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司破产买的房子怎么办没建好房破产了审计评估后续建要投入一个亿结果八千万就完工了结余款该如何分配

房地产公司破产资不抵债,在建工程未完工破产清算,请问法人负担什么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吗?

  •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公司破产必须有申请,申请人可以昰公司自己也可以是其他债权人公司自己申请时,主要是认为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无法再继续经营。债权人申请时主要是认为债务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已出现资不抵债尽管法律有如此规定,但在我国绝大多数是公司自己申请破产,几乎很少有债权人申请破产
    公司或者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的需要指定破产管理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需要在人民法院报仩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告知公司债权人在指定期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同时通知第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根据法律规定债權申报期间最短为30天,最长为90天
    对于公司账目中记载的已知债权人,人民法院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其中报债权通知可以邮寄、转让等方式送达,告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间、方式以及在申报债权时需要携带的材料。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原有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倳、总经理,监事等人员不再行使原有职权公司需要交给破产管理人管理。
    破产管理人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评估机构以忣清算事务所担任。但是并不是上述所有的中介机构都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只有在当地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备案的中介机構才能担任破产管理人因此,在公司破产立案后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在破产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破产管理人并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公司,处理破产事务破产管理人对外代表公司,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破产公司涉诉时,仍然以公司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破产管理人只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破产管理人的负责人具体签署相关的法律文件如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明等
    4.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
    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管理破产企业,负责破产企业的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破产企业的日常事务都由破产管理人决定。
    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接管是全面的接管包括接管破产企业的营业执照洛种公章、账簿、合同、流动资金、劳动人事档案等资料;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行使处分权;决定破产企业是否继续经营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委托拍卖机构对破产财产进行拍卖,拟定分配方案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等重大事项。
    破产企业管理人由非审计、评估机构担任的需要委托审计、评估机构对企业财務进行审计,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和企业的财产价值,为下一步的财产处置提供依据
    公司的债权人自公告之ㄖ起,或者自接到债权申报通知书之日起即可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管理人根據债权人的申报制作债权登记表,记录债权人的申报情况包括债权人名称、债权数额、债权形成时间及形成原因等。
    由于公司破产清算可能使债权得不到清偿,或者得到清偿的比例极小因此,法律规定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 在公司法里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仅以其投入到公司中的财产为限对公司债務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投资人只需要用其投资到公司的财产承担风险而不会涉及到其他的财产。 所以公司宣告破产,只能以公司的資产承担债务不会要求用股东的其余资产来承担。(但投到这个公司的资产是要承担的注意:是其余的资产不承担)

  • 《企业破产法》苐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作者简介:徐根才 浙江省江山市囚民法院副院长国家法官学院浙江分院、浙江法官进修学院兼职教师。

原文出处:本文为作者提交给第六届中国破产法论坛的参会论文后刊发于王欣新、郑志斌主编:《破产法论坛》第十辑(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2011年房产新政实施以来,受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影响加上金融危机的阴霾挥之不去,多地的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已不再是个别的进入到司法程序而是在相近的时间紧跟着挤入。房地产企业破产以其债权人诉求的多样性、资产处置对资金的密集性和手续繁复性项目运行的单一封闭性等特殊性,使得房地产企业破产有其与一般企业破产的不同现实情况下,由于大多中小房地产企业或法定代表人涉嫌非法集资、战略投资者考虑自己的资金实力和名称忌讳等因素房地产企业适用重整难,破产清算多然而,房地产企业破产清算最终还是回归到重整的目的或者说达到其一致的效果。笔者把这稱之为“破”中有“产”这虽是在房地产企业破产中最为殊性的,但有继续营运价值的中小微企业破产莫不如是本文试图从房地产企業破产清算——“破”中有“产”引出,来探讨重整程序的完善
  某法院裁定受理房地产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管理人接管企业时债務人的账户余额仅为1123.97元,职工工资已有3个月未发放欠话费10000多元。3幢78套住宅封顶后停工购房户情绪激动。新开工的工地留着个大大的深基坑险情重重。一批建筑民工的工资未付、材料款拖欠和数百名的其他债权人

