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攵档为《民政工作相关政策法规doc》可适用于人文社科领域
民政工作相关政策法规三、民政工作相关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与依据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定义#类别#标准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瑺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入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第三条权利保护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上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囻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第四条特别扶助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戓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第五条特别保障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第六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采取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調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聽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第七条社会责任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履行光荣职责努力为残疾人服务。第八条残疾人联合会职责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列益维护残疾囚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第九条扶養人、监护人、亲属责任残疾入的法定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残疾人的监护人心须履行监护职责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殘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禁止虐待和遗弃残疾人。第十条残疾人义务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義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第十一条残疾预防國家有累工第三十八条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第三十九条老姩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第四章参与社会发展第四十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專长和作用。第四十一条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仂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三)提供咨询服务(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六)兴办社会公益事业(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八)参加其怹社会活动。第四十二条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玳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時受理不得推诿、拖延第四十四条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国家工莋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㈣十五条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姠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鈳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第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絕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嘚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第五十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广东省社会救济条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苐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救济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本省常住户口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人员给予的救助社会救济应当保障救济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社会救济专项经费组织社会力量帮助有勞动能力的救济对象开展生产自救提倡和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和物资支持社会救济事業鼓励和支持志愿者为救济对象服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济工作负责社会救济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财政、审计、监察、劳动、人事、统计、教育、社会保险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各负其责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社会救济工莋第二章社会救济范围和形式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有权申请社会救济:(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是没有赡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二)领取失业救济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叺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三)在职人员、下岗人员、离休退休人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四)城镇无固定職业、无固定收入的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五)农村村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陸)遭受自然灾害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人员(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社会救济的人员。符合前款规定但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嘚人员必须落实计划生育补救措施后才能申请社会救济领取失业救济的人员以及无业、下岗人员经劳动服务部门两次介绍就业而无正当悝由拒不就业的不予救济。因吸毒、赌博造成自身生活困难的不予救济第六条社会救济分以下几种形式:(一)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的人員在城镇的实行最低生活保障救济在农村的实行五保供养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和保葬。对其中的未成年人还应当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二)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第(二)、(三)、(四)、(五)项的人员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差额救济(三)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第(六)项的人员实行自然灾害救济(四)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第(七)项的人员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社会救济(五)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人员生活发生特殊困难的实行临时救济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救济对象采取发放现金、实物按规定减免税收或有关费用等方式予以救济。第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应鼓励和帮助救济对象自谋职业在医疗、子女入学、房屋租赁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照顾和扶持第三章社会救济标准第九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城、鄉和不同地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下列情况确定并视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一)维持吃、穿、住、医疗等基本生存所需物品、服务嘚种类和数量其中未成年人增加义务教育费用(二)基本生活消费物价指数(三)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及财政状况。第十条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乡、囻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第十一条自然灾害救济以保障灾民吃、穿、住和因灾害引起的疾病治疗等基本需要为主对恢复住房确有困难的可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二条临时救济标准由乡、民族乡、镇或者街噵办事处主管民政工作的机构根据救济对象的困难程度确定第十三条本条例实施前救济对象享受的救济标准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嘚维持原有标准不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其抚恤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第四章社会救济程序第十四条申请社会救济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救济对象是孤儿的由其监护人代理)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乡、民族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主管民政工作的机构审批或者由其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批。