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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损害赔偿_姬亚平_陕西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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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软件 -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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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请进家》丛书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法律顾问主编姬亚平参编苏玉菊张卫华徐娜娜陕西人民出版社换页(陕)新登字001号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法律顾问.—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4
ISBN7-224-06809-8 /D922.11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02)第110570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法律顾问主编姬亚平责任编辑李丽菊许晓光封面设计姚锋版式设计易玉秦出版发行陕西人民出版社地址西安北大街147号邮政编码710003
印刷开本850mm×1168mm 1/32
印张7.125
字数157千字版次印数书号ISBN7-224-06809-8 /D922.11
定价9.00元换页序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方略这一方略已写入中国宪法法治原则成为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中央领导带头学法各级政府将依法行政作为行动准则全国上下学法、用法依法办事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观念正在深入人心。一方面老百姓渴求法律知识另一方面他们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又非常有限咨询和聘请律师乃是方法之一。然而律师并不是常常守在老百姓的身边咨询和聘请律师还要支付一笔较大的费用如何能够既方便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又能降低他们的负担?我院优秀青年教师姬亚平与陕西人民出版社共同策划出版这套法律顾问性质的丛书旨在能给老百姓提供一位随叫随到、费用低廉的贴身律师因此将这套丛书命名为《律师请进家》。本书的作者皆为我院的中青年学者他们既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又有丰富的律师实践经验在编写过程中他们注重丛书的实用性、准确性、涵盖性与生动性。首先这套丛书的目?1
《律师请进家》序换页的是帮助老百姓解决常见的法律问题。因此在选题时经过专门的调查注意贴近生活;在内容设计上每本书包含了法律问答、案例分析、相关法律和常用文书四个部分突出实用性。其次为了对读者负责他们研究分析了相关的全部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清理了被废止了的内容吸纳了最新的法律和政策力争做到回答问题准确、明确;再次这套丛书覆盖面广涉及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和诉讼法等部门有些选题是首次探讨的如行政收费、行政许可、教育纠纷、社会保障纠纷等。最后这套丛书语言简练、生动易懂对专业性很强的问题作了深入浅出的回答。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是现代高校的三大基本功能政法院校的教师肩负着教书育人、服务国家、服务社会的神圣职责。每当看到我们的年轻学者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努力工作、添砖加瓦时吾甚感欣慰。在这套丛书付梓之际我应邀作序愿这套丛书能够对广大读者有所裨益。西北政法学院院长、教授陈明华2003年12月5日?2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法律顾问《律师请进家》换页目录一、总则(1)………………………………………………二、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34)…………………………三、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49)……………………………四、医疗事故的处理(75)…………………………………五、医疗事故的赔偿(111)…………………………………六、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133)……………………………七、典型案例分析(156)……………………………………八、相关法律文书写作(177)………………………………九、相关法律法规选编(185)………………………………附录(221)
……………………………………………………《律师请进家》目录换页一、总则1.什么是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亦称医疗争议泛指医患双方对医疗不良后果及原因在认识上产生分歧患者及其家属对治疗的工作不满认为患者出现死亡或伤残等是由于医务人员诊疗过失引起而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控告要求追究责任与赔偿损失的案件。从上述定义不难看出医疗纠纷的本质特点就是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的认定有分歧而分歧的焦点又在于不良后果产生的原因。由此可见医疗纠纷应具备以下特点:①主体为医患双方。医疗纠纷是产生于医患之间的纠纷其他人不能成为医疗纠纷的主体。如患者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或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矛盾不在医患之间而是卫生行政机关及鉴定机构与患者之间的纠纷故不属于医疗纠纷的范畴。此处的“医”主要是指医疗单位及其医务工作者。医疗单位是指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法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体诊所。主要包括医院、卫生院、?1
《律师请进家》一、总则换页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及急救站。此外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所)、妇幼保健院、护理院(站)
等也属于医疗单位。医务工作者也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其中主要指各级各科医生其次是护士。此外医疗单位的管理人员有时也是医疗纠纷的“肇事者”常见的情况是管理工作者未尽职尽责使医疗环节脱档而给病人造成损害;或者是医疗单位的领导瞎指挥硬性要求医生使用或不使用某种药物及诊疗措施导致不应有的危害后果。此处所称的“患”是指接受诊疗的病人。若诊疗及护理过程没有导致病人死亡仅造成伤害就必须由病人本人提请医疗纠纷的处理。当然按照法律的规定病人可委托家人、亲友、律师等人充当代理人以病人的名义具体实施解决医疗纠纷工作。如果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病人死亡那么他的利害关系人就可以取代患者而成为医疗纠纷的主体。②客体为生命权或健康权。生命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生命不受非法剥夺的权利。健康权既包括公民对其身体***保持完整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也包括对其精神健康不受非法侵害和刺激的权利。生命权或健康权在医疗过程中的侵害通常表现为病人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不良后果或者感到埋下不良后果的隐患并且患方认为这种不良后果是由医方的过错造成的此时便产生了医疗纠纷。③存在于诊疗过程中。医疗纠纷必须是针对诊疗护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不良后果而提出除此之外的医患纠纷不属于医疗纠纷。根据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无诊疗护理过失可将医疗纠纷分为两大类即有过失的医疗纠纷和无过失的医疗纠纷。所谓有过失的医疗纠纷是指患者的死亡或伤残等不良后果的发生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过失所致但医患双方对?2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法律顾问《律师请进家》换页这种不良后果的性质、程度以及处理结果等存在着不同的看法而引起的纠纷。有过失的医疗纠纷又可分为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所谓无过失的医疗纠纷是指虽然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了患者死亡或伤残等不良后果但主体不良后果的发生并非医务人员的过失所致而患方却认为是医务人员的过失以致发生纠纷。例如李某患肝癌住院期间丧失了生活的信心于某日凌晨3时趁人不备跳楼身亡。对这一事件李某家属认为医务人员失职没有尽到照料和看护好李某的义务应属医疗事故医院应承担责任。医院方面认为李某虽死于住院期间但这并非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所致。李某平时理智正常因对生活丧失信心而于深更半夜跳楼自杀是医务人员没有预见也不可能预见和防范的意外情况。因此李某之死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这种纠纷便是无过失的医疗纠纷。无过失的医疗纠纷又可分为医疗意外、并发症以及诊疗过程中的破坏等情形。2.什么是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这种侵权责任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基本类型即医疗单位的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由于这种医疗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因而属于法人的医务人员致人损害的替代责任;第二种是私立医院的医疗事故责任其医护人员属于雇佣制因而属于雇佣人赔偿的替代责任;第?3
《律师请进家》一、总则换页三种是个体医生的医疗事故责任即个体诊所医生所致医疗事故如属个体医生本人所致即为一般侵权责任。3.如何认识医疗差错?
