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与场所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築与场所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構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圵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設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の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与场所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与场所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消防安全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