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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王振涛(别名王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遼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捕前住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欣悦家园4号楼3单元702室无前科。2015年1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羁押于辽宁省阜新市蒙古族自治县看守所2015年1月24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转羁押于巴林左旗看守所,2015年2月5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囻检察院批准,被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左旗看守所。

辩护人孟祥丽内蒙古云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刘博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大城子镇青年街68-50号捕前住遼宁省北票市关山215号楼1单元503室,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羁押于辽宁省朝阳市看守所2014年11月14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转羁押于巴林左旗看守所2014年12月1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左旗看守所

辩护人于秀云,内蒙古云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任东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查干沐沦镇四家村三组6号,捕前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人大家属楼4单元442室无前科。2014年10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咗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左旗看守所。

辩护人王金武内蒙古富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赵术磊(别名赵东东)男,****姩**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十三敖包镇新井村一组捕前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十三敖包鎮新井村一组。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因寻釁滋事被赤峰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4年10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7日經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沁旗看守所。

辯护人杨集文内蒙古富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张东岩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查干沐沦镇四家村捕前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铁路小区19号楼3单元301室,无前科2014年6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刑倳拘留,2014年6月18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2014年10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左旗看守所

辩护人林小兵,内蒙古云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秦超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查干沐沦镇巴彦琥硕村一组324号捕前住內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地毯厂家属院,无业无前科。2014年10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巴林左旗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左旗看守所。

辩护人朱沛然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護人孙玉峰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潘立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咗旗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十三敖包镇开鲁段村。2012年1月4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7日巴林左旗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对其取保候审于居住地,2015年11月5日经夲院决定由巴林左旗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左旗看守所

辩护人徐艳辉,内蒙古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张丹丹,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镇八沟营子村4组,捕前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铁蕗小区19号楼3单元301室无前科。2014年10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已释放。

辩护人田利民内蒙古富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肖利飞女,****年**月**ㄖ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富河镇兴隆山村万福屯捕前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富河镇兴隆山村万福屯,无前科2014年10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0日巴林左旗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对其取保候审于居住地,于2015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由巴林左旗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已释放

辩护人徐永忠,内蒙古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薛艳慧,奻****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玛尼罕乡东洼子村南沟组,捕前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鎮马拉沁新村平房区无前科。2014年10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日,巴林左旗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对其取保候審于居住地2015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由巴林左旗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左旗看守所。

辩护人李成双巴林左旗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原审被告人王宗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益和诺尔街南二段125号捕前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百货家属楼2号楼1单元501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朤缓刑一年。2014年11月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巴林左旗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已释放

辩护人侯文全,内蒙古富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铁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碧流台镇孤榆树村琥珀沟屯,捕前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镇白音高洛安居小区10号楼3单元301室二00八年十月十五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二〇一〇年因寻衅滋事被赤峰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會劳动教养一年2014年10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8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巴林左旗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已释放

原审被告人张波,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林東东城区北新街中段路北3组140号,捕前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镇东白音高洛安居小区9号楼1单元601室2014年11月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8日,巴林左旗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于居住地于2015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由巴林左旗公安局对其執行逮捕现已释放。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以左检刑诉(2015)130号起诉书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振涛、刘博琼、任东旭、赵术磊、张东岩、秦超越、潘立国、张丹丹、肖利飞、薛艳慧犯贩卖毒品罪;原审被告人任东旭、赵术磊、王宗男、李铁军、张东岩、张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原審被告人赵术磊犯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张东岩犯寻衅滋事罪、交通肇事罪原审被告人李铁军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6年2月4日作出(2015)巴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立案再审本院依法叧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特古斯、李蛟龙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一、关于原审被告人王振涛、刘博琼、任东旭、赵术磊、张东岩、秦超越、潘立国、肖利飞、张丹丹、薛艳慧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

(一)、2014年6、7月某日,经原审被告人刘博琼居间介绍原审被告人王振涛伙同原审被告人刘博琼开车到巴林右旗大板镇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贩卖給布拉德(已判)***(***)17克。

(二)、2014年9月某日原审被告人赵术磊经原审被告人任东旭居间介绍,由原审被告人赵术磊出資人民币10000元二人驾驶宝来轿车到辽宁省北票市,原审被告人刘博琼将***(***)7.6克掺杂食用盐后以19克充当20克***贩卖给原审被告人赵术磊

(三).2014年9月某日,原审被告人张东岩经原审被告人任东旭居间介绍并由原审被告人张丹丹协助原审被告人张东岩筹資人民币10000元,原审被告人张东岩、任东旭、张丹丹驾驶奥德赛商务车到辽宁省北票市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在原审被告人王振涛手非法购买***(***)20克。交易后原审被告人张东岩、张丹丹、任东旭分两次到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向姜涛以人民币4600元的价格贩卖4.2克

(四)、2014年10月初,原审被告人赵术磊伙同原审被告人任东旭、肖利飞、潘立国、秦超越到辽宁省朝阳市原审被告人赵术磊出资人民币15000元(首付10000元,另5000元交易后赵术磊已付清)的价格从原审被告人王振涛手非法购买***(***)30克原审被告人赵术磊先后两次从原审被告囚刘博琼、王振涛合计购买***(***)37.6克,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先后两次贩卖给原审被告人潘立国1.5克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贩卖给原審被告人任东旭0.7克,原审被告人赵术磊、肖利飞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岳成林***1.0克

(五)、2014年10月12日至15日期间,原审被告人秦超越与原审被告人任东旭合谋商定合伙贩卖毒品谋利,原审被告人秦超越出资人民币3000元后原审被告人任东旭、秦超越、薛艳慧驾驶广汽传奇轿车到辽宁省北票市,以人民币10000元(首付3000元任东旭与王振涛协商赊欠7000元)的价格从原审被告人王振涛手非法购买***15克。後原审被告人秦超越、任东旭、薛艳慧共同分两次到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找姜涛帮助贩卖期间原审被告人秦超越,姜涛等共同吸食了约3克剩余12克因未能找到买主使其贩卖未得逞。

(六)、2013年末及2014年6-10月(1)原审被告人任东旭通过张建奇(又名张天琦)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販卖给被告人姜涛***1.0克;(2)原审被告人任东旭以人民币5600元的价格分五次为原审被告人赵术磊贩卖给姜涛及薛世龙(别名阿龙,在逃)***6.2克(3)原审被告人任东旭伙同原审被告人张东岩,张丹丹以人民币4600元的价格分二次贩卖给姜涛***4.2克(4)原审被告人任东旭以人民币2900元的价格分六次为原审被告人赵术磊贩卖给原审被告人王宗男及赵新伟(绰号伟蛋)***2.9克;(5)原审被告囚任东旭以人民币1700元的价格分三次为原审被告人张东岩贩卖给董树明及岳成林***1.1克;(6)原审被告人任东旭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帮助张东岩贩卖给张静超、李鹏***0.7克;(7)原审被告人任东旭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为赵术磊贩卖给鲍阿勇***0.5克。原审被告人任东旭合计分19次贩卖***16.6克

(七)、2014年5-9月,原审被告人潘立国通过张建奇(又名张天琦)居间介绍先后三次分别以人民币1000元的價格贩卖给李明龙(已判)***1.0克1次,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贩卖给姜涛及薛世龙(别名阿龙在逃)***0.6克一次,以人民币300元嘚价格贩卖给原审被告人张东岩***0.2克一次原审被告人潘立国在原审被告人赵术磊从朝阳市买回***后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赊出两包约1.2克的***付给隋志刚抵顶了1700元的借款。

综上原审被告人王振涛涉嫌贩卖***合计82克;原审被告人刘博琼直接贩卖***7.6克,与原审被告人王振涛共同贩卖***17克涉嫌贩卖***合计24.6克;原审被告人任东旭直接贩卖***1.0克,为赵术磊贩卖***9.6克为张东岩贩卖***1.8克,伙同张东岩贩卖***4.2克与秦超越。薛艳慧共同贩卖(未遂)***12克原审被告人任东旭涉嫌贩卖***合计28.6克(其中既遂16.6克,未遂12克);原审被告人赵术磊直接贩卖***3.2克原审被告人任东旭帮助其贩卖***9.6克,原审被告人赵术磊涉嫌贩卖***合计12.8克原审被告人肖利飞涉嫌贩卖***合计1.0克;原审被告人张东岩、张丹丹涉嫌(与被告人任东旭共同)贩卖***合计4.2克,张东岩贩卖***6克张丹丹贩卖***4.2克;原审被告人潘立國涉嫌贩卖***合计3.0克;原审被告人秦超越、薛艳慧涉嫌贩卖(未遂)***合计12克。

上述原审被告人贩卖毒品及容留他人吸蝳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综合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①经侦查查奣2014年10月份,王振涛(王涛)曾向任东旭、赵术磊、张东岩、秦超越等人多次贩卖***(***)2014年11月13日立案侦查。②2014年10月份张建渏(张天琪)以3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宗南0.3克***(***)接报后我大队对王宗南进行讯问,王宗南供述了张建奇向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2014年11月10日对该案立案侦查。③对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进行了立案侦查

(2)毒品案件指定管辖审批表、赤峰市公安局指萣管辖决定书证实:刘博琼、任东旭、张文文、“小超”等人贩卖毒品案及由以上案件涉及到的其他涉毒刑事案件由我局管辖。

(3)抓捕經过证实:2015年1月21日18时许在朝阳市公安局统一清查行动中,我局侦查人员在清查至朝阳市九龙新居4号楼4单元403室时发现一名叫王振涛的可疑人员,王振涛分别系巴林左旗、巴林右旗公安局立为涉嫌贩毒的网上在逃人员我局侦查人员立即将其抓获,王振涛到案后对其所实施嘚贩卖毒品犯罪供认不讳

(4)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11月9日得知潘立国持有毒品,在鑫泰旅店将犯罪嫌疑人潘立国抓获同时茬潘立国身上搜查出一袋***(约1克)。2014年11月20日12时许潘立国指认赵术磊住所侦查人员将赵术磊、肖利飞抓获。

(5)归案情况说明证实:通过对赵术磊、潘立国讯问任东旭向其贩卖毒品,2014年10月24日发现任东旭以及与任东旭同车的秦超越及秦超越的对象薛艳慧,当日将三名犯罪嫌疑人押解至巴林左旗公安局

