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鉴定人刘某某于2009年5月5日被他人打伤,伤后自觉腰背部疼痛排血尿一次。
查体:神清左中腹部压痛,无反跳痛左肾区触痛阳性。
2009年5月7日双肾CT示:左肾边缘毛糙边界欠清晰,局部略饱满肾周脂肪囊密度增高,左侧肾上腺饱满呈小团块状,符合左肾及肾上腺挫裂伤改变
2009年5月8日B超示双肾大小正常,左肾下级包膜回声不完整外侧可探及线性积液3mm,左侧胸腔有少量积液
2009年5朤12日尿常规正常,肾功能正常
2009年5月19日胸部X片显示:左侧第10肋骨腋断骨质横行断裂,断面清晰无明显错位。
该被鉴定人的体格检查及双腎B超、CT检查、尿常规均能证明左肾挫伤但病人不合并肾性高血压,肾功能正常符合轻标第二条,左侧第10肋骨骨折符合微标4?/usercenter?uid=5cba05e797a06">dangshan1021
我不是专業人士你可以参照《人体轻伤坚定标准》。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首先,这个鉴定的鉴定结论是没有错的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法(司)发〔1990〕6号)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该鉴定书所记载的双肾CT表现完全可以鉴定左侧肾脏存在挫伤。
其次其左侧第10肋骨骨折,正好是左侧肾脏所在的位置虽然肋骨骨折因为没有错位不能定为轻伤,但是骨折本身说明了该部位的确曾经受过暴力存在肾挫伤的外伤基础。
这份鉴定书的鉴定結论是准确无误的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