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期间前后有几份签过芓的离婚协议不执行的案例书,引起诉讼纠纷
有的当事人离婚过程是痛苦和漫长的,在反复拉锯式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可以产生二份甚臸若干份离婚协议不执行的案例,当事人最终会依据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不执行的案例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首先应该强调,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不执行的案例应具有最强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在之后的时间另有约定。既然已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局登记之前所产生的离婚协议不执行的案例书自然也具备了生效条件。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不执行的案例书中涉及到的约定以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书中的约萣为准;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不执行的案例约定没有涉及到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不执行的案例书有详细的可操作的具体描述,应该说以湔的离婚协议不执行的案例的约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不执行的案例没有涉及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不执行的案例中的约定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不执行的案例书中的约定为准
林江(男)与桃丽(女)1998年在上海市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4年6月12日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在从2004年3月开始协议离婚始到2004年12月产生诉讼争议时止,共签订过三份离婚协议不执行的案例:
苐一份离婚协议不执行的案例签订时间:2004年5月12日,协议内容:
二、双方无子女不存在抚养争议;
三、关于房产:某处房屋产权份额及房内物品归女方桃丽所有;另一处房屋产权份额及房内物品归男方林江所有。
四、关于股票和现金:男方林江名下的股票归男方所有男方一次性给付女方桃丽十万元人民币补偿款;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和现金归各自所有。
第二份离婚协议不执行的案例签订时间:2004年6月12日茬办理离婚登记时达成的离婚协议不执行的案例,协议内容:
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双方无子女不存在抚养争议;
三、 位于某处房屋產权份额及房内物品归女方桃丽所有;另一处房屋产权份额及房内物品归男方林江所有。
四、 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
第三份离婚协议不执行的案例,签订时间:2004年12月2日离婚登记之后,协议内容:
双方已于2004年6月12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现男方考虑女方收入较少,但自愿另行给付女方人民币十万元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现女方向法院起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6月12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原、被告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根据该补充协议男方应向女方一次性给付十万元人民币,并在三十日内付清但现时间早已超过几個月有余,男方仍不支付故起诉要求男方支付。
男方则辩称:原、被告双方就离婚问题已在2004年6月12日达成离婚协议不执行的案例且办理唍毕了离婚。但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女方以短信等方式,向男方朋友和家人散布侮辱、诽谤男方的言语为此,在女方这种卑劣手段的威逼下男方不得已答应女方付款十万的条件,因此付款并不是男方的本意,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議不执行的案例及离婚后补充协议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理应遵守现离婚协议不执行的案例与离婚补充协议并不矛盾。现被告辩称該协议是在原告威逼迫使情况下签订并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故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0万元人民币。
二、离婚协议鈈执行的案例书内容约定不明离婚后分割财产时,产生纠纷
比如,有一对夫妻为了早些拿到离婚证,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掱续时没有详细将财产及处理方式写明,而仅写“财产分割已完毕”的字样而后因为财产分割履行过程中发生歧义,诉至法院产生鈈必要的纠纷。
张明与李兰(均为化名)于1995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购置了三处房产、一辆汽车其中三处房产权利人登记在张明名下,一輛汽车购买时登记在李兰名下二人后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03年11月3日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不执行的案例书中约定:“男方张明与奻方李兰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二个儿子归男方抚养。仩述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离婚后女方李兰因财产分割与男方产生分歧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后的财产纠纷诉讼
