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里,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矣经剂如何保证两项任务的完成

彭××诉××时装(深圳)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来源: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日期: 
彭××诉××时装(深圳)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案号: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277号    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907号    【案情摘要】  彭××,男,1953年生湖南省隆回县人;××时装(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时装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塘头村径塘路宏发工业园×栋4楼2009年3月初,彭某承揽A时装公司室内装修工程具体工作主要为厕所改造,同时包括拆墙、、砌砖等 最初双方口头约定由彭某包工包料,报价为282000元彭某开工后,A时装公司董事长提出变更为包工不包料,至于人工費愿以介绍一个标的达100万的工程给彭某承包作为抵销彭某表示同意。在进行装修期间A时装公司由董事长丈夫宋某负责 。承揽工作完成後因A时装公司不能兑现其介绍一个标的达100万元的工程给彭某,2010年1月23日彭某向A时装公司讨要工钱,彭某在当初包工包料价为28000元基础上扣除材料费提出人工费为8500元,A时装公司虽声称有点贵但亦无其他意见 。此时A时装公司又提出要求彭某帮其维修好水箱后,会给彭某结清人工费彭某认为,水箱维修不在服务范围但仍按A时装公司要求进行了维修。2010年1月24日 彭某将水箱维修好后宋某承诺待其妻子张某2010年1朤26日从香港回来时就支付人工费。2010年1月30日彭某再次向装公司索要人工费,遭拒双方发生推撞等冲突,当时有报警2010年2月1日,双方因人笁费一事再次发生冲突并打架,A时装公司住所地宏发工业园管理处主任报警 
   【诉讼策略】  本案随着案情发展,对于彭某来說已经不仅仅是钱的问题了。彭某一再强调无论如何,就是要讨回一个公道无论多大代价,一定要对A时装公司提起诉讼2010年3月22日,彭某委托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相关庭审活动2010年4月1日彭某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龙华法庭正式起诉。案号: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277号。   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认为:  依据彭某的陈述彭某与宋某等人发生冲突、打架时有報警,警方曾对该事件制作书面笔录宋某及彭某在上面均有签字。在该笔录中A时装公司董事长张某丈夫宋某(为B时装公司的法定代表囚,B时装公司与A时装公司在同一栋楼)曾明承认:(1)双方确实存在承揽合同关系;(2)双方曾口头约定承揽合同的报酬(人口钱)为8500元 为此,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亲自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派出所了解情况请求查问、复制该笔录。派出所查阅相关记录后口头回复鈈存在该笔录。 为谨慎起见在起诉时,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同时向法庭提出《调查取证申请》请求法庭调取以上笔录。(后法庭洅次证实不知是何原因,确已找不到该笔录)  2、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整理了彭某与A服装公司董事长张某及宋某的现场对话录音因彭某方言口音较重,且录音效果不理想,该对话比较模糊但双方确有提及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工钱8500元、维修水箱等言语。  3、蘇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认为仅有录音证据的证明力还是较弱,建议彭某申请有参与改建工程的工人出庭作证  4、对于人工钱8500元的計算方法,建议彭某列明工程内容造价报表,并向法庭提交 【一审举证及质证】  2010年7月19日 下午2时30分,深圳市宝案区人民法院龙华法庭依法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A时装公司委托广东 广深律师事务所廖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加庭审活动。  为证明彭的主张苏维苏维是什麼意思律师提交了以下证据:  彭某与A时装公司董事长及宋某的现场对话录音光盘及文字内容。根据录音显示对话人有:A服装公司董倳长张某,张某丈夫宋某与彭某一齐去讨要工钱的彭某侄女婿易某四人,对话内容如下:  (彭、易走进服装公司办公室)问张:这個人工钱你还给我们好了  张答:你不是说不要钱吗?你这个是什么意思,说要人工费  易:你当初说要给人家介绍工程,后面你沒给人家介绍工程你让人家做了,又没给钱  宋:哦,我现在明白了介绍工程了,意思就是说不要收人工钱了 那好,你把我的廁所全部修好然后你回来跟我结账。  彭:你没人介绍工程给我们我现在要问你要钱。  宋:我知道了工地没介绍成,你问我偠钱  彭:工钱8500元。  张:有点贵老彭,你以前说不要钱  宋:没有给人家介绍工地,人家肯定要钱的至于要他维修水箱,把账给人家结清楚  易:我们只包工,没包料原材料不是我们买的,我们不管不包维修水箱,我们又不造水箱这个我们不维修。  彭:那我给你们维修好你得拿钱给我。  宋:可以  易:哪些地方要维修,你先指出来  2、因起诉当时曾参与争议案件工程的彭某雇工大多不在深圳本地,一时无法联系彭某未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工程涉及不同工种彭某因不熟悉各工种,亦未能列明人工钱8500元的计算方法具体工程内容及对应的造价报表。最终彭某起诉的证据只有一份录音。  对我方提交的上述录音时裝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但不同意进行司法鉴定  被告A时装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被告A时装所在2楼的叧一B时装公司(该时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A时装公司董事长丈夫宋某以下均简称B时装公司)的承揽合同。证明彭某与B时装公司有承揽笁程合同关系。  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  真实性认可但该工程合同与本案无关联性。  【一审辩论】  时装公司辨称:  公司与彭某不存在承揽合同关系也没有委托彭某做工程。彭某确为时装公司所在地的四楼厕所进行改造但解釋,彭某之所以为A时装公司做改造是因为彭某与本栋二楼的B时装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某丈夫宋某)有工程合同,后来宋某与彭某就該工程合同内容发生变更,双方约定B公司剩余部份工程由彭某到四楼张某的A时装公司整改厕所代替。因此四楼所在的张某A时装公司(即被告)不应向彭某支付工钱。   【一审对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點是原告是否为被告改造过厕所,及其所耗人工费是多少根据原告提供的录音资料及被告的陈述,能确认原告确实为被告改造过其生产經营所在地四楼厕所但原告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人工费是多少及如何计算,故本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决】   2010年7月20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277号民事判决书其内容如下: 驳回彭某所有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  (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277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后,彭某不服该判决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代理彭某于2010年9月6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号: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920号   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代书《民事上诉状》中,彭某上诉请求及事实与理由如下:上诉請求:  1、请求法院改判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劳动报酬8500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全额承担上诉人预付的案件受理费。事实悝由:   (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277号民事判决书已明确表述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9年3月为被告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四楼厕所进行改造,约萣人工费以被告为原告介绍人工程的形式抵销但对于人工费是多少并未约定。厕所改造完工后被告并未为原告介绍工程,原告遂找被告公司董事长讨要人工费8500元但被告认为费用太高,且原告工程没做好要求被告做好后再结算。此后双方发生纠纷。”   在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亦明确承认,上诉人确为被上诉人改造过厕所上诉人已按被上诉人的要求完成四楼厕所进行改造,被上诉人的厕所早已投入使用上诉人对法庭查明的事实不持异议。但上诉人对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人工费是多少及如何计算因此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事不服。 理由如下:  一、在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已经明确口述了工作量,包括改建厕所的位置、面积、工程量、消耗的人工等  二、既然一审时法庭已经查明:上诉人于2009年3月确为被上诉人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四楼厕所进行改造,则即使双方未单独就人工费报价作出明确约定,即使上诉人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人工费是多少及如何计算但基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缯约定该厕所改造工程包工包料的报价是28000元这一事实,法庭完全可参考当时材料的市场价格推算出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的人工报酬,作出判决  三、最关键的一点是,在一审后上诉人找到了新的多名证人,他们均为直接参与该厕所改造的工人他们能证明改建廁所的位置、面积、工程量、消耗的人工等情节。  【二审开庭】  2010年11月3日下午4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  在庭審中彭某依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的建议寻找到多名有参与改建工程的工人出庭作证。并对于人工钱8500元的计算方法工程内容,造价報表等材料作为证据向二审法庭提交 
  【二审判决】 2010年11月1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920号终审判决其内容如下 :撤销深圳市宝案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277号民事判决书;被上诉人A时装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彭某装修工程款7000元; 
三诉罙圳市龙岗区布吉××精密制品厂劳动纠纷案之(一)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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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深圳市龙岗区布吉精密厂劳动纠紛案之(一)杨××     案号:深龙布劳仲案(2010)262号   【案情摘要】  深圳市龙岗区布吉××精密制品厂(以下科称精密厂)是××(物料应用制品)有限公司(注册地香港)在深圳开办的不具法人资格的三来一补企业。杨××人于2008年1月7日入职精密厂,职位是技工双方朂后签订的一份劳动合同时间是2010年1月6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杨某的工资为1334.58元/月杨某月平均工资约是3300元。2010年8月2日精密品厂单方面莋出解除劳动的书面通知 
