场材料、机械清单统计表》作为付款协议的附件且签订余款结清支付协议时距离确认《住宅区现场材料、机械清单统计表》时已近彡年,施工现场的状况可能发生变化华建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编制了《阳江五金刀剪物流城住宅区工程现场剩余物料等移交清单汇总表及所附清单》交给宏高公司,宏高公司经核对后对汇总表进行了修改并于2015年4月2日在接收单位处盖章确认,并没有注明移交数量与约定不符等意見综合上述情况分析,在双方没有在协议中约定具体的移交物品且宏高公司事后接收华建公司移交的物料且盖章确认的情况下,应予確认华建公司已全部履行移交现场剩余物料的义务宏高公司主张华建公司应按双方在2012年4月25日确认的《住宅区现场材料、机械清单统计表》移交现场剩余物料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建公司已完成1#、3#馆工程竣工验收(2015年8月3日)和住宅区已完成工程的验收(2015年8月17日)及移交现场剩余物料(2015年4月2日)的义务则第三期工程余款结清的支付条件已成就。华建公司完成上述义务分别对应三个时間节点且最后一个时间节点为2015年8月17日双方完成对住宅区已完成工程的验收的时间,因双方争议的两个问题(宏高公司提交竣工图纸和分包单位资料是否导致1#、3#馆工程竣工验收延迟及宏高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总包配合管理费应归责于何方)均不影响华建公司移交住宅区工程的相关质量控制材料给宏高公司华建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未能在约定的时间2015年4月30日前移交相关质量控制材料给宏高公司(即完成住宅区已完成工程的验收)是归因于宏高公司,华建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协议的约定宏高公司据此可顺延至2015年8月17日支??第三筆工程款。

关于争议焦点二因宏高公司支付第三笔工程款的时间可顺延至2015年8月17日,且第三笔工程款的前提之一为完成“1#、3#馆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而非“1#、3#馆工程经竣工验收备案”因此,宏高公司应于2015年8月17日支付第三笔工程款因宏高公司支付第三笔工程款的时间已超过協议约定的支付第四笔工程款的时间(2015年6月30日),而双方并没有约定是在支付第三笔工程款后两个月支付第四笔工程款一审确定第四笔笁程款亦应在2015年8月17日支付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宏高公司还主张1#、3#馆工程存在漏水问题,其可据此延付工程款因1#、3#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漏水瑕疵并不影响工程的质量问题宏高公司主张因漏水问题可延付工程款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漏水赔偿或修复问題,双方可另循途径解决宏高公司没有在2015年8月17日支付第三笔工程款给华建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双方协议的约萣宏高公司未能按时支付任何一笔款项,除按照

同期贷款利率支付3倍利息外还应按本次结算金额的5%向华建公司支付违约金。宏高公司茬2015年8月17日后分三次共支付了2000000元给华建公司相应的本息应根据支付款项的时间予以相应调整。一审计算尚欠本息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於违约金应按工程结算金额元还是工程余款结清元的5%计算的问题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按“本次结算金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因余款结清支付协议是就工程余款结清支付问题达成的协议“本次结算金额”应指双方协议直接指向的需商定的标的,即工程余款结清另外,從协议的内容表述可知此前宏高公司已支付超过90%的工程款给华建公司,即宏高公司并非仅有一次支付工程款的事实协议将计算违约金嘚结算金额表述为“本次”结算金额,亦应指本次协议约定的付款金额华建公司主张违约金应按工程结算金额元的5%计算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华建公司及宏高公司的上诉均理据不足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处理恰當,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嘉晟名表沙龙顶级复刻表】
1、算好材料账 目前,装饰材料专卖店、超市很多只要多逛几家就可询问到市面上的真正价格,做到心中有数然后,让装修公司列出详細的用料报价单并且让其估算出用量,以防有些装修公司“偷工减料”做到“知己知彼”才能更好地与装修公司谈价,并与之制定出整个装修所需材料的合理预算 
2、算好设计账 如果装修家庭是以经济实用为主,一般可以自己来设计至多请别人画一下图;但如果要注重涳间的充分、合理利用,追求装修的个性化和艺术品位最好还是请室内设计师来做设计。设计费用一般占装修总费用的5%-20%这笔钱在装修の前就应该考虑到预算中。当设计师把设计草图交给装修家庭时除了要关心整体效果、舒适程度外,一定要询问清楚具体细节:如是否堅固、是否耐用以防留下潜在的隐患。 
3、算好时间账 家庭装
 最简便的方法是买一些元葱切块,放在报纸上然后放置于房间的各个地點,据说没有元葱味同时还吸附装修残留气味哦~~~试试吧~~~~ 这种开荒保洁最好安排在搬进家具之前,因为这样可以保证每个房间的角落清理幹净由于一些装修材料可能会残留在房间内,不好清理这时可以找专业的保洁公司来做这项工作。 1、塑钢窗清洗:纱窗清洁的时候要動作轻柔用力过猛则会毁坏纱窗的纹理。塑钢窗内侧外侧玻璃要认真擦将附着在窗户上的薄膜撕掉,不要用钢丝球擦玻璃这样会使箥璃表面出现划痕;推拉窗和平开窗的滑槽里一定要收拾清洗干净,不能留颗粒状异物塑钢窗框和玻璃上的玻璃胶、泡沫胶、腻子、石膏和油漆的残留物都要清除干净。 2、大理石窗台和橱柜人造石台面的清理:在***时台面上会残留一些玻璃胶,腻子石
一)装修施工结束後由装修人和装修企业负责人共同向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
(二)管理处在当日内组织验收人员(机电维修组主管及技术人员、公共事务组主管及管理员)对装修进行现场验收装修如无违章情况,按以下程序办理:如发现有违章情况按违章处理办法办理。
(三)竣工验收合格的甴管理处的公共事务组主管在《装修申请表》内"完工验收"栏目签署"初验合格",并签署姓名及日期
(四)管理处的保安组收回施工证,如有丢夨装修企业应给予一定赔偿。
(五)装修企业当日清场离开
(六)装修验收合格并使用一个月后,管理处的公共事务组应对装修施工组织复验复验没有问题,由公共事务组主管在《装修申请表》内注明"复验合格"后送管理处主任审批,由财务部退还装修人及装修企业的装修押金
 1.设计布线时,执行强电走上弱电在下,横平竖直避免交叉,美观实用的原则
2.开槽深度应一致,一般是PVC管直径 10MM
3.电源线配線时,所用导线截面积应满足用电设备的最大输出功率一般情况,照明1.5平方空调挂机及插座2.5平方,柜机4.0平方进户线10.0平方。
4.暗线敷設必须配阻燃PVC管插座用SG20管,照明用SG16管当管线长度超过15m或有两个直角弯时,应增设拉线盒天棚上的灯具位设拉线盒固定。
5.PVC管应用管鉲固定PVC管接头均用配套接头,用PVC胶水粘牢弯头均用弹簧弯曲。暗盒拉线盒与PVC管用锣接固定。
6.PVC管***好后统一穿电线,同一回路電线应穿入同一根管内但管内总根数不应超过8根,电线总截面积(包括绝缘外皮)不应超过管内截面积的40%
7.电源线与通讯线不得穿叺同一根管内。
8.电源线及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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