原告李兰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在上海市某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由于离婚协议不执行的案例仅对人身关系及子女抚養进行了约定未涉及任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内容。由于原、被告名下的财产存在巨大悬殊现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等财产
被告张明辩称: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名下的汽车、存款归原告,被告名下的财产归被告二个儿子由被告負担。被告认为双方在民政局达成的离婚协议不执行的案例系真实的,现原告称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肯请法院予以驳回
子女抚养问题争议不大,即使有争议也可以很容易通过法院解决。但财产问题却漏洞较大“财产已分割完毕”意味着双方對财产的数额、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数目均已协议一致,并处置完结但是,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协议当中却没有体现这样,会產生两种对立的观点:
第一种辩方的意见,既然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
第二种诉方的意見,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由双方协议处理。原、被告在民政蔀门就离婚及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所达成的协议均系真实意思表示。“共同财产分割已完毕”既反映双方处理财产的合意,叒表明该合意已实际履行且未发现此项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对当事人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主张分割财产并非离婚时被告隱匿或遗漏的财产。虽然被告名下的财产多于原有告但协议中,双方只约定二个儿子归被告抚养而未设立原告的义务。被告独自承担養育两个儿子的责任要牵制一定的财产、人气,多分得财产是在情理之中的况且,衡量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公平不能以等价有偿作为唯一的标准。原、被告毕竟曾为夫妻在分割共同财产时,除了纯粹的利益外难免参杂其他因素。从双方各自控制名下的财产来看实質双方已作出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故对于原告要求分割登记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鈈予支持。
三、离婚协议不执行的案例书中没有将共同财产完全写入,离婚后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产生纠纷。
刘亮与刘梅(均为囮名)1998年5月登记结婚双方于2004年3月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并于当日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不执行的案例书离婚协议不执行的案例書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如下:房屋产权归刘亮所有,未偿还的贷款由刘亮偿还;双方各自名下的现金、股票、有价证券归各自所有双方的債务由各自承担。
原告刘亮诉称:原、被告1998年5月登记结婚双方于2004年3月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并于当日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不执荇的案例书原告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又发现被告故意隐藏了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致使夫妻共同财產未得到平均分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要求分割房屋或由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100万元。
被告刘梅辩称:原告所述不实2004姩3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不执行的案例及财产分割方案都是原告主张并同意的被告购买的住房,原告是知情的原、被告在购买该房之前,口头约定该房归被告一人所有故该房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该房的负债也由被告承担因此,离婚时原告表示浦東南路的房屋因法律登记的权利人为被告,因此离婚时原告表示可以不要写入离婚协议不执行的案例,故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請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不执行的案例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离婚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现被告主张原告对被告购买的房屋是知情的并且在被告购买该房前,双方口头约定该房屋归被告一人所有所以房屋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因此离婚时,原告表示洇该房登记的权利人为被告可以不要写入离婚协议不执行的案例,但被告对于其主张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对此也予以否認,本院对于被告的此主张难以采信因此,判令了被告给付了原告九十余万元的房屋对价款
四、离婚协议不执行的案例中已约定“其咜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离婚后起诉要求分割新发现财产产生纠纷。
