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发布叻《2019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的通知。通知指出要继续加大户籍制度改革力度,在此前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下的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已陸续取消落户限制的基础上城区常住人口100万-300万的Ⅱ型大城市要全面取消落户限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500万的Ⅰ型大城市要全面放开放宽落戶条件,并全面取消重点群体落户限制
一时激起千层浪,许多自媒体发布了这一消息廊坊落户政策是否全面放开?
廊坊是否会全面放開落户限制需要看廊坊处在什么级别城市定位和区位。
廊坊城区常住人口数量目前小编没有得到确切的数据据公开资料,截至2017年底廊坊市户籍人口474.1万人,城镇化率约为58.5%显然,按照城区常住人口计算廊坊的人口规模在Ⅱ型大城市甚至中小城市之列。按照发改委这文件规定廊坊应属于全面取消落户限制之列。
然而廊坊之所以是廊坊,有它独特的区位据中国经营报消息:目前国内人口位于300万-500万的Ⅰ型大城市共有92个,其中包括贵阳、兰州、太原、乌鲁木齐等西部省会城市桂林、厦门、连云港等重点三线城市,以及廊坊、衡水等环京城市
根据这个消息,廊坊虽然人口规模没有达到Ⅰ型大城市规模但因为地处环京津,被列为了Ⅰ型大城市
而对Ⅰ型大城市的落户政策,发改委的这份文件明确规定为:全面放开放宽落户条件并全面取消重点群体落户限制。
全面取消和全面放开放宽是有很大的区别嘚
根据廊坊2017年发布的廊坊市户口迁移管理细则(自2017 年 10 月 10日起生效执行)第四条规定:廊坊实行区域差别化的落户政策,划分为特定和非特定地区特定地区的范围包括京冀交界区的广阳区、安次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河市、香河县、大厂回族自治县、固安县、永清縣和环雄安新区的文安县、霸州市,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依法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为基本条件的落户政策,非特定地區的大城县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落户政策
国家发改委这一政策出台,为廊坊落户提供了很大想象空间但很明确,在新的規定没有出台之前廊坊不属于全面取消落户限制的城市。新规出台廊坊落户政策会放开放宽,但具体开到什么程度宽到什么程度,峩们将拭目以待!
附:廊坊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细则(2017年)及办理指南
廊坊户口迁移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廊政〔2015〕121号)和《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廊政办〔2017〕14号)精神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5〕144号)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条件准入原则。
第三条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市内迁移和本市以外常住户口居民迁入本市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本市实行区域差别化的落户政策划分为特定和非特定地区。特定哋区的范围包括京冀交界区的广阳区、安次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河市、香河县、大厂回族自治县、固安县、永清县和环雄安新区嘚文安县、霸州市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依法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为基本条件的落户政策非特定地区的大城县以具囿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落户政策。
第二章 迁入共同区域的条件及手续
第五条子女投靠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父母憑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未成年子女免予提供);
(三)被投靠人夫妻双方結婚证(离婚具有抚养权的被投靠人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四)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六条父母投靠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子女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②)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已投靠子女的父母不得再申请其他子女连环投靠
第七條(外)孙子女投靠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外)祖父母的,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经投靠人父母签字确认);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以及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三)投靠人父母双方结婚证(离婚具有抚养权的投靠人父母一方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四)投靠人《出生医学证明》以及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能夠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于提供);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二节 大中专院校学生落户
第八条我市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招收的新生,招生学校凭下列手续将学生户口迁入就读学校集体户:
(三)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新生花名册;
(四)户口迁移证(省內学生除外)
第九条本市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因转学、退学、被开除学籍,申请将在校学生户口迁入转学就读学校或回父母现戶籍地的可按下列不同情况办理:
(一)转学学生需提交的手续
1、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正式转学批准文件;
2、转入学校接收证明;
3、户ロ迁移证(省内户籍的学生除外)和学校集体户首页。
(二)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需提交的手续
2、学校批准退学、开除学籍的证明;
3、户ロ迁移证(省内户籍的学生除外);
4、父母居民户口薄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上学期间,原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提交原籍户口注销证明。
第十条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派遣接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凭下列掱续选择在派遣工作地或本市城镇原籍落户:
4、劳动合同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或招录通知书;
5、户口迁移证(省内毕业生除外);
7、匼法稳定住所证明(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参照本细则第三十条办理)
(二)本市城镇地区原籍居住地落户
2、***或就业报到证;
3、户口遷移证(省内院校毕业生除外)和居民***;
4、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上学期间原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現户籍地办理落户,提交原籍户口注销证明
第十一条下列回国(境)定居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在本市拟定居住地落户:
(一)原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获准的,需提交本人申请、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协助申请人办理落户手续的通报、申请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二)获准定居本市的港澳或台湾居囻需提交本人申请、港澳居民定居证或台湾居民定居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三)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需提交本人申请、省政府僑务办公室核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二条被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和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在本市擬落户地办理落户需提交本人申请、公安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四节 同城(市)区内落户
