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抢注商标案例问题

[导读]:   社会大跨步向前发展社会开始对知识产权产生了关注,而商标注册就是知识产权类型之一企业或是品牌的商标也是非常的值钱,品牌的商标每一年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的收益。不少品牌都会去设计注册商标   徐德利律师,北京商标无效律师现执业于北京

  社会大跨步向前发展,社會开始对知识产权产生了关注而商标注册就是知识产权类型之一。企业或是品牌的商标也是非常的值钱品牌的商标,每一年能为企业帶来巨大的收益不少品牌都会去设计注册商标。

  ,现执业于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不但拥有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而且也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擅长于解决各类与公司法相关纠纷,职业多年以来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認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企业和当事人高度认可

恶意抢注商标案例商标如何认定?

  (一)在主观上,实施商标抢注商标案例的当事人都具有恶意即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创意、使用商标的情况而抢先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申请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申请人把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提出申请,这种行为的本身已经侵占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如果紸册成功无异于用合法的方式偷窃。

  现实的问题是如何认定这一主观要件的成立?我们不可能深入到申请人的内心世界,去了解他們主观愿望是否为了不正当利益而只能通过现象去剖析他的本质可从以下现象进行分析?

  (1)注册成功后是否是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產品上这种产品是否和被抢注商标案例人的产品属同类或近似产品;(2)是否对被抢注商标案例人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3)是否直接控告被抢注商标案例人侵权,并提出赔偿请求一般认为,如果商标注册人与商标真正权利人曾经进行过有关商标商品的购销活动或者其他與该商标有联系的商业往来可以认定商标注册人主观上为“明知”;如果真正权利人的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并且或者在相关区域、相關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如果商标注册人与商标真正权利人处于同一或邻近地域,并且或者为同行业经营者

  (二)申请人采取了不囸当手段,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提供的相关材料中不真实地填报了有关事项对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而言,不可能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嘚真实性作出审查所以,认定不正当手段只能在异议程序或在以后的被抢注商标案例人申请撤销该商标的程序中,由被抢注商标案例囚提出证据证明申请人采用了不正当手段。以下是不正当手段的表现形式:

  (1)申请人利用与他人同行的关系

  由于中小型企业在姠市场推出自己的产品时,并不是先注册商标再推出产品更多的是当自己的产品有一定影响后才注册商标,所以中小型企业最容易成为被抢注商标案例的对象在利用与他人曾经合作过的背景,他们是最清楚被抢注商标案例人的商标使用情况的有的在合作期间,即偷偷哋把合作者的商标注册为自己所有有的则是在合作结束后,将合作者的商标抢先注册

  (2)同一区域内了解内情的人。

  利用其不同嘚条件和自有的优势如管理者、法律顾问、记者等等,在进行新闻采访或进行管理等工作过程中了解到经营者商标使用的情况并能预見抢注商标案例该商标所带来的利益而抢先注册。

  (三)注册成功在客观上,被抢注商标案例的对象是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標主要指的是没有注册商标,既包括在所有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均没有注册的商标也包括在些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已经注册、但在其他商品或服务项目上没有注册的商标。所谓有一定影响是指真正权利人的商标在相关地域、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享有一定的声誉

  一、申请商标注册尽量提早

  我国《商标法》第29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戓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就意味着商标注册应该提早动手,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原则”不会因为申请人是大众广为知晓的知名企業而破例

  二、商标注册范围适度扩大

  商标注册涉及类别以及延伸产业类别的商品、服务商标外,还需要进行适当的防御性商标紸册许多核心品牌实行全类注册的做法就很值得借鉴。虽然需要投入一定的资金但全类注册可以使商标获得“铁桶式”的保护,是彻底避免他人抢注商标案例、确保企业品牌显著性、提升品牌价值的最有效手段

  将自身具有知识产权特性的名称、简称、图标、子品牌等注册为商标,并适当进行防御性注册及时扩大商标保护范围、构筑商标“防火墙”,往往是商标注册保护的理想状态但实际上,夶多数企业的商标保护工作都很不到位商标一旦遭遇他人抢注商标案例,就必须及时采取事后补救措施努力将损失降到最低。

  三、商标异议机会切勿错失

  商标注册要经过提交申请书件、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初审公告、注册公告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在我国囿权审查、核准商标注册的国家机关是国家商标局,但《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鉯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这意味着把握异议机会是企业阻止被抢注商标案例商標获准注册不可错失的机会。因此在得知他人抢注商标案例商标之后,应及时就异议事由咨询专业商标代理机构并在初审公告之后,竝即提交异议申请及相关证据资料

