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咨询]离婚妻子隐满怀孕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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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表日期:2006-4-18 12:32:00 离婚的时候,妻子告诉我没有怀孕,然而,离婚后两个月,她们告诉我她怀孕了,那么,我该怎么办?这个孩子我该不该不要管?如果不管行吗?我觉得我还是受害者~~~~~
回复日期:2006-4-18 12:32:59
妻子隐满怀孕,是不是法律允许???
回复日期:2006-4-18 13:36:27
你受害什么?莫名其妙.
是你的孩子,当然要负责.生活费,学费和医药费直到18岁.
回复日期:2006-4-18 13:41:03
同意楼上的。你受什么害呢?你老婆不会这样骗你吧?复婚
回复日期:2006-4-18 16:42:59
作者:总想忘掉过去 回复日期:2006-4-18 13:41:03
同意楼上的。你受什么害呢?你老婆不会这样骗你吧?复婚
复婚她不同意呀,我也没办法呀。
回复日期:2006-4-18 19:55:56
呵呵
楼主困惑了
真不知道那个和你离婚的老婆要干什么
回复日期:2006-4-18 22:36:00
ddd
回复日期:2006-4-18 22:37:04
是男人吗?!自己做过的就要负责的!
回复日期:2006-4-18 22:38:05
做的时候不是受害吧???
回复日期:2006-4-19 14:00:54
你妻子私藏共有财产,坚定完毕。
回复日期:2006-4-19 14:28:56
作者:lancer1 回复日期:2006-4-18 13:36:27
你受害什么?莫名其妙.
是你的孩子,当然要负责.生活费,学费和医药费直到18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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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这个。你老婆真惨。
回复日期:2006-4-19 14:40:39
不是你生孩子,你惨什么?
回复日期:2006-4-19 14:47:47
应该不准离婚的,本来婚姻规定妇女在怀孕期及以后一段时间不准离婚是为了保护妇女的权益,现在看来,提出离婚的不是你,那就算了吧.
回复日期:2006-4-19 15:36:56
既然女方提出离婚,法律是允许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你是孩子他亲爹.你有抚养孩子的义务.
回复日期:2006-4-19 18:02:23
请问大家一个问题:隐满怀孕,协议离婚是否有效????
回复日期:2006-4-19 18:37:54
????????
回复日期:2006-4-19 19:00:31
我觉得你妻子这样做不对,协议离婚在不存在孩子抚养及财产争议才可,这样做意味着事实上剥夺了你在孩子抚养问题上的表达观点的权利
回复日期:2006-4-19 19:49:33
楼主没说明白,你到底是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还是想籍此放弃对孩子需要承担的责任?
回复日期:2006-4-19 20:13:12
大家没看明白就对楼主的老婆瞎同情,楼主是被那娘们给涮了,对吧楼主?
因为你妻子想跟你离婚,但如果让你知道她怀孕的话,她认为你和你家人会不同意离婚,对吧楼主?
她怀孕的消息不是她本人通知你的,而是透过别人之口泄露给你的,对吧楼主?
因为她是想跟你离婚才隐瞒消息的,所以当你知道后想复婚她才坚决不同意,是吧楼主?
好了,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了,各位律师法官给出结论吧。
回复日期:2006-4-19 20:16:51
该离婚协议是有重大瑕疵的,是属于无效的还是可撤销的?
回复日期:2006-4-19 20:45:22
???
回复日期:2006-4-19 21:44:24
哈,,,,我想要离婚的话并不会因为怀孕而有所改变吧?有些男人就是这么没备。我曾听说过一个男人,他老婆怀孕了,他还说的挺有理:怀孕并不影响离婚。
可耻吧这种男人?
回复日期:2006-4-19 21:45:50
有些男人就是这么没德了。
回复日期:2006-4-20 9:12:35
离婚有效,孩子需要养。
回复日期:2006-4-20 12:39:59
作者:llwwff 回复日期:2006-4-19 19:49:33
楼主没说明白,你到底是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还是想籍此放弃对孩子需要承担的责任?