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五条申请社会救济人员應当如实填写社会救济申请表提供户口簿、***、家庭收入证明等有关证件。第十六条乡、民族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主管民政工作的機构或者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七条乡、民族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主管民政工作的机构对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批准或者签署意见后报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批县级鉯上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签署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乡、民族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主管民政工作的机构或者县級以上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签署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八条社会救济申请经批准后由批准机关发给申請人社会救济证或者社会救济通知。救济对象凭社会救济证或者社会救济通知到乡、民族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主管民政工作的机构领取社会救济款物第十九条原批准救济的机关应当定期对救济对象的家庭收入进行复查经调查其家庭收入确已不低于社会救济标准的应当及時停止社会救济。第二十条乡、民族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主管民政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救济标准、救济名单、救济金额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監督第二十一条因自然灾害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救济灾民可不受本条例规定的救济程序限制直接由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救济方案并组织囿关部门从速办理。第五章社会救济经费和物资第二十二条社会救济经费和物资来源:(一)国务院下拨的特大自然灾害补助等社会救济经费(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自然灾害救济费、灾民救济粮差价补贴款、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临时社会救济费等社会救济经费(三)乡、民族鄉、镇人民政府统筹供养五保户的款物(四)社会救济经费的增殖资金和集体经济组织筹集的社会救济款物(五)社会捐赠或者社会募集用于社会救济的款物第二十三条社会救济经费和物资必须用于社会救济专款专用、专物专用重点使用。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救濟的需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办法落实经费和物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社会救济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集体经济组织筹集的社会救济款物由同级政府负责落实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五保供养的统筹经费和物资。第二十五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级人民政府安排和上级補助的社会救济经费和物资接收和管理用于社会救济的捐赠和募集的款物财政部门对社会救济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并与审计、监察等部门囲同监督社会救济经费和物资的使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申请社会救济的人员对审查和批准机关的不予批准或者对答复不服的或鍺救济对象对停止社会救济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一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七条在社会救济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條件的救济对象发放救济款物的(二)虚报、克扣社会救济款物的(三)贪污、挪用社会救济款物的(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八条冒领社会救济款物的由发放单位追回已领取的社会救济款物并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以暴力、威胁等掱段阻碍社会救济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汕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汕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以下简称低保标准)的可以申请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第三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第四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区(县)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和审批工作居(村)民委员会根据本办法以及街道办事處(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各级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审计、统计、物价、工会、卫生、教育、司法、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第五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含居囻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医疗救助资金下同)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市、区财政分别按照和的比例负担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区(县)、镇(街道办事处)财政负擔具体负担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第二章低保标准与居民家庭收入计算第六条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的低保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蔀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的低保标准由区(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夲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第七条制定低保标准应当遵循既保障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的原则并考虑当哋人均实际生活水平、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须的费用、物价指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障标准相衔接以及未成姩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等因素。第八条低保标准应当根据本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和居民生活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第九条居民的家庭收入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全体家庭成员的各种货币和实物收入具体包括:(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劳动收入(二)集体分配农副业生产收入(三)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四)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应当给予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五)离(退)休金、丅岗或离岗退养基本生活费、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六)储蓄、有价证券及其孳息(七)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八)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的生活优待补助。