依据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已于2002年9月1日起废止)第三条的规定医疗差错是指“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情形按此规定医疗差错与医疗事故最重要的区别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这样的规定把一些因医务人员违反规章、规范等造成患者一般人身伤害的应当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排除在医疗事故之外导致在实践中将医疗过失行为人为地划分为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这样的划分在实践中出现不能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医疗差错”造***身伤害的过失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反而可以得到民事赔偿的现象。对此《条例》在总结医疗事故处理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了修改将因违反医疗卫生方面的规定过失致人身体损害的事故定为“医疗事故”将所谓“医疗差错”致人身体损害的过失行为纳入条例调整范围。4.哪些情况下虽然造成患者不良后果但不属于医疗事故?
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发生患者人身损害的并非都是医疗事故只有符合医疗事故构成要件的才能确认为医疗事故在医疗实践中貌似医疗事故而非医疗事故的并不少见。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情形均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4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法律顾问《律师请进家》换页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如为抢救心脏骤停病人紧急施行心内注射导致心包积液后果的;或为抢救溺水病人紧急施行胸外按压而致病人肋骨骨折后果的等等。此类情况下医务人员为抢救这些患者的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后果但由于医务人员主观上并无过失故不构成医疗事故。(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这种情况下医务人员主观上不存在过失而是由于患者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情结合在一起突然发生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如注射红霉素药物过程中因患者系红霉素过敏体质者(医学上极为罕见)
对红霉素产生过敏反应经抢救无效死亡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现代医学的发展需要借助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如CT及核磁共振技术的发展为医学诊断提供了极大的技术支持;但在一定时期内对疾病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也是有限的。如CT及核磁共振技术在疾病诊断过程中也因技术限制时常发生误诊、漏诊情况。受此限制而导致患者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因医务人员主观上没有过失因而不属于医疗事故。(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目前输血已广泛应用于外科手术、创伤抢救、出血性休克以及血液病的治疗中。对于这些病人及时有效的输血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可以治愈某些疾病而且可以使一些濒临死亡的患者起死回生但如果应用不当也会给患者带来巨大的危害。因输血引发的医疗纠纷近年来不断上升尤其是因输血而感染其他疾病如乙肝、丙肝、艾滋病等而引发的纠纷更是屡见不鲜。那么医?5
《律师请进家》一、总则换页疗单位在这些医疗纠纷中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呢?关键是要看医疗单位及其医务人员在给患者输血过程中有无主观上的过错若有过错便构成医疗事故自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反之如医护人员按照供血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验输血操作无误则不承担责任。如患者王某男性27
岁特二级厨师某餐厅职工因车祸被送往某市中心医院就医经医生诊断为外伤性脾破裂及失血性休克需要当即做脾切除手术。因为当时医院血库无血故让市中心血站送来了1600毫升新鲜血液并输入王某体内。手术非常成功但术后一个月左右刘某出现乏力、厌油、恶心、食欲减退、小便色黄等病状经某部队医院诊断为丙型急性黄疸型肝炎住院治疗花去住院费、医疗费8万多元。而且据医生介绍本病还需治疗四个疗程预计还需医疗费及住院费10万元。于是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医院和第三人中心血站赔偿损失。此案经法庭审理查明:由于中心血站对献血员体检化验及对血液复查不严以致提供了质量不合格的血液造成王某因输血而染上“丙肝”病毒的后果依法应承担全部责任。而某医院的手术行为与王某感染“丙肝”病毒无直接联系主观上也不存在过错故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在医疗过程中有些患者不主动如实地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病状、病史或者不遵医嘱服药及做必要的检查。因此种情况而导致患者延误治疗而致不良后果过错显然在患方而非医务人员不属于医疗事故。如某建筑工人不慎从3米高的脚手架上跌落当时只是稍感头晕身上仅擦伤了几处皮肉就未引起重视完工后回宿舍休息第二天上午此工人出现呕吐、昏迷?6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法律顾问《律师请进家》换页症状被送往当地医院就治经诊断为颅内出血院方要求其住院作手术但该工人自认为伤势不重不愿住院手术治疗在医院向其表明不予手术治疗可能会有生命危险时该工人仍执意要出院并称后果自负。后该工人强行出院回到工地上不久死亡。该工人的子女听说如果该工人能及时得到救治是不会死亡的便要求当地医院赔偿因该工人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本案情形即完全符合此规定该工人死亡是因其自身原因所致医务人员没有过失不属于医疗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所谓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事实。因此种情况而导致患者不良后果因医务人员不存在主观上的过失故不属于医疗事故。如某市郊区一农民因心脏病复发家人急拨某市医院120
急救中心***医院接***后即派救护车并配备医护人员及急救药品开往该地不料因该地区连日普降大雨造成通往该地的惟一通道被洪水冲毁无法通行救护车及医务人员只能中途返回病人因未能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该病人的死亡便是由于不可抗力而引起故不属于医疗事故。5.目前认定医疗事故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的立法从其发展过程上看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并日渐完善的过程。目前在我国认定一件医疗纠纷事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法律依据主要是:
(1)2002年4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在1987年6月29日由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有关医疗事故认定和处理的行政法?7
《律师请进家》一、总则换页规也是最直接的法律依据。(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各地区的《条例》实施细则是各地区处理医疗事故的地方性法规成为各地区处理医疗事故的法律依据。由于各地区使用各自的实施细则所以对于同一医疗事故的处理在总的原则一致的基础上各地区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3)1988年3月30日卫生部出台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草案)》针对医疗事故的分类标准及级别构成进行了较为详细、具体的规定作为全国统一的医疗事故等级的评定标准成为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及评定医疗事故等级的直接根据。6.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目的是什么?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制定该条例的目的在于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7.《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医疗事故规定的重点在于什么?
