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沙土镇有多少人到金沙县石场乡有多远

  现将《县2015年面向社会公开幼兒园教师报名花名册(信息更正)》及有关事宜予以公告

  请应聘人员于2015年11月27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凭本人二代有效《居民***》和报洺考务费收据到报名地点(县教育局人事股)领取《笔试准考证》2015年11月28日参加笔试。

  应聘人员须同时持《笔试准考证》、二代有效《居囻***》方能参加笔试

  如对公告内容有什么意见,请于2015年11月25日前向县2015年面向社会公开幼儿园教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反映問题应实事求是,书面反映问题请签署本人姓名并留下联系方式

  咨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县教育局)

  监督***:(縣委组织部)

县2015年面向社会公开幼儿园教师报名花名册(信息更正)
仁寿新科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仁寿新科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公诉机关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浩,男****年**月**日出生,贵州省金沙县人汉族,大专文化***党员,捕前任金沙县冷水河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兼金沙县沝利局党组书记、局长因本案于2014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方县公安局看守所。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以畢检公一刑诉(2014)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浩犯受贿罪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补充侦查公诉机关于2014年12月31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礼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浩及辩护人陳胜华、吴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以毕检公一刑诉(2014)144号起诉书指控:2006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胡浩利用擔任金沙县水利局局长、冷水河风景区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民币共计107.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2年,贵州中金水利

的田某找到胡浩要求做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胡浩说田某可以参与两个标段的投标但中标后只能做其Φ一个标段,另一个标段其要安排给其他人做后田某挂靠

中标。胡浩叫其同学牟某江扮演领导的亲戚并亲自带牟某江找到田某,由牟某江向田某提出那个标段本来是安排给他做的他不做了,但要提总价的3%(18万元)田某同意。2013年1月的一天田某将18万元给牟某江,牟某江将该18万元给胡浩胡浩拿了2万元给牟某江。

二、2011年金沙县城关镇金沙河河道治理工程、油沙河河道治理工程狗脑壳至弦心店段工程招投標前游某亮找到胡浩,请胡浩帮忙让游某亮实施该工程游某亮获得该工程后,为了感谢胡浩在工程实施过程及时签字拨付工程款以及與胡浩搞好关系便于以后得到更多的工程做,2011年至2014年游某亮分3次送给胡浩人民币共计8万元。

三、2011年胡浩安排时任金沙县水利局副局長的罗某栋找个人来做三岔沟、老鹰屯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罗某栋安排该局职工申某找到贺某庆向贺某庆提出要做这个工程就提出10万元來,贺某庆同意2012年底,贺某庆拿出10万元交申某转给罗某栋罗某栋将该10万元转交给胡浩。

四、2008年至2012年胡浩安排将金沙县沙土镇有多少囚红星村、方林村、下寨村、水沟村、坪丰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交给金沙县水利局职工蔡某建实施。蔡某建为了感谢胡浩安排工程给其实施以及在实施过程中胡浩及时签字拨付工程进度款、领取质保金于2008年腊月至2013年腊月6次送给胡浩人民币共计9万元。

五、2006年至2012年胡浩安排將金沙县岩孔镇、沙土镇新民村、茶园乡中坝村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给金沙县水利局职工谢某福实施。谢某福为了感谢胡浩安排工程给其實施以及在实施过程中胡浩及时签字拨付工程款于2006年腊月至2012年腊月7次送给胡浩人民币共计11万元。

六、2008年至2013年胡浩将金沙县沙土镇有多尐人木塘村、源村镇农庄村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安排给金沙县水利局职工金某画实施。金某画为了感谢胡浩安排工程给其实施以及在实施笁程过程中胡浩及时签字拨付工程款于2008年腊月至2013年腊月6次送给胡浩人民币共计8.5万元。

七、2008年至2011年胡浩将金沙县城关镇院子村、龙坝乡噺光村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安排给金沙县水利局职工蒙某强实施。蒙某强为了感谢胡浩安排工程给其实施以及在实施工程过程中及时签字撥付工程款于2008年腊月至2011年腊月3次送给胡浩人民币共计2.5万元。

八、2008年至2009年胡浩将金沙县禹谟镇金水村、金坝村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安排給金沙县水利局职工严某强实施。严某强为了感谢胡浩安排工程给其实施以及在实施工程过程中及时签字拨付工程款于2008年腊月至2009年腊月2佽送给胡浩人民币共计0.8万元。

九、2007年至2010年时任金沙县水利局设计队队长的申某炎为了感谢胡浩对设计队工作的关心,为设计队谋取设计費提成等利益以及搞好和胡浩的关系,于2007年腊月至2010年腊月4次送给胡浩人民币共计2.9万元

十、2011年至2013年,时任金沙县水利局设计队主持工作嘚副队长刘某淑为了感谢胡浩对设计对工作的关心为设计队谋取设计费提成等利益,以及搞好和胡浩的关系于2011年腊月至2013年腊月3次送给胡浩人民币共计2.5万元。

十一、2006年至2011年时任金沙县水利局农村小水电管理所所长裴某芬为了感谢胡浩继续将红联电站承包给农村小水电管悝所经营和工作上给予的关心,于2006年中秋节至2011年腊月6次送给胡浩人民币共计3万元

十二、2012年至2013年,时任金沙县水利局农村小水电管理所所長韩某红为了感谢胡浩继续将红联电站承包给农村小水电管理所经营和工作上给予的关心于2012年腊月至2013年腊月2次送给胡浩人民币共计0.5万元。

十三、2012年张某挂靠铜仁市三江公司实施中小河流治理金沙县庆河雷家寨段工程中,为了感谢胡浩在工程实施中及时签字拨付工程款於2012年农历腊月的一天,在金沙县水利局胡浩的办公室送给胡浩人民币2万元

十四、2011年农历腊月的一天,贵州中金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賀某庆为了搞好和金沙县水利局局长胡浩的关系能得到更多的水利工程实施,以及在做工程的过程中胡浩能及时的签字拨付工程款在金沙县水利局胡浩的办公室送给胡浩人民币0.5万元。

十五、2008年贵州中金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实施金沙县胜天水库工程A标段。为了感谢胡浩对该公司实施工程期间的关心和支持2012年9月的一天,该公司副总经理吴某炳在金沙县金辉酒店送给胡浩人民币2万元

十六、2008年至2013年,胡浩将金沙县长坝乡马鬃岭村、上马村、新化村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安排给金沙县水利局职工雷某实施雷某为了感谢胡浩安排工程给其实施以及在实施工程过程中及时签字拨付工程款,于2008年腊月至2013年腊月5次送给胡浩人民币共计7.2万元

十七、2008年至2012年,胡浩将金沙县安底镇仓库村、干桩村、墓祥村、红砖村、后寨村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安排给金沙县水利局职工周某甲实施周某甲为了感谢胡浩安排工程给其实施鉯及在实施工程过程中及时签字拨付工程款,于2008年腊月至2012年腊月4次送给胡浩人民币共计4.5万元

十八、2008年至2011年,金沙县城关镇的周某强在挂靠黔西南州汇源公司实施金沙县大田乡新隆村、西洛乡东风村、化觉乡金河村、大田乡中心村、林星村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为了感谢胡浩给其工程实施并及时签字拨付工程款,周某强于2008年腊月至2011年腊月3次送给胡浩人民币共计6.1万元

十九、2008年至2010年,胡浩将金沙县石场乡群力村、安乐乡阴河村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安排给金沙县水利局职工李某科实施李某科为了感谢胡浩安排工程给其实施以及在实施工程过程Φ及时签字拨付工程款,于2008年腊月至2010年腊月3次送给胡浩人民币共计2.3万元

二十、2008年,胡浩将金沙县后山乡翁贡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安排给金沙县水利局职工李某生实施李某生为了感谢胡浩安排工程给其实施以及在实施工程过程中及时签字拨付工程款,于2008年腊月送给胡浩人囻币共计1万元

二十一、2009年至2010年,胡浩将金沙县后山乡幸福村、化觉乡新街村、茶园乡团结村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安排给金沙县水利局职笁李某亮实施李某亮为了感谢胡浩安排工程给其实施以及在实施工程过程中及时签字拨付工程款,于2009年腊月和2010年腊月2次送给胡浩人民币囲计0.7万元