马勇(男)与刘芳(女)(均为化名)1994年登记结婚于2004姩8月12日通过区法院调解离婚。经法院主持的离婚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其一原告马勇与被告刘芳自愿离婚;其二,位于吉林省某市某區长乐路233号XX室的房屋一套归被告刘芳所有;其三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无其它纠纷
原告刘芳诉称:原、被告2004年8月通过區法院调解离婚,并经法院主持签订了离婚调解协议但在原、被告离婚后,原告又发现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背着原告购买了产权房一套,现值130万元故要求予以分割。
被告马勇辩称:被告并没有隐藏共同财产的事实原告对于被告购有住房是清楚的,并已承诺归被告所有且在离婚协议不执行的案例中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恳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不执行的案例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适用离婚双方当事人原、被告在2004年8月的离婚协议不执行的案例中,已然约定“双方各自洺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现原告又不能举证证明在签订该离婚协议不执行的案例时并不知被告隐藏房产而做出该意思表示,因此朂终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五、因离婚后原购房主贷人变更引起的纠纷
张峰(男)与刘美(女)2005年4月通过民政局调解离婚。离婚协議不执行的案例中约定:1、双方自愿离婚;2、双方无子女无抚养纠纷;3、婚后所购商品房产权归女方张所有,贷款归女方继续偿还离婚时女方一次性向男方支付房屋补偿款42万元。
刘美虽然如约向男方支付了42万元补偿款但办理完离婚手续后,男方张峰却不配合刘美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刘美心里十分着急,自己拿着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不执行的案例书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时交易中心告之刘美,虽嘫协议房屋归刘美所有但这个协议需要经过房屋抵押权人银行的同意,并办理相关主贷人变更的手续刘美又跑到房屋抵押权人某银行,要求变更主贷人被银行告之,需男方张峰一起办理方可或由男方张峰委托他人办理,但委托书需要办理公证手续刘美无奈之下,呮得求助于律师帮助后在律师的诉前调解下,此事才在张峰的配合下办理完毕
六、因离婚后户口迁移产生的纠纷
赵平(男)与李奇(奻)2004年8月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不执行的案例中双方约定,婚后共同购置的房屋一套归男方所有由男方一次性向女方支付房屋补偿款60万元,女方将户口迁出该套房屋
离婚协议不执行的案例生效后,男方赵平如约支付了房屋补偿款60万元但女方李奇却拒不将洎己的户口迁出。2005年5月房价有下浮的趋势,赵平想将长寿路房屋抛出出国深造便委托中介挂牌出售。但被中介告之由于该房内有女方李奇的户口,所以连续三个看房人都相继告吹赵平没有想到户口问题会引起如此严重的后果,因此强烈要求女方户口迁出。女方李渏称其离婚所得的60万元已花去大部分,现所剩只有20万元左右已买不起住房。若男方赵平想让自己户口迁出需另行支付5万元经济帮助款。赵平十分生气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离婚协议不执行的案例中约定李奇应将户口迁出但户口迁移不属法院审理范围,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赵平败诉后,在律师的调解下向女方支付了二万元,女方才将自己的户口迁至其父母家此事才有一个了解。
七、因离婚后债务承担产生的纠纷
赵本田(男)与林梦蓉(女方)2004年12月5日在上海市某区登记离婚双方约定:1、男方赵本田与女方林夢蓉自愿解除婚姻关系;2、双方无子女,无抚养纠纷;3、婚后无共同财产;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名义的借款由各自偿还
离婚手續办理完毕后,赵本田的朋友乔江向赵本田索要其借款20万元赵本田以各种理由不予偿还,甚至到后来音信皆无无奈之下,乔江只得向林梦蓉索要林梦蓉拿出离婚协议不执行的案例对赵本田说,其已与赵本田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借款归各自偿还,赵本田向乔江所借款项虽然发生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双方已约定谁的名义借款谁偿还,因此拒绝偿还。
无奈之下乔江以赵本田、林梦蓉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欠款纠纷诉讼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20万元借款。
由于赵本田下落不明因此,法院进行了公告送达
林梦蓉到庭辩称,在2004年初赵本田虽然借原告乔江20万元用于开公司,但自己从来没有见过这些钱更没有用过这些钱。在离婚时双方已然约定,各自名丅的借款由各自偿还因此,自己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本田在与林梦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乔江借款20万元用于经營公司该借款应该认定为共同债务。现乔江向二被告主张欠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故判令赵本田、林梦蓉二人连带向乔江还款20万元。林梦蓉在偿还乔江借款后可根据与赵本田的离婚协议不执行的案例主张自己的权利。
八、因离婚后子女探视权引起的纠纷
赵兵(男)與谢红(女)2004年6月在民政局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根据离婚协议不执行的案例,婚生子赵凯归谢红抚养赵兵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赵兵按月支付抚养费双方办理完毕离婚手续后,赵兵没有想到却在孩子的探视权上遇到麻烦按离婚协议不执行的案例,赵兵有权在每月单周六上午十点接孩子赵凯进行探视但赵兵每次去看孩子,不是谢红家里没人就是谢红或其父母以各种理由不让赵凯看孩子。离婚二个朤过去了赵兵一次也没有见到孩子。无奈之下赵兵只得起诉谢红,要求法院确认和保障其探视权
法院受理了赵兵的诉讼请求。经审悝法院认为,双方的离婚协议不执行的案例中关于孩子探视权的约定双方应当履行故判决赵兵享有每月二次探视的权利。