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规定可以看出其重点在于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及降低医疗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例如:条例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条例要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8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法律顾问《律师请进家》换页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医疗机构要设立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监督医疗服务工作检查执业情况受理患者投诉提供咨询服务。条例对医疗机构书写和保管病案也作出了详细规定。条例还规定发生医疗事故时医疗机构除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以外还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造成的损害。8.如何理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所称的“处理”?
这里所称的医疗事故的行政部门的“处理”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二是应当事人的请求对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对于医患双方采取自行协商的办法解决争议的本条例是作为一种解决的途径加以规定的。从广义上讲这也是“处理”是双方当事人以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的一种处理而不是我们所说的“行政处理”的含义。对医疗事故的处理涉及的方面较多不仅对医患双方如直接或间接涉及患者的家属、亲友涉及发生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的亲属等同时还会对医院的管理、信用及社会产生影响。因此处理医疗事故必须慎重无论是对哪一方面的处理都必须处理正确、得当才能有利于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正确处理”可以说是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处理医疗事故追求的最终目的也是最高要求是制定本条例的首要目的。发生医疗事故是谁都不愿意遇到的事情但是我们不能不面对现实。要进行正确处理既要求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本身情况有?9
《律师请进家》一、总则换页全面、正确的了解也要求对发生事故的原因及责任有一个正确的判断;既要求正确地、妥善地解决医患双方的纠纷涉及赔偿的应当合理适度也要求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院及有关医务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理要依法、适当。对于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的也要按照合理合法的原则协商。9.医疗事故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医疗事故是一种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竞合。医疗关系的性质本来是一种非典型的契约关系一般称之为医疗服务合同。按照医疗服务合同的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从医疗过失行为侵犯公民健康权、生命权的角度看医疗事故无疑又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种情况构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按照责任竞合应有利于受害人进行选择的原则应当选择侵权责任确定医疗事故责任的性质以更有利于患者的利益。10.《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所称的“医疗事故”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所称的“医疗事故”有什么不同?
国务院2002年4月4日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医疗事故的概念作了重新界定与原来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概念的界定相比有了很大的变化: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法律顾问《律师请进家》换页(1)明确规定医疗事故的客观后果为“人身损害”删除了“导致功能障碍”的限制。将《条例》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医疗事故概念的界定两相对照最明显的改变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构成医疗事故必须是“导致功能障碍”《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则规定医疗事故是“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这种变化显然使医疗事故的概念宽于原来《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界定。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仅仅造***身损害后果还不足以构成医疗事故还必须具备导致功能障碍的才具备构成医疗事故的客观后果要件。而按照《条例》的规定凡是违法、违章医疗行为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都属于医疗事故。这样对于过去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造***身损害但是没有造成功能障碍的医疗损害现在就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2)不再坚持“直接”造成后果的表述涵盖了在适当条件下导致人身伤害事故的间接因果关系。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医疗事故概念的界定中特别强调“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意指医护人员的医疗活动与导致患者功能障碍的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事实上很多问题仅仅适用直接因果关系作为确定责任的根据并不科学在医疗事故概念界定中删除“直接”的表述就为适用相当因果关系创造了基础条件对医疗事故的界定更为准确。(3)采用过错责任原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并具有主观上的过失的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对医疗事故的界定排除了医疗差错的赔偿责任规定“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11
《律师请进家》一、总则换页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因而不予赔偿。这种规定的不当之处最为明显这就是在医疗事故的赔偿中否定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即使是具有医疗差错造成损害后果也不予赔偿。为此《条例》对医疗事故概念的界定突出了“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事故的表述将凡是由于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都认定为医疗事故应当获得相应的赔偿。(4)主张医疗行为的违法性以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作为判断违法性的标准。《条例》在对医疗事故概念的界定中增加规定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没有的医疗事故中医疗行为的违法性即“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行为的违法性是客观衡量医疗行为有责性的标准。医疗机构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就具有了构成医疗事故的可能性。这里规定的违法性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国家法律二是行政法规三是部门规章和规范、常规。但是还应当强调医疗行为违反了保护自然人合法权利的法律这是医疗行为违法性的主要之点。(5)强调医疗机构是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肯定了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性质是替代责任。《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医疗事故主体为“医务人员”《条例》规定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一变化的意义在于确认医疗事故责任的基本性质是替代责任(也称为转承责任)
而不是一般侵权责任。凡是医务人员受聘于医疗机构在执行职务的时候过失造成医疗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应当是其所在的医疗机构而不是医务人员个人。构?21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法律顾问《律师请进家》换页成医疗事故患者应直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而不是向医务人员请求。只有个体行医的医生造成医疗事故才不是这种替代责任。11.构成医疗事故所具备的要件是什么?
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1)造成医疗事故的主体(行为人)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里所说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这里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和护士等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医疗事故”必须发生在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中这指明了医疗事故发生的场所和活动范围即是依法取得执业许可或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其合法的医疗活动中发生的事件。(2)行为人主观上必须要有过失。(3)行为人必须有违反医疗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件。这里讲的是导致发生医疗事故的直接原因。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
《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品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管理条例》等。卫生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还制定了一大批部门规章?31
《律师请进家》一、总则换页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依据和“指南”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自己的有关业务活动中应当掌握相应的规定并遵循规定以确保其执业的合法。从医疗实践看最常用、最直接的是有关部门关于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管理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它们是指导具体的操作的凡是违反了必定要出事情。在判断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时这是最好的判断标准。(4)必须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5)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要有因果关系。这是判定是否是医疗事故的一个重要方面。虽然存在过失行为但是并没有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这种情况不应该被视为医疗事故;而虽然存在损害后果但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并没有过失行为也不能判定为医疗事故。这种因果关系的判定还关系到追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确定对患者的具体赔偿数额等问题。在《条例》起草过程中为了保护医患双方的权益在研究确定“医疗事故”的概念时将医务人员是否有“过失行为”以及该过失行为与医疗事故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即在损害后果中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作为一个必备条件加以考虑。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有多大的关系这也是公正处理医疗事故的关键。12.常见的医疗事故有哪些?