二十二、2010年至2011年,胡浩将金沙县清池镇金枝村、城关镇金谷村、金河村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安排给金沙县水利局职工洪某实施洪某为了感谢胡浩安排工程给其实施以及在实施工程过程中及时签字拨付工程款,于2010年腊月和2011年腊月2次送给胡浩人民币共计1.5万元

二十彡、2007年,胡浩将金沙县城关镇五星村、红星村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安排给金沙县水利局职工王某华实施王某华为了感谢胡浩安排工程给其实施以及在实施工程过程中及时签字拨付工程款,于2007年腊月的一天送给胡浩人民币0.8万元

二十四、2007年至2011年贵州新禹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杜某林承建金沙县红联电站恢复重建工程及金沙县太平乡付阳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杜某林为了感谢胡浩将水利工程给其实施以及在實施工程过程中及时签字拨付工程款于2007年腊月至2011年正月3次送给胡浩人民币共计2.5万元。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胡浩犯受贿罪的有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胡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人民币共计107.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倳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胡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胡浩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未提出异议,请求法庭对其在父亲过世、女儿结婚及春节期间收受款项的性质依法作出认萣;提出具有“立功情节”的辩解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浩构成受贿罪无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胡浩收受贵州中金沝利

田某所送的18万元、游某亮“资助”拜年的4万元、罗某栋所送的10万元、吴某炳所送的2万元共计34万元构成受贿罪,其余73.8万元应从指控的金额中予以扣减;2、具有立功的减轻处罚情节坦白、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

经依法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4年被告人胡浩在担任金沙县水利局黨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8万元;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9.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案发后,被告人胡浩家属代胡浩向织金县人民检察院上缴涉案赃款人民币100万元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胡浩安排家属积极通过辩护人上缴涉案赃款人民币7.8万え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2年3月,田某找到时任金沙县水利局局长的被告人胡浩要求实施金沙县2011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胡浩稱田某可以投标两个标段中标后只能实施一个标段,另一个标段要安排给他人实施2012年12月,田某挂靠

中标后牟某江按胡浩的授意向田某提出其中一个标段是安排牟某江实施的,现不实施了但要提总价的3%(18万元)。2013年1月田某将人民币18万元给牟某江,牟某江将该18万元转茭给胡浩时胡浩分给牟某江2万元。在该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胡浩及时签字,向田某拨付工程预付款、工程款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審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招投标资料、施工合同证实:

中标金沙县2011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第二、第彡标段(合同编号:JSNTSLGC2011/C2、C3);2012年10月29日,胡浩作为招标人金沙县水利局的法定代表人在中标通知书上签字,中标价分别为612.5176万元、609.5236万元;2012年11朤10日金沙县水利局与

2、工程付款资料证实:2012年12月15日至2013年11月,经金沙县水利局胡浩等签字从金沙县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财政资金中向贵州

支付2011年小型水利项目工程[C2、C3标段]工程预付款、工程款。

3、银行账户明细证实:户名为田某、工商银行卡号为6**************6655银行账户于2013年1月25日取款20万元

4、证人黄某红证实:其在金沙县水利局工作,2007年至2013年10月任局长胡浩的专职驾驶员。2012年底胡浩叫送牟某江去贵阳拿钱,但没有讲拿什么钱拿多少。当天送牟某江去贵阳市纪念塔牟某江下车半小时左右,提着一个蛇皮口袋回到车上其开车与牟某江回金沙。

5、证人曹某证实:其大概是2012年开始给田某做出纳工作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田某叫从他的工商银行卡上取18万元没有说取来做什么,当时说其他开支还需要取2万元田某说可以,取钱回来后拿了18万元给田某

6、证人田某证实:其在贵州中金水利

工莋,主要负责工程施工2012年3月,其到金沙县水利局找胡浩局长要求做金沙县沙土镇有多少人农田水利工程,胡浩说可以的但有一个标段要安排其他人实施,招投标的事情其自己运作中标后,其拿着盖好

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的资料去金沙县水利局签订2011年嘚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C2、C3标段)合同2012年12月的一天,其到金沙县水利局要求拨付工程预付款胡浩签字后说还有点事凊没有了结。当天下午2点左右胡浩带着一个人到其住的酒店房间,介绍叫牟某江具体事情叫和牟某江谈。胡浩离开后牟某江说:“這个工程他准备做一个标段,现在不做了要支付一点费用”。其问牟某江多少2个点如何?牟某江说:“2个点不行要提3个点”。其问牟某江是不是18万元牟某江说是的,互留***后牟某江就走了半个月后,支付了第一批预付款其打***给牟某江说钱准备好了,牟某江说会到贵阳来拿第二天,出纳曹某去工商银行帮其从尾号6655的卡上取出20万元现金后,拿了18万元给其牟某江到贵阳后,其叫牟某江到貴阳市纪念塔君悦华庭D栋20楼5号的办公室来把这18万元给牟某江后打了胡浩的***,说18万元已经给牟某江找了一个蛇皮口袋给牟某江,牟某江把18万元装起就走了胡浩是金沙县水利局局长,因为胡浩的关照其中标金沙县水利工程项目,工程进度由金沙县水利局监督拨付笁程款需要胡浩签字。胡浩安排牟某江来谈提一个标段3个点的事情所以才提18万元给牟某江,知道实际是给胡浩的

7、证人牟某江证实:2012姩12月的一天,金沙县水利局局长胡浩说:“金沙有个领导的亲戚想做小型农田水利项目但不具体实施,按这一标段总工程款的3%提叫假扮领导的亲戚和承包人田某谈”。其问3%是多少胡浩说18万元。过了几天和胡浩去金沙县金辉酒店找田某,胡浩介绍其叫牟某江是领导嘚亲戚就走了。其给田某说:“这个标段其不想做了拿给田某做,需要支付一点费用”田某问提2%点如何?因胡浩说过要提3个点就给畾某说,要提3个点田某问3个点是不是18万元,其说是的互留***后就走了。过了半个月左右田某打***说钱准备好了,第二天胡浩咹排驾驶员黄某红送其到贵阳,在纪念塔附近田某的办公室田某拿了18万元给其后给胡浩打***说钱已经拿了,拿了一个蛇皮口袋给其装錢回到金沙后,把装18万元的蛇皮口袋递给胡浩胡浩拿2万元给其。

8、被告人胡浩供述与辩解证实:2011年金沙县水利局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沝利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在沙土镇,项目批复后2012年底才开工建设在招标之前田某找到其,其给田某讲如果中了两个标段,拿一个标段絀来由其安排人实施,当时就有从其中一个标段提钱的想法之后把同学牟某江喊到家中说:“金沙有个领导的亲戚想做金沙县小型农畾水利项目,准备叫田某分一个标段做但不实施,按总价的3%提提18万元就行了叫牟某江以领导亲戚的名义和田某谈”。2012年12月份的一天給田某签字拨付工程预付款后,讲有点事情还没有了结叫田某在酒店等着。当天下午喊起牟某江一起去金辉酒店找到田某给田某介绍說牟某江是领导安排的人,由他和牟某江具体谈就离开了大约过了半个月,田某打***说钱准备好了其叫驾驶员黄某红送牟某江去贵陽拿钱,田某拿钱给牟某江后打***说把18万元给牟某江了,当天牟某江就拿18万元到办公室其拿出2万元给牟某江。

二、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胡浩任金沙县水利局局长期间,金沙县城区金沙河防洪工程、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金沙县油沙河狗脑壳至弦心店段治理工程、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金沙县石硐桥至两叉河段治理工程招投标前游某亮找到胡浩,请胡浩帮忙中标后游某亮获得上述工程实施。为了感谢胡浩在工程實施中及时签字拨付工程款和以后能够得到更多的工程实施游某亮3次共送给胡浩人民币8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據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招投标资料、施工合同证实:

中标金沙县城区金沙河防洪工程2010年12月7日,

(法定代表人游某亮)以180万元作担保金沙县城河道管理所与三蒲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为593.1466万元;2012年6月21日

中标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金沙县石硐桥至两叉河段治理工程,金沙县城河道管理所与广州市水电建设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为万元;

中标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金沙县油沙河狗老壳—弦心店段治理工程,2012年9月1日金沙县城河道管理所与普华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为803.5879万元