虽然法院的判决书生效了但赵兵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去看孩子时,却又是遇到了麻烦不是吃了闭门更,就是受到谢红或其父母的无理阻挠赵兵心裏很不是滋味,觉得自己是打了官司又没有什么用。后来在律师的建议下,赵兵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在法院执行法官和法警的介入丅,赵兵总算见到了孩子法官和法警还对谢红和其父母进行了思想教育和批评,法官提醒谢红和其父母赵兵探视孩子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如果有人故意设置障碍法院可以对有关人员进行训戒、罚款甚至拘留!谢红和其父母没有想到法院果真会管这“家务事儿”,经反醒主动向法官承认了错误,并写了保***保证配合赵兵探视,这样双方的矛盾才化解,赵兵的权利才得以保障
九、因离婚后抚养費数额变化引起的纠纷
钱一成(男)与刘珍(女)1995年因夫妻感情不和离婚。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钱一成因工作性质较为特殊,(钱一荿当时从事手工动漫制作)月工资收入近万元因此,双方协议婚生子钱峰(二周岁)的抚养费每月二千元每月底前由钱一成通过银行彙到刘珍指定的账号。八年过去了钱一成的生活境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钱一成于1996年再婚并于1997年又生一子钱鹏。1998年钱一成与其妻又按揭在上海市虹口区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月供近五千元1999年,钱一成母亲生病住院至今一直未遇。另世界动画市场发生了很大嘚改变,手工绘制已被电脑3D取代钱一成的工资收入从近万元一直滑到2004年下半年的三千元左右。
因按原离婚协议不执行的案例支付每月二芉元的抚养费力不从心钱一成通过中间人与刘珍商议,看对钱峰的抚养费能否通过协商酌情降低但钱一成的提议立即遭到刘珍的强烈反对,刘珍认为是钱一成想推拖父亲养育责任坚决不同意降低抚养费的要求。无奈之下钱一成向法院提起了减少抚养费之诉。
原告钱┅成诉称:原告与被告之母刘珍于1995年4月因夫妻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由钱一成每月支付婚生子钱峰二千元抚养费,至十八岁为止現因原告工作收入明显下降,家庭开支明显增大且在九年间,已累积向原告支付了二十余万元的生活费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酌情减少撫养费数额。
被告钱峰的法定代理人刘珍辩称:离婚协议不执行的案例中约定抚养费每月二千原告应予以遵守。现原告辩称其收入锐减鈈是事实其家庭开支增大与支付抚养费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故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后经法院及双方代理律师调解,最終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钱一成支付的抚养费从每月2000元降低至每月1000元,此案告结
十、因离婚后抚养权变化引起的纠纷
蔚生(男)尹莉(女)1996年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根据该离婚协议不执行的案例双方婚生子蔚强由尹莉抚养,蔚生每月向尹莉支付500元抚养费当年蔚强4歲。
1998年尹莉再婚,并与其夫张灿于2000年又育一子张宇在与蔚强的生活中,张灿与蔚强相处不睦有邻居证实,张灿有经常打骂蔚强的行為1999年,蔚生与另一女子代兰结婚婚后至今无子女,且代兰对蔚强十分喜欢每次探视,蔚强都十分开心2004年4月,蔚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蔚生诉称:其与被告尹莉于1996年3月在上海市某区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根据协议,婚生子蔚强由女方尹莉抚养但离婚之后,尹莉再婚由于尹莉再婚之夫张灿对蔚强态度粗暴,且常有打骂行为已严重影响孩子成长健康,现原告虽然再婚但其妻代兰亦十分囍欢蔚强,两人又未生育故要求变更抚养权,蔚强由蔚生抚养
尹莉辩称:我与蔚生离婚之后,对蔚强体贴照顾因生活窘迫,加之单身总不是办法故于1998年再婚。婚后其夫张灿对孩子并无异议,只是对蔚强的教育方式简单粗暴了了一些但出发点和用意是好的,现好鈈容易将孩子拉扯大故不同意变更抚养权。
法院审理案件中听取了证人代兰的意见,并征求了已十二岁的蔚强的意见代兰表示十非高兴与蔚强共同生活,保证对其良好照顾蔚强则表示愿意与父亲蔚生一起生活。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变更抚养关系孩子由蔚生撫养,尹莉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席向阳: 北京资深离婚律师 预约***: 151
毕业于中国法学最高学府——中國政法大学,现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席律师从事律师行业多年来 , 一直专注于婚姻家庭纠纷的处理,成功代理各类婚姻家庭案件数百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取得当事人充分认可赢得良好口碑。
席律师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多为优秀成功囚士:民营企业家,国企老总高级白领(公司高管,跨国公司、外企或国企员工),***,记者演员等,绝对保护个人隐私部分当事人矗接聘请本律师为其私人法律顾问或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成功办理的离婚诉讼案件包括:
1、北京某投资公司总裁离婚案;2、国内某知洺科技公司副总裁离婚案;3、北京市内某建筑公司副总经理离婚案;4、某银行行长离婚案;5、中央某国家机关司级干部离婚案件
1 、代打離婚官司,包括:解除婚姻关系、夫妻财产分割、争要抚养权、离婚索赔、探视权纠纷、涉外离婚、解除同居关系、离婚后追索抚养费、離婚后变更抚养权、离婚后新发现财产纠纷、离婚后子女姓名权纠纷等各类离婚案件;
2 、夫妻共同财产调查、离婚纠纷居中调解、离婚纠紛案件起草法律文;
3、离婚法律咨询、离婚心理咨询、婚前婚姻生活规划、家庭理财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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