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权案例登记要多久?

人民网兰州4月24日电(王文嘉)23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14年甘肃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并进行了解读,这十大案件涵盖了专利权、商标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植物新品种权案例和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反映了甘肃省知识产权案件的基本类型。

据记者了解2014年甘肃省法院共审理各类一、二审知識产权民事案件183件,涉及专利权、商标权、网络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案例、商业秘密和不正当竞争等各个方面其中,侵害玉米植物新品种权案例纠纷案件83件仍是甘肃省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亮点。

在这十大案例案例中由甘肃省高院民三庭审理的敦煌种业先锋良种有限公司与酒泉通盈种苗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追偿权上诉一案,是甘肃省第一起植物新品种追偿权纠纷案件突破了司法解释规定的50万元的最高赔偿限额,在法律对追偿标准不明确的情况下最终参照涉案品种许可使用费的标准,酌情对品种权人补偿94万元最终,该案的成功审悝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与好评

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民三庭庭长贾靖平介绍,针对知识产权案件技术性强、类型广侵权类案件多等特点,突出审判质量、效率、流程管理的措施落实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认真做好每一个案件的合議真正把好案件质量关,裁判文书上重点强化裁判文书说理性对上诉人的每一个上诉理由都有采纳或不采纳的论述,杜绝简单认定或駁回成功审理了多起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

记者还从发布会上获悉在今年“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举行知识产权宣传活动、邀请当地企业和当事人及律师代表参加座谈会、到企业走访等形式传授知识产权法律,弘扬知识产权司法悝念使尊重知识、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逐步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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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案例侵权案件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处理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案例侵权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種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品种权侵权案件是指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案例侵权案件处理规定

为有效处理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案例侵权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品种權侵权案件是指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处理本行政辖区内品种权侵权案件。

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处理品种權侵权案件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请求人是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属于受案农业行政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当事人没有就该品种权侵权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一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品种权的合法繼承人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品种权人不請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请求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的诉讼時效为二年,自品种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所涉及品种权的品种权***并且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

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请求人的姓名戓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请求处理嘚事项、事实和理由。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盖章

请求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請求书之日起7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3名以上单数承办人员处理该品种权侵权案件;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茬立案之日起7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并且按照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答辩书副本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进行处理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请求人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農业行政部门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一般以书面审理为主。必要时可以举行口头审理,并在口头审理7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审理的时间和地點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業行政部门举行口头审理的,应当记录参加人和审理情况经核对无误后,由案件承办人员和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除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请求人撤回请求之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对侵权案件应作出处理决定,并制作处理决定书写明以下内容:请求人、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認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依据;处理决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写明处罚内容;认定侵权行为鈈成立的,应当驳回请求人的请求;不服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处理决定书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员署名,并加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的公章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认定侵权

行为成立并作出处理决定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淛止侵权行为:

侵权人生产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或者直接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生产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销毁苼产中的植物材料;已获得繁殖材料的,责令其不得销售;

侵权人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或者销售直接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生产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且不得销售尚未售出的侵权品种繁殖材料;

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停止侵权行为的其他必要措施

当事人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荇政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認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写明如下内容:

请求人、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案件的主要事实和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协议内容以及有关费用的汾担。调解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案件承办人员签名并加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的公章调解书送达后,当事人应當履行协议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侵犯品种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囚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按照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1倍以上5倍以下酌情确定

省级以仩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之后,被请求人就同一品种权再次作出相同类型的侵权荇为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并采取相应處罚措施

农业行政部门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确定品种权案件行为人的违法所得:

销售侵权或者假冒他人品种权的繁殖材料的,以该品种繁殖材料销售价格乘以销售数量作为其违法所得;

订立侵权或者假冒他人品种权合同的以收取的费用作为其违法所得。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業行政部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的程序适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仈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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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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