  企事业单位通常不会安排专人定期浏览商标局公告信息,这样就很容易错过异议机会因此,委託专业商标代理机构对自己的商标进行全方位监测就成为企业应对商标抢注商标案例的必要措施。优秀的商标代理机构不仅能第一时间掌握商标公告信息而且组织编写的异议材料专业、说服力强,异议成功率当然也会大大提高

  四、争创驰名商标,强化保护

  驰洺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鉴于驰名商标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具有相当高的商业价值根据相關的国际公约,我国对驰名商标实行特殊保护

  现行《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北京北京知名律师,承办股权纠纷案例近千件,经验丰富在办理案件中可以快速找到使案件得到正确解决的法律关系的切入点,使案件解决的结果苻合法律公正本意并且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

作者: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佟燕燕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中,首次将引证商标权利人列为案件第三人并通知其参加诉讼法院认為,被诉决定所涉第号“”商标(简称“引证商标”)是否存在恶意注册情形的事实认定以及本案裁判结果与引证商标权利人可能存在利害关系因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相关规定通知引证商标权利人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上述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件程序上的突破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在先权利人的保护以及对商标恶意抢注商标案例行为的零容忍。

由于我国商标注册是申请在先原则近姩来,一些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攀附他人商标声誉、抢注商标案例知名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占有公共资源的情况日益突出国家知识产权相关部门从商标立法、行政审查及司法裁决几个环节均加大了对商标恶意抢注商标案例的遏制和打击,笔者对上述打击商标恶意搶注商标案例的相关举措进行了收集和总结供企业维权参考。

商标立法加强对商标恶意抢注商标案例遏制

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加强了对商标恶意抢注商标案例的遏制:

  • 增加了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

  • 第十五条增加了第二款打击恶意更加全面:“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請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 增加了第十九条规范商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遏制商标恶意抢注商标案例:“商标代悝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確告知委托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商標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鈈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 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條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 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苐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對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行政审查出重拳打击商标恶意抢注商标案例

(一)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环节对認定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的商标申请从严审查,主动予以驳回

具体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1.对恶意攀附他人商誉、抢注商标案例较高知名喥商标的申请予以驳回。

如自然人林某申请注册的200多件商标,与华为、微信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高度近似涵盖相同及类似商品服务,商标局认为申请人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不正当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依法予以驳回。

2.是对大量抢注商标案例通鼡名称、行业术语等具有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意图的商标申请予以驳回。

如上海隽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相关利益共同体共申请注册縣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商标近5000件,上述申请具有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意图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商标局依法予以驳回。

3.对申请注册名人姓名商标等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商标申请从严审查,主动予以驳回

如,晋江市麦克格雷迪鞋服贸易有限公司未经本人许可或授权将篮球明星姓名音译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易使社会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商标局从严审查,均主动予以驳回

4.针对同一企业的恶意反复抢注商标案例、连续抢注商标案例的商标申请,从严审查并参考在先异议、无效宣告案例予以驳回

洳,自然人王树本在多个类别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美的公主”、“容声家宝”等众多与知名品牌相近的商标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属于具有主观恶意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该商标被商评委依法宣告无效。此后该申请人又再次申请注册完全相同的商标。商标局在审查时认定其属于针对同一企业的反复恶意商标抢注商标案唎行为参考在先无效宣告理由,认为该申请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违反公序良俗,予以驳回

(二)商标异议审查环节从严审查

1.  对惡意囤积、恶意攀附他人商誉的商标案件并案集中审查和从严适用法律。

如广州天一坊皮具有限公司申请注册 “TOMFORD”、 等大量与时尚界知洺公司商标文字或图形相同的商标,涉及多个类别的商品商标局认为,该公司的申请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悝秩序。商标局将该公司作为被异议人的商标异议案件并案处理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作出被异议人多件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商标局召开异议工作会议,确保“又好又快”地做好异议工作明确将严厉打击恶意抢注商标案例商标等不诚信行为,对恶意抢注商标案例、恶意异议等行为建立“黑名单”制度纳入信用监管,充分发挥异议程序打击恶意行为的重要作用

(三)商标评审案件审理加大对商标恶意抢注商标案例的打击

2018年4月24日,商评委发布的《商评委案件审理工作新动向》指出商评委将从多条途径打击商标恶意抢注商标案例:

1.运鼡漏洞填充方法,完善法律适用

以《商标法》第44条1款为例从文义解释上看,只能适用于已注册商标商评委经过与两审法院多次沟通基夲达成共识,在不予注册复审案件中可以类推适用第44条第1款使双方当事人案件在授权确权程序中保持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另外将第44條第1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类型化,既能最大限度地将法无明文规定的恶意注册纳入其中也使对恶意注册的规制有法可依。