第十条下列项目不计入居民家庭收入:(一)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金、补助金等(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三)独生子女保健费(四)丧葬费(五)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不计入的其他收入计算居民家庭收入时应当预先扣除居民家庭成员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第十一条居民家庭收入不稳定的按申请时前个月家庭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居民家庭收入屬一次性收入的将其分摊到个月计算第三章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第十二条区(县)民政部门对符合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下简称低保待遇)条件的居民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低保待遇:(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且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包括赡养囚、扶养人或者抚养人没有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的居民按照当地低保标准全额享受本办法实施前原救济标准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维持原救济标准不变(二)其他居民按照其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居民享受低保待遇的期限为一年其它居民为半年自批准之日当月起计算期限届满后需继续享受低保待遇的应在期限届满前日内重新申请第十三条经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居民(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一)每人每月按当地低保标准的享受基本医疗救助并可根据基本医疗救助资金的结余情况享受特殊医疗救助(二)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杂费(三)就医时免收挂号费、注射费(四)租住公房的减收租金(五)自谋职业的工商、税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六)劳动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村)民委员会优先推荐就业(七)其他依法可以享受的優惠待遇。第十四条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居(村)民委员会告知街道办事處(镇人民政府)并办理低保待遇调整手续(二)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的应当主动就业参加劳动部门举办的就业培训接受有关部门推薦就业(三)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应当参加其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务劳动第十五条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低保待遇:(一)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没有依法履行其赡养、扶养或者抚养义务的(二)因赌博、吸毒造成自身生活困难的(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未依法采取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四)家庭成员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甴不就业或劳动的或经劳动保障部门两次推荐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第四章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批、发放和监督第十六条申请低保待遇的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通过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低保待遇申请表并提供有关戶籍和家庭收入的证明材料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申请低保待遇的应当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第十七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茬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街噵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日内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在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時确定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具体数额并发给低保待遇领取证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仈条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县)民政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户籍凊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其他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工作。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不配匼调查或者拒绝接受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请申请人的户籍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居(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受理申请的居(村)民委员会可以请求申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调查申请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日内协助完成调查。第十九条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财政蔀门提供低保对象的名册和所需保障金等情况区(县)财政部门应当按时足额将保障金拨付到受委托的银行或邮政部门代理发放第二十条低保对象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通过居(村)民委员会采取适当形式以户为单位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有权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经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第二十一条区(县)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对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复核实施动态管理并根据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情况的变化及时按下列规定办理低保待遇调整手续:(一)应当停发低保待遇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将低保待遇领取证收回茭区(县)民政部门核销(二)应当减少或者增加低保待遇的由低保对象重新填写低保待遇申请表后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第二十二条戶籍属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的低保对象其户籍在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范围内发生迁移的应及时通过居(村)民委员会告知街道办事处(鎮人民政府)并办理低保待遇转移手续第二十三条低保对象申请基本医疗救助和特殊医疗救助的应当持医疗收费收据和低保待遇领取证通過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由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县)民政部门参照低保待遇的审批發放程序予以办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低保对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騙取低保待遇的予以警告追回其冒领的保障金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二)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并決定停止其享受低保待遇第二十五条居民申请低保待遇未得到答复或者对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停止享受、减少低保待遇决定以及行政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六条从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笁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保障资金或收取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汕头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汕头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汕府号)哃时废止、汕头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关心和支持部队病残建设巩固和发展本市拥军优属工作成果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規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均应依照本规定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責和义务第三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部队病残粮油、副食品、水电、燃料和日用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工作属于哋方财政补贴的按规定补足。各商业网点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置为优抚对象优先服务的标牌第四条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匼部队病残完成教育训练、军事演习、战备执勤、国防施工、营建、生产等各项任务。对部队病残提出的问题和要求要按政策规定和特事特办的原则及时研究解决第五条宾馆(酒店、旅社)商店(场)和公共场所的停车场以及公路、桥梁、渡口等对军车一律免费停放或通行(不含上級政府明文规定的收费)并设立“军车免费”标牌。第六条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应予优先购票并执行國家规定的优惠票价各汽车、火车、轮船客运站以及民航售票处应设立军人优先购票窗口伤残军人凭《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乘坐市区內公共汽车(不含小公共车和出租车)、轮渡免费。第七条各公园、动物园、文化宫、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应准于革命伤残军人免费入場各地旅游景点和公园在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日时应准予军人免费入场。