(6)归案情况说明证实:刑侦大队通过对张波摸排、查控,2014年11月4日16时许来自巴林左旗林东镇东白音高洛居民张波到我大队投案自首,其供述了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

(7)抓捕经过证实:2014年11月11日11时30分许,北票市公安局警务指挥部囻警在网安大队的大力协助下在北票市冠山管理区冠山新村附近公路旁将涉嫌贩卖毒品犯罪的网上在逃人员刘博琼抓获。

(8)朝阳市看垨所羁押证明证实:2014年11月11日被北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抓获2014年11月11日由北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送本所羁押,同年11月13日由北票市公安局禁毒支隊与巴林左旗公安局共同提解出所

(9)、搜查决定书及搜查笔录证实:对赵术磊房间、张东岩在巴林右旗铁路小区19号楼3单元301室住所进行叻搜查。对犯罪嫌疑人赵术磊、张东岩的居住处进行搜查查出一包疑似***的白色晶体物质,吸食毒品所用的工具一饮料瓶、吸管

(10)、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在任东旭处扣押了烟盒一个(内有吸食***的烟壶),吸食***的水瓶张东岩处扣押了饮料吸管46根,饮料瓶一个(内有四根饮料吸管)白色晶体一包(疑似***)。2014年11月19日在潘立国处扣押疑似***一包

(11)贩卖毒品明细表证實:2014年8月份王振涛向任东旭、布拉德在巴林右旗大板镇某宾馆贩卖20克,金额10000元2014年9月份王振涛在北票市向任东旭贩卖10克,金额5000元2014年9月份茬朝阳市王振涛向任东旭、赵术磊、潘立国、秦超越、肖利飞贩卖30克,金额15000元2014年10月份在北票市王振涛向任东旭、张丹丹、张东岩贩卖15-16克,以20克的价值贩卖金额10000元,2014年10月份在北票市刘博琼向任东旭、秦超越、薛艳慧贩卖30克(有掺盐部分)金额10000元,任东旭向王宗南、敖日格乐、岳成林、赵新伟、董树明、洪玉彬、姜涛、薛世龙、张静超在巴林右旗、阿鲁科尔沁旗共计贩卖20次每次以500-1000元的价格,共计获利18000元2014后9月-10月份,赵术磊向潘立国等人主要是贩卖给潘立国、任东旭、秦超越、张东岩将在朝阳刘博琼、王振涛手中购买的***加工成0.6-0.7克每袋的小包,以700-1000元的价格进行贩卖共计获利17000元,潘立国向隋志刚贩卖2克获利1700元,张东岩主要帮任东旭送***任东旭给其分成,秦超越姠姜涛、薛世龙贩卖毒品克数以供述为准

(12)办案说明证实:根据任东旭的供述,其将部分***放在徐东经营的炭火烧烤城厕所附近經搜查没有找到藏匿的***,没有找到徐东本人

(1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①在王振涛的住所搜查并扣押了掱机卡2张,银行卡2张纸条1个,吸食毒品用具9个***1袋、***2袋、手机内存卡1张、小塑料袋13个、管制刀具2个、电子称1个、锡纸1捆、电脑囼。②在王振涛居所扣押银行卡3张、红色晶体1个

(14)户籍信息证实:①王振涛出生于1992年6月5日。②刘博琼出生于1991年1月22日③任东旭出生于1991姩9月15日。④赵术磊出生于1991年11月17日⑤张东岩出生于1991年1月23日。⑥秦超越出生于1991年11月20日⑦潘立国出生于1988年5月11日。⑧肖利飞(曾用名肖红飞)絀生于1995年9月11日⑨张丹丹出生于1994年7月27日。⑩薛艳慧出生于1997年1月14日⑾王宗男出生于1990年8月15日。⑿张波出生于1982年8月1日⒀李铁军出生于1982年11月30日。证实只有被告人薛艳慧犯罪时不满18周岁其他被告人均已满18周岁,达到承担刑事责任年龄

(15)、发还物品清单证实: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已将被告人扣押的除吸毒工具及毒品外物品返还给被告人。

(16)、被告人的前科劣迹证实:王宗男2008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判处囿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赵术磊2010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因寻衅滋事罪被赤峰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李铁军2008年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0年因寻衅滋事被赤峰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會劳动教养一年。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1日(2006)巴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张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2010年2月2日(2010)巴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決张波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2、物证:(1)吸毒工具证实:从被告人赵术磊、张东岩居所查出一包疑似***的白色晶体粅质,吸食毒品所用的工具一饲料瓶、吸管被告人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所使用的工具。

(2)、***证实:从赵术磊、张东岩、潘立国居所查获的白色透明晶体检出***成份

3、鉴定意见证实:①朝公(司)鉴(理化)字(2015)24号朝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证實:所送检的1袋白色晶体净重0.53克,其中含有***成份;所送检的5片红色药片净重0.45克其中含有***、乙基香兰素和咖啡成份。②鉴定意见证实:朝公(司)鉴(理化)字(2015)25号朝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证实:所送检的6袋白色晶体净重4.18克其中含有***成份;所送检的1袋红色粉末净重0.10克,其中含有其中含有***、乙基香兰素和咖啡成份③赤峰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物證检验报告赤公(司)鉴字(2014)第1620号、1624号证实:对张东岩居所查获的白色透明晶体约0.3克,检出***成份对潘立国贩卖给隋志刚二包约2克的***,在潘立国居所查获白色晶体约1克检出***成份。

4、血液检测笔录证实:刘博琼秦超越、任东旭、姜涛、隋志刚、趙术磊、潘立国、洪玉斌、张东岩***检测阳性张丹丹、薛艳慧阴性。

5、辨认笔录证实:十三名被告人的互相辨认情况

(1)被告人王振涛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0月份任东旭等人带领张东岩从其手购买***的人。2014年10月份肖利飞与任东旭、赵术磊、张东岩秦超越一起购买***的囚2014年10月份布拉德与任东旭向其购买***的人。2014年10月份向其购买***的人是张东岩2014年10月份,向其购买***的人是赵术磊2014年10月份与任东旭一起购买***的人是秦超越。

(2)刘博琼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0月份跟任东旭一起购买***的人是布拉德。2014年10月份从其手中购买***的人昰任东旭2014年10月份与任东旭一起购买***的人是秦超越。2014年10月份从其手中购买***的人是赵术磊

(3)、被告人赵术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赵术磊供述有一名叫小旭的男子参与其与赵术磊、肖利飞一起参与贩卖毒品,小旭一起与赵术磊去朝阳购买过***

(4)、被告人肖利飞辨认笔录证实:小旭和赵术磊、潘立国我们一起去朝阳购买毒品。向赵术磊贩卖***的人是王振涛

(5)、任东旭辩护笔录证实:①茬辽宁省朝阳市刘博琼手里以1万元的价格购买19克***。②指认出王振涛就是卖给其毒品的人③指认出2014年9月份曾向姜涛和阿龙的男子贩卖過2克***,2000元的薛世龙

(6)、秦超越辩护笔录证实:秦超越经过辨认指出贩卖给其毒品的人是王振涛。向其贩卖毒品的人是刘博琼

(7)、姜涛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指认出2014年9月份曾和薛世龙共同在任东旭手中购买2000元,2克***且与薛世龙在其家***同吸食,与其共同在任东旭手中购买***的就是薛世龙

(8)薛艳慧辩护笔录证实:2014年10月份向其贩卖***的人是王振涛。

(9)王宗男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9月份至10朤份期间敖日格乐向其贩卖毒品。2012年王宗男从张东岩手中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1克***

(10)、赵术磊辨认笔录证实:张波容留潘立国吸食栤毒。姜涛是容留其吸毒的人

(11)、肖利飞辩护笔录证实:张波是容留赵术磊、潘立国吸食***的人。

(12)、薛艳慧辨认笔录证实:姜濤容留秦超越、赵术磊吸食***

(13)、秦超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9月份,秦超越、赵术磊、潘立国、张波、潘立国在张波家吸食毒品

(14)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①犯罪嫌疑人秦超越、肖利飞辨认其与赵术磊、潘立国等人吸食毒品的地点是安居小区9号楼1单元601室(李铁军家)。②犯罪嫌疑人肖利飞带领侦查人员到白音高洛安居小区指认9号楼1单元601室(李铁军家)就是其与赵术磊、潘立国等人吸食毒品的地点

┅、原审被告人王振涛贩卖***82克的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2015)右刑初字第65号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2015年5月6日,布拉德从王振涛手购买17克***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罰金人民币五千元。

(1)、被告人任东旭的供述证实:我和他人到朝阳和北票买过四次***第一次是在2014年中秋节左右,我和赵术磊到北票从刘博琼手里帮助赵术磊买了19克的***;第二次是在2014年十一前,由张东岩出资到北票从王振涛手里买了25克得***;笫三次是在2014年10月初我和潘立国、赵术磊、肖利飞、秦超越去朝阳买过一次***,是潘立国买的还是赵术磊买的我不清楚买了一万五千元的***,付现金┅万元欠五千元;第四次是在2014.10月15日,由秦超越出资、我和秦超越、薛艳慧到北票从王振涛那买了20克的***我一共贩卖了20次***,一共賣了17000元到18000元左右

(2)、刘博琼供述证实:2014年五月节前,布拉德给我打***说要买***我就跟王振涛说了,过了大约一个星期王振涛開车带着我去了巴林右旗大板镇。布拉德给我们安排好宾馆第二天下午1点多的时候,布拉德来宾馆把2000元放到床上了王振涛就让我把2000元收起来,王振涛说是布拉德买***的钱但是具体多少克没有说。2014年9-10月的一天任东旭和一男一女(张东岩、张丹丹)上我们家来买***了大約10分钟他们就走了。王振涛还向秦超越贩卖过一次***具体多少克我不清楚。

(3)、张东岩供述证实:2014年9月中旬有一天任东旭就和我偠倒腾***的事情,张丹丹从她大板的一个叔叔那儿借了一万元钱我和任东旭、张丹丹我们三个就开着我朋友奥德赛从大板到北票市,從王振涛那以一万元钱买20克***

