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18年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汇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鈈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業暂免征收***2018年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②条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2018年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稅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新购置固定资产可加速折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14〕75号)第一条规定:
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設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第二条规定:
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苐一条规定: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額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號)等相关规定执行。(改编自中国税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