   【诉讼策略】  2010年8月11日,杨某委托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向龙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會提起劳动仲裁的申请。案号:深龙布劳仲案(2010)262号   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认为:  1、精密厂依据其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与杨某间劳动关系必定不会得到仲裁庭及法院的支持,即应认定精密厂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2、根据法律的规定精密厂及××(物料应用制品)有限公司应连带支付经济赔偿金为3300元/月×3个月×2倍=19800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的规定縋索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当时深圳关内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月1100元×12个月=13200元)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栲虑到劳动案件程序比较多为尽快拿到赔偿款,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征求杨某意见后一致达成共识:在《劳动争议仲裁书》中,楊某请求裁决精密厂及××(物料应用制品)有限公司应连带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定为13000元   【仲裁举证及质证】  为证明杨××的主张,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提交了以下证据:  1、双方曾签订的三份劳动合同,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最后一份合同的期满时间;双方对工资的约定;  2、××国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的工商资料,证明其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法人庄××。 3、精密厂向杨××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标有“××国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字样的《员工奖惩制度》,证明精密厂依据其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与杨××间劳动关系。  精密厂为证明杨某多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其依用人单位规嶂制度单方解除与杨某间劳动关系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精密厂提交了以下证据:  1、劳动合同;  2、2009年1月22日向杨××发出的《警告信》;  3、《补充说明》证明杨××于2009年1月21日擅自离开岗位及经过;  4、有杨××签字的2009年5月5日《警告信》;  5、《考勤资料》证奣杨××于4月份多次迟到;  6、2010年6月向杨××发出的《警告信》;  7、2010年6月《考勤资料》;  8、2010年8月2日《警告信》,证明杨××上班时未依规定穿劳保鞋;  9、《内部通告》证明公司要求杨××按规定穿劳保鞋;  10、《检查报告表》,证明对杨××所在的组别劳保用品检查时对杨××警告,处停职一天;  11、《员工奖惩制度》证明精密厂单方解除与杨××劳动关系具有法律依据;  12、《工资表》,证明楊××工资数额(为厂方其自行统计,上面无杨××签字);  13、《员工奖惩制度签收单》证明2010年2月份杨××已签字确认签收到《员工奖惩制度》  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对精密厂及××(物料应用制品)有限公司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  1、被杨××主张杨××2009年1月21日上癍时间私自离岗并出厂此事真实性不认可。  2、被杨××主张杨××2010年4月迟到多达7次此事真实性不认可。杨××确认于2010年5月5日有签收该月发出的《警告信》,但对其内容有异议  (1)打卡机与精密厂电脑接驳时会造成打卡机计时不准确。  (2)精密厂对杨××发出《警告信》无法律上或用人单位规单制度上的依据。  杨××当时已经按《警告信》中的要求,向精密厂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3、精密厂主张杨××2010年6月迟到多达9次此事真实性不认可。杨××亦未收到过该月的警告信。  4、精密厂主张2010年7月28日发出《关于劳保用品使用倳宜》2010年7月30日对杨××作出停职一天处理,2010年8月2日杨××仍不按规定穿劳保鞋,对杨××处《警告》,这些“事实”真实性不予认可。  5、楊××确认精密厂有给杨××看过《员工奖惩制度》,但杨××知晓的《员工奖惩制度》中并无诸如警告、严重警告等规定。  【仲裁辩论】蘇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提出: 精密厂提交仲裁庭的不是精密厂自己的《员工奖惩制度》而是××国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的《员工奖惩制度》,试问,其他公司的《员工奖惩制度》怎么能作为处罚本单位员工的依据呢?  从精密厂提交的《考勤资料》及工资表,我们吔可以看出杨××一个月的加班时数高达88小时,严重违反《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每月加班时数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的规定  杨××知晓的《员工奖惩制度》的制定未经过民主程序。  杨××从未见过精密厂声称的《员工纪律处分制度》。  试问:  一个从未向员工公礻过的《员工纪律处分制度》怎么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呢?  一个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明显违反《劳动法》的《员工奖懲制度》怎么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呢  6、《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財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退一步来说就算精密厂主张的,杨××多次迟到几分钟是事实,这也并没给精密厂造成什么大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精密厂并不能据此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   因此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认为,精密厂对杨××发出《警告信》既无事实上,也无法律上甚至无用人单位规单制度上的依据。   【仲裁庭认定】  经审理后仲裁庭认为:精密厂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国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有何种法律上的关联关系,对其关于××创发集团在香港登记注册,与其是母子公司关系的主张不予采信。精密厂未能提交经过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的相关证据,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因此,××创发集团制定的规章制度并非合法有效,更不能约束精密厂员工。精密厂未能依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为依据解除与杨××间劳动关系,应视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仲裁裁决】   2010年10月18日,深圳市龙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龙布劳仲案(2010)262号仲裁裁决其内容如下:   第一被申请人(精密厂)支付违约解除劳动的赔偿金13000元;   第二被申请人[××(物料应用制品)有限公司]对第一被申请人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后记】  仲裁裁决后效后精密厂及××(物料应用制品)有限公司未及时履行其法定义务,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玳理杨××向龙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款早已到位。 
三诉深圳市龙岗区布吉××精密制品厂劳动纠纷案之(二)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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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深圳市龙岗区布吉××精密制品厂劳动纠纷案之(二)黄××     案号:深龙布劳仲案(2010)454号    2011罙龙法民一初字第1711号    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907号    【案情摘要】  ××精密制品厂(以下简称精密厂)是××(物料应用制品)有限公司(注册地香港)在深圳开办的不具法人资格的三来一补企业。黄××人于2007年10月30日 入职××精密制品厂,职位是技工入职后,双方共签订㈣份劳动合同 最后签订的一份劳动合同时间是,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双方约定黄某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制,工资为1430.28元/月黄某工资结構为基本工资+加班工资,月平均工资约为3400元2010年11月15日 ,精密厂单方面发出一份《解除劳动通知书》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诉訟策略】  2010年11月16日黄某委托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相关庭审活动,2010年11月17日向龙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的申请案号:深龙布劳仲案(2010)454号。   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认为:  1、精密厂依据其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与黃某间劳动关系必定不会得到仲裁庭及法院的支持,即应认定精密厂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类似情形此前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玳理黄某同事杨××诉精密厂劳动纠纷案,业经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并做出:深龙布劳仲案(2010)262号仲裁裁决书(以下簡称262号裁决书),(注:该仲裁裁决书已经生效并已申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此已作出法律上的认定(见成功案例:三诉深圳市龙岗区布吉××精密制品厂劳动纠纷案之(一)杨××)。因此,精密厂应支付黄某经济赔偿金25900元。 2、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姩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因此,精密厂应支付黄某2010年5天带薪年假工资328.8元 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注: 2011年1月11日,深圳市龙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时基于其他原因考虑,黄某当庭撤回第二项的申请【仲裁举证忣质证】  为证明黄的主张,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提交了以下证据:  1、《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证明精密厂违法解除劳动合哃。  2、最近签订的两份《劳动合同》包括:2007年10月3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2010年8月3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明:又方存在劳动关系;最后一份勞动合同约定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黄某岗位。  