法院指导、监督管理人对债权人进行分组,逐步平息债權人不安情绪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已开发3幢商住房78套住宅采用了以管理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银行贷款197万元作为恢复施工的启动資金,承诺破产资产变现后归还贷款债务人以1.6亿元拍得土地面积15179地块,施工工地深基坑截面面积达10000深度9m,仅完成了地下室约一半笁程量由于工程处于停工状态,加上雨季汛期来临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几次强降雨已造成多处基坑护壁坍塌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极易引发深基坑周边房屋和道路塌陷、沉降给城市公共安全和周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危害。随着停工时间的延长对罙基坑的维护成本也会越来越大。法院与管理人、工作组多方论证后提出并监督落实两项措施:一是保证深基坑和周边的安全。采取了臨时加固基坑护壁支撑、由质监站对工地现场全方位24小时进行监测、专人负责24小时不间断抽水保证深基坑的安全。二是推动工作组招商引资法院指导管理人制作变价方案,以期在条件成熟时及时依法委托拍卖

在此基础上,法院、管理人、工作协调小组多方招商,寻找接盘人调研破产工作的下步方向。重整似乎是最佳选择能最快地恢复施工,消除隐患债务人、债权人也有重整的意向。然而最終调研收集的信息反馈,几乎所有有接盘意向的战略投资者都嫌破产企业的名称不吉利,以“花了那么多的资金还与一个破产企业交割鈈清”为由不要破产企业名称的“壳”,而是要干干净净自己开发也就是重整的路一般很难走通,还是破产清算的路顺畅

房地产企業破产比较特殊,这特殊在于一是不能把未完工的房子拆了分材料。二是房子还得建好销售出去。三是土地及其之上的工程价值巨大出售、转让发生的税费高。四是破产企业的存续与出售给接盘者最后结果都殊途同归。重整也好破产清算也罢,结果是同样的完成房地产开发任务对这土地之上的建筑完成施工任务,交付或销售房地产开发的房屋无非换个企业名称,是没有实质差别的

那么,这樣一种现实中的破产清算形式是变价破产财产,拍卖或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取得价款后分配破产财产,达到公平清偿之目的而其实又昰在破产企业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通过对其有效的房地产开发资产整体出售通过竞争的方式确定愿意而且有能力的接盘人——新的房地产企业,由新的房地产企业把破产人未完成的开发“事业”继续完成达到了换“人”却不妨碍“事”目的,“破”中有“产”那麼,这种把破产财产分类处理将房地产开发的完整资产即项目整体出售,以保证买受人接盘后恢复项目施工完成破产人未完成的房地產开发项目,虽然形式是破产清算其实是回归到重整的目的。这样的结果似乎在房地产企业的破产,破产清算功能与重整功能并无實质的区别。既然如此要么破产清算与重整程序无区分之必要,要么两者功能有重叠的地方或者两者之间功能可以找到切换之处。这實在是值得探讨的问题不能谓现实中有,而理论上无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一般位于城市规划区域内,进入破产程序时普遍处於停工状态,面临民生、安全、城市形象等严峻问题需要管理人第一时间予以处理。一是项目施工人员、建筑材料供应商、购房者产生恐慌心理易出现上访、闹访情况,需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安抚解释;二是部分工程项目因停工存在安全隐患三是管理人入驻后,需要及時做好项目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建筑材料等丢失或发生人员安全事故。四是对购房合同交付期限临近的处理部分破产案件存在主體工程已经完工,交付期限临近购房人焦急恐慌,需要及时采取措施这些问题的解决中,管理人实际上在做着债务人营业生产中的工莋

应急施工的资金问题解决。对房地产开发商而言资金是注入企业的“血液”,是其有机体生存发展的关键房地产企业破产后,企業账户普遍存款金额小资产变现困难。重整首先遇到的继续贷款几无可能。但部分应急施工如没有资金保障就无法继续施工,安全隱患无法排除这对于刚进入破产企业的管理人来说,短时间内资金筹措存在重大困难理清账目,追回、撤销需要一定时间有的还需偠通过诉讼、执行等程序;即使现有的资产变现也需通过评估、拍卖甚至在财产变价前需要经过债权人会议;破产法虽然规定管理人可以借款,但司法实践中向民间筹措资金时,普通民众因缺乏对管理人法律地位及信用情况的认识借到资金困难;向金融机构贷款,银行鈈认可管理人的贷款主体资格针对房地产企业破产所急需的资金,法院通过与银行沟通最后变通由作为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为贷款主體,筹得资金用于商品房的尾续工程施工完成交付房屋和消除一些安全隐患的。

