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2015)临兰刑初字第1233号
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无业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于2014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宣布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辩护人彭昆明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倪秀伟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拐卖儿童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0日公開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丛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彭昆明、倪秀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巳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间,被告人郭某向郑秀芹、王风才(二人系同居关系已上呈)提出想收买一名女婴。郑秀芹、王风才遂预谋将郑秀芹的朋友曾召叶孙女刘晓慧(8个月)卖与被告人郭某。因被告人郭某的丈夫王营利不同意收买女婴被告人郭某遂向其朋友翟二侠提出,可以提供一名女婴让翟二侠收养后郑秀芹带着被告人郭某以及购买孩子的翟二侠夫妇一起,事先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双庄村曾召叶家中看孩子2014年8月8日,郑秀芹、王风才哄骗曾召叶带其孙女刘晓慧到兰陵县兰陵县矿坑镇升平庄村镇灰灥村王风才家中根据事先合谋,将曾召叶杀死后把其孙女刘晓慧在兰陵县兰陵县矿坑镇升平庄村镇升平庄村北交与被告人郭某,后被告人郭某随后将刘晓慧卖给同村的翟二侠2014年8月13日,翟二侠向王风才的账户打款五万元案发后,刘晓慧被公安机关解救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书证等证據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拐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予惩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犯拐卖儿童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郭某系初犯,归案后坦白认罪且其在所参与犯罪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未从中获利应系从犯,其親属并能代其积极缴纳部分罚金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量其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所起作用、危害后果等对被告人郭某依法可予减轻处罚。对辩护人与本案查明事实一致的量刑辩护意见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苐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並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罚金已缴納二万元余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囚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曹雪峰
审 判 员 刘 霞
人民陪审员 劉杰善
书 记 员 徐守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