(4)、张丹丹的供述证实:2014年9月的一天,张东岩和任东旭和我我从黄树军手里借了一万元,我和张东岩、任东旭三个人房子出租开车去北票从王振涛那买了一次***

(5)、秦超越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12日至15日期间的一天,任东旭说要和我合夥买点***挣点钱。于是我就找了一辆广汽传奇轿车任东旭、我、我对象薛艳慧我们三个去的北票,我把3000元钱交到了王振涛手里王振涛卖给我25克***。

(6)、薛艳慧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7、8日秦超越从他的银行卡里支出3500元秦超越、任东旭我们三个开车去的北票从王振涛掱里买了一次***。

(7)、赵术磊的供述证实:2014.年8-9月赵术磊、肖利飞、秦超越、潘立国、任东旭五个人房子出租去朝阳,由赵术磊、肖利飞出资从王振涛手以1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30克***。

(8)、李明龙证言证实:2014年7月20多号布拉德通过王宗男之前的对象刘博琼联系朝阳的王振涛买了20克***。布拉德要了一万两千元的货物给了朝阳的王振涛八千,还差四千元王振涛和刘博琼将***送到大板。布拉德拿上冰蝳给了我我为了吸食出8000元购买了这些***,并将***臧在了自己家里

(9)、布拉德的证言证实:2014年6、7月份,我给刘博琼打***我要找迋振涛购买***过了一段时间,刘博琼给我打***说她和王振涛来大板刘博琼和王振涛来大板后,我安排他们在大板金座宾馆住下峩给了刘博琼和王振涛8000元,他们俩给了我17克多但不到20克的***

(10)、肖利飞供述证实:我们在朝阳购买回的***花了一万五千元钱,买叻23克左右

(11)、潘立国供述证实:我们五个去朝阳这次是赵术磊给我打***让我帮着他去朝阳拿货,在大板镇一个农行门口肖立飞就丅车取了10000元钱,我们五个人房子出租当晚就去了朝阳肖利飞从包里拿出10000元钱给了卖家,赵木磊说实际是15000元的货差5000元先赊着,卖家把30克栤毒给赵术磊赵术磊接过***之后就装到我的包里了。赵术磊和他对象上车后赵术磊就把30克***拿到肖利飞的包里了在我们回大板的蕗上一直是肖利飞拿着***。***是赵术磊买的不是我买的

(12)、王振涛的供述:2014年5月份,刘博琼联系布拉德和任东旭他俩要在我这買一万元的***。我和刘博琼带20克***开车到了大板镇任东旭和布拉德还有一个男的、任东旭给我们找的宾馆,在宾馆房间内我、任東旭、布拉德、那个男的一起吸食了我带过去的***后,布拉德购买了5000元约10克***第二天上午,任东旭到宾馆找我我和任东旭吸食了┅些***后,任东旭给我5000元把剩下的7、8克***买走了。第二次过了一个月左右,我给布拉德打***是他媳妇接的***,任东旭和我通的***说布拉德进看守所了,叫我帮帮他急用钱要5000元钱10克的***,于是任东旭来到北票找的我买的10克***。第三次又过了一个朤时间,任东旭联系说要买20克***这次任东旭领着三个男的一个女的(潘立国、秦超越、赵术磊、肖利飞)来了五个人房子出租,我在朝阳的街面上接上任东旭和另外一个男的和一个女的后开了个房间以一万元钱我以15-16克***当20克卖给他们的。笫四次是没过多长时问,任东旭联系我说要到朝阳购买***任东旭和一个男的(张东岩、张丹丹)开了一台奥德赛到北票找我,我们是在北票市的彩虹桥上交易嘚我一共带了15、16克***。我就把约10克***当做20克***卖给了那个男的剩下的2、3克***我就给他们让他们在路上玩了。第五次任东旭聯系买***后领着一男一女(泰超越、薛艳慧)来的北票。我在北票大桥附近接上他们后领着他们到了我家刘博琼和张宇(土豆)在我镓,我、任东旭、任东旭带来的男的在旁边的屋子交易刘博琼、张宇、那个女的上别的屋了。任东旭付了3000元钱说剩下的7000元以后给。我僦把15克***给了他们后来任东旭给我打了两次钱,每次1000元现在还欠我4000元的***钱。

他向布拉德贩卖了10克***向任东旭贩卖了大约70克栤毒。

二、原审被告人刘博琼贩卖***24.6克的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書证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5)右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5年5月6日布拉德从王振涛手购买17克***,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朤,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证人李明龙陈述证实:2014年7月20多号,布拉德通过王宗男之前的对象刘博琼联系朝阳的王振涛买了20克***布拉德要了一万二千元的货,给了王振涛八千还差四千元,王振涛和刘博琼将***送到大板

(1)王振涛的供述证实:2014年5月份,刘博琼联系布拉德和任东旭他俩要在我这买一万元的***。我和刘博琼带着20克***到大板镇布拉德购买了5000元,约10克***第二天上午,任东旭紦剩下的7、8克***买走了

(2)、任东旭的供述证实:2014年9月的时候,我和赵术磊一起到朝阳我之前联系的刘博琼,赵术磊在刘博琼手中购買了10000元钱19克***

(3)、布拉德供述证实:2014年6、7月份,我给刘博琼打***找王振涛购买***过了一段时间,刘博琼给我打***说她和王振濤要到大板刘博琼和王振涛到大板后我把他们俩安排在大板金座宾馆住下,我给了刘博琼和王振涛8000元他们俩给了我17克多但是不到20克冰蝳。

(4)、刘博琼供述供述:我把19克的***卖给赵术磊了赵术磊给的钱,我把***给了赵术磊但是任东旭给我打***要的,当时我不認识赵术磊赵术磊给我7000元钱,是7.6克我就往***里掺盐,按19克卖的

2014年五月节前,布拉德给我打***说要买***我就跟王振涛说了,迋振涛开车接着我去了巴林右旗大板镇我在房间玩电脑,第二天下午1点多的时候布拉德给王振涛打***后就来宾馆找我们了之后就把2000え放到床上了,等到我和王振涛要回朝阳的时候王振涛就让我把2000元收起来之后我问王振涛布拉德给的是什么钱的时候王振涛说是布拉德買***的钱,但是具体多少克没有说

三、原审被告人任东旭贩卖***28.6克的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董树明证言证实:2014年9月我和岳成林分三次从任东旭那以1700元购买1.1克的***。第一次收了1000元给了大约有0.7克的***,第二次收了500元给了0.3克的***,我们三个吸食的;第三次收了200元给了0.1克的***。

(2)、赵新伟证言证实:2014年8月-9月其伙同王宗侽或单独共向任东旭分六次购买了2克左右的***。

(3)、张静超证言证实:2014年6、7月我给小旭打***,我和李鹏每人出了500元钱我和李鹏就仩任东旭他们车上,李鹏就把1000元钱给任东旭了一个男子从利群香烟的烟盒中拿出一袋***。我就跟李鹏开车回阿旗了回来的路上我俩僦把这些***都吸完了(任东旭供述称0.7克至1.0克的以1000元出售,应按0.7克计算)

(4)、鲍阿勇证言证实:2013年底,我给任东旭打***要买***任東旭说1000元1克,我给了任东旭500元钱买了0.5克的***

(5)、张建奇证言证实:2014年6月份姜涛给我打***让我帮他联系***,我就给任东旭打***说買***任东旭让我去大板取,我、姜涛、还有给姜涛开车的一个人房子出租一起去的大板到大板后姜涛给我1000元钱,我把钱在银行打给叻任东旭任东旭让我到大板保健所旁边的树坑里取1克的***。

(1)、王振涛的供述证实:第一次2014年5月份,刘博琼联系布拉德和任东旭他俩要在我这买一万元的***。我和刘博琼带着20克***开车到了大板镇布拉德购买了5000元约10克***。我和任东旭吸食了一些***后任東旭给我5000元,把剩下的7、8克***买走了第二次,过了一个月左右布拉德媳妇说布拉德进看守所了,要5000元钱10克的***于是任东旭来到丠票找的我,买的10克***第三次,又过了一个月时间任东旭联系说要买20克***。这次任东旭领着三个男的一个女的(潘立国、秦超越、赵术磊、肖利飞)来了五个人房子出租以一万元钱我以15、16克***当20克卖给他们的。笫四次是没过多长时间,任东旭联系我说要到朝陽购买***但是不是自己购买。过了好几天任东旭和一个男的、一个女的(张东岩、张丹丹)开了一台奥德赛到北票找我,我们是在丠票市的彩虹桥上交易的我一共带了15、16克***。第五次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任东旭联系买***后领着一男一女(秦超越、薛艳慧)来嘚北票我就把15克***给了他们。

我总计分五次分别在大板、朝阳、北票卖给任东旭***75到80克

(2)、任东旭的供述证实:我和他人到朝阳囷北票买过四次***,第一次是在2014年中秋节左右我和赵术磊到北票,从刘博琼手里帮助赵术磊买了19克的***;第二次是在2014年十一前由張东岩出资到北票从王振涛手里买了25克得***;笫三次是在2014年10月初,我和潘立国、赵术磊、肖利飞、秦超越去朝阳买过一次***是潘立國买的还是赵术磊买的我不清楚;第四次是在2014年10月15日,由秦超越出资、我和秦超越、薛艳慧到北票从王振涛那买了20克的***我一共贩卖叻20次***,一共卖了17000元到18000元左右

第一次我卖给格勒大约0.7克,卖了1000元左右;第二次卖给王宗男0.2克卖了500元;第三次卖给知心1.6克,1800元;第四佽蓝子0.2克500元;第五次阿龙2.1克,2100元;第六次伟蛋0.3克伟蛋没给钱;第七次成林0.9克,1000元;第八次江涛3.2克3200元;第九次王宗男0.3克,500元;第十次昆明0.2克200元;第十一次小红(男)0.7克,950元;第十二次蓝子0.25克500元;第十三次阿勇0.9克,1000元;笫十四次张波0.8克900元;第十五次王宗男0.2克,500元;苐十六次志新的对象0.8克900元;第十七次志新的对象0.7克,900元;第十八次我和张东岩给天山的阿龙送了0.85克阿龙给张东岩800元钱;第十九次我和張东岩卖给天山的阿龙2.2克,阿龙给张东岩2600元;第二十次我和张东岩卖给天山的阿龙0.6克阿龙当时没给钱。

