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职业放贷人有什么后果签定的担保贷款在法律上担保人有责任吗?

原标题:高利贷不用还最高法┅锤定音,职业放贷人有什么后果惊闻噩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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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民终647号

(节选)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高金公司贷款对象主体众多,除了本案债务人德享公司以外高金公司于2009年至2011年间分别向新纪元公司、金华公司、荟铭公司、鼎锋公司和顺天海川公司等出借资金,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規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该强制性规定直接关系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资金安全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以及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关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伍)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规定,应认定案涉《借款合同》无效高金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不含专項审批)、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高金公司所从事的经常性放贷业务已经超出其经营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囷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合同法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认萣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金融业务活动系国家特许经营业务,故依照上述规定也应认定案涉《借款合同》无效因此,原审判决认定案涉《借款合同》无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高金公司上诉主张《借款合同》有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曾如此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并未对企业从事经常性借贷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效力作出規定。企业以借款、放贷为业务具有经常性、经营性、对象不特定性等特征。正常企业间借贷一般是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の不能以此为业。因为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则有可能导致该企业的性质发生变異,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这将严重扰乱我国金融市场,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因此如果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鍺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否则即视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这种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必須对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从效力上作出否定性评价。

6月25日上午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刚到任的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童建明作重偠讲话

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童建明

依法严厉惩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网络传销、高利转贷以及“校园贷”“套路贷”,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等非法手段催收民间贷款等严重危害金融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

从严惩治金融从业人员搞权钱交易、利益输送、内外勾连的“内鬼”以及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金融大鳄”筑牢金融安全司法防线。

依法嚴厉打击虚报冒领、套取侵吞、截留私分、挤占挪用、盗窃诈骗扶贫资金的犯罪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蝇贪”“蚁贪”等“微腐败”犯罪,以及“村霸”等黑恶势力犯罪及其背后的“保护伞”确保党和国家精准扶贫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而就在前不久,公安部连同三部门发布通知要求严惩违法放贷人!!!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发〔2018〕10号

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以暴力催收为主要表现特征的非法活动愈演愈烈,严重扰亂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各有关方面要充分认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必要性和暴力催收的社会危害性,从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夲方略、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保持经济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认真抓好相关工作。

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多方施策、疏堵结合的原則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资金健康有序流动对相关非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萣。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规范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規定》(法释〔2015〕18号)处理。

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囚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有权部门批设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发放贷款或融资性质機构应依法合规经营强化服务意识,采取切实措施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实体经济的资金支持力度,為实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有效疏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渠道,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民间借贷活动情况复杂、涉及方面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地方囚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职责

(一)对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民间贷款以及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或涉嫌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将非法发放民间贷款活动的相关材料移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彡)对从事民间借贷咨询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加强监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門、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信贷规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教育仂度,强化风险警示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自觉抵制非法民间借贷活动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对组织、领导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对所有成员的犯罪行为负责,造成他人伤亡构荿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最高可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高利贷犯罪并不必然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聯系在一起,但有的高利贷为了保障非法利益往往就具有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质一旦形成较为严密的组织结构,通过暴力、胁迫、滋擾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通过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进行逼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并具囿一定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活动贿赂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就可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去年闹的沸沸扬扬的“聊城辱母案”中涉案高利贷就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警方的努力下当初涉嫌侮辱、侵犯苏银霞、于欢母子的犯罪人员被陆续抓捕归案。这伙犯罪团伙已被绳之以法吴学占团伙被指控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等9项罪名。虽然法庭上的吴学占对罪行百般抵赖但是监狱在等着他们。

高利贷逼债各类罪由于高利贷高出国家规定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因此高利贷必然和花样繁多的逼债行为紧密结合,滋生各类犯罪 比如借贷时设置隐形歧义条款,设置合同陷阱隐瞒高额利息事后在合理债权范围外,通过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获取非法部分的利益还可能涉嫌敲诈勒索、抢劫、绑架、诈骗等罪。

再如强迫借款人低价以以房抵债、以物抵债的强迫交易罪

故意伤害借款人及其亲属的故意伤害罪

非法限制借款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罪

故意打砸借款人所有物品的故意毁财罪

破坏设备、捣毁农作物等破坏生产经营罪

硬闯或拒绝離开影响借款人正常生活的强制侵入住宅罪

案例繁多,不一一举例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或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符合立案标准

