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李宪生该社主任。
被執行人:常广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莫晓林
被执行人:郝文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莫晓林。
被执行人:常庆苏,女,****姩**月**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莫晓林
被执行人:郝玉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莫晓林。
被执行人:李喜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莫晓林
被执行人:田明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莫晓林。
被执行人:崔红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莫晓林
被执行人:李登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莫晓林。
被执行人:王庆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莫晓林
被执行人:郝广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莫晓林。
被执行人:秦至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莫晓林
,地址林州市莫晓林桂园区人民路东段
与常广军、郝文玉、常庆苏、郝玉芳、李喜明、田明海、崔红旗、李登科、王庆芳、郝广玉、秦至伏、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Φ,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囚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發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