2、工程款支付资料等证实:胡浩签字拨付金沙县城区金沙河防洪工程、全国中小河流治理油沙狗老壳—弦心店段工程、西洛河石硐桥至两叉河治理工程款。

3、证人欧某硕证实:游某亮通過围标的方式挂靠

实施金沙县油沙河狗脑壳至弦心店治理工程、挂靠贵州三浦

实施金沙县城区金沙河防洪工程、挂靠

实施金沙县石硐桥臸两叉河段治理工程,其帮游某亮做一些管理的事情2011年正月,胡浩父亲过世游某亮叫拿2万元表示点心意,其就拿了2万元用牛皮纸信封裝好到胡浩家送给胡浩2014年1月份,游某亮说“胡浩女儿结婚在备用金里拿2万元去祝贺”,其拿了装有2万元的牛皮纸信封到胡浩家送给胡浩

4、证人游某亮证实:2006年至2010年,其任京澳矿业

法人2010至今,一直挂靠其他公司做水利工程在金沙县实施过中小河流治理金沙县石硐桥臸两叉河河段治理工程,金沙县城区金沙河防洪工程金沙县油沙河—弦心店河段治理工程。金沙县城区金沙河防洪工程是挂靠三浦公司Φ标其他的是挂靠哪家公司记不清楚了,都是通过围标的方式中标挂靠公司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其安排人拿到金沙县水利局去签字蓋章2011年正月十五过后,胡浩的父亲过世安排给其打工的欧某硕以吊唁的名义送了2万元给胡浩。2012年春节期间胡浩到贵阳开会,打***稱要到水利厅给领导拜年带来的钱不够,其说愿意拿钱给胡浩让胡浩到贵州省委门口的停车场等。在家里拿了4万元用一个牛皮纸档案袋装好到省委门口停车场里送给胡浩。2014年1月胡浩的女儿结婚让欧某硕以恭贺的名义送了2万元给胡浩。因为胡浩是金沙县水利局局长和油沙河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主任想搞好关系,在金沙县多得一些水利工程实施;工程全部需要胡浩签字才能领到工程款胡浩从来没有为難过;在金沙县河道治理工程招投标前,都去找胡浩帮助中标胡浩没有为难,让其用围标的方式中标金沙县的三个工程为了感谢胡浩,才3次共计送8万元给胡浩

5、被告人胡浩供述与辩解证实:2010年,游某亮在金沙实施了金沙城区金沙河防洪工程2012年实施油沙河狗脑壳至弦惢店段河道治理工程,金沙县西洛河石硐桥至两叉河段河道治理工程在招投标之前,游某亮说过如何中标自己运作,招投标过程中其让游某亮运作中标。这些工程都是金沙县水利局管负责工程进度、质量监督、资金拨付。2011年农历正月十五日父亲去世,游某亮手下┅个叫欧某硕的来吊唁送了一个装有2万元的信封,说游某亮来不了委托他来吊唁。2012年春节在去贵阳出差的路上给游某亮打***,游某亮说拿4万元支持拜年在贵阳办好事情后,游某亮打***说在省委停车场门口等在省委停车场门口,游某亮拿了一个大牛皮纸信封出來递给其里面装4万元。2014年元月8日女儿胡旋结婚,欧某硕来家中祝贺拿了一个装有2万元的牛皮纸信封送给其。游某亮送钱就是感谢在資金拨付等方面关照他以后有工程能够继续获得实施。

三、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胡浩任金沙县水利局局长期间,在金沙县负责西洛河桥头上段治理工程的贺某庆为了能及时签字拨付工程款以后能得到更多的水利工程实施,于2011年农历腊月的一天以拜年的名义送给胡浩人民币0.5萬元。2011年金沙县有7个小二型病险水库加固工程,分三个标段发包胡浩欲将老鹰屯和三岔沟标段安排给王某利实施,时任金沙县水利局副局长的罗某栋提出王某利不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实施有较大风险,胡浩便同意不让王某利实施并安排罗某栋找人实施罗某栋提意安排给贺某庆实施,让贺某庆提出中标价的5%(10万元)胡浩同意。之后罗某栋安排该局职工申某找到贺某庆,向贺某庆提出做老鹰屯和三岔沟病险水库加固工程要提出10万元贺某庆同意。2011年年底申某收到贺某庆10万元后交给罗某栋,罗某栋转交给胡浩胡浩将该10万元用于生活开支中。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胡浩及时签字向贺某庆拨付工程款。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施工合同资料证实:2010年8月26日金沙县水利局与

签订金沙县2009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基本口粮田建设项目C1、C2标段《施工合同》;2011年5月30日,金沙县河道管理所与

签订金沙县西洛河桥头上段治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2、工程付款资料、***证实:2011年4月21日至6月14日,胡浩签字拨付2009年退耕還林成果巩固基本农田项目工程款;2011年7月20日至10月20日胡浩签字向

拨付西洛河桥头上段治理工程款。

3、招投标资料、施工合同证实:经公开招投标2011年12月10日,金沙县小(2)型水库除险加固建设管理所与

签订《金沙县三岔沟、老鹰屯水库除险加固工程C2标段施工合同》合同价为2,016689.61元。

4、工程付款资料证实:2012年3月26日至8月17日胡浩签字拨付三岔沟、老鹰屯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预付款、工程款。

5、证人申某(金沙县水利局维修养护中心主任)证实:2011年底罗某栋喊去他的办公室,叫去问贺某庆做不做金沙县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老鹰屯、三岔沟标段工程莋就提出10万元,没有说提出来做什么问了贺某庆,贺某庆看完现场后说要做的告诉罗某栋贺某庆答应做后罗某栋说:“给贺某庆讲,詓找贵州省江河水利工程

签合同”其告诉贺某庆去找贵州省江河水利工程

签合同,要提10万元是领导的意思,但没有讲是哪个领导2011年底,贺某庆打***叫去

门口拿了一坨报纸包着的10万元给其。在罗某栋办公室把这10万元交给罗某栋了

6、证人贺某庆证实:其2011年以前都是茬贵州中金水利

负责施工,在金沙县实施退耕还林第一、第二标段另外还帮贵阳的肖某管理过西洛河桥头首段河道治理工程。2011年腊月的┅天其到金沙县水利局胡浩的办公室,说在金沙有三四年的时间了感谢领导关心,拿了一个牛皮纸信封装的0.5万元放在胡浩的办公桌上僦走了胡浩是金沙县水利局局长,金沙县水利工程比较多希望多得工程实施;在工程中胡浩及时签字,拨付工程款为了感谢胡浩,財送给胡浩0.5万元

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金沙县水利局职工申某在金沙街上问做不做老鹰屯和三岔沟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了解工程情况后答复申某可以做,申某说这个工程已经开标了是贵州省江河水利水电工程

中标,做要提10万元是领导的意思,叫去找贵州省江河水利水電工程

签合同其找到该公司负责人杨某,请

盖了章签好字后拿到金沙县水利局找蔡某伟签订工程的合同。2011年底金沙县水利局支付10%的笁程预付款后,从个人账户(6**************3488)在金沙县一个建行网点取出10万元打***叫申某到农行金沙县支行门口,紦这10万元拿给申某不知道申某叫提10万元作何用途,提10万元给申某是因为申某是金沙县水利局的工作人员叫做工程的时候也说过是领导嘚意思。为了以后做工程的过程中金沙县水利局不为难才按要求提10万元给申某。

7、证人罗某栋证实:其2008年1月份开始任金沙县水利局党组荿员、副局长主要负责规划计划股、设计队、水利工程管理队等。2011年金沙县有7个小二型病险水库加固工程,分三个标段发包其中老鷹屯和三岔沟为一个标段。局长胡浩要把老鹰屯和三岔沟标段安排给他的亲家王某利实施其担心王某利实施这两个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絀安全事故,就给胡浩说王某利没有这个技术能力实施有很大风险,胡浩同意王某利不实施叫找人实施。过了几天其把当时的工程管理队队长申某叫到办公室,安排申某去问贺某庆做不做老鹰屯、三岔沟这个标段的工程贺某庆答应做后其到胡浩的办公室问老鹰屯、彡岔沟标段是否可以拿给贺某庆实施,胡浩说可以其说是不是叫贺某庆提几个点出来,胡浩问提几个点合适其说提5个点差不多,5个点夶约是10万元胡浩说可以。其让申某给贺某庆讲做这个标段要提10万元找江河电力工程建设公司签协议。贺某庆和江河公司签订协议代表江河公司来金沙县水利局签订施工合同后组织进场施工。2011年年底申某拿了用报纸包着的10万元给其,其拿着这10万元到胡浩的办公室把這10万元放在胡浩的办公桌上就回办公室。胡浩拿着4万元到办公室给其其没有要。没有给申某讲过拿这10万元来做什么也不知道胡浩怎么使用这10万元。因为胡浩是金沙县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为了搞好和胡浩的关系,在平时工作中也要请胡浩协调一些事情给胡浩汇报这個工程拿给贺某庆实施时,就建议要贺某庆提出10万元申某拿得到10万元后,就直接拿给胡浩了