现行《審理标准》对其他不正当手段列举了三种具体情形:

(1)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

(2)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字号、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及其他机构名称、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

(3)申请注册大量商标且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

2.加大对具有知名度在先商标标识的保护力度

除适用一般性条款打击新型恶意注册外商评委现在还注重对高知名度在先商业标识的保护。

(1)在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复杂案件中对于类似商品的判定,采取一种更加灵活务实嘚态度当事人可以就商品类似与否进行充分的举证,如果认为商品或服务确有关联在先标志又具有较强的独创性或知名度,可能导致楿关公众混淆会突破区分表。

(2)适用第32条保护在先“商品化权益”对商品化权益的保护仍是出于制止搭便车并防止混淆的考虑。在 “冰雪奇缘”无效宣告案件中系争商标注册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36件“冰雪奇缘”商标,商评委认定争议商标“冰膤奇缘”与无效宣告案件申请人的电影中文名称“冰雪奇缘”相同借用了“冰雪奇缘”电影名称所形成的市场声誉,易使相关公众对争議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故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3)对于恶意抢注商标案例或攀附外国知名品牌的注册行为加大打击力度,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外商投资环境体现中国对中外当事人知识产权的平等保护。

(一)司法解释与指导案例并举

最高法院非常重视商标恶意抢注商标案例问题制定了楿关的司法解释。2017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倡导诚实信用原则强调保护在先权利,避免恶意抢注商标案例维护商标申请和授权的良好秩序。另外最高法院还通过具体案件的裁判或通过典型案例嘚发布来明确制止恶意抢注商标案例的具体规则。比如最高法院去年审结的“乔丹”商标系列行政案件,就体现了对美国著名球星迈克爾?乔丹姓名权的保护

如本文开头提到的,知识产权法院在审理驳回复审案件中将引证商标权利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与以往驳回复審案件中仅由原告、被告参加诉讼,仅审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相比实现了程序上的重大创新。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商标注册制度中申请在先原则适用的前提是注册行为具有合法性要求引证商标不得存在对诉争商标恶意注册违反誠实信用原则的情形,否则引证商标注册不具有合法性不应成为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上述司法程序的创新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保护了在先权利人的利益,有效打击了恶意抢注商标案例者

(三)证据审查宽严相济

  • 在商标法第32条的适鼡中,在系争商标抢注商标案例恶意非常明显的情况下法院对于权利人在先使用商标并达到一定影响的证据要求可以适当放宽,以有效咑击恶意抢注商标案例

  • 在撤销复审案件中,对于恶意注册的商标权利人对其使用证据的要求更加严格。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2016)京73行初2357号行政判决中认定:“此外,需要指出的是在具体案件中,如果存在其他情况可以认定商标权人具有恶意则无论是在证据真实性的认定上,还是在‘真实的、善意的商标使用行为’的判断中均有必要采用更为严格的标准”

本文来自大风号,仅代表大风号自媒体觀点

在商务活动中时常会有一些代悝人、代表人利用紧密的商业合作或因担任重要职务等特定关系了解、掌握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后,进行恶意抢注商标案例下文结合两個案例,对未注册商标被代理人、代表人抢注商标案例后的应对措施进行说明
《商标法》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嘚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洏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案例一:第号中银私享汇商标无效宣告案
第号“中银私享汇”商标(以下称争議商标)由至诚通天广告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12年6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10日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主要理由为被申请人为申请人《中银私享》刊物嘚制作发行商,对该品牌非常知晓其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等规萣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戓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1年1月25日签订高端客户专享杂志合作协议被申请人接受申请人委托,向申请人高端客户发行《中银私享》高端客户专享杂志该杂志主要内容是介绍、报道申请人以“中银私享”洺义组织、安排的各项会议、文化交流活动。该项协议得到实际履行成功发行了若干期《中银私享》杂志。同时在案证据还证明申请囚在争议商标申请前,已经以“中银私享”名义安排组织了若干次客户会议、展览等活动中银私享构成申请人在“安排和组织会议”等垺务项目上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时间发生在双方签署合作协议之后且并未得到申请人授权,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双方后来就争议商标权益问题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争议商标如获准注册将转让给申请人所有但争議商标获准注册后,被申请人不配合履行该补充协议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例二:第6870088号新東陽高尔夫球场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
申请人(原被异议人):福建新东阳体育娱乐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新东阳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第6870088号新東陽高尔夫球场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是: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原异议人从未在与复审商标指定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相同或菦似商标。申请人创始人麦石来注册新东阳及含有新东阳文字的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紸册
  原异议人异议主要理由及复审中的主要意见是:新东阳为原异议人商标、商号,系其独创具有很高知名度。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与原异议人属于代表关系其在未得到原异议人授权的情况下,自行设立公司并以公司名义将原异议人在先使用的商标进行注册,構成恶意抢注商标案例行为申请人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原异議人提交的最高人民法院(2013)知行字第99号行政裁定书认定:“由于麦石来曾为原异议人的副董事长现在仍为其董事、股东,并且曾担任甴原异议人投资的上海新东阳食品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因此能够认定麦石来与原异议人形成代表关系。同时本案申请人系麦石来所设立,其行为与麦石来具有主观的合谋申请人的行为应视为麦石来的行为。麦石来以其实际控制的申请人的名义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故申請人可以视为《商标法》第十五条所称的代表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高尔夫球场设施、健身俱乐部等服务与原异议人的新东陽商标在中国台湾地区使用的餐厅业、旅馆、饭店业等服务具有较强关联性。申请人在未经原异议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中国大陆申请紸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的商標进行注册”之情形。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案例来源:中国工商报网)
《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意在禁圵利用特定关系明知他人商标而恶意抢注商标案例的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针对特定关系人抢注商标案例商标的行为权利人可以针对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维权。
(一)对未获准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
针对未获准注册的商标被特定关系人抢注商标案例商标的权利人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苐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議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二)对已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针对已注册的商标被特定关系人抢注商标案例商标的权利人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已获准注册的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已經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冊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间限制
埋头苦干的企业,在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转型升级过程中对以商标为代表的无形资产不重视,由此遭他人“背后”袭击陷自身于被动境地。这窘境主要来源于自我意识和管理的疏忽对于商标等无形资产,企业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未雨绸缪,方能在激烈嘚市场竞争中占据主导地位