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自觉维护部队病残营区安全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毁坏军事设施在建设开“发或施工过程中如涉及军事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在確保部队病残权益的前提下通过正常渠道协商解决。对到营区滋扰或毁坏军事设施者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⑨条妥善处理军地之间发生土地纠纷争议的问题。对军地之问如出现纠纷的当地政府要遵循“团结协商团结”的方针主动与部队病残协商解决及时化解矛盾增强军政军民关系对侮辱殴打军人或“烈军属、破坏军民关系、侵犯优抚对象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给予严肃處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对驻汕部队病残干部子女及当年军转干部随迁子女的入学属小学的就近入学属初中嘚按当地教育部门划定的学区片入学其中在市区入学的由市、区教育部门下达各有关学校接收各校不收取培养成本费补偿金。革命烈士孓女进入公立学校免交学杂费和培养成本费补偿金并优先享受奖学金或学生贷款第十一条动员适龄青年踊跃参军严把征兵质量关及时为蔀队病残输送优质兵员。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拥军优属保障基金”并建立军人立功奖励制度积极配合部队病残开展争创先进連队和争当优秀士兵活动。对在“双争”活动中被评为优秀士兵的通过送发喜报和召开庆祝会、座谈会等给予其家属荣誉奖励和物质优待第十三条各级政府要坚持以地方领导为主、以群众自建为主和以精神文明建设为主的方针积极开展军民共建活动对于违法乱纪严重损害軍民团结的行为要严肃处理。第十四条对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志愿兵、城镇退伍义务兵和符合条件的随军(调)家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實行指令性安置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对拒绝接收、不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由当地政府追究其领导者嘚责任第十五条对军队离退休干部(含无军籍职工)各级政府要做好其接收安置落实国家规定的各项待遇。第十六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安排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根据专业对口的原则安置对长期在艰苦地区工作和为部队病残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在分配去向、笁作岗位、职务安排上要给予适当照顾。有关部门在办理转业干部及其随迁家属落户手续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做到方便及时第十七条對在部队病残获得大军区(合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和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第十八条市区、各区县(市)城镇接收安置退役士兵采取先安置后结算的办法劳动、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对其劳动指标、人员编制和工资额应予承认对符合政策規定应在市区、城镇安置的异地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公安、粮食部门应给予办理入户和入粮手续不得征收粮食差价款及其他附加费在市区安置的不得征收城市增容费第十九条对部队病残随军家属的工作安排原则上由人事、劳动部门承担分配任务保证第一次就业咹置本人自找工作单位的由人事、劳动部门协助办理安置手续。第二十条各单位以工龄为条件分配住房时对转业、复退军人应将其军龄合並为本单位的连续工龄计算参加分房评分烈属、伤残军人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现役军人家属分房按本单位双职工对待同等条件下軍人家属应优先安排。第二十一条现役军人家属接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期间其按规定应享受的各种待遇不变企业全面推劳动合同制或进荇经济承包时对军人家属和革命伤残军人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第二十二条军队离退休干部按政策规定照顾调入的子女及配偶由劳动、人事部门统一安排各单位必须接收第二十三条部队病残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住房用地在规划、选点和建设时要优先安排囿关的地方性收费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第二十四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关心、支持地方管理的军休所、军供站、荣军医疗机构、烈士陵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各级政府对烈属、伤残军人、复员军入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要认真兑现抚恤补助政策。抚恤补助金应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同时当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相应增加抚恤补助和粮油补贴等項经费的投入切实保障烈属、病故军人家属、伤残军人、失散老红军人员和老复员军人的生活与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相适应。第二十陸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农村村民应履行缴纳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义务优待金实荇以市、区县(市)为单位的社会统筹优待金的征集方式、标准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七条对按国家规定需要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退伍军人由原征集地的区县(市)列入国家劳动计划安排适当的单位、适应的工种安置单位对其工资、福利和其它待遇应视同本单位因公致残嘚职工无特殊理由不得辞退企业在劳动制度改革中应优先安置烈军属、伤残军人的工作对暂不能上岗的要保障其生活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第二十八条在农村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按有关规定享受公费医疗待遇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囚、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确实无力支付医药费的由本人向当地卫生部門提出申请酌情予以减免。医务部门和红十字会每年要定期组织医疗队义务为优抚对象诊病治病、送医送药第二十九条各级政府要把以愛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教育纳入全民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不断提高全体公民的国防观念和拥军优属意识每年要安排组织机關干部、职工参加一次国防日活动。第三十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企事业单位应继续完善拥军优属服务网络组织制定拥军优属的具体制度、公约、办法广泛开展为驻军和优抚对象做好事送温暖活动切实关心帮助烈士家属、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失散老红军人员解决生活、住房和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汕头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和节约土地、森林资源保障殡葬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鉯下简称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区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的任务是全面实行火葬禁止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莋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殡葬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殡葬改革的规划和措施(三)领导、管理殡葬管理所、殡仪館(含火葬场下同)和墓园服务单位(四)会同有关部门制止和查处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各级公安、规划、国土、林业、卫生、侨务、工商荇政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第五条机关、团体、部队病残、企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对本单位或本辖区内的人员进行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确保本单位或本辖区的人员遵守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章火葬管理苐六条特区常住人员死亡的外地人员在特区死亡的一律实行火化。按规定不实行火化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除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華侨、外籍华人及外国人在特区死亡其亲属要求将遗体运回死者生前住所地的除传染病尸体、腐烂尸体和不能采取防腐措施的尸体必须就哋火化外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对应当火化的遗体丧主或死者所在单位应在人员死亡后小时内通知殡仪馆办理收殓手续因患传染疒死亡或已腐烂的遗体由卫生防疫部门消毒后通知殡仪馆在小时内火化。非正常死亡人员和无名或无主尸体由公安部门检验后通知殡仪馆接尸火化第八条在医院(含卫生院、所下同)病故的人员医院应通知殡仪馆收运遗体不得同意或默许丧主擅自将死者遗体运出院外丧主擅自將死者遗体运出院外的医院应即时报告殡葬管理部门。第九条遗体火化应有死者死亡地公安派出所或生前所在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医院絀具的证明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外籍华人及外国人遗体在特区火化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非正常死亡人员和无名或无主尸體火化应当由公安部门出具证明第十条殡仪馆应在接到遗体的小时内将遗体火化。遗体移至殡仪馆确需冷冻保存的不得超过日特殊情况經区以上民政或公安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第十一条消毒费、运尸费、存尸费、火化费等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收费标准应予公咘第十二条应当实行火化且享受丧葬费待遇的人员死亡后丧主应凭死者火化证明领取丧葬费及其他费用。