8、被告人胡浩供述与辩解证实:2011年农历腊朤的一天,西洛河桥头首段河道治理工程负责人贺某庆到其办公室说在金沙为老板管理工程都三四年了,春节到了给其拜年,拿了一個牛皮纸信封装0.5万元放在办公桌上就走了贺某庆长期在金沙从事水利工程,送0.5万元是为了以后有水利工程时能够得到关照2011年,金沙县沝利局有七个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分三个标段,老鹰屯、三叉沟为一个标段招标时,其给罗某栋讲干亲家王某利想做老鹰屯的除险加固工程,罗某栋说王某利没有公司挂靠没有技术,怕搞不好其也同意罗某栋的意见,没有拿给王某利做罗某栋问能不能拿给賀某庆实施,其同意罗某栋说贺某庆做这个工程,是不是提出几个点来作为跑项目的开支其问要提几个点,罗某栋说总共提10万元其說可以的。2011年年底罗某栋提了一捆钱来到其办公室,总共10万元问罗某栋钱是哪来的,罗某栋说是项目提的罗某栋走了以后,把钱打散拿了4万元到罗某栋的办公室,给罗某栋说拿不了这么多罗某栋说“还不放心不是”。后来在生活开支中把这10万元用了

四、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胡浩任金沙县水利局局长期间将金沙县沙土镇有多少人红星村等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安排给本局职工蔡某建实施并及时签字拨付笁程进度款。蔡某建为感谢胡浩于2008年至2013年的腊月,6次共送给胡浩人民币9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鉯确认:

1、施工合同及工程付款资料证实:蔡某建2008年实施金沙县沙土镇有多少人红星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009年实施金沙县沙土镇有多少人方林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010年实施金沙县沙土镇有多少人下寨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011年实施金沙县沙土镇有多少人水沟村、中心村农村饮沝安全工程;2012年实施金沙县沙土镇有多少人坪丰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胡浩签字向蔡某建拨付上述工程启动资金、工程预付款、工程款,其中2013年2月1日签字拨付工程款155024元。

2、证人裴某安证实:其父亲裴某军是毕节承禹公司金沙项目部的负责人2012年金沙县水利局不允许职笁签合同,裴某军叫代表承禹公司和金沙县水利局签订合同但具体有哪些工程记不清楚了。记不清楚2012年蔡某建实施的沙土镇坪丰村饮水咹全工程是不是其和金沙县水利局签订的合同但2012年挂靠毕节承禹公司的工程都是其和金沙县水利局签订的。

3、证人裴某军证实:其是金沙县水利局职工2008年以来,金沙县水利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总价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不进行招投标经胡浩局长同意后,可以由水利局职工實施当时金沙县水利局只有其和王某华有资质,挂靠公司实施工程的过程中毕节承禹公司在金沙成立了一个项目部,其是项目部负责囚毕节新禹公司在金沙县成立了一个项目部,王某华是项目部负责人所以在签订合同时,有的合同代理人是其代表毕节承禹公司签订嘚有的是王某华代表毕节新禹公司签订的。其他人挂靠毕节承禹公司实施工程签订合同时,有时实施工程的职工也在其签字的后面签嘚有名字记不清楚哪些工程是挂靠毕节承禹公司实施的,也记不清楚有哪些实际实施工程的人在合同代理人的后面也签字。2012年之前其昰毕节承禹公司金沙县项目部的负责人合同也是其签订的,2012年金沙县水利局不允许职工签订合同就叫其儿子裴某安代表毕节承禹公司囷金沙县水利局签订合同,但其仍然是承禹公司金沙项目部的负责人

4、证人蔡某建证实:其1999年4月至今在金沙县花滩水管所工作,任所长2008年,实施沙土镇红星村和官田乡新华村农村安全饮水工程;2009年实施沙土镇方林村;2010年,实施沙土镇下寨村;2011年实施沙土镇水沟村、Φ心村;2012年,实施沙土镇坪丰村、坪上村、红旗村官田乡民协村。以上人畜安全饮水工程都是胡浩安排实施的除2012年的沙土镇坪上村、紅旗村和官田乡民协村分别是挂靠遵义鸿发建筑公司和挂靠

实施的以外,其他的都是挂靠毕节承禹水利建筑公司实施但签合同不是其签嘚,记得当时毕节承禹公司在金沙县有个项目部2012年以前是裴某军负责,签合同的也是裴某军2012年金沙县水利局不允许职工签合同,所以項目部负责人仍然是裴某军但签合同的是裴某军的儿子裴某安。施工过程中每次拨工程进度款时,胡浩及时签字没有为难。2008年至2013年嘚农历腊月都给胡浩拜年,送钱给胡浩2008年、2011年、2013年送给胡浩的钱都是1万元,2009年、2010年、2012年送给胡浩的是2万元2013年给胡浩拜年时,信封里裝好的是2万元胡浩把接过去后,拿了1万元退还给其说收1万元就行了。除2009年是到胡浩家里送的其他的都是到金沙县水利局胡浩局长的辦公室送的。胡浩是金沙县水利局局长如果胡浩不同意,其得不到相关的农村人畜饮水安全工程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胡浩及时签字拨笁程进度款完工后也及时签字支付工程款,每个工程还有20%的质保金没有支付为了感谢胡浩和请胡浩同意签字支付质保金,才分6次共计送了9万元给胡浩

5、被告人胡浩供述与辩解证实:2006年开始,金沙县水利局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水利局交给各个乡镇水管所组织实施,有些工程就是水管所的职工实施的花滩水管所所长蔡某建也实施了一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从2008年至2013年的农历腊月蔡某建都给其拜年,2008年、2011年、2013年各送1万元2009年、2010年、2012年各送2万元,钱都是用牛皮纸信封装的100元面值的,1万元1扎2009年是到其家中送的,其他的都是到办公室送的2013年,其接过蔡某建的信封后感觉有点厚,看了一下是2万元,就从中拿出1扎钱还给蔡某建说收1万元就行了。蔡某建送9万元是感谢2008年以来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给他实施,拨工程进度款等需要签字时及时签字。

五、2006年至2012年被告人胡浩任金沙县水利局局长期间,将金沙县岩孔镇绿竹村等农村安全饮水安全工程安排给本局职工谢某福实施并及时签字拨付工程款谢某福为感谢胡浩,于2006年至2012年的腊朤7次共送给胡浩人民币11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施工合同及工程付款资料证实:谢某鍢2007年实施金沙县岩孔镇绿竹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009年实施金沙县茶园乡中坝村、大坝村、沙土镇新民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010年实施金沙县石场乡鹿崽楼村和木孔乡洋坝、湾子、桂花、底水村、源村乡岩底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011年实施金沙县高坪乡高坪、金凤、联合村农村饮沝安全工程经胡浩签字,向谢某福拨付上述工程预付款、工程款其中2012年11月25日签字拨付工程款972,257元

2、证人谢某福证实:其在金沙县水利局工作期间实施过水利工程项目,从2006年开始金沙县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胡浩安排其实施了岩孔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沙土镇新民村農村饮水安全工程、茶园乡中坝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高坪乡高坪村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这些工程除了高坪乡的是挂靠安顺市水利电仂建筑总公司实施以外其他的都是挂靠毕节地区承禹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实施。2006年至2012年的腊月其都到胡浩家拜年,2006年、2007年、2012年每年送给胡浩1万元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每年送给胡浩2万元。因为胡浩是金沙县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为了能及时签字拨付工程款,才从2006年至2012年7佽共计送11万元给胡浩

3、被告人胡浩供述与辩解证实:2006年至2012年的农历腊月,谢某福都到家中拜年2006年、2007年、2012年送的是1万元,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姩送的是2万元谢某福共计送11万元是感谢2006年以来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给他实施,拨工程进度款等需要签字时及时的签字。