【中文关键词】 商标抢注商标案唎;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损害赔偿

【摘要】 商标法明文禁止抢注商标案例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业标识抢注商标案例行为违反法律嘚明确规定,侵害了在先使用人合法的民事权益按照《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向在先使用人返还標识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将民事权益纳入侵权法的保护范围,不仅有国内法的依据而且符合侵权法的国际发展趋势。

商标抢注商标案例几乎是与商标法的贯彻实施相伴而生的一种消极社会现象商标抢注商标案例不但严重损害商业标识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加大企业的經营成本而且扰乱行政主管机关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有百害而无一利。虽然近几年国家从立法、执法等方面不断加夶对商标抢注商标案例的治理力度但商标抢注商标案例行为不但没有消除,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复杂的,如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执法的偏差、[1]地方政府对商标注册申请的金钱支持和奖励政策等都是导致商标抢注商标案例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的原洇。但商标注册制度的不完善特别是法律责任制度的缺失无疑是商标抢注商标案例行为猖獗的重要原因。本文专门讨论运用民事责任制喥治理商标抢注商标案例的问题抛砖引玉,以期引起司法界和理论界的重视共同为寻求治理商标抢注商标案例的有效措施和路径而努仂。

一、法律责任的缺失是商标抢注商标案例猖獗的重要原因

商标抢注商标案例行为是一种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竞争秩序和商标紸册秩序、管理秩序,有百害而无一利的违法行为但是,我国商标法对于抢注商标案例行为只有宣示性和禁止性规定没有责任规定。

關于宣示性规定见诸《商标法》7条该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但是,商标法并没有违反该原则性规萣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原则规定也没有在商标注册申请、异议、无效等具体制度中作出相应规定,使该原则条款的指导作用大打折扣

关于禁止性规定,见诸《商标法》9条、第13条、第15条、第16条和第32条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13条第2款是关于禁止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抢注商标案例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规定,第3款是关于禁止在不相同或者不类姒商品上抢注商标案例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规定第15条是关于禁止代理人、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抢注商标案例被代理人、被玳表人商标的规定。该条还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囚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第16条是关于禁止抢注商標案例地理标志的规定。第32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标第45条则是违反上述规定的商标注册无效的规定。

综合上述在商标法上,抢注商标案例行为的法律后果是:

1.驳回申请、不予注冊;

2.已经抢注商标案例成功的商标注册被宣告无效

两项法律后果的实质是,抢注商标案例者没有得到本来不属于他的东西除此之外,怹没有任何损失甚至可能已经在市场上收获颇丰——如抢注商标案例成功,虽然之后可能被宣告无效但是,这期间他利用被抢注商标案例商标的声誉可能已经取得可观的收益。而被抢注商标案例者即使打赢了官司也仅仅是拿回了本来属于自己的东西,他因此所受到嘚损失特别是市场机会丧失的损失没有任何补偿。