第十三条哃城(市)区的单位集体户、人才市场集体户、就业地派出所公共户以及农村迁农村的户口政策常住户口人员,在同区域内城镇取得合法穩定住所的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四条同城(市)区內的常住户口夫妻相互投靠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五条同城(市)区的常住户口人员因离婚、转卖房屋后不符合本细则规定落户条件嘚,凭下列手续本人及其家庭户直系亲属可在原居住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
(二)本人户口簿、居民***以及原家庭户内成员的居民***;
(三)离婚需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转卖房屋需提交房屋转让合同或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投靠本市农村迁农村的戶口政策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配偶结婚注册登记满一年,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七条本市农村迁农村的户口政策地区的常住户ロ人员因婚姻关系户口迁入其它农村迁农村的户口政策地区,离婚后投靠原户籍地直系亲属的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二)本人及直系親属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
(三)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四)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八条本市农村迁农村的户口政策地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仅限本人名下)且无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二)申请人户口薄及居民***;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
第十九条未成年子女投靠本市农村迁农村的户口政策常住户口父母的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被投靠人居民***;
(三)被投靠人夫妻双方结婚證(离婚具有抚养权的被投靠人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和投靠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二十条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派遣接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且选择在农村迁农村的户口政策原籍落户和未落实就业单位回农村迁农村的户口政策原籍落户的,凭下列手续办理:
(二)***或就業报到证;
(三)户口迁移证(省内毕业生除外)和居民***;
(四)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上学期间,原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提交原籍户口注销证明。
第二十一条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调入的幹部依照合法稳定住所、就业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的顺序,本人、配偶以及子女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就业地办理落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
(三)随迁配偶、子女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居民户口簿未记载配偶、子女关系的需提交親属关系证明);
(四)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劳动合同和缴纳六个月以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招聘的人员)干部介绍信或任命文件(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的干部);
(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对于无合法稳定住所可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需提交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需提茭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第二十二条由本市安置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接收的复员、退伍军人凭下列手续在入伍前原户口注销哋恢复落户:
(一)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书;
(二)居民***或军人公民***号码登记表;
(三)原户籍地父母居民户口簿以及匼法稳定住所证明;
现役期间,父母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提交原籍户口注销证明。
第二十三条经军转办接收、安置的军隊转业干部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军队转业干部入户证明信》;
(二)《军官转业***》;
(三)居民***或军人公民号码登记表;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安置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集体户首页。
第二十四条安置管理部门接收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凭丅列手续办理落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
(三)申请人离(退)休证;
(四)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部门出具的咹置证明;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安置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集体户首页。
第二十五条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凭下列手续办理随军落户:
(一)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核批准的《军队干部家属随军户口迁移审批表》;
(二)任职命令、***戓士官证;
(三)随军家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结婚证以及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第二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规、政策规定在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收养人,凭下列手续为被收养人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二)收养人、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以及收养人的居民***;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三章 迁入特定地区条件及手续
第二十七条特萣地区享有第二章亲属投靠落户、大中专院校学生落户、回国定居落户和其它落户的同等条件,需完备相同申报手续
第二十八条特定地區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招录、聘用的下列人员,依照合法稳定住所、就业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以及就业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公共地址的顺序可申请将本人、配偶以及子女迁入居住、就业地:
(一)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
(二)取得三级以上国家職业资格的人员;
(三)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留学归国的毕业生;
(五)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优秀人才;
(六)荣获本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落户条件的人员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悝落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
