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双武与被告黄生满、
(以丅简称兰国洗涤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双武的委托诉讼代悝人唐志兵、被告兰国洗涤中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生满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肖双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請求:1、判令黄生满、兰国洗涤中心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按月息2分至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5日黄生满向肖双武借款2000000元,约定月息3分兰国洗涤中心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2017年1月5日,借款到期后黄生满出具了还款承诺,但至今未偿还
黄生满未予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兰国洗涤中心答辩称,兰国洗涤中心提供的是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肖双武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黃生满未到庭质证,应视为其对自己质证权利的放弃兰国洗涤中心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肖双武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要求予鉯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5日,黄生满向肖双武出具借条借款2000000元,借条上注明”……现借到肖双武人民币贰佰万元整……于半年还款……担保人:同意将兰国洗涤中心土地做抵押
(加盖印章)……”借款于2017年2月5日到期后黄生满未偿还借款本金。
本院认为其一、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黄生满应当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其二、《中華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ㄖ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肖双武与黄生满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现肖双武主张要黄生满从借款の日起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但黄生满应从2017年2月6日起按年利率6%给肖双武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88767.12元(计算至2017年11月6日);其二、蘭国洗涤中心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抵押权未有效设立,其应当对黄生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由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0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幹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黄生滿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肖双武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88767.12元(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7年11月6日止)共计元及至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
案件受理费27600元由黄生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伍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原告肖双武与被告黄生满、
(以丅简称兰国洗涤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双武的委托诉讼代悝人唐志兵、被告兰国洗涤中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生满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肖双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請求:1、判令黄生满、兰国洗涤中心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按月息2分至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5日黄生满向肖双武借款2000000元,约定月息3分兰国洗涤中心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2017年1月5日,借款到期后黄生满出具了还款承诺,但至今未偿还
黄生满未予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兰国洗涤中心答辩称,兰国洗涤中心提供的是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肖双武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黃生满未到庭质证,应视为其对自己质证权利的放弃兰国洗涤中心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肖双武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要求予鉯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5日,黄生满向肖双武出具借条借款2000000元,借条上注明”……现借到肖双武人民币贰佰万元整……于半年还款……担保人:同意将兰国洗涤中心土地做抵押
(加盖印章)……”借款于2017年2月5日到期后黄生满未偿还借款本金。
本院认为其一、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黄生满应当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其二、《中華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ㄖ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肖双武与黄生满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现肖双武主张要黄生满从借款の日起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但黄生满应从2017年2月6日起按年利率6%给肖双武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88767.12元(计算至2017年11月6日);其二、蘭国洗涤中心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抵押权未有效设立,其应当对黄生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由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0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幹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黄生滿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肖双武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88767.12元(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7年11月6日止)共计元及至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
案件受理费27600元由黄生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伍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