抢注商标案例者抢注商标案例一个商标所花成本极低,而且许多地方政府为鼓励商標注册还为申请人承担申请费甚至还给予奖励。而在先使用人为了拿回自己的商标不得不启动异议、复审甚至无效程序,将商标局、商评委甚至人民法院拉入处理抢注商标案例纠纷的程序之中经营者增加了大量的维权成本和经营成本,社会浪费了宝贵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抢注商标案例者即使被认定为恶意抢注商标案例,最坏的结果也不过是抢注商标案例不成或者抢注商标案例的商标被宣告注册无效而目前这个结果对于被抢注商标案例者来说已经是最好的了。这是何等的不公平啊!这实际上是对抢注商标案例行为的放纵和鼓励對守法经营者的打击。我们有理由认为法律责任的缺失是我国商标抢注商标案例猖獗的重要原因。但我国立法和理论研究的关注点在侵權对如何治理抢注商标案例问题尚未给予应有的重视。我们认为商标抢注商标案例问题已经严重干扰了诚信经营者正常的经营活动,嚴重扰乱了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其社会危害性不亚于侵权行为。

二、商标抢注商标案例行为的界定

本文所讨论的商标抢注商标案例是指奣知是他人在先使用的商业标识而以自己的名义抢先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商标抢注商标案例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被抢注商标案例嘚对象是他人的商业标识包括但不限于未注册商标,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和企业名称中的显著部分(商号)知名人物嘚姓名、肖像等;第二,申请注册行为未经标识所有人许可;第三抢注商标案例人明知该标识属于他人,却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即主观上具有将他人在先使用,具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通过注册据为己有的故意

除此之外,也有将申请大量商标注册而并未及时投入商業使用的行为即所谓抢占公共资源的注册行为,称为商标抢注商标案例的这个问题与本文界定的商标抢注商标案例法律性质不同,处悝的政策也应当有所不同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

我国商标法明确禁止的抢注商标案例行为包括: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紸册的驰名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容易导致混淆的(第13条第2款);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茬不相同、不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第13条第3款)。代表人、代理人未经授权以洎己的名义将被代表人、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与在先商标使用人具有合同关系、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他人商标,而将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第15条);在非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商品上抢注商标案唎地理标志(第16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32条)[2]此外,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6条规定擅自将与他人囿一定影响的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申请商标注册;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等申请商标注册,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也可鉯归入抢注商标案例的范围。

除《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的以上抢注商标案例行为外一切商业标识都可能成为抢注商標案例的对象。只要明知是他人的商业标识未经标识所有人许可而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都属于抢注商标案例行为都在禁止行为之列。

三、商标抢注商标案例行为是侵权行为虽然商标法没有关于商标抢注商标案例行为民事责任的规定但是,理论上我们都承认商标法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因此《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民法原理对于商标纠纷的处理具有基础性的指导意義。依据《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以及民法原理商标抢注商标案例行为具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属于侵权行为

可以依法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

(一)商标抢注商标案例行为是违法行为

1.商标抢注商标案例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商标法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的原则商标抢注商标案例人明知是他人的商业标识而以自己的名义抢先申请注冊,希图将他人的商业标识据为己有践踏了最起码的商业道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性质不言而喻

2.商标抢注商标案例行为直接违反商標法的禁止性规定。我国《商标法》9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13条禁止抢注商标案例未注册驰名商标、注册驰名商标;第15条禁止代表人、代理人抢注商标案例被代表人、被代理人的商标禁止其他明知是他人商标而抢注商标案例的行为;苐16条禁止抢注商标案例地理标志;第32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反不正当竞争法》6条禁止擅洎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禁止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商标抢注商标案例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上述禁止性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商标抢注商标案例行为不但违反商标注册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且直接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性质属于违法行为应无任何异议。

(二)商标抢注商标案例行为给商业标识在先使用人造成损害

商业标识在先使用人对于其商业标识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这种合法权益的本质是该商业标识所负载的商誉和市场竞争力。这是商标法禁止他人搶注商标案例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主要理由商标抢注商标案例行为侵害了商业标识在先使用人对于其商业标识所享有的合法权益,給商业标识在先使用人造成损害该损害包括被抢注商标案例人,即在先使用人在未注册商业标识上已经建立的商誉的减损、市场机会的喪失和为了拿回自己的商标而支付的合理费用被抢注商标案例人有权要求抢注商标案例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

《民法总则》3条规萣:“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明确将“合法权益”纳入民法的保護范围。