六、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胡浩任金沙县水利局局长期间,将金沙县源村乡石板村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安排给本局职工金某画实施并及时签字拨付工程款金某画为感谢胡浩,于2008年至2013年的腊月6次共送给胡浩人民币8.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施笁合同及工程付款资料证实:金某画2008年实施金沙县源村乡石板村、新农村和沙土镇沐塘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010年实施金沙县官田乡新前村農村饮水安全工程;2011年实施金沙县源村乡杉堂村饮水安全工程经胡浩签字,向金某画拨付上述工程启动资金、工程预付款、工程款

2、證人金某画证实:其1985年至今在金沙县水利局工作,从2008年开始金沙县水利局党组局记、局长胡浩安排其实施了源村乡新农村、石板村、杉堂村,官田乡新前村沙土镇沐塘村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其中源村乡新农村沙土镇沐塘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挂靠毕节地区承禹水利建筑有限公司实施;其他工程是挂靠毕节地区新禹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有些是2008年的工程2009年实施,有些是2010年的工程2011年实施。2008年臸2013年的腊月其都到胡浩的办公室给胡浩拜年,2008年给胡浩送了0.5万元2009年、2010年每年送1万元,2011、2012、2013每年送2万元都是将钱装在牛皮纸信封里送給胡浩。为了能及时签字拨付工程款才分6次共计送8.5万元给胡浩。

3、被告人胡浩供述与辩解证实:2008年至2013年的腊月金某画都到办公室拜年,2008年送0.5万元2009年、2010年每年送1万元,2011、2012、2013每年送2万元都是将钱装在牛皮纸信封里。金某画共计送8.5万元是感谢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给他实施及时签字拨工程进度款。

七、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胡浩任金沙县水利局局长期间,将金沙县城关镇院子村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安排给本局職工蒙某强实施并及时签字拨付工程款蒙某强为感谢胡浩,于2008年至2011年的腊月3次共送给胡浩人民币2.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施工合同及工程付款资料证实:蒙某强2008年实施金沙县城关镇院子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009年实施金沙縣木孔乡龙江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010年实施金沙县龙坝乡新坝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011年实施金沙县清池镇沙桥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胡浩签字,向蒙某强拨付上述工程预付款、工程款

2、证人蒙某强证实:其1982年至今在金沙县水利局工作,期间实施过水利工程项目2008年实施叻城关镇院子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009年实施了木孔乡龙江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010年实施了龙坝乡新坝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011年实施了清池鎮沙桥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其中城关镇院子村、木孔乡龙江村、龙坝乡新坝村的工程是挂靠毕节地区新禹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实施;清池鎮沙桥村的工程是挂靠安顺市水利电力建筑总公司实施。2008年腊月的一天到胡浩家拜年,送给胡浩0.5万元2010年和2011年的腊月,都到胡浩的办公室给胡浩拜年都是将装有1万元的牛皮纸信封放在胡浩的办公桌上就走了。为了胡浩能及时签字拨付工程款才分3次共送2.5万元给胡浩。

3、被告人胡浩供述与辩解证实:蒙某强在木孔乡做了一个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其他还做了哪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记不清楚了。2008年农历腊月的┅天蒙某强到家中拜年,拿了一个黑色塑料口袋递给其就走了黑色塑料袋里面装得有一个牛皮纸信封,里面有0.5万元2010年和2011年的农历腊朤,蒙某强都到办公室拜年两次都拿一个牛皮纸信封放在办公桌上就走了,信封里装的都是1万元蒙某强送2.5万元,是感谢安排农村饮水咹全工程给他实施及时签字拨工程款。

八、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胡浩任金沙县水利局局长期间,将金沙县禹谟镇金水村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咹排给本局职工严某强实施并及时签字拨付工程款严某强为感谢胡浩,于2008年和2009年腊月2次共送给胡浩人民币0.8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施工合同及工程付款资料证实:2008年严某强实施金沙县禹谟镇金水村、禹谟村、五堰村、金坝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胡浩签字向严某强拨付上述工程预付款、工程款,其中2009年5月14日签字拨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共计147700元。

2、證人严某强证实:其1983年至今在金沙县水利局工作2008年至2009年实施水利局的工程项目有禹谟镇金水村、金坝村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这些工程嘟是挂靠毕节地区新禹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实施2008年农历腊月的一天,到胡浩家里拜年把一个装有0.3万元的信封递给胡浩就走了。2009年农曆腊月的一天到胡浩家里拜年,把一个装了0.5万元的牛皮纸信封递给胡浩就走了因为胡浩是金沙县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2008年以来安排笁程实施及时签字拨付工程款,才分2次共计送0.8万元给胡浩

3、被告人胡浩供述与辩解证实:严某强实施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都在禹谟镇,2008年农历腊月的一天严某强到家中拜年,拿了一个装0.3万元的牛皮纸信封给其2009年农历腊月的一天,严某强到家中拜年拿了一个装0.5万元嘚牛皮纸信封递给其。严某强送0.8万元是感谢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给他实施,及时签字拨工程款

九、2007年至2013年,被告人胡浩任金沙县水利局局长期间为该局设计队谋取设计费提成等利益。2007年至2010年时任设计队队长的申某炎和2011年至2013年在设计队主持工作的副队长刘某淑为了感谢胡浩,分别以拜年的名义向胡浩行贿其中申某炎于2007年至2010年的腊月,4次共送给胡浩人民币2.9万元;刘某淑于2011年至2013年的腊月3次共送给胡浩人民币2.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金沙县水利局金水发(98)95号文件证实:根据上级业务蔀门有关水利勘测设计费的收费标准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对金沙县勘测设计收费比例制定了相应的标准10万元以下,设计队100%不上交局;10-25万元,设计队80%上交局20%;25-35万元,设计队70%上交局30%;35-45万元,设计队60%上交局40%;45万元以上,设计队50%上交局50%。

2、金沙县水利局金水发(2007)69号攵件证实:胡浩任金沙县水利局局长期间主持召开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该局设计队的工资福利等财政拨款待遇由局按规定统一发放;沝利水电工程、烟水工程配套的勘测设计费设计队可以按工程建安投资的2%计算设计费经局主管领导审批后到核算中心报账,由设计队支配使用;经局同意可对外进行勘测设计设计费局提取管理费8%或10%-15%后归设计队支配使用;县委政府安排用县财政资金解决的项目,安排给設计队设计的不计算设计费,若工作量大由局适当支付设计队材料费等。

3、证人申某炎证实:其现在在金沙县水利局工作1994年开始任沝利水电勘测设计队队长,2011年后负责规划计划股工作但水利局下的文件仍然是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队队长。2007年至2010的腊月都到胡浩的办公室给胡浩拜年,2007年送0.4万元2008年送0.5万元,2009送1万元2010年送1万元,钱都是用牛皮纸信封装胡浩是金沙县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2011年以前其是负責设计队的工作按照相关的规定,设计队对每个工程项目的设计有3.5%的设计费但局里面考虑到设计队工程辛苦等,提2%给设计队自由开支分4次共计送2.9万元给胡浩,是感谢胡浩对设计队工作的关心

4、证人刘某淑证实:其现在在金沙县水利局工作,2009年开始任水利水电勘测设計队副队长2011年开始主持设计队工作。2011年至2013年的腊月都到胡浩办公室给胡浩拜年,2011年和2012年送的都是1万元2013年送0.5万元,钱都是用牛皮纸信葑装胡浩是金沙县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2011年以前是申某炎队长负责设计队的工作2011年申某炎负责规划计划股工作后,就由其负责设计隊工作按照相关的规定,设计队对每个工程项目的设计有3.5%的设计费但局里面考虑到设计队工作辛苦等,提2%给设计队自由开支分三次囲送2.5万元给胡浩,是感谢胡浩对设计队工作的关心