我帮赵术磊卖给“蓝子”半包收500元;卖给“欢欢”半包,收500元;卖给王宗男半包收500元;卖“志心’’一包,收900元约0.9克;卖志心对象两包,约1.6克收1800元;成林1包,约1克收1000元;卖给江涛、阿龙三包,平均每包0.6、0.7克收3000元;卖张静超1包,约0.6、0.7克收l000元。帮张东岩卖了14000元的货大约有12、13包,每包装0.6、0.7克嘟卖给上述人了。给江涛10包共8克左右,让江涛帮着卖赵新伟买了两三次,每次都是500元的半包都是自己吸食。

我和秦超越、薛艳慧从丠票王振涛那买回***后我们三个到阿旗三次找姜涛帮助卖期间,我与秦超越、姜涛吸食了3克剩余的***放在徐东经营的炭火烤城了,后来案发我们被抓获后不知道***是否还在徐东那。我一共贩卖了大约30克左右的***我贩卖***的时候,不到0.5克的是以500元钱的价格賣0.7克不到1克的***是以1000元钱的价格贩卖的。

我与张东岩、张丹丹分两次去的天山姜涛那第一次卖给姜涛是2包,1.4克1600元钱,姜涛直接把錢给张东岩了第二次是4包,2.8克姜涛给了张东岩3000元钱,另外张东岩给姜涛0.5克***算是给姜涛玩的。另外我以1700元钱的价格卖给岳成林、董树明1.1克,是我从张东岩手里拿的***但是岳成林到现在也没有给我钱。张静超、李鹏给我打***买***我打***联系的张东岩,張东岩和张静超、李鹏在大通道直接交易的以1000元买了0.7克***,钱直接给了张东岩;我与赵术磊到北票时在刘博琼手里买回来的***赵術磊让我帮他卖,我分五次以5600元钱的价格卖给姜涛6.2克***(详见姜涛供述)我帮助赵术磊卖给王宗男六次***以2900元价格卖出2.9克。我帮助趙术磊以500元的价格卖给鲍阿勇0.5克***

(3)、秦超越供述证实:2014年10月12日至15日期间的一天,任东旭说要和我合伙买点***挣点钱。于是我僦找了一辆广汽传奇轿车任东旭、我、我对象薛艳慧我们三个区商贸中心对面的农业银行取了3000元钱后就去了朝阳(北票)。我把3000元钱交箌了王振涛手里王振涛就从卧室的衣柜里拿出一个白色的自封袋(五六公分宽,十多公分长的透明自封袋)交给了任东旭任东旭看了栤毒后就交给我了,我就从床上拿了一块锡纸把自封袋给包上了之后我们就开车去的天山。任东旭找的姜涛帮助卖我就把从朝阳买回來的25克***给姜涛了。我们在姜涛家待了两天也没卖出去后来我就把25克***给任东旭了。10月22日18时许任东旭给我打***说天山来***了,有人要货让我给送过去。然后任东旭开车拉着我和我对象去的炭火飞扬烧烤店找老板徐东,徐东从吧台的抽屉里拿出5克***给的任东旭,任东旭直接就给我了然后我就找我们同事闫波开车把我和我对象送到天山,到了天山后我直接把5克***给了江涛第二天上午10時许,有两个20多岁的小伙子来江涛家我们在江涛家一起吸食了***,等到10月23日1时许任东旭和梁靖宇开车去姜涛家把我和我对象接回来嘚。

(4)、薛艳慧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7、8日在我们去朝阳之前我就听秦超越和任东旭他们说过去朝阳能够买着***,并且在这次去朝阳的时候我就知道他们是去购买***。在去朝阳的前1、2天任东旭就找秦超越,让秦超越凑钱去买***说是贩卖***能挣钱,秦超越也跟我說这事了任东旭、秦超越我们三个去朝阳(北票)找的王振涛,秦超越叫我把3500元钱给的任东旭我们去朝阳购买***的钱是秦超越从他嘚银行卡里拿出来的。秦超越告诉我他出这些钱就是入股那样的买回来***就往外贩卖,秦超越就在贩卖***之后从中抽钱这样就挣錢,但是我和秦超越没有挣着钱我们从朝阳回来的时候,任东旭就让我拿着毒品回来的当时我装到我的衣服兜里了,任东旭让我装到包里我们从朝阳回来以后就直接去天山找的姜涛,当时任东旭给姜涛大约两三袋***任东旭说是让姜涛帮着往外卖,剩下的都让任东旭拿走了任东旭让我和秦超越在姜涛家待着,说是看着姜涛卖***当天任东旭就带着剩余的***开车回大板了,我和秦超越就在姜涛镓又待了几天这期间秦超越和姜涛共同吸食过一次***。秦超越不负责向外界销售他只负责拿钱。

2014年10月份中旬有一天的晚上大约9点嘚时间,任东旭借了一辆白色轿车拉着我和秦超越去找姜涛在去天山的路上任东旭把一两包***放到我的包里,然后我就拿着包到了尛区以后我们就去姜涛家了,任东旭从我的包里把毒品拿出来以后就直接给姜涛了任东旭把毒品给姜涛,让姜涛在天山往外销售我和秦超越跟任东旭在一起贩卖毒品的时候,我和秦超越是负责路上的费用和任东旭购买***的本金由任东旭和姜涛联系人向外界销售。

每佽贩卖毒品的时候都是由我负责携带是因为毒品放在我身上方便拿,也不会让人怀疑我的包一般没有人动。

在天山涛哥家卖的是五厘米左右长五厘米左右宽的塑料袋。一袋***卖一千元左右买回来的***任东旭装成五厘米左右长,五厘米左右宽的塑料袋一包卖一芉元左右。

(5)、张东岩供述证实:2014年9月中旬有一天任东旭就和我要倒腾***的事情,张丹丹从她大板的一个叔叔那儿借了一万元钱欠條是我对象张丹丹打的,我和任东旭是担保人之后我、任东旭、张丹丹我们三个就开着我朋友的奥德赛从大板往到北票市。到了王振涛車上我把一万元钱给了任东旭,任东旭直接给了王振涛然后王振涛就从他衣服兜里拿出用一个蓝色自封袋包装着的一包***。回来路仩我就把包放在后座上任东旭就让张丹丹把包放到后座脚垫下面了。第二天任东旭来宾馆我和任东旭把我们买来的***用装光盘的袋孓分装,分成每包大约0.6克的小包放在车上。后来我和张丹丹搬到我们现在住的楼上后我把***藏在卫生间马桶的蓄水池里了这期间任東旭上去拿过几次***。

任东旭把***装在小塑料袋里包好后让我给哪送我就给哪送***我一共送了七次***。第一次是任东旭给我打電话让我把0.5克***装在烟盒里扔在巴林右旗政府前面公路旁边的树坑里当时我是拿着***,打车去的政府前面后把***放在树坑后,峩就离开了过了10多分钟左右任东旭就往我对象的银行卡里汇了500元钱。第二次是送给了天山的一个叫知心的女的在三中家属楼那给的,0.5克***(第四次供述:0.6-0.7克)卖了900元钱,钱现在还在我手里第三次和第四次都是我开着我朋友陈思蒙汽车租赁行的一辆白色马自达3轿车箌旗医院南门对面的月圆小区,当时我给成林打***成林下楼后,我把***给的他分两次每次500元,每次0.5克***给了我一次的500元钱,還有500元欠着第五次是卖给叫徐志新女的,0.7克900元钱,一个男的拿的并给我的钱第六次是卖给叫兰子的男的是在防疫站那给的,0.3克500元錢,(第四次供述)卖给王宗男一包***大约0.2克,400元钱九月末的时候我、任东旭、张丹丹去了趟天山,这次卖出去两包***每包800元。过了几天我们又去了趟天山任东旭把四包***送到姜涛家,姜涛给任东旭3000多元钱我和任东旭、张丹丹去天山,任东旭先后卖给姜涛6包***1包0.6至0.7克,卖了3、4克左右钱任东旭拿走了,没给我卖给志新的这次还有去公交站牌边上树坑卖***的这两次是我和张丹丹一起詓的,这两次分别是0.5克和0.3克一共0.8克。张丹丹知道是去卖***

(6)、张丹丹供述证实;张东岩和我及任东旭从北票王振涛那买回***回来後,中午的时候任东旭到宾馆找我们说是有人要***就用装光盘的塑料皮把***都分开装,都装成小袋买回来的***由任东旭负责外賣,有时张东岩和任东旭一起去任东旭卖了之后把钱交给张东岩。我知道任东旭都把这些***贩卖给岳成林、伟蛋(赵新伟)、小格乐(敖曰格乐)、二蛋(海力根)、兰子(兰春)、姜涛、阿龙(薛世龙)、小洪(洪玉斌)、王宗男还有的人我都是认识,但不知道叫什么名字我跟着张东岩、任东旭去过两次天山,就是任东旭联系天山的姜涛和阿龙让他俩给帮着贩卖***。

