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借条上没有借条出借人囚名字持有人能胜诉?
2014年3月借款人朱一明向张海涛出具借条一份,借款金额为3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3%,朱一明在借款人栏签名蔡贵洪、邵文良、陶庆忠、陈春祥在担保人栏签名,借条未载明债权人张海涛通过银行向借款人朱一明汇款25.5万元。2014年9月由于朱一明未还款,蔡贵洪向张海涛出具承诺书承诺代朱一明偿还7.5万元。邵文良、陶庆忠向张海涛出具协议约定:朱一明借顾键30万元,由蔡贵洪、陈春祥、邵文良、陶庆忠四人担保现陶庆忠、邵文每人承担7.5万元还款责任。张海涛向阜宁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邵文良、蔡贵洪、陶庆忠偿還借款及利息。诉讼中陶庆忠与张海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陶庆忠偿还张海涛人民币10.5万元,陶庆忠的担保责任终结阜宁县法院判决:蔡贵洪、邵文良共同偿还张海涛人民币17万元及利息。邵文良不服阜宁县法院判决向盐城市中院提起上诉。盐城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邵文良不服盐城市中院判决向江苏省高院申请再审。江苏省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当事人基于借贷关系主张返还借款的,应当对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等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虽然涉案借条上没有载明债权人但借条和邵文良、陶庆忠、蔡贵洪事後出具的还款承诺均由张海涛持有,张海涛提交的江苏省农村信用社的转账凭条证明25.5万元款项系从其卡上转给朱一明顾键亦认可其只是介绍人,借条出借人人是张海涛虽然顾键未作为证人参加诉讼,但其接受法院调查时所形成的谈话笔录经过了当事人质证其陈述有其怹证据佐证,且借条本身也未载明债权人就是顾键而邵文良亦无证据证明顾键另行向其主张还款责任,因此邵文良关于顾键是债权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张海涛系涉案25.5万元借款债权人的事实,邵文良关于张海涛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的主张不能成立。涉案借条系2014年3月13日出具张海涛于2014年3月14日即转款,结合涉案借款的债权凭证均为张海涛所持有可以印证所转款项即是借条載明的借款。邵文良虽主张非同一笔借款但又无法举证证明张海涛与朱一明之间另行存在借贷关系,一、二审判决对其主张未予采信並无不当。邵文良主张顾键与朱一明串通骗取其提供担保并认为张海涛与阜宁县侦捷担保公司存在非法行为,要求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主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债权人张海涛持未载明债权人的借条提起诉讼,请求保证人偿还借款及利息保证人邵文良抗辩稱张海涛并非债权人,但邵文良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最终法院认定张海涛系借条的债权人,邵文良因此败诉
法院认为,“虽然涉案借条上没有载明债权人但借条和邵文良、陶庆忠、蔡贵洪事后出具的还款承诺均由张海涛持有,张海涛提交的江苏省农村信用社的转账憑条证明25.5万元款项系从其卡上转给朱一明顾键亦认可其只是介绍人,借条出借人人是张海涛虽然顾键未作为证人参加诉讼,但其接受法院调查时所形成的谈话笔录经过了当事人质证其陈述有其他证据佐证,且借条本身也未载明债权人就是顾键而邵文良亦无证据证明顧键另行向其主张还款责任,因此邵文良关于顾键是债权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张海涛系涉案25.5万元借款債权人的事实,邵文良关于张海涛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的主张不能成立。”
原告持没有载明债权人的借款凭证请求被告还款原告能否勝诉?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该类案件的裁判规则为: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未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法院认定借款凭证的持有人为债權人;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持没有载明债权囚的借款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原告不具备债权人资格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此案件我们给出如下建议:民间借贷借條出借人人应当要求借款人在借款凭证上写上债权人的名字,避免借贷双方因债权人资格发生争议还有就是应完整保存借款凭证、支付憑证等相关交易文件。重要意义在于如他人持未载明债权人的借款凭证提起恶意诉讼,借款人能提供充分证据否认持有借款凭证主体的債权人身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借条出借人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權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證承担保证责任
【案件来源】 张海涛与邵文良、蔡贵洪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申3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