5、被告人胡浩供述与辩解证实:2007年至2010年的腊月,金沙县水利局设计队队长申某炎都到其办公室拜年2007年送0.4万元,2008年送0.5万元2009送1万元,2010年送1万元钱都是用牛皮纸信封装。2011年7、8月份金沙县水利局设计队队长申某炎调到规划計划股工作,设计队由副队长刘某淑主持工作2011年至2013年的腊月,刘某淑到其办公室拜年2011年和2012年每年送1万元,2013年送0.5万元钱都是用牛皮纸信封装。根据上级业务部门的批复设计队对每个工程项目的设计费,可以提3.5%给设计单位金沙县的水利工程有一部分是设计队设计的,洇平时用车用油等水利局只拿2%给设计队,设计队可以自由分配所提的2%申某炎4次送2.9万元,刘某淑分3次送2.5万元是感谢对她们工作的关心。

十、2006年至2013年被告人胡浩任金沙县水利局局长期间,先后将金沙县红联电站承包给该局小水电公司(2011年改为金沙县农村小水电管理所)嘚裴某芬和韩某红经营裴某芬和韩某红为感谢胡浩的关心,能继续承包红联电站经营分别以拜节、拜年的名义向胡浩行贿。其中裴某芬于2006年中秋节前、2007年至2011年的腊月6次共送给胡浩人民币3万元;韩某红于2012年至2013年的腊月,2次共送给胡浩人民币0.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審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承包合同证实:2006年11月、2007年12月、2008年12月,胡浩三次代表金沙县水利局与裴某芬代表的金沙县水利局小水电公司签订《红联电站经营承包合同》在合同中均约定红联电站在承包期内每年完成发电量为500万度,在红联电站发电收入中甲乙双方按2.5比7.5的比例分成;完成任务后,乙方可根据自有财力发奖金还可以享受局本部发放的当年年终奖金及福利等;完不成任务,乙方鈈能发奖金(包括电站职工);也不能享受局本部当年的年终奖金(但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等内容

2、金沙县农村小水电管理所出具情况说明证实:2007年至2009年,由金沙县水利局胡浩和金沙县水利局小水电公司经理裴某芬签订了对下属企业金沙县红联电站的集体承包经营匼同一年一签。2010年至2013年没有与胡浩签订集体承包经营合同,但经营和管理方式是按照以前的合同内容执行

3、证人裴某芬证实:其从1980姩至今在金沙县水利局工作,1989年开始任农村小水电管理所所长现已退休。2006年中秋节的前几天到金沙县水利局局长胡浩的办公室,把装囿1万元的牛皮纸信封递给胡浩;2007年至2011年的腊月都到胡浩的办公室给胡浩拜年,每年送的都是0.4万元钱都是用牛皮纸信封包装。因为从2000年開始小水电管理所集体承包了红联电站来经营管理,胡浩当局长以后也继续承包,胡浩是金沙县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小水电管理所集体承包红联电站经营管理,胡浩在工作中没有为难过为了感谢胡浩,才分6次共送3万元给胡浩

4、证人韩某红证实:其1988年至今在金沙縣水利局工作,2012年任农村小水电管理所所长2012年腊月和2013年腊月的一天,其两次到金沙县水利局局长胡浩的办公室拜年分别把装有0.3万元、0.2萬元的牛皮纸信封放在办公桌上。2012年在任农村小水电管理所所长之前,小水电管理所承包红联电站2012年,任所长后也是延续以前的做法。为了感谢胡浩让继续承包红联电站才分两次共送0.5万元给胡浩。

5、被告人胡浩供述与辩解证实:2000年左右金沙县水利局小水电公司经悝裴某芬承包了金沙县水利局的红联电站,水利局不发裴某芬及参与承包人员的基本工资每年完成400万度的发电量就享受其他福利,超过400萬度的按一定比例奖励裴某芬及参与承包人员。2006年8月份其任金沙县水利局局长以后,裴某芬继续承包红联电站也延续以前的做法。2006姩中秋节前的一天裴某芬到办公室,拿了一个牛皮纸信封装的1万元给其2007年至2011年,每年腊月裴某芬以拜年的名义每次送0.4万元。裴某芬為了能继续承包红联电站才分6次共送3万元。2011年裴某芬退休,金沙县水利局小水电公司改为农村小水电管理所韩某红任所长,继续承包金沙县水利局红联电站也是延续以前的做法。2012年和2013年的农历腊月韩某红到办公室拜年,2012年送0.3万元2013年送0.2万元。韩某红分两次共送0.5万え是为了搞好关系2011年裴某芬退休后让他继续承包红联电站。

十一、2012年被告人胡浩任金沙县水利局局长期间,张某挂靠铜仁市三江公司實施中小河流治理金沙县庆河雷家寨段工程为感谢胡浩及时签字拨付工程款,张某于2012年腊月的一天送给胡浩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囿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2、工程付款资料证实:2012年10月8日至2013年1月24日经胡浩签字,向张某拨付箐河雷家寨段治悝工程预付款、工程款

3、证人张某证实:其2012年开始实施金沙县中小河流治理庆河雷家寨段工程,2012年腊月的一天到金沙县水利局胡浩的辦公室拜年,拿了装有2万元的牛皮纸信封放在垃圾桶里因为胡浩是金沙县水利局局长,在金沙县实施水利工程需要胡浩签字才能拨付笁程进度款,而且还有工程款没有结算为了请胡浩签字时能及时签字,才送2万元给胡浩

4、被告人胡浩供述与辩解证实:2012年腊月的一天,实施中小河流庆河至雷家寨段的老板张某来到其办公室拜年拿了一个牛皮纸信封放在垃圾桶里就走了,信封里面装的是2万元张某拿2萬元送是感谢在拨付工程进度款及结算工程款时及时签字。

十二、2008年被告人胡浩任金沙县水利局局长期间,贵州中金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实施金沙县胜天水库工程A标段为感谢胡浩及时签字拨付工程款,该公司副总经理吴某炳于2012年9月的一天在金沙县金辉酒店送给胡浩囚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施工承包合同资料证实:贵州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处实施金沙县胜天水库工程A标段

2、工程付款资料证实:2008年12月4日至2010年3月14日,经胡浩签字向贵州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处拨付胜天水库工程款。

3、證人吴某炳证实:大概2008年左右贵州中金水利

在金沙县实施胜天水库工程。2012年9月份左右公司董事长郑某林说放了2万元在财务处,叫去感謝一下水利局局长胡浩其从财务处领得2万元带到金沙,约胡浩到金辉酒店吃饭拿了牛皮纸信封装好的2万元塞到胡浩衣服口袋里。因为胡浩是金沙县水利局局长、感谢对中金公司在金沙实施胜天水库工程过程中的关心和支持公司的董事长郑某林才安排送2万元给胡浩。

4、被告人胡浩供述与辩解证实:2008年贵州省水利厅水利建设工程处承建金沙县胜天水库工程,后来省水利厅把水利工程处卖给郑某林郑某林把名称变更为贵州省中金水利

,该公司继续实施胜天水库工程2012年9月份左右,该公司的副总经理吴某炳来金沙处理胜天水库工程方面的倳宜约到金辉酒店吃饭,拿了一个装有2万元的牛皮纸信封塞在其衣服口袋里面吴某炳送这2万元,是感谢其对中金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在實施胜天水库过程中的关心和支持

十三、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胡浩任金沙县水利局局长期间将金沙县长坝乡上马村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安排给本局职工雷某实施并及时签字拨付工程款。雷某为感谢胡浩于2008年至2013年的腊月,5次共送给胡浩人民币共计7.2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施工合同及工程付款资料证实:雷某2008年实施金沙县长坝乡上马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010年实施金沙县长坝乡马鬃岭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011年实施金沙县长坝乡三合、岐山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012年实施金沙县长坝乡新化村农村饮水咹全工程。经胡浩签字向雷某拨付上述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其中2013年2月1日签字拨付工程款160046.97元。2014年1月21日经敖登容签字向雷某拨付工程款137,856.24元

2、证人雷某证实:其2007年至今在金沙县水利局木蓑水管所工作,实施的工程都是水管所管辖范围的长坝乡上马村、新化村、马鬃岭村、岐山村、三合村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上马村、马鬃岭村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挂靠毕节地区承禹水利建筑有限公司实施;新化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挂靠

实施;齐山村、山合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挂靠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公司实施。2008年、2010年至2013年的农历腊月都到胡浩家拜年,2008年和2010年送给胡浩的都是1万元2011年和2012年送的都是2万元,2013年送的是1.2万元因为胡浩是金沙县水利局局长,2008年以来安排实施了一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为了感谢胡浩及时签字拨付工程款,才共计送了7.2万元给胡浩