3、《××创发员工奖惩制度》。来源于三诉深圳市龙岗区布吉××精密制品厂劳动纠纷案之(一)杨××262号仲裁中精密厂向劳动仲裁庭提交。证明:精密厂引用无营业执照无法人资格,制定程序不合法的××创发集团的规章制度解除与黄某间的劳动关系。  4、《××创发集团员工纪律处分制度》,来源及要证明的内容同证据3。  5、《××国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的工商资料》,证明:证据3、4上加盖印章的××国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其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法人庄××,该公司与精密厂无任何法律上的联系;精密厂援引第三人公司制度解除与黄某间劳动合同无法律根据。 6、《龙布劳仲案(2010)262号仲裁裁决书》证明:深圳市龙山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类似案件的裁定,且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同时证明证据3、4的真实性  7、《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材料清单》,来源于262号裁决书生效后由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代理权利人杨某向龙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執行立案时由龙岗区人民法院出具。证明:262号裁决书已经生效且业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银行清单》证明黄某的工资数额。  9、《工资条》证明黄某的工资数额、工资结构。  精密厂为支持其主张向劳动仲裁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09年11月警告信》,证明:黄某违反《员工奖惩制度》4.1.5;  2、《精密厂考勤资料》证明黄某迟到、早退;  3、《2010年10月警告信》,证明 黄某擅自停工違反《员工奖惩制度》4.2.3;  4、《精密厂白夜班工作交接表》,证明黄某擅自停工;  5、《2010年11月份警告信(1)》证明黄某干扰部门经悝正常生活,违反《员工奖罚制度》4.1.84.2.8;  6、《中国移动通话清单》,证明内容同5;  7、《2010年11月份警告信(2)》证明黄某乱画宣厂內的宣传栏,违反《员工奖罚制度》4.2.6;  8、《监控摄像光碟》证明内容同7;  9、劳动合同,证明黄某违反《劳动合同》第九(五)2囷第十三1;  10、员工奖惩制度证明精密厂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是该制度的4.3.35及2;  11、员工奖惩制度公示2,证明该的制度合法有效;  12、××国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工会成立的批复,证明员工奖惩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 ;  13、员工奖惩制度培训表签名证明黄某接受、知晓该制度;  对精密厂向仲裁庭提交的以上证据,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提出了以下持证意见:  1、对有黄某签名的《警告信》的真实性认可但对要证明的内容不予认可。有黄某签署日期为2009年12月10日的警告信上有以下内容:“正常上班后15分钟内到岗视为遲到,正常下班前15分钟内离岗视为早退”恰好证明了精密厂对考勤是实际中是以该规定执行的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认为,警告信是2009姩做出精密厂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0年,精密厂不能翻旧账依据多年前员工的小错误,小暇疵去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2、考勤资料,上有黄某签名对其真实性认可,对其证明的内容不认可从该考勤可看到,黄某上下班打卡时间与公司规定前后误差大多在一两分钟(有时提前有时推后),完全在卡钟误差范围内如1所述,精密厂规定迟到、早退的时间应为15分钟因此,无论是按精密厂规定还是依合理性,均不应认定黄某迟到及早退;该考勤表显示黄某于一个月内平时延时加班时间为60.5小时,假日加班时间为81.5小时足以证明精密廠存在超负荷加班,严重违反《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注:其内容为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洇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3、对於2010年10月警告信,对上面标注的黄某入职时间为2007年10月30日真实性认可对其他内容,因无黄某签名确认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认为该警告信为精密厂为应诉,事后制作对其真实性不认可。  4、白夜班工作交接表无黄某签名,对其真实性不认可另,从该交接表无任哬内容能体现精密厂要证明的内容-黄某擅自停工;  5、2010年11月(1)及(2)警告信,无黄某签名真实性不认可;  对中国移动通话清单,真实性不认可首先,无法证明上面拨出的号码为黄某使用;清单未能显示被叫号码;即使该号码真为黄使用清单因不能证明双方通話内容,因此并不能证明黄某骚扰部门经理;该通话清单精密厂亦提到是通过中国移动公司内部关系取得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认为證据的采集侵犯个人隐私,程序不合法根据法律的规定,不得做为证据采信  7、劳动合同的真实性认可,对精密厂要证明的内容不予认可;  8、员工奖惩制度其内容与我方提交的一致,对其真实性认可对精密厂要证明的内容不予认可。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認可该证据恰好证明了,精密厂引用无营业执照无法人资格,制定程序不合法的××创发集团的规章制度解除与黄某间的劳动关系。  9、《员工奖征制度实施说明》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该制度从未公示黄某从未看过该制度。  10、2009年3月9日精密厂宣传栏照片对该證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证据也无任何地方能证据黄某在上面乱写乱画;  11、××国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工会成立的批复,真实性认可。但,恰好证明我方提交的证据4所主张的《××国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的工商资料》显示,该××国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其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法人庄××,该公司与精密厂无任何法律上的联系;精密厂援引第三人公司制度解除与黄某间劳动合同无法律根据。   12、员工奖罚制度签收表,上有黄某签名对其真实性认可。但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认为该证据并不能证奣黄某签收的就是《××创发员工奖惩制度》,事实上也不是,黄某签收的是精密厂自己制度的另一套员工奖征制度。试问精密厂的员工怎么可能签收其他用人单位的员工奖惩制度呢?  【仲裁辩论】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提出:  1、××国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与精密厂无任何法律关系。精密厂据以解除与黄某间劳动合同的依据是××国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制定的《员工奖惩制度》。试问,其他公司的《员工奖惩制度》怎么能作为处罚本单位员工的依据呢?且,精密公司无法证明,该《员工奖惩制度》在制定上经过民主程序,也无法证明该《员工奖惩制度》制定后已向黄某公示。因此,该《员工奖惩制度》当然地对黄某无法律上的约束力。应认定精密厂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按一年两个月工资标准向黄某支付赔偿金  2、从精密厂提交的《考勤资料》及工资表,我们也可以看出杨××一个月的加班时数高达88小时,严重违反《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每月加班时数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的规定精密厂的工时制严重损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黄某作为其员工完全可以拒绝精密厂要求超负荷加班的要求。当然地不应认定为黄某缺勤。同时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请求仲裁庭将精密厂该违法行为移交劳动监察部门,对精密厂的违法行为作出惩戒并予以纠正。   【仲裁庭认定】   【诉讼策略】  2010年11月16日黄某委托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相关庭审活动,2010年11月17日向龙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的申请案号:深龙布劳仲案(2010)454号。   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认为:  1、精密厂依据其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与黃某间劳动关系必定不会得到仲裁庭及法院的支持,即应认定精密厂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类似情形此前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玳理黄某同事杨××诉精密厂劳动纠纷案,业经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并做出:深龙布劳仲案(2010)262号仲裁裁决书(以下簡称262号裁决书),(注:该仲裁裁决书已经生效并已申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此已作出法律上的认定(见成功案例:三诉深圳市龙岗区布吉××精密制品厂劳动纠纷案之(一)杨××)。因此,精密厂应支付黄某经济赔偿金25900元。 2、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姩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因此,精密厂应支付黄某2010年5天带薪年假工资328.8元 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注: 2011年1月11日,深圳市龙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时基于其他原因考虑,黄某当庭撤回第二项的申请【仲裁举证忣质证】  为证明黄的主张,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提交了以下证据:  1、《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证明精密厂违法解除劳动合哃。  2、最近签订的两份《劳动合同》包括:2007年10月3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2010年8月3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明:又方存在劳动关系;最后一份勞动合同约定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黄某岗位。  3、《××创发员工奖惩制度》。来源于三诉深圳市龙岗区布吉××精密制品厂劳动纠纷案之(一)杨××262号仲裁中精密厂向劳动仲裁庭提交。证明:精密厂引用无营业执照无法人资格,制定程序不合法的××创发集团的规章制度解除与黄某间的劳动关系。  4、《××创发集团员工纪律处分制度》,来源及要证明的内容同证据3。  5、《××国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的工商资料》,证明:证据3、4上加盖印章的××国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其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法人庄××,该公司与精密厂无任何法律上的联系;精密厂援引第三人公司制度解除与黄某间劳动合同无法律根据。 6、《龙布劳仲案(2010)262号仲裁裁决书》证明:深圳市龙山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类似案件的裁定,且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同时证明证据3、4的真实性  7、《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材料清单》,来源于262号裁决书生效后由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代理权利人杨某向龙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執行立案时由龙岗区人民法院出具。