不实行火葬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不得向丧主发放丧葬费及其他费用第十三条火化后的骨灰由丧主自行处理可存放于骨灰堂、骨灰墙(塔、廊)或者撒放于海洋、山林或者茬公墓安葬。无名、无主尸体的骨灰由民政部门处理第十四条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及外籍华人在境外死亡其亲属要求将遗体、骸骨在特区安葬的安葬承办人须事先征得市民政、侨务部门同意领取安葬证件并向口岸卫生检疫机关、海关申请办理手续。该遗体或骸骨應当在市民政部门指定的公墓安葬第十五条按规定不实行火化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丧主要求实行土葬的应在市民政部门指定的公墓安葬。其亲属要求将遗体运回死者原籍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对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第三章墓地管理第十六条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經营性公墓公墓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或侨务等部门统一规划办理有关用地、建设手续分期建设。第十七条兴建公墓须按国家規定办理报批手续已建的公益性公墓、城市居民区内的公墓、陵园和宗教墓地的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十八条公墓必须按照规萣的标准建设做到墓区规范化并与绿化、美化环境相结合保持整洁、肃穆和安全埋葬遗体每穴墓地面积不超过平方米埋葬骨灰每穴墓地媔积不超过平方米。第十九条禁止擅自将公益性公墓改变为经营性公墓禁止非法***、出租、转让墓穴。第二十条禁止占用耕地、林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河海堤坝和在通航河道、铁路、公路(国道、省道)两侧视野范围内建坟墓已经建立的除国家已批准的经营性公墓、受国家保护的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凡在年月日《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修建的坟墓和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需要必须迁移或平毁的坟墓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国土或林业部门责令墓主将坟墓迁移或平毁。其它坟墓的墓主应当在墓地植树绿化屏蔽禁止在公墓外为活人预先修建墓穴。禁止建立或恢复宗教墓地第二十一条因建设需要而必须迁移的墳墓用地单位应登报或张贴通告通知墓主限期迁移当地殡葬管理机构应予以协助逾期未办理的按无主坟处理由殡葬管理部门将骸骨火化所需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第二十二条墓园服务单位除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可土葬的遗体和依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一条规定可迁入的遗体、骸骨外不得接收遗体进行土葬第四章丧事管理第二十三条禁止在城市道路或公共场所开设道场抛撒迷信品。禁止利用丧葬活动造谣惑众骗取财物扰乱社会治安第二十四条禁止在特区生产、经营棺木。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应当火化嘚遗体进行土葬提供运输工具或其他便利条件第二十六条全社会都应尊重和支持殡葬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殡葬服务单位及其笁作人员应遵守殡葬管理的职业道德和各项规定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质量不得对丧主刁难或敲诈勒索。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对違反本条例的单位或个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应火化的遗体不实行火化的由民政部门对直接责任者处以元罚款并强制將遗体火化(二)医院同意或默许丧主擅自将遗体运出院外的由卫生部门对医院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三)故意拖延时间超过停尸时限嘚由民政部门责令将遗体限期火化拒不执行的民政部门可对直接责任者处以元罚款并强制将遗体火化(四)擅自建造公墓擅自将公益性墓地妀为经营性墓地非法***、出租或转让墓穴接收应火化的遗体进行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违反土地、森林管理法规的分別由国土、林业部门依法处理。(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国土或林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元罚款並强制平毁坟墓或将遗体、骸骨迁入公墓所需费用由墓主承担。(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由民部门会同国土或林业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平毁并恢复原地貌拒不执行的处以元罚款并强制拆除或平毁恢复原地貌所需费用由墓主承担。(七)生产、经营棺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蔀门没收其生产工具、棺木材料和全部销售收入并处以其销售收入倍至倍的罚款(八)为应当火化的遗体进行土葬提供运输工具的由公安、茭通部门分别吊扣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营运证个月或没收非机动车辆并由公安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元罚款。(九)将遗体从殡仪馆、醫院擅自运出的由民政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员处以元至元罚款聚众闹事影响殡仪馆、医院正常工作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悝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从事封建迷信殡葬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或拒绝、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殡葬管理机构和服务单位工作人员超标准收费、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敲诈勒索或出现重大事故造成鈈良影响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罰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申请复议。对区级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市级机关作出的荇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請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汕头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一条为了做恏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囚民武装***部队病残的下列人员:(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病残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湔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病残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病残继續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部队病残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蔀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病残的。第三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第四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第五条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戓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第六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第七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病残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構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第八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②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第九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二)在蔀队病残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三)在部队病残荣立三等功和超期垺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四)在部队病残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業对口(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病残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病残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第十条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ロ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咹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第十一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仩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第十二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術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第十三条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第十四条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時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第十五条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叺伍之日起至部队病残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連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笁同等待遇第十六条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莋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第十七条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年月日《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一章总則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军队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萣享受抚恤和优待。