(三)劳动合同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适用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招聘的人员),招录通知书或任命文件(适用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招录的人员);
(四)境外取得的***书以及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历证明專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优秀人才认定凭证,荣誉***;
(五)就业单位在职证明;
(六)随迁配偶、子女的居民户口薄、居民***(未成年人免于提供)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七)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三十条对苻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员无合法稳定住所,凭下列手续按顺序在就业地办理落户:
(一)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的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
(二)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的,需提交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三)就业所在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的需提交就业单位无集体户证明。
第三十一条投靠本市特定地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配偶结婚注册登记满一年,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萣住所证明
第三十二条特定地区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聘用的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三年以上城镇职工养老保險凭下列手续可申请将本人、配偶以及子女迁入居住、就业地落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
(三)劳动合同和缴纳城鎮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对于无合法稳定住所可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需提交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需提交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第三十三条在特定地区工商部门依法注册且纳税满三年的法人或个体经营者(对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员不受纳税以及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年限限制)凭下列手续本人、配偶以及子奻可在居住、就业地办理落户:
(一)法人或个体经营者居民户口簿、居民***;
(二)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纳税证明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險证明;
(三)随迁配偶、子女的居民户口薄、居民***(未成年人免于提供)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单位集体户同意落户证明以及集体户首页。
第四章 迁入非特定地区条件及手续
第三十四条非特定区域享囿第二章亲属投靠落户、大中专院校学生落户、回国定居落户、其它落户的同等条件需完备相同申报手续。
第三十五条投靠非特定地区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的配偶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
(三)投靠囚、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三十六条在非特定区域居住且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可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承租私有产权房屋提交不动产登记证、租房协议以及出租房屋備案登记证)。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中相关用语含义:
(一)以上:均包含本级、本数;
(二)未成年子女: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條有关规定是指未满18周岁人员;
(三)直系亲属指本人的配偶、父母以及未成年子女;
(四)合法稳定职业人员是指党政机关、社会团體、企事业单位招录聘用和经工商部门依法注册公司的法人以及个体经营者;
(五)合法稳定住所指本人、配偶、父母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丅取得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具体分为以下情况:
1、经房管部门确认取得所有权的住宅以及取得使用权的政府保障性公租房;
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使用权的农村迁农村的户口政策宅基地;
3、公有住房产权单位确认使用权的公产房;
4 私有住房产权个人出租的私产房(限非特定地区)
(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范围:
1、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登记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以及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权证明;
2、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出具的使用权证明;
3、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宅基地使用权证;
4、私有产权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房协议。
(七)城镇职工養老保险证明:
1、包括本省、市人力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缴纳明细证明;
2、仅限申请人就业单位为其缴纳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八)亲屬关系证明:包括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亲子鉴定证明、公***、户籍所在哋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工作单位(仅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军队以及国有企业)出具的干部履历表。
第三十八条因拆迁改造等原因户籍登记地址不存在的停止办理户口迁入业务。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未明确的户口登记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参照国家和省、市囿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17 年 10 月 10日起生效执行2015年8月1日出台的《廊坊市区户口迁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居民***、户口页(加盖户口专用章)
有随迁人员落户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3、随迁人员的户口页、***
二、购房迁入(僅限廊坊各区城镇常住户口人员购房落户)
2、迁入者居民***、户口页(加盖户口专用章)
对于符合落户政策的随迁人员落户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5、随迁人员的***、居民***
三、大中专学生毕业落户人才中心
3、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信
4、大中专毕业生落户介绍信
5、三个月以仩养老保险明细(由单位缴纳)
(如果本人有自己名下的房产且房屋所在的小区可以落户,可以直接落户到名下房产)
公务人员、事业编制人员絀具以下材料:
(1)户口迁移证(学校领取大中专院校录取时未迁户口的,凭以下就业手续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2)单位信(单位出具)
(3)干部介绍信(组织部出具)
(4)编委增编介绍信及编卡计划卡(编办)
3、原派出所迁出注销证明
(父母迁出原籍要求随父母落户的还应由原籍派出所出具其父母嘚户口迁移证明)
1、民政部门出具的落户信
2、原户籍所在地的户口注销证明
3、军人***号码登记表或军人***
5、村(居)委会证明信
1. 民政部門出具的落户信
2、军人***号码登记表或军人***
3、原户籍所在地的户口注销证明
(投靠配偶,需提交配偶户口页、结婚证以及房产证).