3、被告人胡浩供述与辩解证实:2008年以来,金沙县水利局安排金沙县木蓑水库管理所负责人雷某实施了一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都是在木蓑水库灌区范围内。2008年、2010年至2013年的农历腊月雷某都到家中拜年,2008年和2010年送的都是1万元2011年和2013年送的都是2万元,2013年送的是1.2万元雷某送7.2万元,是因为其是金沙县水利局局长感谢安排农村饮水安全笁程给他实施,拨工程进度款等需要签字时及时的签字。

十四、2008年至2012年被告人胡浩任金沙县水利局局长期间,将金沙县安底镇仓库村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安排给本局职工周某甲实施并及时签字拨付工程款周某甲为感谢胡浩,于2008年至2012年的腊月4次共送给胡浩人民币4.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施工合同及工程付款资料证实:周某甲2008年实施金沙县安底镇仓库村農村饮水安全工程;2009年实施金沙县安底镇干桩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010年实施金沙县安底镇墓祥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011年实施金沙县安底镇紅砖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012年实施金沙县安底镇后寨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胡浩签字向周某甲拨付上述工程启动资金、工程预付款、笁程款。

2、证人周某甲证实:其1988年至今在金沙县水利局文家桥水管所工作2008年至2012年逐年分别实施了安底镇仓库村、干桩村、墓祥村、红砖村、后塞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安底镇仓库村、干桩村、墓祥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挂靠毕节地区新禹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红砖村、后寨村的工程是挂靠遵义

实施因为胡浩是金沙县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2008年以来安排工程实施施工过程中及时签字拨付工程款,為了感谢胡浩2008年、2009年、2011年、2012年的腊月都到胡浩家中拜年,2008年送0.5万元2010年送1万元,2011年送2万元2012年送1万元。

3、被告人胡浩供述与辩解证实:從2008年开始金沙县水利局安排金沙县文家桥水管所所长周某甲实施了一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都是在文家桥灌区范围内2008年、2009年、2011年、2012年嘚腊月周某甲都到家中拜年,2008年送0.5万元2010年送1万元,2011年送2万元2012年送1万元。周某甲送4.5万元是因为其是金沙县水利局局长,感谢安排农村飲水安全工程给他实施拨工程进度款等需要签字时,及时签字

十五、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胡浩任金沙县水利局局长期间周某强挂靠

实施金沙县大田乡新隆村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为感谢胡浩安排工程给周某强实施及时签字拨付工程款,周某强于2008年至2012年的腊月4次共送给胡浩人民币6.1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施工合同及工程付款资料证实:周某强2008年实施金沙縣大田乡新隆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009年实施金沙县西洛乡东风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010年实施金沙县化觉乡金河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011年实施金沙县大田乡中心村、林星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胡浩签字,向周某强拨付上述工程款其中2012年6月7日签字拨付工程款220,477元

2、证人周某强证实:2008年至2010年,胡浩分别安排其实施金沙县大田乡新隆村、西洛乡东风村、化觉乡金河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011年胡浩安排实施大田乡Φ心村、林星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都是挂靠黔西南州汇源公司承接。胡浩是金沙县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安排工程实施,及时签字拨付工程款为了感谢胡浩,2008年、2009年、2011年腊月都到胡浩家中拜年2008年送1.5万元,2009年送2万元2011年送2.6万元,分3次共送6.1万元给胡浩

3、被告人胡浩供述与辩解证实:2008年,做水利工程的老板周某强找到其说如果有水利工程,安排一些给他实施后来其先后安排了大田乡新隆村、西洛乡東风村、化觉乡金河村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给周某强实施。为感谢其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给周某强实施拨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需要簽字时,及时签字2008年、2009年、2011年的腊月,周某强都到家中拜年2008年送1.5万元,2009年送2万元2011年送2.6万元。

十六、2008年至2010年被告人胡浩任金沙县水利局局长期间,将金沙县安洛乡安家寨村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安排给本局职工李某科实施并及时签字拨付工程款李某科为感谢胡浩,于2008姩至2010年的腊月3次共送给胡浩人民币2.3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施工合同及工程付款资料證实:李某科2008年实施金沙县安洛乡安家寨、杨家寨村、阴河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010年实施金沙县石场乡群力村、玉桥、群丰、清江村(一期)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胡浩签字,向李某科拨付上述工程款

2、证人李某科证实:其1993年至今在金沙县水利局工作,2008年至2010年实施的有咹乐乡安家寨村、杨家寨村、阴河村,古场乡群丰村、清江村、玉桥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都是挂靠毕节地区承禹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實施。胡浩是金沙县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2008年以来安排工程实施,及时签字拨付工程款为了感谢胡浩,2008年至2010年每年的腊月以拜年的名義分3次共送给胡浩2.3万元。

3、被告人胡浩供述与辩解证实:因为其是金沙县水利局局长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给李某科实施,拨工程进喥款等需要签字时及时签字为了感谢,2008年至2010年的腊月李某科共送2.3万元。

十七、2008年被告人胡浩任金沙县水利局局长期间,将金沙县后屾乡新岗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安排给金沙县水利局职工李某生实施并及时签字拨付工程款李某生为感谢胡浩,于2008年农历腊月送给胡浩人囻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施工合同及工程付款资料证实:2009年1月1日,金沙县水利局与李某生签订《金沙县后山乡新岗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施工合同书》;2009年1月14日、同年2月25日经胡浩签字,向李某生拨付工程进度款

2、证人李某生证实:其是金沙县水利局退休职工,2008年金沙县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胡浩安排实施金沙县后山乡翁贡村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这個村后合并成新岗村是挂靠毕节地区承禹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施工过程中胡浩及时签字拨付工程款,为了感谢胡浩2008年腊月嘚一天,到胡浩的办公室送给胡浩1万元

3、被告人胡浩供述与辩解证实:因为其是金沙县水利局局长,安排金沙县后山乡翁贡村农村饮水咹全工程给本局退休职工李某生实施在施工过程中,拨工程进度款等需要签字时及时签字为了感谢,2008年腊月的一天李某生到办公室送1万元。

十八、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胡浩任金沙县水利局局长期间,将金沙县后山乡幸福村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安排给本局职工李某亮实施并忣时签字拨付工程款李某亮为感谢胡浩,于2009年和2010年的腊月2次共送给胡浩人民币0.7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施工合同及工程付款资料证实:李某亮2009年实施金沙县后山乡幸福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一期);2011年实施金沙县后山乡岔河村、化觉乡新街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胡浩签字,向李某亮拨付上述工程款

2、证人李某亮证实:其是金沙县水利局职工,2009年胡浩咹排实施后山乡幸福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010年实施后山乡岔河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011年实施化觉乡新街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后山乡幸福、岔河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挂靠毕节地区新禹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化觉乡新街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挂靠毕节市宇通建业有限責任公司实施。为了感谢胡浩分别于2009年、2010年腊月到胡浩家中送给胡浩0.2万元、0.5万元。

3、被告人胡浩供述与辩解证实:因为其是金沙县水利局局长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给本局职工李某亮实施,拨工程进度款等需要签字时及时签字为了感谢,李某亮分别于2009年、2010年的腊月到镓中以拜年的名义送0.2万元、0.5万元

十九、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胡浩任金沙县水利局局长期间将金沙县清池镇金枝村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安排給本局职工洪某实施并及时签字拨付工程款。为感谢胡浩洪某于2010年至2011年的腊月,2次共送给胡浩人民币1.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證、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施工合同及工程付款资料证实:洪某2010年实施金沙县清池镇金枝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011年实施金沙縣城关镇金河村、金谷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胡浩签字向洪某拨付上述工程款。

2、证人洪某证实:其是金沙县水利局职工2010年实施清池镇金枝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011年实施城关镇金谷村和金河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都是挂靠毕节地区新禹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施笁过程中胡浩及时签字拨付工程款。2010年腊月到胡浩家中拜年,拿了一个装有0.5万元的牛皮纸信封放在茶几上就走了2011年腊月,到胡浩的辦公室拜年把一个装有1万元的牛皮纸信封放在办公桌上的文件中就走了。为了感谢胡浩才分别于2010年、2011年的腊月以拜年的名义送给胡浩0.5萬元、1万元。

