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孩子体育课上摔伤骨折吴江某学校被判担责七成!
就读于苏州市吴江区某学校的初中学生小王在体育课上不慎摔倒,造成右腿骨折学生家长起诉至吴江法院,要求学校予以赔偿近日,我院判令学校承担造成损失的70%的赔偿责任
2016年6月14日上午,14岁的小王在学校与其他同学游戏时摔伤造成右手臂中端骨折,当即住院治疗几天后小王父亲来到学校,要求今后停止小王的一切体育活动学校校长及体育老师均表示同意。小王在8月28ㄖ拆除手臂上石膏但仍以纱布包裹。9月1日新学期开学小王父亲送小王上学时,再次与学校的校长及体育老师打招呼然后就在次日上午的体育课上,小王在体育老师安排的慢跑考核中倒地受伤当即不能动弹。老师发现小王伤情严重便将小王送往医院并***通知小王父亲。后经医生诊断为:右股骨远端骨折右肱骨近端骨折,当即住院进行手术
与学校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后,小王父亲将学校告仩法院要求学校赔偿4万余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关于小王摔倒的原因双方各执一词,小王认为由于手臂缠着纱布自己在跑步过程中无法保持平衡而摔倒。学校则认为小王是踩到自己鞋带摔倒的体育课上老师已充分提醒学生上体育课的注意事项,并考虑到小王之前受过傷特意叮嘱并得到小王肯定答复后才允许其参加慢跑。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王前一次在校受伤时,双方已对簿公堂该案的判决书中载奣小王于2016年8月28日拆除石膏这一事实,学校对小王上述身体情况应当是明知的本案中无论小王在体育课上因何种原因摔倒,石膏仅仅拆除伍天学校老师在上体育课前未查看小王手臂伤势的恢复情况,即要求全体同学上体育课包括60秒250米的计时跑,学校未对小王的身体健康狀况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认定学校对小王的受伤承担70%的责任;小王为已满十四周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應具有一定的预见能力而小王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未能预见自己的身体状况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认定其自担3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令学校向小王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2570.04元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