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丁成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丁传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建春
被告赵大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广安西街朔州市
负责人:王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成军、丁传明诉被告赵大磊、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大磊、
本院认为:原告丁成军、丁传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苐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成军、丁传明撤回对赵大磊、
案件受理费935元减半收取467.5元,由原告丁成军、丁传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