婚姻不在,爱情不在,还要孩子无任何意义了~!~~~
回复日期:2006-4-20 12:41:17
作者:密码2 回复日期:2006-4-19 20:16:51
该离婚协议是有重大瑕疵的,是属于无效的还是可撤销的?
我求高人法官来帮帮我~~~~~~
回复日期:2006-4-20 12:45:13
作者:密码2 回复日期:2006-4-19 20:13:12
大家没看明白就对楼主的老婆瞎同情,楼主是被那娘们给涮了,对吧楼主?
因为你妻子想跟你离婚,但如果让你知道她怀孕的话,她认为你和你家人会不同意离婚,对吧楼主?
她怀孕的消息不是她本人通知你的,而是透过别人之口泄露给你的,对吧楼主?
因为她是想跟你离婚才隐瞒消息的,所以当你知道后想复婚她才坚决不同意,是吧楼主?
真是高手~~~~~~~~说的很难。我是老实人,我认为我是她丈夫,她这样骗我真的对不起良心~~~~~
回复日期:2006-4-20 15:0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民通意见》)
68.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71.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72.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73.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回复日期:2006-4-20 15:12:34
现在你可以要求就离婚协议中未尽事宜作补充协议,或者就原离婚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就原离婚协议实行起诉。抚养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是由双方协议决定的,只有协议不成时,才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回复日期:2006-4-20 15:16:03
现在的问题是,你妻子很可能不会要这个孩子,而这原本是应由你们协商决定的。
回复日期:2006-4-20 15:21:12
但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由此可见,怀孕妇女有权单独决定是否生育子女,这是其享有的一种特殊的人身权利,不因其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所以你现在还是很被动。上策是就离婚协议本身提起诉讼,即便不能撤销,也让法官了解了是你受骗的具体情况,从而可能在抚养费方面做出有利于你的裁决。
回复日期:2006-4-20 15:25:05
各位大虾怎么看?
回复日期:2006-4-20 16:39:31
作者:密码2 感谢密码2的良心用苦,再次感谢!!!!!
回复日期:2006-4-20 16:43:59
但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由此可见,怀孕妇女有权单独决定是否生育子女,这是其享有的一种特殊的人身权利,不因其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所以你现在还是很被动。上策是就离婚协议本身提起诉讼,即便不能撤销,也让法官了解了是你受骗的具体情况,从而可能在抚养费方面做出有利于你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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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笑^~~~~~怎么叫以离婚协议本身提出离婚?不懂,你的意思是他老婆告诉他说:我们有个孩子了,他赶紧拿笔记上今天得到孩子一个,并要求老婆签字盖章
而且LZ并没有说他跟他老婆的离婚是跟孩子有关,换句话说,离婚不离婚跟有没有孩子不成为因果关系
而且就这个东西提出诉讼,太荒谬
回复日期:2006-4-20 17:01:47
孩子的事情属于lz妻子利用优势涉嫌诈骗的部分,或者离婚协议的未尽事宜,既然有怀孕的事实,这两者必居其一,为lz的权益考虑,诉讼是上策。
回复日期:2006-4-20 18:21:59
支持一下~~~~
回复日期:2006-4-20 20:33:54
作者:wangmin0563 回复日期:2006-4-18 19:55:56
呵呵 楼主困惑了 真不知道那个和你离婚的老婆要干什么
可能想去做台,做情人,做二奶,因为她想高档生活,按她的能力她是没有的,只有这样做,她能得到虚荣心满足。恶心的女人~~~
回复日期:2006-4-20 20:35:17
一个温馨的家,一个非常不错的家庭,就这样被一个女人拆毁了,其实本人热爱生活,我相信通过两年努力,我会找到一个心爱的女人。
回复日期:2006-4-20 22:44:17
破镜不能重圆,离了婚也是不能诉讼恢复,密码引用了那么多规定,都把人搞糊了.从婚姻法的解释可以看出,能再诉解决的仅限于财产问题,你引用的民法通则解释不适用于婚姻.婚姻适用特别法即婚姻法.