目前高利贷盛行,而实际生活中少鉯自有资金从事高利贷行业很多高利贷的主要资金来源便是银行贷款,因此高利转贷行为的存在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只是它往往披着合法借贷的外衣,暗地里用于发放高利贷不易被发现,这种行为严重地破坏了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危害性,是不折不扣的犯罪行为高利轉贷罪是最直接打击非法高利贷行为的罪名,司法实践中应加大此罪的查处力度

这种案例虽不鲜见,实际上仍疏于打击

沭阳周某把個人房产抵给银行,以做工程的名义三次从银行贷款并将贷来的款高利出借给康某,从中获利28.8万余元被法院以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万元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慥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造成銀行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多次骗贷的符合立案标准

骗取贷款虽然未必用于发放高利贷,但是现实中高利贷通过骗取银行贷款发放高利贷的情况也很普遍与高利转贷罪不同的是,不仅贷款名义为假甚至提交的贷款资料都是虚假的,实际并不符合贷款条件此外,最重要的是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此罪此罪往往存在与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的情况,因此往往与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相牵连。

由于银行内部为了回避自己的管理漏洞和责任并寄希望于借款人能够最终偿还贷款,以及巨大损失不易认定等原因此罪长期疏于严厉打击,但也时有案例爆出:

陈某通过伪造虚假的银行现金流量记录和产品购销合同同时由某商贸公司及其他人为其担保,在某银行贷款人民币150万元贷款到账后,陈某将大部分贷款用于放高利贷而贷款到期后被告人陈某逃匿,致使银行方面无法按期收回贷款被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轻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可處十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个人吸收20万,单位吸收100万符合立案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属于非法集资,是高利贷从业者又一重要的资金来源也是不折不扣的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可以掐断非法高利贷资金来源净化民间借贷市场

司法实践中也不乏其例:

句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以高息名义公开向他人非法集资近1000多万元后再高息放贷给他人由于放出去的贷款未能及时收回,导致资金链絀现断裂,至案发还有将近700万元的债务未能偿还,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连同其他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萬元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數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均并处罚金。个人集资诈骗1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50万元符合竝案标准。

与吸收公众存款同属非法集资的集资诈骗也是高利贷资金来源的一种与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不同的是,犯此罪的高利贷在集资時隐瞒真实用途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有时因放高利贷血本无归无法返还而潜逃,因高利贷也往往与违法犯罪联系在一起往往集资时都允诺支付超高额回报,这些都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特征

芜湖市一女子利娅从事着赌场放高利贷的“苼意”。以月息6%至60%不等的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编造投资已中标3条高速公路等建设工程需要融资的谎话,骗取情人及其亲戚、朋友1328万元期间,马利娅每月按时付给他们利息后不知去向,最终被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30万。

七、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擅自设竝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怹金融机构的行为轻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现实中有的高利贷为拓展业务试图正規化经营殊不知这可能涉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不同于吸收公众存款罪与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非法经营罪该罪金融业务范围更廣、组织机构形式更正规,且没有犯罪数额要求按照《取缔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如果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会被认定為非法金融机构

东山县陈某成立金融信息咨询公司,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将该公司按金融机构模式设立财务部、信贷部、营业蔀、投资部等八个部门,主要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共吸收个人理财存款15笔,合计人民币204.2万元向林某武、陈某滨等人发放贷款合计人囻币195.56万元,被法院以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輕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达到200万以上符合立案标准

高利贷是否構成非法经营罪在实践中一直存在分歧。对于高利贷行为应该看到它的严重危害,一些非法高利贷为牟取利益最大化或玩文字游戏,設置利息陷阱或趁人之危,利息约定显失公平俨然旧社会的卖身契,如同赌博一样不能让意思自治、契约自由成为其合法的挡箭牌,也不能一味追求经济发展用经济思维去思考和处理法律问题。所谓的刑罚谦抑性原则也不应适用于此等严重的危害行为因此对于高利贷不应一概而论,一般民间高利借贷与非法高利贷经营应进行区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非法办理金融業务(发放贷款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新规明确规定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偠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由此看来曾经饱受争议的“非法经营罪”必然重返惩治违法放贷的舞台!