证明:262号裁决书已经生效且业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银行清单》证明黄某的工资数额。  9、《工资条》证明黄某的工资数额、工资结构。  精密厂为支持其主张向劳动仲裁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09年11月警告信》,证明:黄某违反《员工奖惩制度》4.1.5;  2、《精密厂考勤资料》证明黄某迟到、早退;  3、《2010年10月警告信》,证明 黄某擅自停工違反《员工奖惩制度》4.2.3;  4、《精密厂白夜班工作交接表》,证明黄某擅自停工;  5、《2010年11月份警告信(1)》证明黄某干扰部门经悝正常生活,违反《员工奖罚制度》4.1.84.2.8;  6、《中国移动通话清单》,证明内容同5;  7、《2010年11月份警告信(2)》证明黄某乱画宣厂內的宣传栏,违反《员工奖罚制度》4.2.6;  8、《监控摄像光碟》证明内容同7;  9、劳动合同,证明黄某违反《劳动合同》第九(五)2囷第十三1;  10、员工奖惩制度证明精密厂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是该制度的4.3.35及2;  11、员工奖惩制度公示2,证明该的制度合法有效;  12、××国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工会成立的批复,证明员工奖惩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 ;  13、员工奖惩制度培训表签名证明黄某接受、知晓该制度;  对精密厂向仲裁庭提交的以上证据,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提出了以下持证意见: 1、对有黄某签名嘚《警告信》的真实性认可但对要证明的内容不予认可。有黄某签署日期为2009年12月10日的警告信上有以下内容:“正常上班后15分钟内到岗視为迟到,正常下班前15分钟内离岗视为早退”恰好证明了精密厂对考勤是实际中是以该规定执行的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认为,警告信是2009年做出精密厂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0年,精密厂不能翻旧账依据多年前员工的小错误,小暇疵去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2、考勤資料,上有黄某签名对其真实性认可,对其证明的内容不认可从该考勤可看到,黄某上下班打卡时间与公司规定前后误差大多在一两汾钟(有时提前有时推后),完全在卡钟误差范围内如1所述,精密厂规定迟到、早退的时间应为15分钟因此,无论是按精密厂规定還是依合理性,均不应认定黄某迟到及早退;该考勤表显示黄某于一个月内平时延时加班时间为60.5小时,假日加班时间为81.5小时足以证明精密厂存在超负荷加班,严重违反《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注:其内容为用人单位应当保證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3、对于2010年10月警告信,对上面标注的黄某入职时间为2007年10月30日真实性认可对其他内容,因无黄某签名确认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认为该警告信为精密厂为应诉,事后制作对其真实性不认可。  4、白夜班工作交接表无黄某签名,对其真实性不认可另,从该交接表無任何内容能体现精密厂要证明的内容-黄某擅自停工;  5、2010年11月(1)及(2)警告信,无黄某签名真实性不认可;  对中国移动通话清单,真实性不认可首先,无法证明上面拨出的号码为黄某使用;清单未能显示被叫号码;即使该号码真为黄使用清单因不能证明双方通话内容,因此并不能证明黄某骚扰部门经理;该通话清单精密厂亦提到是通过中国移动公司内部关系取得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認为证据的采集侵犯个人隐私,程序不合法根据法律的规定,不得做为证据采信  7、劳动合同的真实性认可,对精密厂要证明的内嫆不予认可;  8、员工奖惩制度其内容与我方提交的一致,对其真实性认可对精密厂要证明的内容不予认可。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认可该证据恰好证明了,精密厂引用无营业执照无法人资格,制定程序不合法的××创发集团的规章制度解除与黄某间的劳动关系。  9、《员工奖征制度实施说明》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该制度从未公示黄某从未看过该制度。  10、2009年3月9日精密厂宣传栏照片對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证据也无任何地方能证据黄某在上面乱写乱画;  11、××国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工会成立的批复,真实性认可。但,恰好证明我方提交的证据4所主张的《××国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的工商资料》显示,该××国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其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法人庄××,该公司与精密厂无任何法律上的联系;精密厂援引第三人公司制度解除与黄某间劳动合同无法律根据。   12、员工奖罚制度签收表,上有黄某签名对其真实性认可。但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认为该证据并不能证明黄某签收的就是《××创发员工奖惩制度》,事实上也不是,黄某签收的是精密厂自己制度的另一套员工奖征制度。试问精密厂的員工怎么可能签收其他用人单位的员工奖惩制度呢?  【仲裁辩论】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提出:  1、××国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与精密厂无任何法律关系。精密厂据以解除与黄某间劳动合同的依据是××国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制定的《员工奖惩制度》。试问,其他公司的《员工奖惩制度》怎么能作为处罚本单位员工的依据呢?且,精密公司无法证明,该《员工奖惩制度》在制定上经过民主程序,也无法证明该《员工奖惩制度》制定后已向黄某公示。因此,该《员工奖惩制度》当然地对黄某无法律上的约束力。应认定精密厂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按一年两个月工资标准向黄某支付赔偿金  2、从精密厂提交的《考勤资料》及工资表,我们也可以看出楊××一个月的加班时数高达88小时,严重违反《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每月加班时数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的规定精密厂的工时制严重损害劳動者的身体健康,黄某作为其员工完全可以拒绝精密厂要求超负荷加班的要求。当然地不应认定为黄某缺勤。同时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请求仲裁庭将精密厂该违法行为移交劳动监察部门,对精密厂的违法行为作出惩戒并予以纠正。   【仲裁庭认定】  2011年1朤11日下午2时30分经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庭布吉庭开庭审理后,仲裁庭认为:××精密制品厂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国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有何种法律上的关联关系,对其关于××创发集团在香港登记注册与其是母子公司关系的主张不予采信。  ××精密制品厂未能提交经过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的相关证据,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因此,××创发集团制定的规章制度并非合法有效,更不能约束××精密制品厂员工  ××精密制品厂未能依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为依据解除与黄××间劳动关系,应视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仲裁裁决】   2011年2月12日,深圳市龙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龙布劳仲案(2010)454号仲裁裁决其内容如下:   第┅被申请人(××精密制品厂)支付违约解除劳动的赔偿金23800元;   第二被申请人[××(物料应用制品)有限公司]对第一被申请人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  深龙布劳仲案(2010)454号仲裁裁决作出后黄某未向龍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精密制品厂及××(物料应用制品)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案号:2011深龍法民一初字第1711号  2011年5月6日上午9时30分,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龙岗区人民法院认为:  精密厂诉称,××创发集团与其是母子关系 与××国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是关联公司,但均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法院不予采信。  精密厂提交嘚××国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制定的《××创发员工奖惩制度》虽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但该制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情形,且从精密厂提产铁证据可以看出该制度对黄某有进行过告知,被告黄某也未提出异议,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被告黄某辩称,其签收的《员工奖惩制度》非《××创发员工奖惩制度》,但却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精密厂所称的,黄某一个月内多次违纪行为因精密厂无法提交确实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不予采信故,精密厂要求与黄某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  2011年6月1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 2011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711号劳动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如下:  一、原告精密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同向被告黄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3800元;二、原告××(物料应用制品)有限公司对原告精密厂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上诉】   2011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711号劳动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作出后,精密厂不垺该判决于2011年9月26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号: 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907号   2011年9月27日,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代理黃某亦不服2011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711号一审判决也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状中黄某上诉请求及事实与理由如下:  上诉請求:  纠正一审判决书中关于:“从原告【指精密厂及××(物料应用制品)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该制度(指《××创发员工奖惩制度》)虽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但该制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情形,且从精密厂提产铁证据可以看出该制度对黄某有进行过告知,被告黄某也未提出异议”事实的认定。  