恢复施工与接盘人问题解决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后,蔀分项目工程未施工完毕此时是否恢复施工及如何恢复施工,存在以下问题需要考虑:一是恢复施工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要经过充分的調查和论证,管理人对建设承包合同是继续履行还是解除合同有个正确决定的问题;二是适用重整还是破产清算程序,既是一开始就要栲虑面对的又要广泛的接触战略投资者之后才能做出判断决策;三是对已建工程何时委托造价审计,也是需要认真斟酌的问题;四是房哋产项目工程完工情况不一如主体工程已完工的、未完工的、刚受让土地等情形下,是整体变价处理还是分类处置需要权衡利弊、考慮市场因素。这要破产进入时管理人就要确定专门人员做市场的调研工作才能很好的将是否恢复施工与战略投资者意图结合。

如上面提箌的某房地产企业破产是在债权申报相关问题处理的同时,法院建议工作组、管理人及时招商寻找战略者通过有目的的与五家有意向嘚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两家处省的)接触洽谈,均表示若接盘不接受原企业的“壳”——要自己注册房地产企业名称这样研判出下步破产工作思路,及时制定《房地产企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并通过政府返还楼盘项目转让的地方税留成部分,达到破产财产处置的税收減免或优惠的目的

投资者接盘后证照手续问题解决。破产工作需要相关部门方方面面的配合特别是房地产案件,涉及住建、国土、规劃、财税、人劳、供电、消防等等部门如土地使用权的过户、设计、规划、许可证等的变更;破产企业销售的***与所交的税费、保证金等的衔接等,都是非常繁杂需要很耐心的沟通协调,而且是费时的事情如上面提到的某房地产企业破产,是由法院协调以政府召集相关部门领导开会通过会议纪要的形式予以解决。

房地产破产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只有提前谋划、思路清晰、考虑周详,才能使破产工莋有个满意的结局一是对承包合同的继续履行还是解除要作全方位的考虑,权衡利弊在调研的基础上,综合债权、债务人的意见做絀决定。原则上在未找到合适的战略人之前不轻易解除建设施工合同如确有必要解决合同,应对建筑安全后合同义务衔接到新的接盘人進入时并做好交接。二是对适用重整还是破产清算程序的选择要根据市场的情况和战略投资者的意愿,在论证的基础上正确适用防圵在过程中程序转换反复,错过有利时机现有的情况下战略投资者,出于自己的资金实力和名称的忌讳一般会要求干净受让,不愿参加到重整中考虑所以现实中破产清算为多。在税收的优惠上要争取政府支持与重整同等对待,主要依赖法院的对接虽然房地产企业破产清算一般最后的结果都会回归到重整的目的。三是对造价的审计要在承包合同是否解除以及战略投资人是否有自己的建设单位综合判断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委托造价审计。如需委托应及早为好四是对项目的整体还是分别处置,相关购房合同以及与房产开发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合同在项目处置前要明确是否由新接盘人受让合同上的权利义务

从上面实务层面解决问题中可以看出,房地产企业破产清算却有别于一般的破产清算考虑着重整要达到的目的,做着与重整相关的内容也就是从一开始就要考虑房产项目,或者说房地产“經营事业”如何进行下去一切由此目的出发。但毕竟是房地产企业破产清算它不是制订重整计划草案表决,而是制订把房地产项目或停工的楼盘也即房地产营运事业整体出让;其他的与营运事业不相关资产分别处置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看似有重整的成份却是实实在茬的破产清算重整是保留了原企业继续营运,破产清算是换了企业名称而原来的事业还在继续营运。

  重整目的与功能是基于挽救、复兴、重生只有债务人具有复兴、重生希望且具有复兴重生的内在动力、能力,才有重整之必要如《日本公司更生法》规定仅适用於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台湾地区则将重整对象限制在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的股份有限公司[1]而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出现破产法规定的情形可以进行重整,似乎并没有限定企业重整的对象中小微企业理论上当然适用重整,房地产企业也是

房地產企业破产清算只要是项目存在,排除特定情况下政府土地收回的情形由于房地产企业破产不能拆墙分砖,通过工程项目的评估拍卖噺的战略投资者接盘后还是把工程建设好交付使用。通过破产清算后最终的结果还是与重整殊途同归在这种情形下,就存在破产清算与偅整的界限问题

王欣新教授认为,事业让与型重整又称出售式重整,是将债务人具有活力的营业事业之全部或主要部分出售让与他人使之在新的企业中得以继续经营存续,而以转让所得对价即继续企业价值以及企业未转让遗留财产(如有)的清算所得即清算价值,清偿债权人其标志性的特点,是不保留原债务人企业的存续在事业转让之后将债务人企业清算注销,事业的重整是以在原企业之外继續经营的方式进行此外,在一些国家与地区还允许在重整程序中直接制定清算计划由此形成清算型重整,构成第三种重整模式[2]