常见的医疗事故包括以下几类:
(1)与管理有关的医疗事故。例如:①对危重患者片面强调制度、手续、条件借故推诿和拒收以致丧失抢救时机或不负责任地将危重患者转院、转科造成不良后果。②擅离?41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法律顾问《律师请进家》换页职守贻误诊疗抢救时机造成不良后果。③不执行卫生法规、医院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明知故犯查对不严交接班不准时或不遵医嘱护理不当造成不良后果。④医院领导、后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自己职责范围内不积极领导、组织、配合医疗护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2)与手术有关的医疗事故。例如:①在全身麻醉过程中******浓度过量使用麻醉剂技术上的错误以及诱导期中呕吐物阻塞呼吸道引起呼吸衰竭等造成的医疗事故。②在局部麻醉过程中将过量******误注入静脉、误用高浓度的药物贮存溶液等造成的医疗事故。(3)与输血、输液有关的医疗事故。例如:①输异型血引起溶血反应以致发生溶血性休克死亡。②输入被细菌或霉菌污染的血液、血浆或液体引起死亡。③输液量大、速度快引起心力衰竭和肺水肿而导致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4)与错用药物、过量用药有关的医疗事故。例如医生开错药药房发错药护士拿错药。(5)与检查、治疗有关的医疗事故。例如在各种检查治疗(检查、病理、理疗、放射、同位素、制剂等)工作中不负责任而导致医疗事故发生的。(6)与助产有关的医疗事故。例如在助产工作中不认真观察产程违反操作规程以致会阴三度撕裂或产妇、婴儿死亡。(7)与诊断错误有关的医疗事故。13.与输血有关的医疗事故包括哪些情况?
输血是对各种原因引起的失血、贫血、低血压、低血容量、低血色素等患者采取的一种重要的医疗措施。与输血有关?51
《律师请进家》一、总则换页的医疗事故通常包括下列情况:
(1)血型不合的输血造成的医疗事故。最为常见的是负责配血的医务人员工作上的粗心大意查对不严格填错报告单容器搞错或者是违反输血工作规章制度把A型、B型或AB型误认为O型而在输血前又不进行床旁交叉配血试验从而造成医疗事故的。(2)输入污染的血液造成的医疗事故。例如采血时违反操作规程误用未进行灭菌消毒的容器等为患者输血。(3)输入有传染病病原的血液造成的医疗事故。例如将有病病原性肝炎、结核、疟疾、血吸虫病、狂犬病、布氏杆菌病、梅毒等传染病病原的血液输给受血者。(4)输血不及时造成的医疗事故。例如有输血条件的医疗机构血库工作人员不坚守岗位擅离职守遇有急需输血的患者找不到血库工作人员无法输血延误和丧失对患者的抢救和治疗时机造成医疗事故的。14.与手术有关的医疗事故包括哪些情况?
与手术有关的医疗事故包括以下情况:
(1)手术前的医疗事故。①手术前对手术区的备皮不合要求备皮不干净手术区的皮肤原有感染病灶手术前未做必要的处理造成手术后伤口的化脓感染等。②手术前未充分考虑手术的难度未做输血准备工作待手术中发生变化急需输血时措手不及血库找不到同型血造成不良后果等。③手术前在患者体表画错手术部位开错刀等。④手术前未给患者用药造成手术中因肌肉紧张而操作困难、麻醉失败等。⑤手术前对患者未做详细的内科检查未排除手术禁忌症如为严重?61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法律顾问《律师请进家》换页糖尿病患者做外科手术造成手术后伤口经久不愈合、感染等。⑥手术前对手术治疗的准备工作不充分不做必要的化验和检查手术医师心中无数采取打开看的轻率态度盲目开刀手术因而造成医疗过失。如肠道手术在手术前未做常规清洁灌肠影响手术操作造成手术后吻合口瘘、感染。盆腔手术时术前未插导尿管如遇膀胱充盈手术中造成误伤膀胱等。(2)手术中的医疗事故。手术中的医疗事故是多种多样的如在手术中无客观体征依据盲目扩大手术范围任意更改手术方式;手术中发现疑难情况手术者不能胜任手术而手术者出于自尊心不请示上级医师轻率蛮干不顾后果;
手术中操作粗心大意将纱布、手术器材等留置在患者体腔内;手术中未经上级医师同意擅自做主改用未曾使用过的手术方法;手术中不按人体正常解剖层次及技术规范进行;手术者技术不熟练误认脏器等。(3)手术后的医疗事故。主要是术后护理中的过失造成的医疗事故。15.用药造成的医疗事故有哪些?
用药是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治疗的主要手段。因用药造成的医疗事故包括以下情况:
(1)原则性错误造成的医疗事故。其主要是由于医务人员的医学基础知识差医疗技术水平低造成的。主要表现为胡乱用药不懂药理和药性。(2)剂量上的过失造成的医疗事故。用药剂量上的过失包括用药剂量不够不能达到医疗效果使患者发生不良后果?71
《律师请进家》一、总则换页及用药剂量过大用药时间过久使患者发生药物毒性反应、中毒死亡或发生其他不良后果。①用药剂量过大常见于小儿科用药儿童患者的用药是根据体重按比例用药的而有的医师嫌麻烦采用估计用药或盲目将***剂量用于儿童。②不按规则用药使用某种有毒或有副作用的药物时间过久造成不良后果。如长期使用链霉素引起的中毒性神经性耳聋;长期使用庆大霉素、卡那霉素引起的肾功能的障碍造成血尿;长期使用呋喃西林类药物导致的末梢神经炎;强心药物使用过量引起的中毒症状及心跳骤停等。③不按规定用药用药剂量过小不能达到治疗效果延误病情造成不良后果。如心力衰竭病人不给饱和量用药不能纠正心力衰竭延误治疗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也时有发生。④激素类药物的使用特别是已经长期使用者想停用该药时不要骤然停药要逐渐减少用药剂量直到终止。(3)错用药物造成的医疗事故。错用药物是将药物外形相似而性状和作用截然不同的两种药物错用所致。最常见的原因是药物错放位置自信不会出错而不加核对地应用。错用药物的事故一旦发生大多造成患者死亡或终身残疾的严重后果。误用药即错误地将毒药、毒品及非药物品当作治疗用药给患者口服或注射到患者体内常发生恶性医疗事故。(4)药物过敏造成的医疗事故。例如药物过敏性休克[机体对某种抗原性物质(药物、血清、食物等)
通过免疫机制短时间内引起严重的全身反应伴有休克症状出现者称为过敏性休克]。(5)使用过期失效药品造成的医疗事故。使用过期失效的药品多数是医疗方面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造成的。药品有效?81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法律顾问《律师请进家》换页期的计算是从药品出厂日期批号的下一个月一日算起。16.什么是医疗意外和并发症?
