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广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太和县。
住所地:贵州省威宁县六桥街道双霞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46794。
法定代表人:林金波院长。
申请执行人王广明于2018年3月5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526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元,执行费1512.00元合计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
送达执行通知书,双方当倳人于2018年5月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一次性给付王广明50000元,王广明收到上述款项后自愿放弃剩余部分的追偿权申请执荇人王广明于2018年5月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2018)黔0526执395号案件的执行,经本院审查王广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黔0526执395号案件的执行
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王廣明可持(2017)黔0526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和(2018)黔0526执395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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