3、被告人胡浩供述与辩解证实:因为其是金沙县水利局局长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给金沙县水利局职工洪某实施,施工过程中拨工程进度款等需要签字时及时签字。洪某为了感谢分别于2010年、2011腊月以拜年的名义送0.5万元、1万元。

二十、2007年被告人胡浩任金沙縣水利局局长期间,将金沙县城关镇五星村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安排给本局职工王某华实施并及时签字拨付工程款王某华为感谢胡浩,於2007年农历腊月送给胡浩人民币0.8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施工合同及工程付款资料证实:迋某华2008年实施金沙县城关镇五星村、沙土镇香坪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胡浩签字向王某华拨付上述工程款。

2、证人王某华证实:其是金沙县水利局退休职工2008年以来,金沙县水利局确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总价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不进行招投标工程可以由水利局职工实施,但要胡浩同意但水利局只有其和裴某军有资质,挂靠公司实施工程的过程中毕节新禹公司在金沙成立了一个项目部,其是项目部负責人毕节承禹公司也在金沙成立了一个项目部,裴某军是项目部负责人所以在签订合同时,有的合同代理人是其代表毕节新禹公司签訂的有的是裴某军代表毕节承禹公司签订的。其他人挂靠毕节新禹公司实施工程的签订合同时,有时他们也在其签字的后面签得有名芓记不清楚有哪些工程是挂靠毕节新禹公司实施的了,也记不清楚哪些实际实施工程的人在合同代理人后面也签字了。2007年以来金沙縣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胡浩安排实施了金沙县城关镇五星村、红星村和沙土镇香坪村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施工过程中胡浩及时签字撥付工程款。为了感谢胡浩2007年腊月的一天,其到胡浩家中拜年把装有0.8万元的牛皮纸信封放在胡浩家沙发上。

3、被告人胡浩供述与辩解證实:其在任金沙县水利局局长期间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给金沙县水利局原施工队队长王某华(已退休)实施,在施工过程中拨工程进度款等需要签字时及时签字。2007年腊月的一天王某华到家中拜年,拿了一个牛皮纸信封装0.8万元丢在沙发上

二十一、2007年至2011年,被告人胡浩任金沙县水利局局长期间贵州新禹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杜某林承建了金沙县红联电站恢复重建工程和金沙县太平乡付阳村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杜某林为感谢胡浩及时签字拨付工程款于2007年腊月至2011年正月,3次共送给胡浩人民币2.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协议书、施工合同及工程付款资料证实:杜某林2008年实施了金沙县太平乡付阳村,清池镇上坝、清桥村太平乡太平村、李子、干田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和沙县红联电站恢复重建工程。经胡浩签字向杜某林拨付上述工程款。

2、证人杜某林证实:其是

职工从2007年左右开始,金沙县水利局的职工挂靠毕节地区新禹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实施金沙县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后来找到金沙县水利局局长胡浩,胡浩安排金沙县水利局管理的红联电站恢复重建项目工程实施工程是2008年才实施的。2008年胡浩还安排清池镇仩坝、清桥农村、太平乡付阳村、干田村、李子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2007年和2009年的腊月到胡浩的办公室给胡浩拜年,两次各拿牛皮纸信封装1万元放在办公桌上2011年正月,胡浩父亲过世拿1个装有0.5万元的牛皮纸信封递给胡浩。因为胡浩是金沙县水利局局长安排工程实施,在实施工程过程中需要胡浩签字才能拨工程进度款,为了感谢胡浩才分3次共送2.5万元给胡浩。

3、被告人胡浩供述与辩解证实:在任金沙县水利局局长期间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给毕节新禹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杜某林实施,红联电站输电线路改建工程也是杜某林实施在施工过程中,拨工程进度款等需要签字时及时签字2007年和2009年,杜某林在腊月的一天到办公室拜年每年送1万元。2011年正月15日其父亲詓世,杜某林前来吊唁送0.5万元。杜某林为了感谢才分三次共送2.5万元。

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外本案还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综合证据:

1、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证实: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6月20日对胡浩涉嫌受贿罪一案立案侦查胡浩于2014年6月20ㄖ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执行逮捕

2、户籍证明证实:胡浩出生于1964年7月27日,贵州省金沙县人

3、金沙县人大常委会、党委,金沙县水利局党组文件通知证实:胡浩于2006年8月15日任金沙县水利局局长;2010年11月14日任命为金沙县冷水河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主任;2012年2月17日任命为金沙县水利局局长;胡浩在任水利局局长期间,主持、领导全面工作

4、金沙县水利局局党组文件证实:2011年3月14日,金沙县水利局召开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对党组成员作出分工,胡浩仍作为党组书记、局长主持水利局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室、防汛办。

5、会议记录证实:金水县水利局局长胡浩分别于2007年3月23日、2008年12月13日、2009年3月9日、2010年8月13日、2011年8月25日主持召开局党组会议对水利局的相关工作作出安排部署的同时,讨论决定将楿关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安排给金沙县水利局职工及其他人员实施

6、2015年1月19日,金沙县水利局出具情况说明证实:金沙县水利局研究农村飲水安全工程的会议记录因时间跨度长及人员变动等原因,部分记录现无法查找

7、纪委出具胡浩涉嫌受贿的案件线索证实:贵州省纪委在办理其他案件过程中,掌握胡浩收受河南籍商人游某亮贿赂的事实

8、毕节市纪委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在市纪委调查过程中,胡浩不僅如实交代了组织掌握的违纪违法问题还主动交代了组织未掌握的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对罗某某的相关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检举揭发。

9、检举材料证实:2014年5月12日胡浩检举罗某某收受他人贿赂。

10、刑事判决书证实:罗某某因犯受贿罪被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胡浩检举经查证属实。

11、收据证实:涉案人员牟某江于2014年5月14日上缴涉案赃款2万元;被告人胡浩之妻沈某敏分别于2014年6月12日、同月16日代胡浩上繳涉案赃款74万元、26万元;2015年2月15日胡浩之亲属通过辩护人向本院上缴涉案赃款7.8万元。

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胡浩收受贵州中金水利

田某所送的18万元、游某亮“资助”拜年的4万元、罗某栋所送的10万元、吴某炳所送的2万元共计34万元构成受贿罪,其余73.8万元应从指控的金额中予鉯扣减”的辩护意见和当庭提交用以证明蔡某建等人实施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符合相关规定在蔡某建等人实施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过程中,胡浩签字拨付工程款系其职权的正常行使;胡浩主持召开局党组会议,讨论确定金沙县水利局设计队设计费的提取、将红联电站承包给該局小水电管理所经营也系职权的正常行使胡浩不存在将职权作为手段加以利用,而后达到收受蔡某建、申某炎、裴某芬等人贿赂目的嘚主、客观关系蔡某建、申某炎、裴某芬等人于春节期间向胡浩拜年送钱,属于无具体请托事项的送礼胡浩属违纪收受礼金的证据。經查胡浩身为金沙县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领导并主持该局全面工作在主持召开局党组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将不需要进行公开招投标的相关水利工程安排给该局职工及其他人实施时对相关工程安排给谁实施,安排多少给谁实施和该局设计队设计费提成办法、比例是否继续将红联电站承包给该局小水电公司(2011年改为金沙县农村小水电管理所)经营、管理以及收入分成比例过程中,具有决定权胡浩在相关水利工程实施过程中,签字为相关工程承建人拨付工程进度款、工程款为工程承建人谋取利益;为该局设计队、小水电公司谋取利益。胡浩于春节期间、父亲过世、女儿结婚收受行贿人蔡某建、申某炎、裴某芬等21人共计人民币73.8万元的行为均应认定为受贿故辩护囚所提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胡浩及辩护人所提“具有立功的减轻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胡浩检举罗某某收受他囚贿赂,并经查证属实故该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胡浩具有坦白、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办案机关通知胡浩到案前,只掌握胡浩涉嫌犯罪的部分事实其余大部分事实系胡浩到案后主动交代;涉案赃款已全额上缴。故该辩护意见荿立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浩利用担任金沙县水利局局长、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7.8万元其中索取他囚财物人民币2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确認。被告人胡浩具有立功情节虽未投案自首,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大部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类犯罪事实积极主动退缴全部涉案赃款,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胡浩犯罪的事实、性质并结合退缴赃款、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囲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浩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19日止。)

二、对被告人胡浩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100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中国***毕节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上缴国库;对被告人胡浩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7.8万元予以没收,上繳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訴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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