医疗意外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导致患者出现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利后果的情况。医疗意外的发生并不是医务人员的医务过失所致而是病员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突然发生的这种医疗意外的发生不是医务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能预见和避免的。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患者发生了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但却不能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而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与医务人员是否存在医疗过失无直接的因果关系。17.《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什么不再将医疗事故划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将医疗事故划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是在总结《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践基础上加以改变的主要是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医疗事故处理的核心是赔偿而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赔偿是以损害结果来计算的;二是难以指定客观准确的判断标准在实际工作中不好掌握;三是医疗事故往往一因多果其损害后果经常是由病情、责任程度、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等原因综合引起;四是医患双方往往对医疗事故的定性存在争议影响医疗事故的及时解决。但是《条例》在第三十一条中明确规定鉴定结论中应当包括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这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由于医务人员不负责任而导致的医疗事故提供了依据。这种规定与《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是不矛盾的。?91
《律师请进家》一、总则换页18.医疗事故如何分级?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1)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2)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19.哪些情况属于一级医疗事故?
一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包括下列情况:
(1)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2)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①植物人状态;②极重度智能障碍;③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④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⑤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0.哪些情况属于二级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1)二级甲等医疗事故:***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02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法律顾问《律师请进家》换页***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②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③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④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
临床判定不能恢复;⑤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2)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①重度智能障碍;②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一眼球结构损伤矫正视力视野半径°;③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④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
;⑤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⑥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⑦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⑧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⑨食管闭锁摄食依赖造瘘;⑩肝缺损3/4
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12全胰缺失;
13小肠缺损大于3/4
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14肾功能部分损害;15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16***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17双侧卵巢缺失;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19四肢瘫肌力Ⅲ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型)。?12
《律师请进家》一、总则换页(3)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存在***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①面部重度毁容;②单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
矫正视力05
视野半径°;③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
;④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失;⑤双侧甲状腺或孤立甲状腺全缺失;⑥双侧甲状旁腺全缺失;⑦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⑧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⑨全胃缺失;⑩肝缺损2/3
并肝功能重度损害;11一侧有功能肾缺失或肾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1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13膀胱全缺失;14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15双上肢肌力Ⅳ级(四级)
双下肢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1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17一侧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18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1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0双手拇、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无法矫正;21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22一下肢膝上缺失无法装配假肢;2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Ⅱ型)。(4)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存在***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中度智能障碍;②难治性癫痫;③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22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法律顾问《律师请进家》换页见;④双侧重度周围性面瘫;⑤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⑥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
矫正视力视野半径°;
⑦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91dBHL
(分贝);⑧舌缺损大于全舌2/3;⑨一侧上颌骨缺损1/2
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
;⑩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
;11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12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13吞咽功能严重损害依赖鼻饲管进食;14肝缺损2/3
功能中度损害;15肝缺损1/2伴有胆道损伤致严重肝功能损害;16胰缺损胰岛素依赖;17小肠缺损2/3
包括回盲部缺损;18全结肠、直肠、肛门缺失回肠造瘘;19肾上腺功能明显减退;20大、小便失禁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1女性双侧乳腺缺失;22单肢肌力Ⅱ级(二级)
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3双前臂缺失;24双下肢瘫;25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6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27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8一侧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9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30双足全肌瘫肌力Ⅱ级(二级)
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1.哪些情况属于三级医疗事故?
三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1)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32
《律师请进家》一、总则换页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②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③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④面部轻度毁容;⑤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
;⑥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
矫正视力0.05~0.1
视野半径°;⑦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dB(分贝);⑧鼻缺损1/3以上;
⑨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⑩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
1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12胃缺损3/4;13肝缺损1/2伴较重功能障碍;1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较重功能障碍;15脾缺失;16
胰缺损2/3造成内、外分泌腺功能障碍;17小肠缺损2/3
保留回盲部;18尿道狭窄需定期行尿道扩张术;19直肠、肛门、结肠部分缺损结肠造瘘;20肛门损伤致排便障碍;21一侧肾缺失或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22不能修复的尿道瘘;23膀胱大部分缺损;24双侧输卵管缺失;25***闭锁丧失性功能;26不能修复的Ⅲ度(三度)会阴裂伤;27四肢瘫肌力Ⅳ级(四级)
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8单肢瘫肌力Ⅲ级(三级)
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9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
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50%以上;32一手拇指缺失或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33双下肢肌力Ⅲ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34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伴一侧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丧失能装配假肢;3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完全丧?42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法律顾问《律师请进家》换页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36双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
临床判定不能恢复;37双前足缺失;3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2)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轻度智能减退;②癫痫中度;③不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④头皮、眉毛完全缺损;⑤一侧完全性面瘫对侧不完全性面瘫;⑥面部重度异常色素沉着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⑦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