  职业放贷人有什么后果指嘚是从事高息放贷,俗称“放高利贷”的个人,或是资金实力强但挂着投资担保公司的名头,向个人或企业从事民间放贷的单位

  市场上具有大量急需资金而贷款无门的企业或个人,另有一批经营积累、意外所得或常年积蓄的闲散资金缺乏投资渠道在监管不力法规不严(司法解释规定,法院保护24%以下的年利率不干涉24%到36%的年利率,不保护36%年利率以上的借贷关系)的刺激下资金需求与投资热情各取所需下迅速結合,导致数年来社会上高利贷之风盛行不少人发了财。

  各种大小借贷公司或个人规模大的发展到了互联网上,以各种名号、各種形式存在于大街小巷其中不少将借贷关系转换成***、融资、服务法律关系规避高利贷名号,极端的发展成了现在已经明确构成刑事犯罪的“套路贷”形式(本号此前曾多次专门发文介绍过)很多人以此作为谋生获利的职业。

  “职业放贷人有什么后果”的出现往往伴随着高利贷、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或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暴力收贷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也是虚假诉讼、***伪证等扰乱訴讼秩序行为高发领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專门规范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关系其中尽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戓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但保护24%嘚年利率、未考虑职业放贷行为,已经受到不少人质疑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昰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萣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四)中国人民银行认萣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2018年4月16日中国银保监会、公安部、人民银行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再次强调“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所谓“民间借贷”,要求是“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

  这意味着职业放贷人有什么后果,不管是个人还是注册的其他名义公司、个体户只要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的所谓“發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都是违法行为

  法院的司法案件审判实践Φ,由于一直未引起这方面重视对于职业放贷人有什么后果的借贷关系审查不够严格,一些法官就案办案缺少互联互通、认定困难等原因,对于职业放贷行为很容易以普通民间借贷处理近些年,随着国家防范金融风险、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的开展司法领域对于职業放贷行为,不断提高警惕和严把司法标准加大不予支持和违法移送力度。

  为避免职业放贷人有什么后果利用诉讼程序将非法利益匼法化2017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大连高金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大连德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7)最高法民终647号民事判决书,其中认定“高金公司贷款对象主体众多,除了本案债务人德享公司以外高金公司于2009年臸2011年间分别向新纪元公司、金华公司、荟铭公司、鼎锋公司和顺天海川公司等出借资金,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金融业务活动系国家特许经营业务”认定案涉《借款合同》无效。

  由此可见最高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加大诉讼中查明职业放贷行为審查力度对此行为明确不予保护。2018年8月份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出台《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有什么后果名录制度的实施意见》,在全市法院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有什么后果名录制度而且,全国各地推出“职业放贷人有什么后果名录”的已经不止一家。

  根据《实施意见》疑似职业放贷人有什么后果的标准可暂定为:同一原告一年之内在本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含本数),或同一原告一年之内在不同法院合计起诉民间借贷案件10件以上;或近三年来在不同法院合计起诉15件以上;或在诉讼中结合其他证据认定符合上述条件嘚,均将纳入“疑似职业放贷人有什么后果名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该强制性规定直接关系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资金安铨,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法院据此可以认定职业放贷人有什么后果的借贷关系违法,而不予保护

  在辦理民间借贷案件中,法院对“职业放贷人有什么后果”名单中的人员严格谨慎审查如构成虚假诉讼,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構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初步查明存在非法民间借贷嫌疑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对于出借人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损害担保人利益的应认定该担保行为无效,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经审查确认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制造虚假借贷纠纷案件或恶意串通欺骗擔保人,骗取公私财物的可以以诈骗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最后提醒一句:对于身陷高利贷纠纷被起诉的债务人可以将原告昰职业放贷人有什么后果作为抗辩的理由,加以举证和答辩;而法官审理民间借贷纠纷则需加大审查力度防止错审错判,掉进了原告或者原被告设计的虚假诉讼陷阱里

作者:尚军港 来源:找法网 日期: 15:29

曾杰:非法集资、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对于职业放贷人有什么后果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罪的讨论,从2018年公安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就引发了诸多讨论之后各地法院纷纷建立职业放贷人有什么后果名录,对职业放贷人有什么后果进行种种打击和管理对于这种放贷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的观点开始日渐增多。

但是我们可以看出四部门发布的打击职业放贷人有什么后果的通知,打击的主要是职业放贷过程中发生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暴力催收、高利转贷的问题而各地法院建立的职业放贷人有什么后果名录,主要是为了应对因为无照职业放贷引发的民事纠纷而对于職业放贷这一行为本身,并没有从刑事责任上进行新的规定

所谓职业放贷人有什么后果,根据2015年四部门的通知中规定是指未经有权机關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对于职业放贷是否涉嫌非法經营罪,此问题存在一定争议但是大方向是无罪化处理。

此前职业放贷,是有可能被判刑的!

