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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学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投案自首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学建,男汉族,1984年2朤29日出生个体经营户。
2015年3月20日被告人陈学建驾车途中,在一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吸食毒品当日23时许,陈学建驾车行至上海市曲陽路、中山北二路时遇公安人员设卡例行检查。陈学建拒不接受检查强行驾车闯卡逃逸,公安人员遂驾驶警车对其进行追截陈学建駕车连续闯红灯、在非机动车道逆向快速行驶、碰撞道路隔离栏,并剐倒一名行人在逃至广灵二路近广纪路口时被追截的警车碰撞仍不停车,在撞碎一面包房玻璃墙后弃车逃跑次日,陈学建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案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囚陈学建吸食毒品后驾车违章行驶,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陈学建作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陈学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15年9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
吸食毒品严重危害吸毒人员身心健康。一些毒品因具有兴奋、致幻作用吸食后会对吸毒人员的驾驶能力产生影响,使其出现感知错位、注意力无法集中、幻视幻听等症状因此,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极易因驾駛行为失控而肇事肇祸。此类案件近年来已多次发生本案就是一起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陈学建吸食毒品後驾车进入上海市区遇检查而强行闯卡、连续违章,并撞击公共设施、刮蹭行人、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并对不特萣多数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了损害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陈学建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而对其从輕处罚较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