;⑧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
矫正视力0.05~0.1
视野半径15°;⑨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71dB(分贝);⑩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11甲状腺功能严重损害依赖药物治疗;12不能控制的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13胃缺损2/3伴轻度功能障碍;14肝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15胆道损伤伴轻度肝功能障碍;16胰缺损1/2;17小肠缺损1/2(包括回盲部);18腹壁缺损大于腹壁1/4;1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20双侧睾丸萎缩血清睾丸酮水平低于正常范围;21非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
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22一拇指完全缺失;23双下肢肌力Ⅳ级(四级)
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24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25一侧踝以下缺失或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2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Ⅳ级(四级)
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27单足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
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3)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52
《律师请进家》一、总则换页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②全身瘢痕面积50%
~59%;③双侧中度周围性面瘫临床判定不能恢复;④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40ms(毫秒)
矫正视力0.01~0.3
视野半径°;⑤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56dB(分贝);⑥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临床判定不能恢复;⑦颈颏粘连影响部分活动;⑧肺叶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⑨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⑩胃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11肝缺损1/4伴轻度功能障碍;1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伴轻度功能障碍;13胆道损伤需行胆肠吻合术;14胰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15小肠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16结肠大部分缺损;
17永久性膀胱造瘘;18未育妇女单侧乳腺缺失;1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缺失;20育龄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缺失;21育龄已育妇女子宫缺失或部分缺损;22***狭窄不能通过二横指;23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24腕、肘、肩、踝、膝、髋关节之一丧失功能50%以上;25截瘫或偏瘫肌力Ⅳ级(四级)
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部分丧失能行关节置换;27一侧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部分丧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8一手缺失或功能部分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
临床判定不能恢复;31单手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三级)
临床判定不能恢复;32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62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法律顾问《律师请进家》换页失;33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34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可以行关节置换;35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装配假肢;3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三级)
临床判定不能恢复;37单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
临床判定不能恢复。(4)三级丁等医疗事故:***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边缘智能;②发声及言语困难;③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30ms(毫秒)
矫正视力0.3~0.5
视野半径°;④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41dB(分贝)或单耳大于91dB(分贝);⑤耳廓缺损2/3
以上;⑥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术;⑦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⑧肺段缺损轻度持续肺功能障碍;⑨腹壁缺损小于1/4;⑩一侧肾上腺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11一侧睾丸、附睾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1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13一侧卵巢缺失一侧输卵管缺失;14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可以手术重建功能及装配假肢;15
双大腿肌力近Ⅴ级(五级)
双小腿肌力Ⅲ级(三级)以上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16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17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18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5)三级戊等医疗事故:***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②发声或言语不畅;③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20ms(毫?72
《律师请进家》一、总则换页秒)。22.哪些情况属于四级医疗事故?
四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②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③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④拔除健康恒牙;⑤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⑥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⑦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⑧组织、***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⑨一拇指末节1/2缺损;⑩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1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1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1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大于体表面积2%
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15剖宫产术引起胎儿损伤;16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23.怎样理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所称的“患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所称的“患者”应当理解为“特殊的消费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院是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患者是因生活需要(即生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因而患者到医院就医的过程就是一种消费的过程只是与购买、使用商品消费有形式上的区别并无实质差异。同时医疗服务消费是维护生命健康最基本、最重要的消费之一而且医疗服务直接作用于人体因此有比普通消费更高的要求而接受医疗服务的患者也是特殊的消费者。?82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法律顾问《律师请进家》换页24.患者拥有哪些权利?
患者的权利是指患者在患病期间具有的权利和必须保证的利益其包括以下几项:
(1)生命权:即一个人在心跳、呼吸、脑电波暂停情况下的再生存权。患者的再生存权使医生在患者心跳、呼吸暂停的情况下也不能放弃对患者的抢救应尽一切可能救治。(2)身体权:患者对自身正常或非正常的肢体、***、组织拥有支配权医务人员不经患者同意、家属签字不能随意进行处理否则将触犯法律。(3)健康权:是指患者不仅拥有生理健康权还享有心理的健康权。(4)平等的医疗权:是指任何患者的医疗保健享有权都是平等的在医疗中都享有得到基本的、合理的诊治和护理的权利在医务人员面前患者是平等的。(5)疾病认知权:患者对自身所患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情况及预后有知悉的权利。医生在不影响治疗效果的前提下要让患者知悉病情。(6)知情同意权:患者有权知悉医生对自己采取的诊治方法并对方法的有效率、成功率及并发症有获知的权利。(7)保护隐私权:患者对医生所说的心理、生理及其他隐私有权要求保密医护人员未经患者同意不得随意公开患者隐私。(8)免除一定社会责任的权利:是指患者在获得医疗机构证明后可免除一定社会责任同时有权利得到各种福利保障。?92
《律师请进家》一、总则换页(9)患者诉讼权:患者和家属有权对医生的诊治方法和结果提出质疑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法律部门提出诉讼。(10)患者的求偿权:在医疗过程中发生差错、事故时患者和家属有提出一次性经济补偿的权利。25.什么是患者的隐私权?
患者的隐私权是患者的人格权之一即患者对自己的个人医疗秘密享有限制他人打听、传播、窥视的权利。隐私权的内容非常广泛它包括公民个人的私人活动、私人信息和个人领域。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尊重患者的知情权的同时要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这些隐私是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只向医师公开的、不愿让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或私有领域如可造成患者精神伤害的隐情等。医师应当为患者保守秘密未经患者本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卫生部制定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为患者保密不泄露患者隐私与秘密。一旦隐私权受到侵犯患者有权追究医方违约或是侵权责任。26.什么是患者的知情权?
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是公认的国际卫生准则———《纽伦堡法典》所确认的一项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患者及其代理人有权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公开其病案同时亦明确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职责。(1)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03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法律顾问《律师请进家》换页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2)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27.患者在医患关系中应尽哪些义务?
患者在医患关系中应当尽到以下义务:
(1)患者有义务尽可能地提供病史告诉医生治疗后的情况(包括药物的副作用)
不说谎话不要隐瞒有关信息否则会影响患者疾病的治疗。(2)在疾病的性质明确以后患者有义务在医生指导下对自己的治疗作出负责任的决定有义务积极关心他的病对他自己以及其他人的影响。(3)患者有义务在与医务人员共同同意的目标上进行合作。例如如果患者同意医务人员的意见必须改变饮食才能有利于控制患者的高血压那么患者就有义务以适当的方式改变他的饮食。(4)患者在同意治疗后有义务遵循医嘱。不能遵嘱应该有理由。但不能遵嘱的理由并不都能成立。例如嫌麻烦就不能成为不遵嘱的理由。?13
《律师请进家》一、总则换页28.什么是医疗机构?
依据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29.医疗机构包括哪些类别?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医疗机构包括以下类别: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2)妇幼保健院;
(3)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4)疗养院;
(5)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6)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7)村卫生室(所);
(8)急救中心、急救站;
(9)临床检验中心;
(10)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11)护理院、护理站;
(12)其他诊疗机构。30.什么是医务人员?
