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住院因故不能办理现場结算的出院时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并于出院后30天内持相关资料到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1.下列情况下参保人需要到社保部门办理住院基本医疗费报销手续
1、疾病诊断证明原件;
2、住院收费收据(***)原件;
3、医疗收费汇总明细清单原件;
4、住院病历复印件;
5、出院小结复印件;
6、入院前门诊病历复印件;
7、《东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住院信息确认书》(限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已办理社保登記但因电脑故障等未能办理现场结算时提供);
8、《东莞市基本参保人异地就医批复意见》及附件的原件及复印件(限2010年1月1日后办理异地就醫登记者)或《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长期外地居住(工作)人员申报表》复印件(限2010年1月1日前办理异地就医登记者);
9转院证明原件(限转院者);
10、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正反两面);
11、本人***复印件(正反两面,他人***的需同时提供***人***复印件);
12、本人银行存折复印件(限所持社会保障卡不具备金融功能的参保人提供);
13、商业保险或民事赔偿处理结果复印件;
14、涉及第三方责任事故的需提交事故证奣材料(如事故责任认定书、报警回执复印件和公安证明原件等);
15、社保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16、如在定点医院已办理社保登记但因电腦故障等未能办理现场结算的,除上述资料外应由定点医疗机构在收费收据背面写明未能结算原因并加盖收费专用章;如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但未办理社保登记的,除上述资料外需另附书面说明一份。
3. 住院规定及待遇标准
4. 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后报销金额是否到帐的查询方式及报销金额的领取方式
参保人每次送报的医疗费报销申请,资料齐备、准确且符合规定的从送报之日起25个工作日后通过相應的银行发放报销款项;情况特殊的,视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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