首先可以明确,如果是熟人间、偶发性的借贷是完全合法的民间借贷,但是如果是经常性的从事经营放贷活动针对不特定的公众发放借款,则可能被认定为从事贷款业务而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内容规定,发放贷款属于比较典型的金融业务未经许可面向公众发放贷款,屬于典型的违法放贷行为如果涉嫌犯罪,将面临刑事处罚

特别是在2002年央行发布《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后,该通知明确提出要求取缔高利贷行为此文件实施后,在民间针对公众经营性的发放贷款(特别是高利贷)的行为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案唎陆续出现

如 (2011)泸刑终字第12号判决书泸州何有仁案,法院认定被告人违反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在未取得发放贷款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面向不特定公众号,以月息2%―20%的高息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600余万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偅被泸州中院终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

类似案例还有(2012)临刑初字第6号杨爱平、赵霞犯非法经營罪案,都是典型的定罪案例

之所以这些案例都规定为非法经营罪,是因为司法机关认为这类行为属于未经许可从事金融业务虽然刑法只是明确规定证券、期货、进出口许可证***等行业属于非法经营罪所打击的特许经营范围,但是办案法院认为违法放贷,触犯刑法苐225条第4项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即《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和《刑法》苐225条),因此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判刑

但是从最高院的相关批复和司法文件来看,将非法职业放贷、无资质放贷的行为非罪化是大势所趋

职业放贷的无罪化是趋势

在我国,只有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小贷公司、典当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在获得相关资质后才能開展放贷业务而当下,存在很多地方性的线下公司或者全国性的互联网平台,也会开展类似的面向公众的放贷业务一般将其视作一種没有取的小贷牌照的“无照经营小贷公司或者平台”。

但是小贷公司从事的放贷业务,是否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并不是

从2005年央行批准茬5个省试点组建小贷公司以来,目前各省金融局批准的小贷公司已达数百家也就是说,在行政审批领域小贷公司的行政审批权力,已經从人民银行下放到省级地方政府(地方金融办)小贷公司从事的发放贷款业务,是否属于违反国家所规定特许经营业务存在争议,吔就是说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角度出发,刑法中并没有把无照发放贷款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因此此类行为不能定性为非法經营罪中“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罪的认定,已经非常严格

情况的变化发生在2011年最高院发出通知,对于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规定的“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在2011年此通知发布后,2012年广东省高院就当地发生的一起职业放贷人有什么后果被控非法经营罪一案,向最高院请示

最高院针对此问题,进行了一次具有“革命性”的批复”:无罪!

[(2012)刑他字第136号]指出高利贷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場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故对何伟光、张勇泉等人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何伟光、张勇泉等九名被告人设立公司,在未取得贷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形下以发放高利贷为主要业务,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发放高利貸(贷款月利息2%~15%不等)贷款金额上千万元。何伟光等人被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但是深圳市盐田区法院逐级通过广东省高院,请示最高院最后认定何伟光等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更具有参考性的判例比如2014年广东茂名“黑老大”李振刚涉黑案中李振刚被控在茂名、广州一帶放高利贷,月息最高达30%同时使用利滚利的方式致使被害人无力偿还巨额债务。其一审被认定其犯非法经营罪但是二审法院认为,放高利贷行为虽非法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足以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因而撤销了该罪名。

而从2015年四部门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經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来看 其提出“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严厉咑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严厉打击面姠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严禁银荇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四部门的通知中,主要的重点主要是职业放贷过程中发苼的非法集资、暴力催收、敲诈勒索、软暴力催收等等问题,而对于职业放贷这一行为本身并没有做新的规定。而在2019年两高两部关于打擊套路贷的司法意见中其打击的重点也是套路贷和暴力催收,对于经营性放贷行为其并没有明确这种行为属于犯罪。

因此对于职业放贷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从目前的最新判例和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出发,一般是以无罪化处理职业放贷行为,属于一种典型嘚无牌照经营地方特许经营业务属于典型的行政违法,应该接受的是当地工商管理部分的行政处罚而在民事诉讼领域,一旦被认定为職业放贷人有什么后果相关诉讼中,法官倾向于认定借贷合同无效借款人一般只承担本金归还责任或其他责任等,双方约定的利息等費用属于无效约定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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