所谓医务人员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或承?23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法律顾问《律师请进家》换页认取得相应资格及执业***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在我国根据国家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医务人员按其业务性质可分为四类:第一医疗防疫人员(包括中医、西医、卫生防疫、地方病及特种病防治、工业卫生、妇幼保健等技术人员);第二药剂人员(包括中药、西药技术人员);第三护理人员(包括护师、护士、护理员);第四其他技术人员(包括检验、理疗、病理、口腔、同位素、放射、营养等技术人员)。?33
《律师请进家》一、总则换页二、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3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哪些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这是医务人员的义务对于保证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医疗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1)医疗卫生法律。是指目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法律文件。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2)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颁?43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法律顾问《律师请进家》换页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有的是以国务院名义直接发布的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有的由卫生部或卫生部与其他部委联合制定经国务院批准由卫生部发布如《爱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3)地方性法规。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献血条例》等。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效。(4)部门规章。是指由卫生部制定颁布或卫生部与有关部、委、办、局联合制定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效力低于法律、法规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诊疗科目名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3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该遵守哪些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基于维护公民健康权利的原则在总结以往医学?53
《律师请进家》二、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换页科学经验和医疗技术成果的基础上对医疗过程的定义和所应用技术的规范或指南。诊疗护理常规、规范通常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全国性行业协(学)会针对本行业的特点制定的各种标准、规程、规范制度的总称。这些规范经卫生行政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学)
会制定和发布后具有技术性、规定性和可操作性指导、规范医疗行为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如《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医疗机构诊断和医疗仪器应用规范(一)》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全国性行业协(学)会制定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狭义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指医疗机构制定的本机构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护理、检验、医技诊断治疗及医用物品供应等各项工作应遵循的工作方法、步骤。狭义的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涵盖了临床医学二、三级专业学科和临床诊疗辅助专业包括从临床的一般性问题到专科性疾病从病因诊断到护理治疗从常用的诊疗技术到高新诊疗技术等内容。随着现代医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新技术、新项目不断涌现各种诊疗仪器设备不断更新医疗机构应根据不断变化的新形势及时修订或制定新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33.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恪守哪些医德规范?
我们常说医生的天职是“救死扶伤”一切为患者的健康着想围绕患者的健康提供优质的诊疗护理服务是医务人员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在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必须恪守医德规?63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法律顾问《律师请进家》换页范。早在1988年12月15日卫生部发布了《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共13条。其中第三条明确医德规范如下:①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②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③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④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⑤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⑥互尊互学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⑦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对医师的道德规范作了法律上的规定。该法第三条指出:“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该法第二十条规定: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②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③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④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⑤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34.患者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有意见应向医疗机构的哪个部门或人员投诉?
患者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进行投诉应当向医疗机构设置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反?73
《律师请进家》二、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换页映。接受患者的投诉并及时受理是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人员的一项主要职责。如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医疗机构就应该为患者提供投诉的机会认真倾听患者的意见使患者能够陈述自己的观点。如果患者投诉无门可能会采取过激行为将会使矛盾激化不利于医疗事故和争议的妥善处理同时也会破坏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影响其他患者的就医安全。因此要求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接待患者投诉时做到耐心细致认真做好解释说明工作避免引发新的医患冲突。对于患者投诉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确实由于医方原因引发的患者投诉事件医疗机构要立即采取措施告知临床、医技或保障等相关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妥善处理消除医疗事故隐患和减轻伤害后果并应将结果及时反馈给患者。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有利于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人员掌握医疗服务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这些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监控和管理。35.医疗机构监督员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监督员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医疗机构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医疗机构监督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主要职责是:
(1)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2)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3)对医疗机构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法律顾问《律师请进家》换页(4)对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或者处罚意见;
(5)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处罚;
(6)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36.什么是病历?
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37.为什么要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
病历作为患者病情和病史的记载体具有治疗和证据两个方面的功能。从治疗的角度来看医师通过病例了解患者的病情发展、变化过程;转诊时是新接诊医师了解患者病情的依据之一病历对患者病情和已采取的治疗措施及疗效的客观记载也是医师选择治疗方案的依据之一。从处理医患纠纷实务的角度来看病历具有证据功能。病历的客观记载是认定医方有无过失的重要证据。所以在医疗过程中要规范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38.怎样书写病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93
《律师请进家》二、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换页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病历书写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2)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色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3)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4)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5)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6)进修医务人员应当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7)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8)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个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9)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
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04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法律顾问《律师请进家》换页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39.门(急)病历档案的保存期限是多长?
门(急)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40.哪些人申请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受理?
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下列人员和机构申请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受理: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41.申请人申请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应当提供哪些证明资料?
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不同情况提供证明资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明。(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14
《律师请进家》二、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换页明材料。(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2.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应当如何进行?
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43.申请人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如何收费?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44.什么是防范医疗事故的预案?
