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违法、交通肇事被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依法暂扣的车辆部分已超过法定期限未按规定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囲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機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将该机动车送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志,所得价款上交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请相关车主自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携带有效凭证到开发区公安分局办理、补齐相关手续,逾期不来办理的依法处理。
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
填报单位:开發区交警大队填报日期:2018-3-5
来源:凯里经济开发区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