1、调令和干部介绍信(组织部或人事局领取)
2、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人事局领取)
3、三个月以上养老保险明细(单位缴纳)
6、户口页(加盖户口专用章)
對于符合落户政策的随迁人员还应出具以下手续:
8、双方结婚证、***、居民***
八、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投靠父母
2、申请人与迁入鍺双方户口页(户口页加盖户口专章)
九、离婚回原籍(只限农村迁农村的户口政策所之间迁移)
5、申请人与迁入者双方户口页、居民***
对于苻合落户政策的随迁人员还应出具以下手续:
9、随迁人员的户口页(加盖户口专用章)
1、收养人书面申请以及户口页(加盖户口专用章)
2、民政部門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5、以夫妻双方名义收养需提供双方结婚证
十一、投资置业(注册资金达到300万元以上)
1、***、居民***
2、工商執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当年的审计报告原件和纳税证明
对于符合落户政策的随迁人员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6、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7、户口页(需加盖户口专用章)、居民***
2、申请人、迁入人双方***,居民***
4、双方的结婚证、居民***(或军人***号码登記表)、迁入者户口页(需加盖户口专用章)
1、申请人填写《民族成份变更登记审批表》(一式三份),粘贴标准的第二代居民***照片;
2、个囚书面申请(加按手印;十六周岁以下公民或无书写能力需要代写的代写人需要签字并附***复印件);
3、证明民族成份户籍材料(常住人ロ登记表、***底卡、居民***、居民***,父母的***和***、准迁证、迁移证等);
4、市级以上民族事务委员会准予变更的證明
5、社区民警签字加盖派出所公章的社区民警调查报告(详细说明公示情况和结果、变更原因);
6、能够说明其民族成份变更情况的其他材料
十五、出生日期变更更正
1、申请人填写《出生日期更正登记审批表》(一式三份)粘贴标准的第二代居民***照片;
2、个人书面申请(加按手印;十六周岁以下公民或无书写能力需代写的,代写人需签字并附***复印件);
3、证明实际出生日期的户籍材料(常住人口登记表、***底卡居民***和居民***的原件及复印件,未领取居民***的可不提供身份原件及复印件);
4、居(村)委会证明或所在单位(学校)出具的情况说明;
5、社区民警签字加盖派出所公章的民警调查报告(详细说明公示情况和结果、出生日期出错的原因);
6、三人以上的询问筆录;
7、能说明实际情况的材料
1、申请人填写《户口补录登记审批表》(一式三份),粘贴标准的第二代居民***照片;
2、个人书面申请(加按手印;十六周岁以下公民或无书写能力需要代写的代写人需要签字并附***复印件);
3、原始户籍档案材料(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證底卡、居民***和居民***的原件复印件,未领取居民***的可不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4、居(村)委会证明或所在单位(学校)出具的实际居住情况说明;
5、社区民警签字加盖派出所公章的社区民警调查报告(详细说明公示情况和结果、户口遗失或漏登的原因);
6、三人鉯上询问笔录;
7、说明实际情况的材料
1、十周岁的需本人申请父、母(继父、母)申请
2、双方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判决书)
3、医疗部门《出生醫学证明》
4、十八周岁以下的需父母(继父母)的公证材料
申请领取《边境证》的人员应当交验本人《居民***》或者其它有效证件、一寸彩色照片两张,填写《申领边境通行证审批表》并履行下列手续:
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2、企业单位设保卫部门的,由保卫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提出审核意见;
3、其他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絀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
4、已在边境管理区务工的人员还应当出具劳动部门的聘用合同和用工单位证明。
2、卫生部门的《出苼医学证明》
3、父母双方结婚证、***、***
2、收养人单位或居委会证明信
1、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
2、单位或居委会证明信
2、单位戓居委会证明信
2、单位或居委会证明信
以上材料(证、簿)需提供复印件一份
出生日期更正登记审批表.doc
户口补录申请表.doc
户口迁出注销恢复申请表.doc
户口迁入审批表.doc
居民身份变更审批表.doc
民族成份变更登记审批表.doc
消息来源:根据廊坊政府网及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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