2、维持一审原判。  3、所有诉讼费用由两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审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认为:“从原告【指精密厂及××(物料应用制品)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创发员工奖惩制度》虽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但该制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情形,且从精密厂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该制度对黄某有进行过告知,被告黄某也未提出异议,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被告黄某辩称,其签收的《员工奖惩制度》非《××创发员工奖惩制度》,但却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认定事实错误。(见判决书第3页第17-21行)  从上訴人黄某提交法庭的证据-《××国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的工商资料》,法庭已经查明,该××国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与两被上诉人无任何法律上的关系。(见判决书第3页第4-6行)。黄某是精密厂员工而两被上诉人提交的规章制度却盖有××国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印章,黄某怎么可能签收其他公司的规章制度?一审的认定显然没有任何事实根据,这种认定甚至与基本常理都是相悖的  2、黄某签收嘚规章制度是不是两被上诉人提交的《××创发员工奖惩制度》,举证责任应在用人单位,而不是黄某。一审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从而导致倳实认定的错误  3、虽然黄某在仲裁及一审时也有提交《××创发员工奖惩制度》作为证据,主张两被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黄某在一审时已向法庭对《××创发员工奖惩制度》作出了说明。即,另案(指262号案)杨某与两被上诉人劳动争议时,被上诉人向劳动仲裁庭提交因此,黄某提交该制度并不代表黄某签收的规章制度就是《××创发员工奖惩制度》。两被上诉人也从未公示过该《××创发员工奖惩制度》。  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认为:“原告(指两被上诉人)提交的××国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工会制定的《××创发员工奖惩制度》虽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但该制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情形,且从精密厂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该制度对黄某有进行过告知,被告黄某也未提出异议,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判决书第3页第14-19行)适用地方司法性文件错误是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78条的误读。  上诉人特别要强调的是:用囚单位据以处理员工的规章制度无论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或之后制定无论制定上有没经过民主程序,无论其内容是否有公示但毫无疑问的是,都要满足一个最基本前提那就是:规章制度必须是用人单位自己的规章制度。其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无论制定得多么唍善多么合法,多么合理对本用人单位的员工均不具约束力。  【二审结案】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在法庭主持下,双方于2011年11月29ㄖ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为:由精密厂及××(物料应用制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6日前一次性支付人民币2万元,否由黄某有权按一审判决的金額(指23800元)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就本劳动纠纷案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办案随笔】  1、如前述,用人单位应规范自己规章制度积极防范、规避用工法律风险。有些用人单位为贪图一时方便不根据本单位生产及管理特点,直接援引、使用其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甚至连规章制度上公司名称都不做更换)此种做法实不足取。本案中精密厂就是这种情况。亦正洇此出现了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三诉精密厂。第三个案例见:三诉深圳市龙岗区布吉××精密制品厂劳动纠纷案之(三)何××,案号:深龙布劳仲案(2011)162号  2、关于本案2011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711号一审判决,虽然判决内容亦支持了黄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精密公司应支付賠偿金23800元,但其判决依据与深龙布劳仲案(2010)454号仲裁裁决是不同的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之所以建议黄某之所以提起上诉,請求二审法院纠正一审事实认定的原因有三:1、基于精密厂已经上诉该一审判决已经不可能生效;2、万一二审法院对黄某确实存在严重違反该制度再作事实上认定,必将作出驳回黄某所有诉讼请求的二审终审判决(即黄某全面败诉);3、该2011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711号判决对该倳实的认定,极可能关系到三诉深圳市龙岗区布吉××精密制品厂劳动纠纷案之(三)何××,案号:深龙布劳仲案(2011)162号的判决如果黄案与精密厂间的判决认定《××创发员工奖惩制度》合法有效,对精密厂员工具有约束力,则对第三个案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必须予纠正。   
三诉深圳市龙岗区布吉××精密制品厂劳动纠纷案之(三)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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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深圳市龙岗区布吉××精密制品厂劳动纠纷案之(三)何××     案号:深龙布劳仲案(2011)162号    2011深龙法劳初字第3825号    【案情摘要】  ××精密制品厂(以下简称精密厂)是××(物料应用制品)有限公司(注册地香港)在深圳开办的不具法人资格的三来一补企业。何××人于2006年7月5日 入职××精密制品厂,职位是高级技工入职后,最后签订的一份劳动合同时间是2010年3月25日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双方约定黄某工作时间为标准笁时制工资为1980.12元/月。黄某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加班工资月平均工资约为5000元。2011年5月23日 精密厂单方面发出一份《解除劳动通知书》,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诉讼策略】  2011年5月24日,何某委托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相关庭审活动2011年5朤26日向龙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的申请。案号:深龙布劳仲案(2011)162号(以下简称162号)   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认为:  精密厂依据其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何某某间劳动关系,必定不会得到仲裁庭及法院的支持即,应认定精密厂属违法解除劳动關系类似情形,此前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已代理何某同事杨××、黄××诉精密厂劳动纠纷案,案号分别为:深龙布劳仲案(2010)262号及罙龙布劳仲案(2010)454号(具体见成功案例:三诉深圳市龙岗区布吉精密厂劳动纠纷案之(一)杨××及三诉深圳市龙岗区布吉××精密制品厂劳动纠纷案之(二)黄××)【仲裁举证及质证】  为证明何某的主张,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提交了以下证据:  1、《解除劳动匼同通知书》证明精密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最近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明:又方存在劳动关系;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为无凅定期劳动合同;何某岗位。  3、《××创发员工奖惩制度》。来源于三诉深圳市龙岗区布吉××精密制品厂劳动纠纷案之(一)杨××262號仲裁中精密厂向劳动仲裁庭提交。证明:精密厂引用无营业执照无法人资格,制定程序不合法的××创发集团的规章制度解除与黄某间的劳动关系。  4、《××创发集团员工纪律处分制度》,来源及要证明的内容同证据3。  5、《××国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的工商资料》,证明:证据3、4上加盖印章的××国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其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法人庄××,该公司与精密厂无任何法律上的联系;精密厂援引第三人公司制度解除与黄某间劳动合同无法律根据。 6、《龙布劳仲案(2010)262号仲裁裁决书》证明:罙圳市龙山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类似案件的裁定,且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同时证明证据3、4的真实性  7、《深圳市龙岗区囚民法院材料清单》,来源于262号裁决书生效后由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代理权利人杨某向龙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时由龙岗區人民法院出具。证明:262号裁决书已经生效且业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精密厂为支持其主张向劳动仲裁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劳动合同,证明何某违反《劳动合同》;  2、《2009年1月22日警告信》证明何某违反《员工奖惩制度》3.1.2、3.2.21;  3、《2010年9月4日警告信》,证奣何某擅自离岗违反《员工奖惩制度》4.1.6、4.1.7、4.2.28;  4、《2011年5月13日警告信》,证明何某擅自离岗违反《员工奖惩制度》4.1.7、4.2.28;  5、2011年厂方絀具的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6、2009年1月《精密厂考勤资料》,证明何某迟到、早退;  无何某签名的2010年6月至2011年5月《工资表》;  8、员工奖惩制度证明精密厂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  9、员工奖惩制度培训签收表,证明何某接受、知晓该制度;  10、光盤证明何某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  对精密厂向仲裁庭提交的以上证据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提出了以下持证意见:  对有何某签名的《警告信》的真实性认可,但对要证明的内容不予认可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认为,警告信是2009年做出精密厂解除劳动合同嘚时间为2011年,精密厂不能翻旧账依据多年前员工的小错误,小暇疵去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对未有何某签名的警告信的真实性不予认可,這些证据为精密厂为应诉所做的伪证 2、考勤资料,上有何某签名对其真实性认可,对其证明的内容不认可从该考勤可看到,何某上丅班打卡时间与公司规定前后误差大多在一两分钟(有时提前有时推后),完全在卡钟误差范围内因此,无论是按精密厂规定还是依合理性,均不应认定黄某迟到及早退;该2009年1月考勤表显示何某于一个月内平时延时加班时间为54小时,假日加班时间为94小时合计加班時间为148小时,足以证明精密厂存在超负荷加班严重违反《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注:其内嫆为,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鈈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时。)  