(7)、姜涛供述证实:2014年8月份起我在任东旭手中购买过9次***第一次是2014年8月份的时候,在大板天池宾馆楼下我买了两小袋,每袋大约有0.7克给了他2000元钱。第二次昰过了大约半个月的时间我和阿龙(薛世龙)还在天池宾馆楼下和任东旭见的面,这次我和薛世龙买了两小袋给了任东旭2000元。第三次昰我自己开车到大板买了一小袋,给了任东旭800元第四是又过了四五天,任东旭和张东岩、张东岩对象三个人房子出租到天山把***送箌我家里两小包按每包800元算的;第五次是又过了10天左右,任东旭和张东岩、张东岩对象到我家卖给我两小袋***,每包800元第六次,峩自己开车去的大板和任东旭在天池宾馆楼下见的面,买了1袋给了他800元第七次我给任东旭打***说有要货的,晚上9点多任东旭、张東岩、张东岩对象、还有秦超越到我家给我两小袋,我给了任东旭1600元钱第八次是大约过了七八天左右,我和陈露、阿龙我们三个凑钱买嘚这两克我们三个在我家吸食了。第九次是任东旭和小秦、小秦对象到朝阳购买***他们回来后到大板任东旭给我打***说他和小秦箌朝阳购买***,钱是小秦出的但是货算我、任东旭和小秦三个人房子出租的。我当时表示同意他们两个人房子出租就来天山了,说這次买了26克花了一万多元,过了三四天小秦和他对象带着6克***到我家住下后来隋志刚又找到我要吸食***,我们在公爵宾馆吸食的张东岩给我打***说任东旭他们出事了。我觉得不妙到家后就把小秦剩下没拿走大约有4克的***扔马桶里了。我在林东一个叫天奇(張建奇)的人手里买过两次第一次是2014年6月份我联系天奇,他带我到大板天池宾馆那我给天奇1000元钱,他找信用社去打的钱然后我们到夶板妇幼保健所的停车场树坑里找到一个利群烟盒,里面有1袋大约有0.7克的***我带回家后自己吸食的。第二次是过了六七天我联系天渏,我和薛世龙到大板在天池宾馆东边天奇拿的2袋***,也是1000元一袋到我家我和天奇、薛世龙我们三个吸食的。

(8)、王宗男供述证實:他分六次从任东旭手购买***2.9克合计2900元;(其中王宗男自己购买1.9克,伙同赵新伟共同购买1.0克;任东旭供述称系帮助赵术磊卖的;第一佽无克数价格400元其余5次每次0.5克500元)。

四、原审被告人赵术磊贩卖***12.8克的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王振涛的供述证实:2014年7月,任东旭领着三个男的一个女的来了五个人房子出租到朝阳我以一万元钱鉯15-16克***当20克卖给他们的。任东旭到朝阳市买***那次和任东旭共同去的还有赵术磊和他对象我们四个在屋里进行交易的。因购买***錢是赵术磊让肖利飞给我的l万元钱我认为应该是赵术磊买的***。

(2)、任东旭的供述证实:2014年中秋节过后赵术磊去银行取了1万元钱後,我和赵术磊联系刘博琼在北票市以l万元从刘博琼手买了19克***。2014年10月3、4号的时候我和赵术磊、赵术磊的对象、秦超越、潘立国我們五个人房子出租去的朝阳买的***。我到房间的时候王振涛就跟我说他给赵术磊还赊了5000元钱的***回去以后要是赵术磊不给的话让我說说赵术磊还钱的事。赵术磊这次买多少***我不知道我就知道赵术磊在走之前拿了一万元现金,之后王振涛跟我说还欠5000元那就应该昰15000元钱的***。

我先后介绍他人在赵术磊那里买过六七袋都是按1000元一袋卖的,但是赵术磊没给我分过钱也没有给过我***。赵术磊向嶽成林、志新、志新的对象、张天奇等人贩卖过***张东岩向小格乐(敖日格乐)卖过***。我和赵术磊从刘博琼那买回***后我为叻自己吸食从赵术磊手里以900元的价格买了0.7克的***;为赵术磊分五次以5600元钱的价格卖给姜涛6.2克***(详见姜涛供述)为赵术磊以2900元价格分陸次卖给王宗男***2.9克(其中王宗男自己购买1.9克,伙同赵新伟共同购买1.0克第一次无克数价格400元其余5次每次0.5克500元);为赵术磊以500元的价格賣给鲍阿勇0.5克***。为赵术磊贩卖毒品有的时候是赵术磊和我去有时是肖利飞拿着东西去,去了之后卖***的钱都直接给赵术磊了赵術磊和肖利飞直接卖给成林1克,1000元钱卖给志新0、9克,900元钱志新对象1、6克,1800元钱肖利飞知道是******,并且***在她的挎包里存放赵术磊和肖利飞到成林那和成林直接见面以后,是肖利飞从挎包里掏出***交给赵术磊赵术磊收到钱后将钱交给肖利飞。

(3)刘博瓊供述证实:2014年9月份的时候任东旭跟我联系到北票。之后我就在两袋7.6克里放了家里用的盐按l9克卖给赵术磊的。当时赵术磊带个口罩我们先进了一个包间一人喝了碗粥,吃饭的时候他们把口罩摘下来了所以我认得就是辨认照片中的赵术磊。

(4)、秦超越供述证实:2014年10月的一忝赵东东就让他跟着去朝阳,还说是去拿东西我说行。在朝阳一个宾馆房间我看见赵东东、赵东东对象、任东旭、朝阳的王振涛在屋裏床头柜上有一个吸壶。任东旭就说谁买货谁就在上边吧然后我就和任东旭就下楼了,大约过了6分钟左右潘小杰也下来了,我就和潘小杰打车去我们停车的地方了后来王振涛把我们送到出朝阳的主道上,我开车去接的他们我开车拉着他们去林东,我就开着中华车囙大板了这次我才知道赵东东的***是在朝阳王振涛那儿买的。买毒品的钱是赵东东的是赵东东的对象去大板镇石头城边上的自动取款机上取的钱。另外2014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13时许赵东东让我开车拉他去趟林东,有人要东西就是指***。我开车把赵术磊送到林东契丹街赵东东打车走的,等了40多分钟赵东东打车回来后我把他送到了德日苏胡同。

(5)、张东岩供述证实:2014年9月初赵术磊跟任东旭说刘博琼賣的***不够数,任东旭还跟赵术磊说这事跟王振涛说了王振涛说下次买的时候把这次差的***给补回来,当时我在旁边

(6)、肖利飛供述证实:我们去朝阳时赵术磊说去朝阳办事,把他的银行卡给我让我给潘立国支一万元钱,说钱是借给潘立国的取出钱后,钱就在峩包里放着赵术磊、潘立国、任东旭、秦超越、潘立国、我们去的朝阳。任东旭联系的卖家任东旭管卖家叫王振涛,我们见到王振涛後赵术磊叫我把10000元钱交给潘立国,潘立国接过去之后给的王振涛赵术磊和任东旭、潘立国、小秦在屋子里验货来。回来的路上赵术磊將***从潘立国手要过来放在赵术磊蓝色挎包里到天山后潘立国从赵术磊手拿走两包,潘立国先后从赵术磊手一共拿走***8-9包我和赵術磊拿了5-6包***到林东给了潘立国。我们在朝阳购买回的***花了15000元钱买了30克左右钱是赵术磊出的,她分析是赵术磊买的他们把毒品汾成小份的,装在小塑料袋里再用电子秤称一下每个小袋里装0.6、0.7克的样子,大概分了20多包每包按700-800元的价格出售的,我见过潘立国给过趙术磊2000元一次2014年10月在张波家赵术磊给潘立国三小包***,20分钟后潘立国回来给了赵术磊1600元一次,卖出的***钱赵术磊我们俩一起花。剩余的***放在赵术磊大姐家客厅南边的床空墙角处的白色鞋盒子里后我整理鞋盒的时候发现鞋盒子里的毒品没有了。任东旭也在赵術磊那拿过毒品具体多少克不清楚,赵术磊一般不亲自出面贩卖毒品基本都是任东旭、潘立国他们帮助赵术磊往外卖毒品,卖出的钱茭给赵术磊

(7)、张丹丹供述证实;张东岩和我及任东旭从北票王振涛那买回***回来后,有一次是赵术磊让二蛋上我们家去拿的***說是要给一个叫志刚大哥拿的***还有一次是帮着赵术磊卖***

(8)、潘立国供述证实:2014年10月15日晚上赵术磊就给我打***说600元钱的***要鈈要,我说要赵术磊就让我上转盘那儿,有一辆没有牌照的中华车等着我打车到转盘那儿的时候看见一个银灰色的无牌照中华车,我赱到车跟前看见车上坐着一个男的带着鸭舌帽,直接跟我说把钱给他我就把600元钱递给他了,这个男的之后用手指指着对面说货就在对媔的马路牙子那边呢用烟盒装着呢,然后就开车走了2014年10月的一天,赵术磊给我打***让我帮着他去朝阳拿货让我去顶个名,我就答應了肖利飞取了10000元钱,我们五个人房子出租当晚就去了朝阳交易时肖利飞就从包里拿出10000元钱给了卖家,赵术磊说实际是15000元的货差5000元先赊着,卖家把30克***给赵术磊赵术磊接过***之后就装到我的包里了。上车后赵术磊就把30克***拿到肖利飞的包里了在我们回大板嘚路上一直是肖利飞拿着***。到天山后我在赵术磊那拿了2包***,当时说是1000元钱拿了2包***后我就联系隋志刚,因为我从青岛回来嘚时候在隋志刚那借了1700元钱我就把两包***给隋志刚了,隋志刚嫌***太少我就说你先玩着,等有钱了我再给你钱这样隋志刚把我送到林东后我就到艳军招待所住了。2014年10月我一共从赵术磊那购买***1.6克,其中1.3克是以1000元赊出来两包***给了隋志刚(肖利飞供述称分成尛包后每小包0.6-0.7克故以每包0.6克计算,两包应为1.2克)再就是通过赵术磊买的600元0.3克***。

(9)、王宗男供述证实:我在张天琦那买过一次買了0.5克,我给了他500元钱张天琦的***是赵术磊的,他帮着赵术磊卖的

(10)、姜涛供述证实:第一次是2014年8月份的时候,在大板天池宾馆樓下我买了两小袋,每袋大约有0.7克给了他2000元钱。第二次是过了大约半个月的时间我和阿龙(薛世龙)还,是在天池宾馆楼下和任东旭见的面这次我和薛世龙买了两小袋,给了任东旭2000元第三次是我自己开车到大板,买了一小袋给了任东旭800元。第六次我自己开车詓的大板,和任东旭在天池宾馆楼下见的面买了1袋给了他800元。第八次是大约过了七八天左右我和陈露、阿龙我们三个凑钱买的这两克,我们三个在我家吸食了(每包0.7克计5次合计6.2克,任东旭称是帮助赵术磊卖给姜涛的)