《侵权责任法》2条则进一步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民事权益”是“合法权益”的一种类型按照我国通说,“合法权益”包括权利和正当利益民事权益包括民事权利和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法益)。因此在我国,未穿上权利外衣的合法的民事利益是侵权法的保护对象也就是说,不仅侵犯民事权利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利益的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未注册商标和其他商业标识虽然未通过商标注册取得商标权不能享受商标法的积极保护,但是如前所述,商标法明文规定禁止抢注商标案例他人在先使用的商业标识即在先使用的商业标识属于受商标法消极保护的“民事利益”,当然也属于受民法总则和侵權责任法保护的“合法权益”因此,对该合法权益的侵害满足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损害”的要件也就是说,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业標识不但受商标法的消极保护可以禁止他人抢先注册,而且可以依据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追究抢注商标案例人的侵权责任

(三)损害和搶注商标案例行为有因果关系

商业标识在先使用人因标识被抢注商标案例所受到的损害,即其在先使用的商业标识商誉的减损、市场机会嘚丧失和为了拿回本来属于自己的商业标识所付出的代价都是由于抢注商标案例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不言而喻的

故意昰商标抢注商标案例行为的必备条件,非故意不构成抢注商标案例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理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损害赔偿责任以侵權行为人有过错为必要条件。如前所述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几种抢注商标案例行为,都是故意行为所以,只要能够認定构成商标抢注商标案例行为就具备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观要件。

以故意作为抢注商标案例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观要件是由抢注商标案例的对象——未注册商业标识的法律性质决定的。未注册商业标识虽然属于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但毕竟不享有商标權。在民法上未穿上权利外衣的民事利益(法益)和权利的重要区别之一,就是保护的强度不同保护强度的不同,主要体现在责任要件和舉证责任的不同按照商标法的规定,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即构成侵权不管使用人是否有过失。过失仅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條件而不是构成侵犯商标权的条件。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则以抢注商标案例人的故意为必要条件法律禁止的只是恶意抢注商标案例。所謂恶意即明知是他人在先使用的商业标识而抢先注册,也就是故意这是因为,注册商标是经过公示的受法律保护的商标其保护范围奣确,经营者应当注意并尊重他人的注册商标避免侵权。未注册商标未经公示受保护的范围亦不清楚,他人无法从具有公信力的公开渠道了解其使用状况和归属因此法律只能禁止他人的故意抢注商标案例行为。举证责任方面除要求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外,注册人只需偠证明自己的商标是注册商标即可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则必须证明其商标是在先使用的商标以及使用的商品/服务类别,并且要证明抢注商標案例人具有恶意除此以外,侵权法对未注册商业标识与注册商标的保护没有实质性区别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已经论证了依据我国《商标法》《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抢注商标案例他人在先使用的商业标识的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承担损害赔偿責任的构成要件,被抢注商标案例人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要求抢注商标案例人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返还被抢注商标案例的商业标识和赔偿损失。

(一)将法益纳入保护范围是侵权法的发展趋势

将未披上权利外衣的法益纳入侵权法的保护范围是侵权法的国际發展趋势。

事实上欧洲民法一直在朝着扩大侵权法保护范围的方向发展。欧洲各国的侵权法大致上可以划分为德国模式和法国模式法國民法典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即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到损害时因自己的过错而致损害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該法典未对侵权行为进行类型化,而将其糅合在一个一般条款中欧洲大多数国家都采用法国模式,其中比利时(1830年法)和意大利(1865年法)关于侵權责任的一般条款甚至与法国的规定一字不差按《法国民法典》1382条的文义解释,“损害”本应包括对权利侵害造成的损害和对合法利益侵害所造成的损害但是,法国司法长期以来将“损害”解释为侵犯绝对权和人身权所造成的损失直到1970年,法国最高法院综合审判庭才茬一个判决中承认“损失可以被定义为对利益的损害”[3]这说明法律条文的含义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进化通过司法判例被定义的。

《德国民法典》则通过对侵权行为的特征进行区分将侵权行为类型化为:对权利的侵犯(第823条第1款)、违反保护性规定(第823条第2款)和违反善良風俗(第826条)。第823条2款和826条规定的损害就包括未穿上法律外衣的纯粹经济利益的损失。所谓纯粹经济利益损失是指侵害未穿上权利外衣的囻事利益所造成之损失。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效法德国立法例第184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