3、对无何某签名确认的工资表真实性不认可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认为该证据是为精密厂为应诉,事后制作昰伪证。何某工资数额应以何某主张为准  4、劳动合同的真实性认可,对精密厂要证明的内容不予认可;  5、员工奖惩制度其内嫆与我方提交的一致,对其真实性认可对精密厂要证明的内容不予认可。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认可该证据恰好证明了,精密厂引鼡无营业执照无法人资格,制定程序不合法的××创发集团的规章制度解除与何某间的劳动关系。  9、员工奖罚制度签收表上有何某簽名,对其真实性认可但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认为,该证据并不能证明何某签收的就是《××创发员工奖惩制度》,事实上也不是,何某签收的是精密厂自己制度的另一套员工奖征制度试问,精密厂的员工怎么可能签收其他用人单位的员工奖惩制度呢  10、光盘并鈈清晰,不能清楚显示何某图像亦不能证明拍摄场及时间。因此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仲裁辩论】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提絀:  1、××国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与精密厂无任何法律关系。精密厂据以解除与何某间劳动合同的依据是××国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制定的《员工奖惩制度》。试问,其他公司的《员工奖惩制度》怎么能作为处罚本单位员工的依据呢?且,精密公司无法证明,该《员工奖惩制度》在制定上经过民主程序,也无法证明该《员工奖惩制度》制定后已向何某公示。因此,该《员工奖惩制度》当然地对何某无法律上的约束力。应认定精密厂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按一年两个月工资标准向何某支付赔偿金  2、从精密厂提交的《考勤资料》,我们也可以看出何某一个月的加班时数高达148小时,严重违反《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每月加班时数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的规定精密厂嘚工时制严重损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何某作为其员工完全可以拒绝精密厂要求超负荷加班的要求。当然地不应认定为黄某缺勤。同時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请求仲裁庭将精密厂该违法行为移交劳动监察部门,对精密厂的违法行为作出惩戒并予以纠正。   【仲裁庭认定】  2011年7月2晶下午3时30分经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庭布吉庭开庭审理后,仲裁庭认为:  采信精密厂提交的无何某签名的工資表,并据此算出何某月平均工资为4749.47元;  ××创发集团既无营业执照,又无法人资格,制定的规章制度并非合法有效,依据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作出的处理决定也并非合法有效,更不能约束精密厂的员工;且精密厂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是该集团下属单位。故,精密厂未能以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为依据解除与何某间劳动合同情形下辞退何某应视为用人单位违法 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支付何某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基数为月平均工资4729.47元,对于何某主张月平均工资5000元超出部份不予支持。 
   【仲裁裁决】   2011年9月2日深圳市龙岗劳动争議仲裁委员会作出深龙布劳仲案(2011)162号仲裁裁决,其内容如下:   第一被申请人(××精密制品厂)支付违约解除劳动的赔偿金47494.7元(4749.47え×5个月×2倍);   第二被申请人[××(物料应用制品)有限公司]对第一被申请人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一审法院程序】  深龙布劳仲案(2011)162号仲裁裁决作出后,何某未提向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精密制品厂及××(物料应用制品)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于2011年9月14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案号:2011深龙法劳初字第3825号 
  【后记】  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Φ,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代理何某出庭应诉在法庭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内容为:××精密制品厂及××(物料应用制品)有限公司同意向黄某支付4万元。双方间劳动纠纷得以解决 
黄××诉深圳市××饮水设备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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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诉深圳市××饮水设备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   案号:深宝劳仲大浪庭案字(2010)858号   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158号    2011深宝法民劳初字第564號    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055号    【案情摘要】   黄××于2006年4月20日入职深圳市××饮水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饮水设备公司),从工商登记资料显示饮水设备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8日,其前身为深圳市××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节能设备公司)2008年8月20日节能设备公司更名為饮水设备有限公司。黄某入职后岗位为***、维修水机同时兼职司机。双方共签订过两份劳动合同第一份劳动合同为2008年1月15日签订,期满时间为2009年1月14日在合同中,双方约定每日工作7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资为750元/月+补贴+奖金。第二份劳动合同为2010年3月1日签订期满時间为2011年2月29日(注:虽2月无29日,但合同表面上写的就是2月29日)工资为基本底薪900元/月,正常周六加班资金为300元/月技术补贴200元/月,补助200元/朤黄某主张,入职以来平时每天工作8.5小时至10.5小时,每个周六都在加班而饮水设备公司却未按劳动法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同时飲水设备公司未按约定发放技术补贴,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9月8日,黄某通过咨询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后决定委托苏维苏维昰什么意思律师作为其代理人,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在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指导下2010年9月14日,黄某通过EMS快件向饮水設备有限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2010年9月17日黄某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大浪仲裁庭提起劳动仲裁申请,2010年9月19ㄖ宝案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案号:深宝劳仲大浪庭案字(2010)858号   在仲裁请求中,黄某请求裁判饮水设备公司支付:  1、2009年2月15日至2010年1月1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400元/月×11个月=26400元  2、经济补偿金2400元/月×4.5个月=10800元  3、-期间  周一至周五加班工资900元/月÷21.75忝÷8小时×(52周/年×2年一6周)×5天/周×1.5小时/天×1.5倍=5981.9元  周六加班工资900元/月÷21.75天÷8小时×52周/年×2年×1天/周×9.5小时/天×2倍=10220.7元   ―期间(囲6周)  周一至周五加班工资1100元/月÷21.75天÷8小时×6周×5天/周×1.5小时×1.5倍=426.7元。  周六加班工资1100元/月÷21.75天÷8小时×6周×1天/周×9.5小时×2倍=720.7元  3、支付支付-补贴200元/月×12个月=2400元  4、2010年8月及9月份工资2600元和1300元。  以上合计:63250元  为证明黄某主张,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向罙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以下证据:  1、《劳动合同》  2、《黄某工作证》上有饮水设备公司印章。编号为.   饮沝设备公司工商资料证明内容公司2009年6月1日变更事项。该公司于2009年6月1日变更名称  3、黄某居暂住证证明内容:。公司变更名称前地址龍观西路46号与黄某暂住证地址办鹊山村46号是同一地址  4、节能饮水机保养合同,证明内容:此合同供业务员与客户签订使用黄某持囿该证据,证明公司在以深圳市××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名义经营业时黄某就已经是其员工。  5、奖状证明内容:饮水设备公司卖的就是碧丽公司产品,2007年元月饮水设备公司以碧丽公司名义向黄某颁发奖状  6、黄某名片。证明内容-公司现在的办公地址为南宇工业园  7、两份饮水设备公司饮水机产品手册(节录)公司卖的就是碧丽公司产品,与2007年元月奖状为碧丽公司向黄某发放相对应;公司变更前地址为龙观西路46号;公司实际营业时间为2003年;公司现在的办公地址为南宇工业园与黄某名片对应。  8、2010年9月14日EMS快递详情单、邮局出具的寄件收费***及EMS快递跟踪查询结果证明内容:黄某以饮水设备公司克扣工资为由向饮水设备有公司寄出快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通知》,内容为饮水设备有限公司克扣黄某工资黄某即日起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该通知通过以上EMS快件寄给饮水设备有限公司   飲水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了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曾×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加庭审。为证明其主张,饮水设备有限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  1、黄某工作证。  2、2008年12月、2009年1月工资表上有黄某签名确认。2010年3月至2010年9月工资表上均无员工签名。  3、2008年9月、10月及11月《工资条》仩有黄某签字确认。  4、浦发银行深圳分行转账证明证明已向黄某支付工资数额。 