回复日期:2006-4-20 22:56:14
请注意婚姻法关于协议离婚的相关规定,楼主的离婚协议本身是有瑕疵的。通则和民通意见都证实了瑕疵的存在。
回复日期:2006-4-20 23:03:45
在离婚协议中缺失的有关子女的部分既涉及楼主关于协议离婚的意思表示,也涉及财产问题。
回复日期:2006-4-20 23:05:52
不明白,你前妻隐瞒怀孕,对她个人有何好处?
她自己承担抚育?
难道她是富婆,她有能力? 她带个孩子,不怕再找难吗?
回复日期:2006-4-21 8:21:01
作者:circling888 回复日期:2006-4-20 23:05:52
不明白,你前妻隐瞒怀孕,对她个人有何好处?
她自己承担抚育?
难道她是富婆,她有能力? 她带个孩子,不怕再找难吗?
应该属于胡涂蛋!!!!!!!!一个幸福的家庭都不要,世界上还有这样的人,我相信很少很少了~~~特别是对一个女人来说。不懂得珍惜生活,将自己毁掉一辈子。
回复日期:2006-4-21 8:27:25
是你的孩子不?
回复日期:2006-4-21 9:18:53
作者:密码2 回复日期:2006-4-20 15:21:12
但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由此可见,怀孕妇女有权单独决定是否生育子女,这是其享有的一种特殊的人身权利,不因其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所以你现在还是很被动。上策是就离婚协议本身提起诉讼,即便不能撤销,也让法官了解了是你受骗的具体情况,从而可能在抚养费方面做出有利于你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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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什么骗?他老婆不能说是离婚后才发现怀孕的吗?
回复日期:2006-4-21 9:22:33
楼上某些人都搞错楼主意思了
楼主是把老婆和孩子当累赘,生怕老婆提出有孩子离婚协议无效或者怕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他就不能和情人双宿双飞了。所以想求助,以便离婚协议有效且不想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
鄙视。
回复日期:2006-4-21 9:27:22
......楼主也不是什么好人,离婚了就这么说曾经一起走过的人
回复日期:2006-4-21 10:19:20
楼主那可是你爱过的人,你曾最信任的人,就是分手了,也不至于用这么恶毒的语言去说人家吧!就你这样还想再努力两年去找一个爱的人,不觉的太难了点吗!
离婚隐瞒怀孕对女方是没什么好处的,首先在经济上她得不到半点好处,一个女人抚养个孩子是很坚辛的,她以后的精力和时间都会花在孩子身上。楼主你好好用脑子想想吧!还有千万不要在背后骂那个你曾爱过的女人。
最后再告诉你,女的在怀服初期,情绪很不稳定。你快当家长了所以你该去好好看看相关资料,而不是把力气放在你不是是受害者的问题上。
回复日期:2006-4-21 11:53:34
作者:cici_gi 回复日期:2006-4-21 10:19:20
楼主那可是你爱过的人,你曾最信任的人,就是分手了,也不至于用这么恶毒的语言去说人家吧!就你这样还想再努力两年去找一个爱的人,不觉的太难了点吗!