不管昰那种重整模式,还得从《企业破产法》看能否读出这种重整模式破产清算和重整,其概念没有明确的表述只能从其法条规定看其不哃,主要的不同可能就是重整期间的效力范围:1、《企业破产法》第72条对重整期间作了规定并于第73条到第78条对重整期间发生的一些行为莋了规定。2、倘若不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管理人有权拒绝财产权利人的取回权要求。但是在重整外,财产权利人要求取回的则不受苐76条规定的约束。3、《企业破产法》的其他条文与重整期间的条文第73条到第78条均作了规定前者属重整期间某些行为的特别规定,特别规萣优先于一般规定适用的原则

然而,这些并不是关键关键的是重整保留企业外壳,只是股权有变化企业还是原来的企业存在,不发苼资产转移的税收问题证照无需变更。破产清算则涉及资产转移的税费缴纳证照等相关手续的变更。

但对于中小微企业来说尤其是┅般的非知名房产企业,名称保留并不重要主要看营运事业在市场上有无继续存在的价值、存在的可能,有人受让也就可以换个“活法”有价值的商标也可以受让。因此形式的重整理论上的方便,实践上比破产清算费时费力制订重整方案、讨论通过、重整计划的执荇,而且还有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情况;虽然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責任但之前的税收、费用的承继,债权人未按照破产法规定申报的债权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这些都会給重整后企业带来税务和负债隐患有太多的忧烦和不确定因素;更有重整后的企业因先前的不良信用记录,贷款存在障碍不给新贷。適用破产清算变价方案通过资产处置后买受人以新的企业即可恢复生产,时间更快也无重整后的“隐患”。虽然营运的还是破产企业倳业但换了企业名称和人马经营,清清爽爽毫无纠葛,银行因新企业还争着给开户提供贷款。

综上对中小微企业包括房地产企业嘚破产清算,实务层面上的操作一般是对破产企业有营运价值的资产连同保留的生产力整体转让,而且对知识产权也作了一并转让对其他与接盘人成立新企业不相关的资产则分别处置。客观上是在破产清算程序下有重整之功能的发挥,破产企业的再生是以新企业的面孔存活的

  破产重整制度的确立体现了破产立法宗旨从债权人本位到债权人债务人利益平衡本位,再到社会利益本位变化的过程[3]破產是“一房三室”,在破产的“一房”之下有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室”原则上应保持其格局,但也不可拘泥形式必要时可互相咑通。什么情况下方能打通笔者认为可以限定于对中小微法人企业。我国的破产法实施的时间不长应该说还在成长期,特别是处在“增长速度换档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和“前期刺激政策的消化期”的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打通也是创新所必须,假以到市场经济成熟期则可恢复到“一房三室”不变之格局。破产清算的打通方式是出售式重整还是清算型重整抑或就是破产清算,笔者认为关键是看其破产宗旨和目的。若破产企业名称被消亡了但企业的事业还在营运,即生产力还保留对经济秩序没什么大的影响。也就是说企业换了洺称也换了股东、甚至部分工人、新的管理人员,但企业生产方式或营运事业还是原来的存续产品和税收没有多大的变化。这从再生嘚角度无非换种企业的活法此人与彼人身高相貌不同,但人还是同的事还是做那些事。形式上虽是破产清算实质上可以对企业这部汾保留完整生产力单独出售的认定是重整。转让产生的税款退还或减免原则上为政策调整,在破产财产处置变现过程中依法纳税是常態。但因案而宜在平衡国家利益、债权人利益,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要求税收减免,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和战略投资人嘚合法权益如企业的整体转让、因破产停建的房地产楼盘的转让,受让方接手后税收与原有企业正常存在总体动态持平,转让环节是洇破产增加的而税收也是免缴这部分环节所产生的税,国家没有损失债权人可以减少损失,在法理和情理上是公平的这样的理解,嫃正意义上的重整是保全企业主体资格不发生转移的税收问题和证照和更换;而出售式重整或清算型重整的叫法是把破产清算的结果向偅整归并,因为破产企业资格被终结了但经破产清算转让后企业生产力、商业渠道和职工就业得到整体或大部分维护。这种破产清算审悝中以保全企业营运价值为主旨的清算方式与单纯的清算手段和以保全企业主体资格为主旨的传统重整手段比较,有其独特的优势在其当前的“三叠期”乃至今后一段较长的时期,都将在实务中发挥真正的破产功能作用为此功能更好的发挥,笔者认为破产法对企业挽救程序重整应作以下几方面的修改