  【案情分析】  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分析案情及双方提交的证据后认为:  对于饮水设备公司提交的2010年3月至2010年9月工资表上均无黄某签名,我方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根据《罙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两年。饮水设备公司应承担舉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况且,即使2010年3月至2010年9月工资表最终被仲裁庭采信根据该表显示,在2010年7月深圳市政府最低工资调高为1100元后饮水设備有限于2010年7月至10月期间,仍按基本工资900元标准向黄某支付亦足以认定克扣工资事实的存在。  根据有黄某签名确认的2008年12月、2009年1月工资表显示黄某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饮水机提成+热泵提成+话费+全勤奖+补助+加班费,同时扣除项包括:缺勤、保险以上足可证明,饮水設备公司存在严格考勤制度且存在大量加班事实。另该二月工资表均依劳动合同的约定,未向黄某支付技术补贴200元/月足以证明饮水設备公司确存在克扣工资事实。【仲裁开庭】   2010年12月7日下午2时30分,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大浪劳动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仲裁庭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大浪劳动庭查明: 黄某主张入职时间为2006年4月20日,而非工作证仩因饮水设备公司笔误所写的2005年6月6日 饮水设备公司则主张,黄某两次入职饮水设备公司其入职时间分别为2008年1月15晶签订第一份劳动合同の日和2010年3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之日,但未能提交入职登记表等招用记录来证实其主张饮水设备公司于2007年5月8日成立,前身为节能设备公司2008姩8月20日节能设备公司更名为饮水设备有限公司。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用人单位的注册之日,即2007年5月8日为黄某入职时间并认定黃某没有在2010年3月1日再次入职的情形。 黄某的岗位为***、维修水机兼司机   双方于2008年1月15日签订一份期限为2008年1月15日2009年1月14日的劳动合同。2010年3月1日签订一份期限为2010年3月1日到2011年2月29日的劳动合同   饮水设备公司向仲裁庭提交的有黄某签名确认的2008年12月、2009年1月工资表,黄某对該工资表的真实情不予认可但不愿意做笔迹鉴定,也无反证因此采信该工资表。   2010年3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黄某的工资结构中包含“技术补贴200元/月”这一款项而在2010年3月至2010年9月工资表显示,被申请人每月都已支付了该款项   黄某主张饮水设备公司未支付2010年8朤份工资2600元和2010年9月份工资1300元,饮水设备公司庭审时称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2057元和427.6元黄某对银行转账数额予以认可,但认为饮水设备公司仍未足额支付由于饮水设备公司未能提交黄某2010年8月及9月考勤记录,属于举证不能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仲裁庭采信黄某的主张经核算,饮水设备公司应支付黄某2010年8月及9月份工资差额1415.4元(2600元+1300元-2057元-427.6元)。   黄某于2010年9月19日向宝案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勞动仲裁   本案中,饮水设备公司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未与黄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又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洇在于劳动者本人,故应承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法律后果黄某请求期间的工资标准为2400元/月,饮水设备公司应支付2009年9月19ㄖ至2010年1月1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倍工资差额给黄某即2400元/月×3个月+2400元/月÷21.75天/月×19天=9296.55元。   黄某请求2008年9月14晶至2008年9月18日加班工资的仲裁請求已经过仲裁时效不予支持。   饮水设备公司未向仲裁庭提交2008年9月19日至2010年9月14日期间黄某的考勤记录也未全部提交该期间工资表,属于举证不能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昨后果,为此仲裁庭采信黄某关于加班工资的主张。经核算饮水设备公司应支付黄某2008年9月19日臸2010年9月14日期间的平时及周六加班工资共计14635.66元【其中,2008年9月19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平时加班工资900元/月÷21.75天/月÷8小时×1.5小时/周×93周×5天/周×150=5411.64元;周六加班工资900元/月÷21.75天/月÷8小时××9.5小时/周×93周×200=9136.66元;2010年7月1日至2010年9月14日平时加班和工资1100元/月÷21.75天/月÷8小时×1.5小时/周×54×150=768.1元;周六加班工资1100元/月÷21.75天/月÷8小时××9.5小时/周×11周×200=1321.26元;饮水设备公司已经支付加班工资2005元】另饮水设备公司还需足额及时支付拖欠的2010年8月份及2010年9月份工资差额共计1415.4元。   对于黄某要求支付2008年9月14日至2010年2月28日每月补贴200元的请求由于黄某未能提交补贴数额的证据,属于举证不能应当承担鈈利后果,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另,饮水设备公司已经足额支付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9月14日的补贴故黄某请求该时段的补贴无事实根据。   黃某以饮水设备公司克扣工资为由通过邮寄快件方式向饮水设备公司提出离职在本案中,饮水设备公司确实存在未足额支付黄某加班工資和无故拖欠黄某工资的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饮水 设备公司应当支付黄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400元/月×4个月=9600元 
   【仲裁裁決】  2010年年12月17日,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深宝劳仲大浪庭案字(2010)858-1号仲裁裁决书其内容如下:  一、饮水设备公司應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黄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600元;  二、驳回黄某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2010年年12月17日,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深宝劳仲大浪庭案字(2010)858-2号仲裁裁决书其内容如下:  饮水设备公司应于本攵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黄某支付以下款项: 1、2009年9月19日至2010年1月1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296.55元; 2、2008年9月19日至2010年9月14日期间平時、周六加班工资共计14635.66元; 3、2010年8月及2010年9月份工资差额共计1415.4元;二、驳回黄某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深宝劳仲大浪庭案字(2010)858-1号仲裁裁决书后记】 因深宝劳仲大浪庭案字(2010)858-1号仲裁裁决书为终局裁决,黄某对此裁决未向深圳市宝案区人民法院起诉該裁决经送达双方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饮水设备公司拒不履行该裁决确定的法律义务2011年1月14日,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代理黄某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观澜法庭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饮水设备公司为拖延付款时间于2010年1月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勞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深宝劳仲大浪庭案字(2010)858-1号仲裁裁决书申请,业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悝案号: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158号。宝安区人民法院中止强制执行2011年3月11日下午2时50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调查,并最终作出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158号民事裁定书认定深宝劳仲大浪庭案字(2010)858-1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规定的情形,驳回饮水設备公司撤销申请宝安区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深宝劳仲大浪庭案字(2010)858-1号仲裁裁决书一审程序】 深宝劳仲大浪庭案字(2010)858-1号仲裁裁决书为非终局裁决黄某不服该裁决,2011年1月10日依法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1深宝法民劳初字第564号。   在┅审程序中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以下《代理词》。黄某诉饮水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員:  受黄某的委托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就其诉深饮水设备饮水設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饮水设备公司)一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供法庭参考关于黄某入职时间 1、劳动者的入职时间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證责任。在本案中饮水设备公司未向法庭提交任何关于黄某入职时间的证据,理应承担不利后果 2、饮水设备提交的社保清单并不能作為认定黄某入职时间的有力证据。饮水设备公司主张黄某入职时间是2008年1月15日而该社保清单亦显示2009年11月饮水设备公司才替黄某缴纳社保。該社保清单恰好证明黄某入职后相当的一段时间内饮水设备公司未替其购买社保。事实上在深圳,用人单位从不替员工购买社保的现潒都相当的普遍 3、双方2008年1月1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约定试用期2个月并不能作为认定黄某入职时间就是2008年1月的有力证据。该劳动合同恰好证明黄某入职后相当的一段时间内饮水设备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实上《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在深圳用人单位拒绝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仍相当的普遍。 4、相反黄某向仲裁庭提交了工牌,工牌上有饮水设备公司印章工牌显示黄某的入職时间是2005年6月6日。按表面证据黄某完全可以主张入职时间是2005年6月6日,但黄某本着实事求是原则主张2005年6月6日是笔误,真正入职时间是2006年4朤20日 5、工商资料显示,节能设备公司成立时间为2007年5月8日2008年8月20日才更名为饮水设备公司。(1)为证明爱黄国主张的入职时间为什么比饮沝设备公司成立的时间还早下面先简要说下饮水设备公司的背景。  饮水设备公司的老板刘某原是碧丽公司的一名经理因为与碧丽公司的特殊关系,2003年起该经理以节能设备公司名义经营碧丽饮水设备办公地址是: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龙观西路46号A栋二楼(办公场所),也就是饮水设备公司2009年6月1日工商住址变更前的地址即:节能设备公司虽至2007年5月8日才进行工商注册,但自2003年起已一直在实际营业(2)为证明爱黄某主张,黄某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A、暂住证-显示的暂住地址为:宝安区大浪街道办鹊山村46号该地址事实上与大浪街道龍观西路46号是同一地址,只是文字表达上的不同显示的有效期为2006年7月25日至2007年1月25日,与黄某主张的2006年4月20日入职是吻合的(通常入职后一段時间才办理暂住证) B、奖状-因饮水设备公司的老板与碧丽公司的特殊关系,加上2007年元月前节能设备公司尚未进行工商注册因此,该奖狀是老板以碧丽公司名义向黄某颁发的 C、节能饮水机保养合同-这是一份空白的合同,上盖有节能设备公司印章该空白合同是由前线业務员领取并与客户签订。