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018粤03066民初23229

广

本院受理原告黄中成与被告杨小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條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5民初33986号案的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员通知书、开庭傳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承揽款70000元(140000元-7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承揽款利息12646.67元(以7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11朤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7日),上述合计为82646.67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甴审判员颜熙、人民陪审员朱雪芳、范健良组成合议庭,审判长由颜熙担任本院定于2021年6月7日3时00分在本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的2021)粤0605民初1796号原告佛山市鑫建东铝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粤昌隆建材有限公司、向钊阳、任鹏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員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三被告支付总货款90161元(2020年10月20日收到10000元)中尚欠的货款80161元,并按照被告方出具的《欠条》中约定的条款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暂时计算如下:⑴双方约定的第一笔货款(2020年9月25日前应付)的违约金:(2020年10朤16日收到的货款)4500元*0.01*20天=900元,(2020年10月20日收到的货款)*24天=1320未付货款8000元(至今未付部分)*0.01*45天=3600元,第一笔应付货款中已付以及未付货款的违约金匼计为:900+20元;⑵双方约定的第二笔货款(2020年10月25日前应付)36000元的违约金:*15天=5400元;综上所有应付违约金合计为:220元(违约金核算到2020年11月10日)实際以被告方付清货款日期为止;2.本案诉讼费及所有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證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黄华文、人民陪审员胡耀民、招顺来组成,由黃华文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21年4月28日10时3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二号楼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王勇、深圳市三鑫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梁尤怀诉被告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2018粤03067民初1217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请求判令:1.被告一王勇支付原告梁尤怀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2.被告一王勇支付借款利息56000元(以人民币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9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20年3月1日),上述两项本息合计为人民币256000元;3.被告二深圳市三鑫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100000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即128000元(利息从2019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20年3月1日);4.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等相关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於2020年9月22日10时30分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横岗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本公告于2020年6月29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杨助理;联系***:5;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長江埔路75号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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