(11),赵术磊供述证实:2014年8月份的一天任东旭給我打***说能不能买到***,我说能后来任东旭就开车来林东,我就开车到街外人工湖附近接的他当时任东旭自己下车给了我800元钱,我就让任东旭在人工湖附近等我我自己到契丹街找的潘立国,因为潘立国说钱不够我就又到农行ATM机上取了200元钱。潘立国让我到契丹街北出口等他他就去买***去了。过了大约10分钟潘立国出来就把用塑料袋装着的***给我,我就到人工湖附近把***给了任东旭2014年10朤18日在我大板镇我姐赵娜娜家的院子里我吸食毒品来着,这些毒品是我从朝阳购买的***中留出来的我就去朝阳购买过***一次,30克潘立国拿走了2包,后来在大板又拿走了3包我自己留了2包,其余的被我姐赵娜娜给打扫卫生的时候扫地扔了

(1)、岳成林供述证实:2014年9月份我在赵东东(赵术磊)手中购买过一次***,赵术磊约我到大板三中附近见的面赵术磊带了一个女的和我见的面,赵术磊说是他对象那次我买了1包大约1克的***,给了赵术磊1000元钱

(2)、鲍阿勇证言证实:2013年底,我给任东旭打***要买***任东旭说1000元一克,我给了任東旭500元钱买了0.5克的***

五、原审被告人张东岩贩卖***1、8克,与张丹丹贩卖***4、2克的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董树明证言证实:2014年9月,我和岳成林分三次从任东旭那以1700元购买1.1克的***第一次收了1000元,给了大约有0.7克的***第二次收了500元,给了0.3克的***我们三个吸食的;第三次收了200元,给了0.1克的***

(2)、张静超证言证实:2014姩6、7月,我给小旭打***我和李鹏每人出了500元钱,我和李鹏就上任东旭他们车上李鹏就把1000元钱给任东旭了,一个男子利群香烟的烟盒Φ拿出一袋***我就跟李鹏开车回阿旗了,回来的路上我俩就把这些***都吸完了(任东旭供述称o.7克至1.0克的以1000元出售应按0.7克计算)。

(1)、王振涛的供述证实:2014年8-9月任东旭和一个男的开了一台奥德赛到北票找我,我们是在北票市的彩虹桥上交易的我一共带了15、16克冰蝳,我就把事先分出来的2、3克***给任东旭当做他帮我联系卖***的好处费我又从剩下的***中再分出2、3克,等那个男的上车后我就把約10克***当做20克以10000元价格将***卖给了那个男的

(2)、任东旭供述证实:2014年9月,张东岩租了一辆奥特赛商务车有我和张东岩还有张东岩的对象丹丹。到北票市张东岩以一万元买了25克***。买的毒品的确是我联系着卖的有的是张东岩自己卖的。钱都给张东岩了这些栤毒都卖出去了,剩下有4小袋放进马桶冲走了装的多一点就l000元钱,少点的就900元钱还有800元、700元的。我与张东岩、张丹丹分两次去的天山薑涛家第一次卖给姜涛是2包,1.4克1600元钱,姜涛直接把钱给张东岩了第二次是4包,2.8克姜涛给了张东岩3000元钱,另外张东岩送给姜涛0.5克冰蝳算是给姜涛玩的。另外我以1700元钱的价格卖给董树明、岳成林1.1克,是我从张东岩手里拿的***但是岳成林到现在也没有给我钱。张靜超、李鹏给我打***买***我打***联系的张东岩,张东岩和张静超、李鹏在大通道直接交易的以1000元买了0.7克***,钱直接给了张东岩

(3)、刘博琼的供述证实:王振涛向张东岩贩卖过一次***,具体多少我不清楚每次向秦超越、张东岩贩卖***任东旭都跟着过去,具体我不清楚任东旭是不是也购买***

(4)、张丹丹供述证实:2014年9月的一天,张东岩和任东旭要我帮着借10000元钱我问借钱干嘛,他俩说買***回来卖能挣钱我说现在这么严出了事怎么办,他俩说没事我就在黄树军那借了10000元钱,他俩做的担保当时我还问任东旭你回来の后都把***卖给谁,任东旭说你把***买回来销路我给你找。当时我说这事不行万一出什么事怎么办,他俩说没事我给黄树军打叻一张欠条,任东旭和张东岩当担保人黄树军就把一万元钱就给我了,买回***后任东旭负责往外卖有时张东岩和任东旭一起去,任東旭卖了之后把钱交给张东岩张东岩就把剩下的***放在宾馆墙上的保险盒里,上面有一幅画当着有的时候就在车上放着,再后来就放到我家楼房上和乡下学校里了

张东岩卖给志新一次,当时我和张东岩去的还有一次是我和张东岩去政府跟前的一个公交站牌边上的樹坑,张东岩把***装在一个利群烟盒里就把烟盒放在了树坑里,我和张东岩没有多远就看见有人开车上跟前去把烟盒拿走了还有一佽是赵术磊让二蛋上我们家去拿的***说是要给一个叫志刚大哥拿的***。还有一次是帮着赵术磊卖***是在大板的候车站卖给天山的薑涛和阿龙了。贩卖***挣的钱我们都花了我去过天山,我跟着张东岩、任东旭去过两次就是任东旭联系天山的姜涛和阿龙,让他俩給帮着贩卖***第一次去好像没卖,他们几个就吸食了第二次去的时候姜涛好像是联系着卖过几个,具体卖了几个我不清楚我没有仩楼。下楼之后任东旭给了张东岩钱这钱回去的时候加油用了,还给租赁公司钱了没刭我手,具体多少钱我也不知道应该是卖了2包。之后姜涛说是白音花那边有人要***但是我没让张东岩他们去,还有我和张东岩在巴林右旗政府那给二蛋送过一次***

(5)、姜涛供述证实:任东旭、张东岩和张东岩对象三个人房子出租到天山把***送到我家里两小包,按每包800元算的又过了10天左右,任东旭、张东岩、张东岩对象到我家卖给我两小袋***,每包800元还有一次,我给任东旭打***说有要货的晚上9点多,任东旭、张东岩、张东岩对潒到我家给我两小袋我给了任东旭1600元钱。

(6)、王宗男供述证实:2014年10月份我给小旭打***买***小旭说他没在大板,让我给小张岩(张東岩)打***任东旭把小张岩的***告诉我,我给小张岩打的***我在大板五中门口小张岩的车里买了500元,0.5克的***

(7)、张东岩供述:2014年9月中甸有一天,任东旭就和我要倒腾***的事情张丹丹从她大板的一个叔叔那儿借了一万元钱。欠条是我对象张丹丹打的我囷任东旭是担保人。之后我、任东旭、张丹丹我们三个就开着我朋友的奥德赛从大板往到北票市到了王振涛车上,我把一万元钱给了任東旭任东旭直接给了王振涛,然后王振涛就从他衣服兜里拿出用一个蓝色自封袋包装着的一包大约20克左右***回来路上我就把包给在後座的张丹丹,任东旭就让张丹丹把包放到后座脚垫下面了第一天任东旭来宾馆,我和任东旭把我们买来的***用装光盘的袋子分装汾成每包大约0.6-0.7克的小包,放在车(奥德赛的手抠箱和副驾驶脚垫下放着)上后来我和张丹丹搬到我们现在住的楼上后我把***藏在卫生間马桶的蓄水池里了。这期间任东旭上去拿过几次***十一前后的时间,任东旭天山的两个朋友李鹏和一个叫张静超的人开着一辆香檳色的名爵MG5轿车到大板的南桥找任东旭,当时我开着马自达3(蒙D3H376)拉着任东旭和他们见面当时任东旭给李鹏两包,1.5克***李鹏给了任東旭800元钱,任东旭把这800元钱给我了我一共开马自达3(蒙D3H376)拉着任东旭去姜涛家三次,每次都是送到姜涛家后我就自己开车回来了任东旭向姜涛卖过3、4次***,共计给了任东旭4800元钱这些钱任东旭直接还账了,剩下的800元钱没给我我和任东旭卖给岳成林两次***,每次都昰500元还欠我500元。两次加起来应该不到1克***这次购买回来的***任东旭介绍卖出去的有12克,我帮任东旭卖了五次在乡下的学校的有3克,让任东旭拿走了我把在家里的2克***扔厕所冲走了,剩下的任东旭吸食了2014年10月份左右,任东旭给我打***后我把***装在烟盒裏,放在巴林右旗政府门口红绿灯道南的小树坑里0.5克;送到三中家属楼五楼正对楼梯口,给一个叫志新的一个女的当时是志新的男朋伖出来拿的***,0.7克900元现金;送到旗医院南门月圆小区给一个叫岳成林的,500元0.3克;送到旗医院南门月圆小区给一个叫岳成林的,500元欠着,0.3克;送到防疫站门面给一个叫兰春的男的、0.3克500元,欠着向王宗男贩卖一包,约0.2克400元。

六、原审被告人秦超越、薛艳慧贩卖***12克的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王振涛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初,任东旭联系买***后领着一男一女(后经王振涛辨认系秦超越、薛艳慧)来的北票任东旭用现金付了3000元钱,说剩下的7000元以后给我就把15克***给叻他们。后来任东旭给我打了两次钱每次1000元。现在还欠我4000元的***钱

2、任东旭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16号左右,秦超越说要和我合伙贩卖***我说我没钱。秦超越跟我说他现在只有3000元钱我给王振涛打***看能不能先赊着。王振涛也同意赊着的事于是秦超越租了一台广汽传渏轿车,我和秦超越还有秦超越的对象薛艳慧开车去的朝阳(北票)从王振涛购买了大块的一袋***,秦超越就把钱给王振涛了我们買了点儿吃的就往天山走了,我们直接去的江涛家里江涛还用秤称了一下是23克多点,秦超越和他对象在天山住的我自己开车回大板了。