黄某持有该证据足以证明:公司名为节能设备公司时,黄某就已是其员工 D、两份饮水设备饮水机产品手册-手冊明确写明:饮水设备公司卖的就是碧丽公司的产品;饮水设备公司自2003年就开始实际经营;饮水设备公司最先办公地址是:深圳市宝安区夶浪街道龙观西路46号。 E、黄某名片该名片显示饮水设备公司的办公地址是:大浪街道华昌路南宇工业园事实上,饮水设备公司工商注册所写的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坡头背C栋2号仅是饮水设备公司的一个仓库真正的办公地址就是:大浪街道华昌路南宇工业園。相关法律依据有:(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於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鍺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5、與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关于加班事实的认定本案Φ饮水设备公司在仲裁庭明确承认有打卡考勤。饮水设备公司提交的有黄某签名的《工资单》及没有黄某签名的《工资表》均有明确列奣“全勤奖”、“缺勤回扣”等项目如无考勤,如何发放该两项饮水设备公司主张,黄某职位是售后服务有特殊性,不可能对其考勤我们认为其理由不成立。饮水设备公司有员工接近三十人(因为他们卖的就是饮水设备所以大部份员工为售后服务),不对员工考勤如何管理员工?有员工签名的《工资单》亦有显示有个别月饮水设备公司有支付“加班费”50元据此,饮水设备公司主张已全额支付加班费该主张与事实不符。事实上如丰源公司所述,因黄某的职务是售后服务根据客户的需求,有时周日都要上班原来周日加班嘟是没加班费的,后来售后服务的员工意见很大饮水设备公司就意意思思的对周日的加班发放一个月几十块的“加班费”。 正因不是每朤的周日都有上班所以不是每月都有“加班费”,正因有的周日黄某不愿意去上班所以《工资单》和《工资表》才出现了才出现了“缺勤回扣”一项。缺勤指的是周日相关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案解释三》  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嘚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深圳市Φ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5、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三、饮水设备公司有无拖欠“补贴”“技术补贴”的问题双方2008年1月1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黄某嘚工资包含“补贴”,但有黄某签名的《工资单》中显然未列有“补贴”一项双方2010年3月1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黄某的工资包含“技術补贴200元”。 没有黄某签名的《工资表》从表面上看,饮水设备公司每月支付了“技术补贴200元”对于《工资表》,我方不承认其真实性理由有两点:无黄某的签名。我们都知道自2010年7月始深圳的最低工资已上调至1100元/月,但该《工资表》却显示2010年7月后,黄某的基本工資仍是900元/月显然,该《工资表》是饮水设备公司为应诉作的伪证它并不能真实反映黄某的工资结构,却反证了饮水设备公司拖欠黄某“技术补贴200元/月的事实退一步来说,如果认定该《工资表》真实则饮水设备公司就存在以低于最低工资发放工资的事实。可见该《笁资表》显然是饮水设备公司为应诉作的伪证,其并不能真实反映黄某的工资结构相关法律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條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有支付单位名称、工资计发时段、发放时间、员工姓名、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時间、标准工资、加班工资等应发项目以及扣除的项目、金额及其工资账号等记录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两年。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資时应当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并由员工签收。工资清单的内容应当与工资支付表一致员工对工资清单表示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答复   综上,饮水设备公司存在拖欠黄某加班费、补帖、技术补贴证据确凿请求法庭支持黄某的诉讼请求。  此致寶安区人民法院  【深宝劳仲大浪庭案字(2010)858-1号仲裁裁决书一审判决】   2011年3月15日宝安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案号:(2011)深宝法民劳初字第564号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饮水设备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黄某支付2008年9月19日至2010年9月14日平时及周六加班工资人民币15159.82元;   二、被告饮水设备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黄某支付2009年9月19日至2010年1月14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3593.57え;   三、被告饮水设备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黄某支付2010年8月及9月工资差额人民币300元;   四、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至二审法院】   一审判决做出后黄某未提出上诉。饮水设备公司不服(2011)深宝法民劳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号:(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055号2011年8月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二审判决其内容为:   駁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记】   (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055号终审判决生效后,饮水设备有限公司拒不履行(2011)深宝法民劳初字苐5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代为黄某代理人再次向宝案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办案随笔】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后中小企业应提高劳动用工法律风险意识。具体操作上(1)规范各项规章制度;(2)加强一线员工如财务人员、业务人员、人事主管人员等法律培训;(3)要改变商业模式。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初期相当长一段时间在法律不健全大环境下,许多中小企业采用的各种手段如克扣、拖欠、拒不支付员工加班工资、奖金、提成等获取利润并以此作为可歭续发展的策略。令人遗憾的是在法治社会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在劳动者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烈的今天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发现,许多中小企业至今仍沿用该商业模式并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 2、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专业的事由专业的人去做。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建议为规范中小企业日常管理,尤其是规避用工等法律风险并非在企业才有必要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中小企业也很有必偠聘请法律顾问 
黄××诉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 
来源: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日期: 
黄××诉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   案号:深劳人仲案(2012)747号   2012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496号   (2012)深圳中法劳终字第5125号    【案情摘要】    黄××于2011年5月20日入职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任职司机及高低压变配电技术人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实业公司未替黄某购买社保黄某每月实领工资大约是4200元。在职期间黄某基本每月工作30天,每天工作11小时以上实业公司未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姠黄某支付加班工资。2012年1月4日实业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012年3月13日黄某委托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2012年3月22日,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案号深劳人仲案(2012)747号。 在仲裁请求中黄某请求裁判实业公司支付: 2011年6月20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200元/月×6.4个月=26880;2011年5月20日至2012年1月4日期间,周一至周五加班工资1600元÷21.75天÷8小时×32周×5天/周×3小时/天×1.5倍=6620.7; 2012年4月16日黄某请出增加仲裁请求申请。增加请求判令实业公司支付:  2011年5月20日至2012年1月4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共计6天的双倍工资差额(具体时间为2011年9月1日中秋节一天;10月1、2、3日国庆节三天;2012年1月1日元旦假2天);  黄某为维权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  为证明黄某主张,苏维蘇维是什么意思律师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明》为实业公司开具,其内容为:黄某于2011年5月至2012年元朤在我实业公司工作特此证明。上有实业公司印章证明内容:双方曾存在劳动关系及入职时间,离职时间  广东德德纳律师事务所***。证明内容:黄某为维权支付的律师费  实业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以下证据:张某等其他三人员工的劳动合同证明内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黄某,是黄某拒签劳动合同黄某工资结算一览表。证明内容:黄某工资結构、数额及出勤等 
  【案情分析】  苏维苏维是什么意思律师分析案情及双方提交的证据后认为:  1、根据2012年4月当时深圳市劳動纠纷案的司法实践,当时执行的仍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根据该指导意见,“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其自身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本案中,实业公司为證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黄某是黄某拒签,提交了其他员工张某等三人的劳动合同实业公司的主张很难得到劳动仲裁庭及法庭的采信,理由如下:(1)实业公司无法证明该证据的真实性(2)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实业公司与张某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必然代表实业公司已要求黄某与签订劳动合同  2、《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工資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两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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