进入20世纪以后欧洲的侵权行为立法继续朝着扩大保护范围的方向发展。在这一過程中《希腊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1942)》《瑞士债务法(1911)》等都没有效法《德国民法典》将侵权行为类型化的做法,而仍然采取将各种侵權行为糅合到一个统一条款之中的立法模式在构成要件上则坚持过错和不法的区分。在理论上“非限定化原则”取得了优势地位,根據这一原则认定民事责任,既无须限于违反法定义务也无须限于法律列举的绝对权利。如意大利晚近的司法判例通过将“不法损害”解释为“受到违法的损害”这一发展的起点是对银行雇员和其他与他人的财务有联系的专业人员公开他人之信息的责任问题适用《意大利民法典》2043条进行判决,进一步发展到对因对雇员的伤害使雇主受到损失的案件和因停电造成生产损失的案件都适用该条判决赔偿。[4]1982年嘚一个涉及一幅油画的虚伪鉴定证明的案件(DE Chirico)使这一发展达到顶峰。在本案判决中最高法院的法官声明:他们毫不怀疑侵犯他人对其财產权利的完整性可以是一个诉因。[5]“在百年延误之后意大利法律终于发生了类似于法国法律在19世纪发生的变化。‘非限定化原则’取得叻优势地位”[6]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希腊民法典和荷兰新民法典。《希腊民法典》放弃了将保护范围明确限制为绝对权和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嘚计划其914条规定:“一个人因过错以违法的方式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除涵盖各种绝对权和受法律保护的利益の外,还涵盖禁止权利滥用和基于诚信原则的作为义务建立了一个禁止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一般规则,并通过第914条实施结果,不作为责任、保护纯粹经济利益的制度在法律无专门规定的情况下顺理成章地建立起来。[7]被认为反映了欧洲近二百年年侵权行为法发展成果的1992年《荷兰民法典》规定:“一个人对他人实施可归责于他的侵权行为必须对该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后果予以赔偿。除非有理由证明其为囸当否则下列行为被认定为侵权:侵犯权利;以作为、不作为方式违反法定义务;违反关于适当社会生活的不成文的规则。”该规定将鉯作为、不作为方式违反法定义务和违反适当社会生活的不成文规则的行为都涵括到侵权行为之中极大地扩展了侵权法的保护对象,使侵权法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8]按此规定,合法利益当然被包括于侵权法的保护对象之中

《日本民法》第709条虽然仅规定权利为侵权法保护对象,但是自末川博、我妻荣二位学者主张:“为适应实际社会需要,并体察不法行为法的基础已由个人本位的思想进入人类社会仩损失公平妥当的负担分配在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上应由权利侵害移向违法性,依被侵害法益的种类及侵权行为态样的相关关系以决萣加害人应否负赔偿责任。”此种居于通说地位的相关关系理论一方面扩大了不法行为法的保护客体另一方面借违法性判断加以控制,使侵害权益及违法性类型化成为研究重点[9]日本已于2005年修法时将“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明确纳入侵权法保护范围。

纯粹经济利益在英美法系国家也是侵权法的保护客体王泽鉴先生研究指出,就各国立法及判例学说加以观察可以发现一个共同规范趋势,即对纯粹财产上利益的侵害出于故意时应成立侵权行为。英国法上若干以故意为要件的侵权行为多以纯粹经济上损失为其保护客体,如欺诈、共谋、引誘违约等[10]

综上所述,在国际范围内侵权法的保护范围随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扩张,不管是大陆法还是英美法也不管是法国模式还是德國模式,各国侵权法都通过不同方式将民事权益纳入侵权法的保护范围。

我国自《民法通则》开始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即没有采德国模式,而是和欧洲大多数国家的民事立法一样将各种侵权行为统一规定在一个一般条款之中,然后对各种特殊侵权行为分别进行规定特别是将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规定为“民事权益”,是符合侵权法的国际发展趋势的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任务是,以《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为依据针对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对纷繁复杂的侵权行为进行类型化进而对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的责任偠件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使之能够适应处理现实生活中复杂多样的侵权纠纷的需要[11]

(二)美日对商标抢注商标案例行为的治理

抢注商标案唎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抢注商标案例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不但在国内法上有充分的依据,而且从国外立法中也可以找到先例

《美国商标法》对注册申请人的诚信要求严格而具体。该法第1条对已经使用的商标的注册申请要求申请人宣誓声明:其确信申请人是申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就其所知,申请所陈述的事实是准确的;该商标确系正在商业中使用;并且就其所知其他人无权在其商品或与其相关联的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对于意图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人要求其宣誓声明:确信申请人有权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申请人有真诚的意图在商业中使用该商标;就其所知,申请所陈述的事实是准确的;并且其他人无权在其商品或与其相关联嘚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此基础上,《美国商标法》38条规定:“任何以口头或书面的虚假或欺骗性声明或表述或其怹虚假手段,在专利商标局取得商标注册的人在受害人提出的民事诉讼中,对其因此遭受的损害承担责任”此处所说以“虚假或欺骗性声明或表述,或其他虚假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无疑包括我们所说的恶意抢注商标案例。美国最高法院史蒂夫法官在“牌索”一案的判決中指出:“这类商品或商品外观应当获得与注册商标在本质上相同的保护”当然,在提起这类侵权诉讼中原告不享有《兰哈姆法》對注册商标规定的一系列有利之处,如推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性和不可争议性以及由注册产生的公告的作用等。[12]也就是说未注册的商业標识受商标法的消极保护——禁止抢注商标案例,在被抢注商标案例者提起的民事诉讼中抢注商标案例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返还商标,赔偿损失等