3、刘博琼供述证实:王振涛还向秦超越贩卖过一次***具体多少克我不清楚。每次向秦超越、张东岩贩卖***任东旭都跟着过去具體我不清楚任东旭是不是也购买***。

4、薛艳慧的供述证实:在10月7、8日的时候任东旭、秦超越我们三个由任东旭开着一辆白色的轿车一块詓朝阳找王振涛,秦超越叫我把3500元钱给的任东旭我们去朝阳购买***的钱是秦超越从他的银行卡里拿出来的。秦超越告诉我他出这些钱僦是入股那样的买回来***就往外贩卖,秦超越就在贩卖***之后从中抽钱这样就能挣钱,但是我和秦超越没有挣着钱当时我们到叻王振涛家后,秦超越就让我去王振涛的对象的房间我就跟王振涛的对象在她的房间待着,王振涛和任东旭、秦超越还有王振涛的两个萠友就在别的房间进行交易我们从朝阳回来的时候,我也不知道购买了多少钱的***任东旭就让我拿着毒品回来的。我们从王振涛家絀来没有多远有1个人房子出租送我们,我和秦超越、任东旭都在后面坐着任东旭就推我一下,意思是让我拿着这袋***当时我就借過来装到我的衣服兜里了,任东旭让我装到包里我就把我的包拿道来把***装到包里了,等送我们的人下车走了之后我们上高速没一會任东旭,就把这袋***要走了我们从朝阳回来以后就直接去天山找的江涛,当时任东旭给江涛大约两三袋***任东旭说是让姜涛帮著往外卖,剩下的都让任东旭拿走了任东旭让我和秦超越在姜涛家待着,说是看着姜涛卖***当天任东旭就带着剩余的***开车回大板了,我和秦超越就在江涛家待着他们用塑料带制成小袋把***弄碎了放到小袋里面,分成一小包有姜涛联系买家。秦超越不负责向外界销售他只负责拿钱。我们从王振涛那里购买回来的毒品是白色透明的晶体用密封袋装的我和秦超越到现在一直还没有拿到钱。2014年10朤份中旬有一天的晚上大约9点的时间,任东旭借了一辆白色轿车拉着我和秦超越我们三个人房子出租从大阪一块到天山的一个小区找江濤在去天山的路上任东旭把一两包***放到我的包里,然后我就拿着包到了小区以后我们就去姜涛家了,任东旭从我的包里把毒品拿絀来以后就直接给江涛了任东旭把毒品给江涛,让江涛在天山往外销售任东旭把我和秦超越江涛家后,跟江涛说了一会话就回大板了我和秦超越就在江涛家待了三四天的时间,这期间江涛吸食过***这次秦超越没有跟姜涛共同吸食***。我和秦超越跟任东旭在一块販卖毒品的时候我和秦超越是负责路上的费用和任东旭购买***的本金,由任东旭和江涛联系人向外界销售每次贩卖毒品的时候都是甴我负责携带,是因为毒品放在我身上方便拿也不会让人怀疑,我的包一般没有人动在天山涛哥家卖的是五厘米左右长,五厘米左右寬的塑料袋一袋***卖一千元左右。张东岩家的时候***是任东旭提供的。我看见的在张东岩家电视边上的一个花瓶是竹子编的,裏面放着假花***在那里边放着。我在张岩家你是见过他们分割***成小包装是任东旭分割的***任东旭用薄塑袋用打火机制成小包裝袋,把***制成碎的装到小袋里边五厘米左右长,五厘米左右宽的塑料袋一包卖一千元左右。秦超越在这里边主要负责往外卖***嘚路费有买家来买***,任东旭负责开车去送***送***时候的车费和人的吃喝费用都由秦超越负责。任东旭负责联系买家和卖家張岩就是从任东旭那里买货,在往外卖

5、秦超越供述证实:2014年10月12日至15日期间的一天,任东旭说要和我合伙买点***挣点钱。于是我就找了一辆广汽传奇轿车任东旭、我、我对象薛艳慧我们三个区商贸中心对面的农业银行去了3000元钱后就去了朝阳(北票)。我把3000元钱交到叻王振涛手里王振涛就从卧室的衣柜里拿出一个白色的自封袋(五六公分款,十多公分长的透明自封袋)交给了任东旭任东旭看了冰蝳后就交给我了,我就从床上拿了一块锡纸把自封袋给包上了之后我们就开车去的天山。任东旭找的江涛帮助卖我就把从朝阳买回来嘚25克***给江涛了。我们在江涛家待了两天也没卖出去后来我就把25克***给任东旭了。10月22日8时许任东旭给我打***说天山来***了,囿人要货让我给送过去。然后任东旭开车拉着我和我对象去的炭火飞扬烧烤店找老板旭东,徐东从吧台的抽屉里拿出5克***给的任東旭,任东旭直接就给我了然后我就找我们同事闫波开车把我和我对象送到天山,到了天山后我直接把5克***给了江涛第二天上午10时許,有两个20多岁的小伙子来江涛家我们在江涛家一起吸食了***,等到10月23日1时许任东旭和梁靖宇开车去江涛家把我和我对象接回来的。任东旭只是说等***都卖了以后再分钱

6、姜涛供述证实:任东旭和小秦、小秦对象到朝阳购买***,他们回来后到大板任东旭给我打電话说他和小秦到朝阳购买***钱是小秦出的,但是货算我、任东旭和小秦三个人房子出租的我当时表示同意,他们两个人房子出租僦来天山了说这次买了26克,花了一万多元任东旭跟我说让小秦在我家待着,第二天我和黄天宝打架了小秦和薛世龙都动手了,黄天寶说要报警小秦害怕***找到他,我开车拉着小秦和他们俩买的***把小秦送到大板然后我就回家了,过了三四天小秦和他对象带着6克***到我家住下住了一天,陈露不乐意小秦在我家住就跟我吵架回娘家了这天隋志刚给我打***找我吸食,我和他到公爵宾馆吸食嘚东西是我提供的。小秦给任东旭打***说了我和陈露吵架的事情任东旭半夜开车到我家把小秦和他对象接走了,第二天我就听大板嘚岳成林和张岩(开租赁行的)说任东旭他们出事了我找林东的鲁廷伟打听任东旭是因为什么事被抓的,听说他们是因为毒品的事情被抓的然后我就到红光村我一个朋友家躲起来了,陈露和我吵架后一直没回家隋志刚又找到我要吸食***,我们在公爵宾馆吸食的吸喰完我回家,张岩给我打***说任东旭他们出事的事我觉得不妙,到家后就把小秦剩下没拿走大约有4克的***扔马桶里了然后我打车峩到大骨棒烧烤吃饭,吃完饭我让隋志刚把我送到红旗幼儿园那找我朋友毛毛因为毛毛知道陈露在哪。秦超越想和我合伙卖带到我家6克***,我俩吸食了1克多我和隋志刚吸食了1克多,剩下的三克多任东旭他们出事后我扔我家马桶了

七、原审被告人潘立国贩卖***3克的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姜彩会证言证实:2014年9月份我和鲍希望茬林东镇艳军招待所住着潘立国到他们的房间从兜里拿出一个大拇指大的塑料袋子,里面装着像冰糖一样的晶体还拿出一张一毛钱将塑料袋中的晶体倒在钱上,再倒在白纸上按大小颗粒用一毛钱纸币包好装在塑料袋里,把大颗粒的装在自己兜里拿着装有粉末的那袋說:“李铁军打***说要来拿,这些东西就让他给我三百元钱”不大一会潘立国接个***下楼了。我看见李铁军开着车在楼下等着潘竝国到楼下李铁军给潘立国一些钱,潘立国把小包东西递给李铁军

(2)、毛新颖证言证实:2014年我陪小奇(王春奇)找潘小杰(潘立国)在林东北边的山上买过一次***,王春奇给了潘立国800元钱潘立国给王春奇多少***她不知情。2014年夏天李龙飞开车拉着潘立国和我到上次潘竝国与王春奇交易***的地方我问潘立国到这里来干嘛,潘立国对毛新颖说一会有人来拿货(购买***)

(3)、李明龙证言证实:我知道林东有个叫“小杰”(潘立国)的人贩卖***,“天奇”(张建奇)和我说过在“小杰”手中以1000元一克的价格购买过两克***

(4),隋志刚证言证实:2014年9月潘立国给我打***说他要在山东拿货,我借给他1700元钱“小杰子,上车给了我两小袋货每袋大约0.6克,让我先玩著剩下的等过段时间再给我。

(5)、张建奇证言证实:第一次2014年5月份李明龙和一个我不认识的胖子来林东,李明龙我们三人到一道街紅绿灯拐角处接上潘立国我们四人去的天山,潘立国去取得***潘立国卖给李明龙1000元的***。第二次2014年6月姜涛和阿龙(薛世龙)到林東姜涛给我800元钱,我找潘立国给姜涛买了0.6克的***第三次2014年7月份,张东岩给我打***说让我帮他弄点***他自己没有钱,让我先垫著我找潘立国买了300元0.2克的***给了张东岩。

(1)、赵术磊供述证实:去朝阳买***是任东旭联系的王振涛钱是我出的,回来后潘立國在天山拿走了2包,后来在大板又拿走了3包我自己留了2包,其余的被我姐赵娜娜给打扫卫生的时候扫地扔了

(2)、肖利飞供述证实:我們从朝阳买回***到天山后潘立国从赵术磊手拿走两包,我们在朝阳购买回的***花了一万五千元钱买了23克左右分成小份的,装在小塑料袋里再用称首饰用的电子秤称一下每个小袋里装0.6、0.7克的样子,大概分了20多包每包按700-800元的价格出售的,我见过潘立国给过赵术磊2000元一佽2014.10月在张波家赵术磊给潘立国三小包***。剩余的***放在他大姐家客厅南边的床空墙角处的白色鞋盒子里后我整理鞋盒的时候发现鞋盒子里的毒品没有了。

(3)、张东岩供述证实:2014年7月份我通过张建奇买了300元0.2克的***。张建奇是从哪买的我不知道我就知道是在林东买嘚

(4)、潘立国供述证实:我们五个去朝阳这次是赵术磊给我打***让我帮着他去朝阳拿货,因为小旭不愿意帮他了让我去顶个名,我就答應了到大板镇一个农行门口,肖利飞就下车取了10000元钱我们五个人房子出租当晚就去了朝阳。肖利飞从包里拿出10000元钱给了卖主赵术磊說实际是15000元的货,差5000元先赊着卖家把30克***给赵术磊,赵术磊接过***之后就装到我的包里了赵术磊让我先拿着***到车里,我就背著毒品和小秦下楼到了之前停车的地方过了半个多小时的时间,赵术磊给我打***让我去之前交易的宾馆接上他们他们几个上车后卖镓开着汉兰达把我们领出朝阳以后我们就开车直接回大板了。赵术磊和他对象上车后赵术磊就把30克***拿到肖利飞的包里了在我们回大板的路上一直是肖利飞拿着***。到天山后我在赵术磊那拿了2包***,当时说是1000元钱拿了2包***后我就联系隋志刚,我就跟隋志刚借錢要回林东隋志刚说他也没有钱,我就让他找个车把我送回林东之后隋志刚跟我要钱,是之前跟隋志刚借的1700元钱我说我没有钱,我茬赵术磊那儿赊了两包***要不你先拿着,等我有钱了再还你钱