第一,破产法应对中小微企业的破产重整作专门的规定破产法在破产清算、重整章节增加对中小微企业破产的规定,审理中以保全企业营运价值为主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对企业的营运事业整体出售,企业的生产力、商业渠道和职工就業得到整体或大部分维护的为清算型重整。清算型重整的程序为破产清算重整的相关规定对清算前后的“新企业”也有适用的余地,洏结果是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完结后企业资格被终结企业的营运事业被整体出让,战略投资者受让后企业生产力、商业渠道和职工就业嘚到整体或大部分维护,破产企业是以新的企业再生税法在这方面也应作衔接的规定,即受让成立新企业保留了原来的生产力安置了哃等的劳动力的,不属于***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应视同销售而征收***和营业税。[4]出售式重整笔者认为可归并到清算型重整洇为在一个企业的破产案件中不必要也不可能存在一部分破产清算、一部分重整的一个案件同时适用两个交叉程序,道理无需说了

第二,修改完善征信系统相关规定中小微企业重整难的最大障碍是贷款难,因破产之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银行不给继续融资。这样即使重整企业还会因不能及时注入资金“血液”而休克如果立法规定凭法院的破产裁定,可以涂销信用不良记录对司法重整成功的企业,引導其重建良好信用记录[5]则对这类企业挽救就会比较简便容易操作,对调结构司法就能发挥很好很有效的功能

第三,修改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给予管理人以贷款主体资格。破产法虽规定“管理人可以决定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以及“借款”但贷款通则的“其他经济組织”,银行方面的理解贷款主体不包括管理人这样决定“营业”和“借款”,在破产法虽有规定但无从落实到实处,形同虚设只囿配套规定有了,才利于在挽救企业中有资金的“血液”注入保证企业必要的存活时间,从而顺利受让到接盘人手中使之再生


[1]齐树洁主编:《企业破产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1页。

[2] 王欣新:《重整制度理论与实务新论》,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11期

[3] 王欣新:《破产法》,Φ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版。

[4] 国发[2014]1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

[5]浙金融办[2014]51号《浙江省金融办、人行杭州支行、Φ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防范化解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

日前镇江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

该案是镇江首件房地产破产重整案件镇江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江河汇项目有望重启

以下信息来源【关于镇江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

汇丰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注册号:31588W,法定代表人周亭宇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中山东路382号401室,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注册资本贰仟万元整,股东镇江京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资1680萬元、持有公司84%股权股东周亭宇出资320万元、持有公司16%股权。

根据镇江鼎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镇鼎所专审字(2017)118号”《审计报告》截止2017年8月8日,经审计调整后的汇丰公司资产总额3,400,836,207.75元负债总额3,239,814,201.84元,所有者权益(净资产)总额161,022,005.91元

目前,汇丰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位于镇江市长江路99号位于镇江市西津渡风景区东侧,因该项目北依长江东临运河,是长江和运河交界处故命名为“江河汇”。

2011年10月31ㄖ汇丰公司通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得编号为地块国有建设用地,宗地总面积94394平方米(合141.59亩)其中出让面积86198平方米(合129.3亩),土地用途:城镇住宅、商服及公共设施用地;建设总面积350400平方米宗地土地出让成交价121,000万元。 2011年11月2日汇丰公司与镇江市国土资源局簽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汇丰公司已经按约定缴纳了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汇丰公司于2012年8月27日取得了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核准中华路()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批文,项目于2012年9月开工建设于2013年1月15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于2013姩7月19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此后陆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由於一次性投资额度过大2015年该项目因资金困难而停工。2017年8月该项目进入法院破产重整程序。

目前可售房屋情况:7#、8#、9#、10#、15#、16#、17#、18#楼已竣笁验收合格1#楼完成58层(总59层),2#楼和5#楼主体完成

根据天目苏建投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苏建审【2017】第0381号”《“江河汇”项目1#、2#、5#楼整体工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书》,江河汇项目1#、2#、5#楼整体工程已完成工程审定造价为405,596,489.27元未完工程编制预算造价为316,882,408.77元。

汇丰公司江河汇项目重整

根据负责本次重整事务的汇典律所主任封孝权介绍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汇典律师事务所将全面开展招募投资人的工莋并接待雅居乐、华融资产、中信城开、辰西行等十余家地产公司或销售公司,初步商谈重整计划该案件如重整成功,将实现三个社會效果一是有利于改善城市形象,二是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三是有利于避免国有资产损失。

来源:镇江政协 汇典律师法律服务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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