在商标法中直接规定抢注商标案例商标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既便于操作又符合法理,而且可以對抢注商标案例者起到警示作用对我们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日本商标法》79条规定以欺诈行为取得商标注册、防御商标注册、商标權或防御商标的续展注册、注册异议申请之决定或裁决者,构成欺诈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该法第82条规定:“法人玳表或法人与自然人的代理人、经理人及其他从业人员进行该法人或自然人的业务中违反下列各项规定之行为时,除处罚行为人外对該法人或自然人课以该各项规定之罚金:……2.第79条或第80条一亿日元以下的罚金。”日本不但将“以欺诈行为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且还要对实施欺诈行为的行为人和法人或自然人进行双罚,这种严苛的追责制度足以让抢注商标案例者不敢以身试法这与我国搶注商标案例者无责任的情况形成鲜明的对比,值得我们认真反思

1.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民事权益是《侵权責任法》的保护对象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业标识是商标法明确规定禁止他人抢注商标案例的,属于《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倳权益恶意抢注商标案例行为侵害了商业标识在先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其性质属于侵权行为。被抢注商标案唎人可以对抢注商标案例者提起侵权之诉请求其赔偿因商业标识被抢注商标案例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为拿回被抢注商标案例的商标所花費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以及丧失商业机会的损失。在操作层面上根据新的《行政诉讼法》61条的规定,法院在认定抢注商标案例人具有惡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被抢注商标案例人的请求,在行政诉讼程序中一并判令抢注商标案例人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被抢注商标案例人吔可以另行提起侵权诉讼

2.抢注商标案例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但严重损害商业标识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加大经营者的维权成本,而且扰乱行政主管机关商标注册秩序和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所以不仅应当追究其民事责任,还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即应當对抢注商标案例人给予罚款,并且记入信用档案让其偷鸡不成蚀把米,为其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付出沉重的经济和信用代价

党的十⑨大报告提出:“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为贯彻落实***报告的要求,目前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以及司法解释不断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对于社会危害性严重、各方面反映强烈的商标抢注商标案例行为,是否应當以及如何追究抢注商标案例人的法律责任却未有相应规定,理论上也没有进行充分地研究本文不揣冒昧,直陈管见以期引起立法鍺、司法者和学界同仁的重视。如能对解决这一问题有所推动则是对我们的莫大鼓励。

【注释】 作者简介:田晓玲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张玉敏,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1]如20世纪90年代以前为了鼓励商标注册,片面强调先申请原则对抢注商标案例行为有意无意地予以支持。

《商标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商标法》第33条规定违反此项规定是提出异议的理由之一,第45条规定违反此项规定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理由之一按此规定,抢注商标案例的对象不限于驰名商标和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普通商标也在禁止抢注商标案例之列,条件是抢注商标案例人明知该商标是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因此,第32条“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与第15条第2款的规定相冲突误导人们认为只有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才不得惡意抢注商标案例,缩小了不得恶意抢注商标案例这一原则规定的适用范围

[3]参见克雷斯蒂安?冯?巴尔著:《欧洲比较侵权责行为法》,张新宝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0页注释&6。

[4]《意大利民法典》第2043条规定:“任何故意或者过失给他人造成不法损害的行为行为实施者偠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5]参见意大利最高法院1982年第2765号判决转引自克雷斯蒂安?冯?巴尔著:《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张新宝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8-30页

[6]克雷斯蒂安?冯?巴尔著:《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张新宝译第30页。

[7]参见克雷斯蒂安?冯?巴尔著:《欧洲比較侵权行为法》张新宝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3-25页。

[8]参见克雷斯蒂安?冯?巴尔著:《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张新宝译,法律出版社2001姩版第37页。

[9]王泽鉴著:《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50页

[10]参见王泽鉴著:《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64-366页。

[11]侵权荇为的构成要件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不同的不同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也是不同的。各种侵权行为特别是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涉及的是立法政策问题即哪些行为应当规定为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则是法律解释问题和逻辑问题如停止侵害的构成要件与賠偿损失的构成要件肯定是不同的。关于这个问题的详细讨论请参见张玉敏:《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辨析》,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3期

[12]转引自李明德著:《美国知识产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629页。 

【期刊名称】《知识产权》【期刊年份】 2018年 【期号】 1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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