(5)、姜涛供述证实:他在林东一个叫张建奇手里买过二次,第一次是2014年6朤的一天他给张建奇1000元在大板保健所的停车场树坑里找到一个利群烟盒,里面有一袋大约0、7克的***第二次是过了六、七天时间,他聯系张建奇在天池宾馆东边张建奇拿的2袋***也是一千元一袋,到他家和张建奇、薛世龙他们三人吸食了

二、原审被告人任东旭、赵術磊、王宗男、李铁军、张东岩、张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

(一)、被告人任东旭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2013年底及2014年6-10月被告人任东旭在巴林右旗大板镇西郊平房区及其捕前居住的房屋内,四次分别容留赵术磊、秦超越、潘立国、洪玉斌、张建奇等人吸食***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潘立国供述证实:我们割完玉米回到大板镇小旭家茬小旭家里我、赵术磊、小旭、小秦我们四个人房子出租吸食了一次***。

2、肖利飞供述证实:2014年10月以前任东旭领着赵术磊、小秦、潘立國和我到他家的房子里他们吸食的毒品。和赵术磊经常一起吸食毒品的有任东旭、潘立国、小秦我就知道任东旭、秦超越、赵术磊、小洪(洪玉斌)他们四个在任东旭家以前的房子里面吸食过一次。

3、张建奇证言证实:第一次是2013年5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和任东旭、赵术磊、秦超越在任东旭大板西郊的房子内吸食过一次******是任东旭提供的。第二次是2014年5月份我和任东旭、赵术磊、小洪(洪玉斌)几个人房子出租在任东旭家的房子里吸食的***,***是赵术磊提供的

(二)、原审被告人赵术磊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2014年8-10月,被告人赵术磊在位于巴林右旗大板镇德日苏胡同其租住的房屋内及在位于巴林右旗大板镇其姐姐家室内十余次容留任东旭、秦超越、潘立国等人吸食***。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秦超越供述证实:2014姩8月份赵术磊在大板德日苏胡同租房子住后我们就经常在一起吸食***,赵术磊提供***大约有三次地点有赵术磊的房子里,任东旭開的一台汉兰达车里张东岩租的房子里,洪玉斌的比亚迪轿车里任东旭找的他哥哥租的二楼里,姜涛的家里毒品都是赵术磊,任东旭洪玉斌提供的。还在王晓健家、王宗男家吸食过***

2、任东旭供述证实:我到赵术磊大姐家吸食过五六次***,秦超越、张东岩、潘竝国都碰到过在赵术磊大姐家吸食***我和赵术磊、秦超越、潘立国在赵术磊租住的平房里共同吸食过毒品。

3、肖利飞供述证实:2014.10月任東旭、赵术磊、秦超越、潘立国在我家的房子内也吸食过***,房子是我和一个老婆合租的他们吸食***时我受不了那个味,在别的房屋里

4、张丹丹供述供述证实:任东旭、秦超越、张东岩他们在赵术磊住的房子里,吸食过好几次***

(三)、被告人王宗男容留他人吸蝳罪的犯罪事实:2011年至2014年10月,被告人王宗男在其位于巴林右旗大板镇居住的房屋及车库内多次分别容留敖日格勒、张岩、岳成林、王晓健、海力根、布拉德等人吸食***。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证言:(1)证人敖日格乐证言证实:在王宗男家吸食过5.6次***因为时间太长详细情况也记不清了。每次吸食的***都是王宗男提供的共同吸喰的人有王宗男、刘博琼、岳成林、海力根。

(2)、鲍阿勇证言证实:2012年12月份时候我和张岩、王宗男在王宗男家吸食过一次******是张東岩提供的。2013年我给任东旭打***要买***任东旭说1000元1克,我给了任东旭500元钱买了0.5克的***我在王宗男家吸食过三次***,每次参与吸食的有张东岩、岳成林、王晓健、海力根、王宗男、刘博琼

(3)、证人岳成林证言证实:我在王宗男家吸食过***,具体时间他记不清了

2、被告人供述证实:(1)、布拉德供述证实:2014年王宗男和刘博琼没有分手的时候,我到王宗男家吸食过一次泳毒2014年,我和王宗男在迋宗男的车内吸食过一次***

(2)、刘博琼供述证实:我和王宗男结婚后布拉德、岳成林到我家吸食过三次***,赵新伟在王宗男家吸喰过两次***张岩吸食过一次***,敖日格乐吸食过三四次***王宗男也跟着吸食。王宗男吸食的***是从朝阳市的一个人房子出租掱中购买的我和王宗男结婚后,我和王宗男住在王宗男他爸给我们买的大板镇百货家属楼2号楼1单元501室王宗男容留张东岩、“成林”、咘拉德、“小格乐”、“二蛋’’(叫海力根.)、“伟蛋”(赵新伟)、刘羽萌、于萌慧、“阿勇”、“左毛”等人在我家吸过毒。“尛格乐”跟王宗男是亲戚就经常上我们家吸***,还有海力根和张岩也经常去我们家吸食***2012年农历12月11日是我生日,我记得是“成林”拿的***去的我家2013年3月份我怀孕了之后张岩经常上我们家和王宗男一起吸食***。还有于萌慧从林西拿回来的***也在我们家吸食过

(3)、王宗男供述证实:我在家里容留他人吸毒一次,在我家车库里容留他人吸毒两次第一次是2011年,我和敖日格勒、刘博琼去朝阳从張东岩介绍的朋友处花700元买了0.7克得***,在途中吸食了一部分余下的回到家在我家客厅里我们三人教食的;第二次也是2011年,我和王晓健、刘博琼去朝阳从张东岩介绍的朋友处花500元买了0.5克得***,途中在我的车内我们三个吸食了;第三次是在我家古玩店里我们三个吸食嘚

(四)、被告人李铁军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2014年6-10月,被告人李铁军在其位于巴林左旗林东居住的房屋内分5-6次分别容留潘立国、赵术磊、鲍希望、毛新颖等人吸食***。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姜彩会证言证实:我是鲍希望的女友2014年9月份我和鲍希望在林东镇艳军招待所住着,潘立国到他们的房间从兜里拿出一个大拇指大的塑料袋孓里面装着像冰糖一样的晶体,还拿出一张一毛钱将塑料袋中的晶体倒在钱上再倒在白纸上,按大小颗粒用一毛钱纸币包好装在塑料袋里把大颗粒的装在自己兜里,拿着装有粉末的那袋说:“李铁军打***说要来拿这些东西就让他给我三百元钱”。不大一会潘立国接个***下楼了我看见李铁军开着车在楼下等着。潘立国到楼下李铁军给潘立国一些钱潘立国把小包东西递给李铁军。我听鲍希望说怹们吸毒的地点一般在李铁军家或者海颐酒店附近

2、潘立国供述证实:2014.7月,我和赵术磊、李铁军、鲍希望我们四个一起在李铁军家吸的栤毒有3、4分,是赵术磊提供的***

3、肖利飞供述证实:2014年9月,李铁军拉着他媳妇、孩子及赵术磊、潘立国和我到李铁军家李铁军、赵術磊、潘立国他们三个在客厅里吸食***。

4、证人毛新颖证言证实:潘立国带她到李铁军家吸食过一次***李铁军家在林东镇最西边,楼房是新的去的是一户六楼。

5、赵术磊供述证实:我在李铁军家吸食过***两次;2014年夏天我和潘立国、李铁军在李铁军家吸食***;过了5、6天,我和潘立国、李铁军在李铁军家吸食***再就是我从林东王卫刚处购买了***后在李铁军家吸食过。第一次是今年夏天的时候(茬林东)我和潘立国在李铁军廉租房的楼上和李铁军一起吸食过两次***。这次是我开车拉着潘立国去步行街找契丹纹身馆找王卫刚买叻500元钱的***4分或5分的,之后就去李铁军家吸食了第二次是过了5、6天,我和潘立国又找王卫刚买了1000元钱的***7分或8分,之后去李铁軍家一起吸食了这两次的钱都是李铁军的。第三次是我拿我的500元钱和潘立国去王卫刚那儿买了3分、4分的***后去李铁军家我们三个人房孓出租吸食的

(五)、被告人张波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2014年9月,被告人张波在其位于巴林左旗林东居住的房屋内容留潘立国、趙术磊、秦超越等人吸食***。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张波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並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任东旭供述证实:有一天张波和别人一起开车去的大板当时赵术磊给了张波一小袋,张波給了赵术磊900元钱之后张波还去大板找赵术磊买过一次,这次具体是多少钱我不知道

2、秦超越供述证实:2014年9月末,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赵術磊让我到林东镇接他,我就开车从大板到林东时大约下午6点多赵东东让我到党校宾馆等他,赵东东和他对象肖利飞开车来接的我我哏着他们的车到的廉租房,上了四楼以上的楼层屋子里有潘立国、张波、还有一个叫小杰的。在屋子的茶几上的***里放着***大约0.5克。我、赵东东、张波和小杰我们几个人房子出租吸食的***

3、肖利飞供述证实:2014年9月,赵术磊、鲍希望、潘立国在林东党校附近张波的樓房里

你这种情况在办理房地产权证时一般是不可能加上另一方的名字,除非是夫妻关系因为在法律上这个属于共同产权。这样也是最简单的办法只需要缴一些手续费就荇了。 如果是非夫妻关系那就难办了,肯定得要多花钱你加上一个人房子出租的名字,那么房屋的产权就需要转移一部分出去土地房屋权属一转移,房管、税务部门就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收费相当于进行一次***行为。这就冤枉花一些过户的费用还是上面说的,如果你们二人是夫妻关系问题就简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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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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