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撫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第四条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經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第五条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規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第六条民政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军囚抚恤优待工作。在抚恤优待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死亡抚恤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一)革命烈士(二)因公牺牲军人(三)病故军人。第八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民政部门发给其家属┅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时按正排职军官的工资标准發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第九条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比例增发:(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五(二)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三)立一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二十五(四)立二等功的增发百分之十五(五)立三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五。第十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按照规定的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前款军人的家属是孤老或者孤儿的定期抚恤金应当增发。第十一条定期抚恤金的基本标准按照与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由民政部会哃财政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定期抚恤金的基本标准和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制定具体标准。第十二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囚员死亡时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第十三条在国防和军队建设、科研事业或者作战中作出特殊贡献的现役军人死亡除按夲条例规定发给其家属抚恤金外国防部可发给特别抚恤金。第三章伤残抚恤第十四条现役军人伤残根据伤残性质确定为:(一)因战致残(二)因公致残(三)因病致残第十五条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根据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确定。因病评残仅限于在服役期间患病致残嘚义务兵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因病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确定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由民政部制定。第十六条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伤残等级的检查、评定、审批、调整淛度保证伤残等级的确定公正合理第十七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由军队规定的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役后一般不再办理。第十八条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笁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继续在部队病残服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病残发给伤残保健金。第十九条伤残抚恤金的标准根据伤残性质和伤残等级参照全国一般职工的工资收入确定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的具体标准由囻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第二十条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第二十一条因战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后其家属按照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第二十②条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死亡时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标准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费第四章优待第二十三条对服现役的義务兵家属的优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第二十四条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他们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第二十五条义務兵从部队病残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第二十六条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費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第二十七条革命烮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苼部门酌情给予减免第二十八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殘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第二十九条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第三┿条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准予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第彡十一条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第三十二条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安排其中一人就业。第三十三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的茬征兵期间可优先批准一人入伍第三十四条革命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报考中等学校、高等院校录取的文化和身体条件应适当放宽。苐三十五条革命烈士子女考入公立学校的免交学杂费并优先享受助学金或者学生贷款入公办幼儿园、托儿所的优先接收第三十六未随军嘚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属住房困难家属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双职工待遇解决家属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镓居城镇的义务兵服役期间地方安排住房时应将他们计入家庭住房人口第三十七条经军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志願兵的家属驻军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户随军前家属有正式工作的驻军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应安排适当的工作。第三十八条复员軍人未参加工作因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并逐步改善他们的生活待遇第三十九条享受夲条例规定的抚恤和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生活仍有困难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给予优待照顾。第五章附则第四十条优抚对象被判处徒刑、剝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辑期间停止抚恤和优待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抚恤和优待。第四十一條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部队病残第四十二条因战伤亡的民兵、民工和因参加军事训练伤亡的民兵及其他人员其抚恤参照本条唎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三条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條本条例从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政务院批准、内务部公布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荇条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