医疗机构有责任预防医疗事故发生。在日常工作中医疗?24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法律顾问《律师请进家》换页机构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做到以事前防范为主防患于未然。要做到有效防范医疗事故除了设立医疗质量监控部门或人员加强医疗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医务人员技术水平、改善服务态度外还应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医疗事故预案。医疗事故预案是在医疗事故出现之前制定的一系列应急反应程序明确应急机制中各成员部门及其人员的组成、具体职责、工作措施以及相互之间的协调关系。预案在其针对的情况出现时启动。医疗机构制定的防范医疗事故预案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组织结构和人员职责。在防范医疗事故预案中要明确领导机构和承担具体工作的相关部门对每一个部门要分别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范围针对容易引起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质量、医疗技术水平、服务态度等因素制定各项预防措施如在医疗机构负责人的领导下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负责医疗质量的日常监督管理科技教育部门负责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党、团组织负责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工作各部门各司其职同时又互相协调、互相配合共同承担防范医疗事故发生的工作职责。将防范医疗事故工作情况纳入医疗机构目标管理常抓不懈。对手术质量、门诊质量和易发生医疗事故的科室进行重点管理建立医疗质量考核评价制度。45.什么是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
医疗机构有义务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把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降低到最小程度。要正确、及时、稳妥地处理医疗事故必须首先制定好处理医疗事故预案。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是指在出现医疗事故后明确处理医疗事故防?34
《律师请进家》二、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换页止损害扩大的领导机构和承担具体工作的相关部门以及各部门的职责和应采取措施的一种方案。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中较为重要的内容是建立医疗机构内部报告制度即发生医疗事故或出现可能引发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后有关医务人员要立即向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向本机构内负责处理医疗事故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报告有关负责部门在接到科室报告后应立即向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医疗机构负责人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向其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在医疗事故处理预案中还要明确规定发生医疗事故或发现可能引发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后医务人员在按照规定程序上报的同时还应当组织最强的技术力量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治疗措施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减少给患者造成的损失。医疗事故处理预案还要对如何进行调查、整改作出规定在发生医疗事故以后医疗机构应进行专门调查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46.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医疗事故或者发生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争议的医务人员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44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法律顾问《律师请进家》换页47.导致哪些后果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逐级报告至卫生部;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生上述情形的还应当同时逐级报告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告的内容包括:
(1)医疗机构名称;
(2)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3)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48.发生哪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1)医疗机构名称;
(2)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或专业技?54
《律师请进家》二、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换页术职务任职资格;
(3)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4)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5)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6)患方的要求;
(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49.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对病历资料采取哪些措施?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50.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51.什么是尸检?
根据卫生部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医疗事故争?64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法律顾问《律师请进家》换页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尸检是指为了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对死亡患者的肌体进行解剖、检验以查明死亡原因的手段。52.患者死亡后应当在什么时间内进行尸检?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53.死者家属能否拒绝尸检?
可以拒绝尸检但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54.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尸体可以保存多久?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55.哪些机构可以申请承担尸检任务?
根据卫生部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下列机构可以申请作为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
(1)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具有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科的医疗机构;
《律师请进家》二、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换页(2)设有具备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教研室或法医教研室的医学院校或设有医学专业的并具备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教研室或法医教研室的高等普通学校。56.承担尸检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卫生部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承担尸检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2)受聘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机构;
(3)具有病理解剖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主检人员除符合上述(1)、(2)条件外还应当在取得病理解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
年以上。?84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法律顾问《律师请进家》换页三、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57.如何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及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由此可知?94
《律师请进家》三、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换页患者不能在首次鉴定与再次鉴定之间自由选择只能按法定的程序先申请首次鉴定若对首次鉴定不服可在法定的时间内申请再次鉴定。58.医疗事故中的患方想申请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医方不同意时该如何处理?
根据《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程序有两种:一种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
另一种是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如果仅患方一方当事人向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另一方当事人拒绝提供与鉴定有关的病案资料、实物等或者以其他方式不配合鉴定因医学会属于学术性社会团体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此时势必陷入无可奈何的境地致使鉴定工作无法进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患方可以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条例》规定进行审查予以受理并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移交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实际上是按前述第一种方式启动鉴定程序。另外患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通过委托或组织鉴定经审理作出裁决处理争议。59.如何建立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库?
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根据《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医学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医疗工作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质对本专家库学?05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法律顾问《律师请进家》换页科专业组予以适当增减和调整。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可以成为专家库候选人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①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②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③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符合前述①、③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负责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根据《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同级的医药卫生专业学会应当按照医学会要求推荐专家库成员候选人;符合条件的个人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也可以直接向组建专家库的医学会申请。医学会对专家库成员候选人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聘任并发给中华医学会统一格式的聘书。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办法》第八条规定专家库成员聘用期为4年并且规定在聘用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专家库成员所在单位及时报告医学会医学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①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②变更受聘单位或被解聘的;③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④受刑事处罚的;⑤省级以?15
《律师请进家》三、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换页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另外还规定聘用期满需继续聘用的由医学会重新审核、聘用。60.如何组成医疗事故专家鉴定组?
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及《办法》第五章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医学会应当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专家鉴定组组***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学科专业的其中主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1/2。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医学会应当提前将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专家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单位告知双方当事人并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指定的时间、地点。随机抽取结束后医学会应当当场向双方当事人公布所抽取的专家鉴定组成员和候补成员的编号并记录在案。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专家鉴定组成员确定后在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由医学会对封存的病历资料启封。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妥善保管鉴定材料保护患者的隐私保守有关秘密。61.专家库成员在哪些情况下应当回避?
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及《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专家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医学会应当将回避的专家名单撤出并经当事?25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法律顾问《律师请进家》换页人签字确认后记录在案:①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②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③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62.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①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②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③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④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⑤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⑥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第①项不予受理的原因是《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办法》第九条、第十条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也就是说在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提起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将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医疗事故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另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书面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此种方式适用于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鉴定的情况。这两种方式都排除了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可能?35
《律师请进家》三、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换页性。关于第②项情形根据《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该条第二款规定:“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这里涉及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问题。当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时从法理上说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都享有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受理权但实际上只能由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受理。解决这种冲突或者矛盾的办法是当事人协商确定共同委托其中某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进行鉴定;若协商不成当事人向多个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这样做可以避免不同的医学会作出相互抵触或矛盾的鉴定结论也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则。第③、④项不予受理情形符合司法最终救济原则。第⑤项不予受理情形的依据是《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⑥项是一条兜底规定防止列举式规定挂一漏万。63.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①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45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法律顾问《律师请进家》换页故技术鉴定材料的;②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③拒绝缴纳鉴定费的;④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专家鉴定组是在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的基础上查清事实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作出鉴定结论的。若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即第①项情形或提供的材料不真实即第②项情形专家鉴定组将无从作出鉴定结论另外这也违反“谁主张谁举证”的法理原则。此种情况下医学会只能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待当事人按规定提交了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真实材料后再恢复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中第③种情形因违反了《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而中止受理待当事人按规定缴纳鉴定费后再恢复鉴定工作。第④种情形是一个兜底规定。64.医疗事故鉴定程序要经过哪些步骤?
(1)鉴定的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提起主要有两种方式其一是双方当事人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此种方式适用于医患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按照《条例》第二十条及《办法》第九条规定。其二是卫生行政部门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此种方式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55
《律师请进家》三、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换页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医疗事故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按照《条例》第二十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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