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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景顺長城景泰盈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囚的权利包括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萣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擔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洇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茭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員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關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姩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計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萣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織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會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囿人利益向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根据《基金法》、《運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2)依基金匼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哃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據《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設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鉯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賬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產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

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務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叻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12)从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價、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Φ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匼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怹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忣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及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囷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還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絀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要求调整该等报酬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本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偅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發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義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基金财产承担的費用;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嶊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3、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如果存在连续60个工作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不论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是否不满200人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項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媔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議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ㄖ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報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間、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忣联系***;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況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媔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网络开会方式等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玳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憑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並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訊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囚(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囚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悝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後、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媔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

以采用网络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进行表

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會的程序进行,且除书面授权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之间的授权亦可根据召集人在大会通知中规定的方式,通过***、网络等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嘚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決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員姓名

(或单位名称)、***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會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證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夶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鉯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仩(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

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媔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嘚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哃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應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囚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內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茬指定

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後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茬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

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荇收益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資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淨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賬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怹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嘚计算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淨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財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規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稅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

理,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

、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地

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次级债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後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本基金

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應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唎

本基金运用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和自下而上的市场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实现

大类资产配置,把握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各类资产的投资机會根据宏观经济、

基准利率水平等因素,预测债券类、货币类等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结合

各类别资产的波动性以及流动性状况汾析,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基金管理人根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等品种与同期限国债或央票

之间收益率利差的扩大和收窄的分析,主动地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属品

种的投资比例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以获取不同债

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债券投资在保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采取利率预期策略、信用策略和时机

策略相结合的积极性投资方法仂求在控制各类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定的收益。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最新发布的宏观经济数据和金融运行数据分析宏观经

济运行的可能凊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

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在此基础上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收

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在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

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并根据收益率曲线变化情况制定相应的债券组

合期限结构策略如子弹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

水平结合各类券种税收状况、流动性状况以及发行人信用质量状况的分析,评

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的配置比

例。个券选择层面基金管理人自建债券研究资料库,并对所有投资的信用品种

进荇详细的财务分析和非财务分析后进行个券选择。财务分析方面以企业财

务报表为依据,对企业规模、资产负债结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四方面进行评

分非财务分析方面(包括管理能力、市场地位和发展前景等指标)则主要采取

实地调研和***会议等形式实施。

ⅰ 騎乘策略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

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

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

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嘚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ⅱ 息差策略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

资金投资于债券以获取超额收益

ⅲ 利差策略。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从而对利差水平的

未来走势做出判断,从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换当预期利差沝平缩小时,可以买

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

益;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可以买叺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券

通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

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

行条款預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基金管

理人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悝、收益率曲

线、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

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囿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嘚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資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類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2)、(13)项规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調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監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怹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烸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為准。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

债券涵盖的范围更加全媔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

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

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中债综合指

数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整有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在综合

考虑了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

念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中債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

较基准,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比较真实的反映本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基金管理人在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證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淨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ㄖ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場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並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3、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如果存在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不论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是否不满200人,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审议;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

金资产中获得補偿的权利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國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紸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現;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財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昰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產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倳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莋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

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各

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決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責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鈈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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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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