离婚隐瞒怀孕对女方是没什么好处的,首先在经济上她得不到半点好处,一个女人抚养个孩子是很坚辛的,她以后的精力和时间都会花在孩子身上。楼主你好好用脑子想想吧!还有千万不要在背后骂那个你曾爱过的女人。
最后再告诉你,女的在怀服初期,情绪很不稳定。你快当家长了所以你该去好好看看相关资料,而不是把力气放在你不是是受害者的问题上。
离婚是她强行离的,孩子有没有现在偶她不晓得。我从来没有离婚的意思。
回复日期:2006-4-21 14:06:09
作者:SHUYIN 回复日期:2006-4-21 9:22:33
楼上某些人都搞错楼主意思了
楼主是把老婆和孩子当累赘,生怕老婆提出有孩子离婚协议无效或者怕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他就不能和情人双宿双飞了。所以想求助,以便离婚协议有效且不想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
鄙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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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要是反话,偶就不鄙视你了。
楼主压根不想离婚,如果楼主事先知道他妻子已经怀孕,更不会同意在离婚协议上签字;而他妻子一心要离婚,从而隐瞒怀孕的事实,诱使丈夫在离婚协议上签了字。
现在他妻子不想复婚,正证明了他妻子的得计。
就隐瞒一事而言,已经涉及到楼主是否同意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了,所以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在于楼主的诉与不诉之间,如果他想复婚,那就一定要诉。
就怀孕事实而言,则是离婚协议的未尽事宜,这孩子他妻子倘是要生,楼主将是人财两空;或是不生,楼主则是妻离子散。
这对楼主是不公平的。
回复日期:2006-4-21 15:33:45
楼主的问题是:离婚妻子隐瞒怀孕怎么办?
那么***很清楚:
离婚的法律效力不变。
如果你妻子生下这个孩子,那么你要承担抚养费等。
如果你妻子不愿生,这是她的权利。
作者:密码说的什么“已经涉及到楼主是否同意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使妻子告知了丈夫怀孕一事,照样可以离婚。
另外,楼主对前妻说出那种话,真让人不敢相信他的为人。毕竟,不管处于什么原因,隐瞒怀孕,对于妻子来说,都不是好事。
如果我是他妻子,我还要庆幸离婚了。
回复日期:2006-4-21 15:43:31
一个简单的法律事实是:离婚协议没有体现夫妻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他的妻子原本应该诉讼离婚。
回复日期:2006-4-21 15:44:49
他的妻子那种人还是少些的好。
回复日期:2006-4-21 22:31:31
为何法律对女人有更多的保护,而对于男性来说保护性就少,这体贴民法的作用吗??????
回复日期:2006-4-21 22:54:43
因为女人从来都是弱势群体
回复日期:2006-4-21 23:15:11
民法只体现平等保护,楼主不妨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把权利用尽。
回复日期:2006-4-22 01:12:11
楼主恶心
回复日期:2006-4-22 01:33:15
妻子要离婚是允许的,至于抚养问题本人还没研究过,看来楼主是不想抚养那个小孩是吧!
回复日期:2006-4-22 02:03:20
楼上,这种情况下离婚协议是无效的。妻子可以提出离婚,但在丈夫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不离的情况下,妻子只能以诉讼的方式提出。至于法院对此要求支持与否,还要看是否符合法定情形。
回复日期:2006-4-22 3:44:43
强烈支持兼崇拜密码2,爱死你了!
因为偶是个学生,就喜欢看你的帖子!
回复日期:2006-4-22 3:54:09
对这类问题我一直就有疑惑.
就是妻子和丈夫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直很头疼!
举个例子,我如果跟踪密码2,那我就是侵犯密码2的隐私权,但如果密码2假设是女的又是我老婆,那还构成侵权吗?因为妻子是有知情权的,但如果影响了丈夫(妻子)的生活,又怎么说.
还有就是丈夫不想要孩子,妻子一定要生违背丈夫意愿后生下了,按我的理解丈夫是肯定要对孩子负责的,但是这对丈夫公平吗?
举个例子就是假如现在密码2又成一个大款了,包个二奶,二奶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生了个孩子,二奶这样做违法吗?
请指教!
回复日期:2006-4-22 11:30:55
作者:密码2
是我的偶像~~~~~~~~~~~我支持你。感谢你大人大意!!!
回复日期:2006-4-22 12:04:13
如果是你和她的孩子,你肯定是有责任的
回复日期:2006-4-22 13:17:39
我怎么就觉得密码2大人这么偏向lz,听一方当事人一面之词就下结论。
任何人都有婚姻自由的,女方要离婚这件事本身并不侵犯lz的权利,此其一。
关于对方怀孕lz不知情的证据,除了那些证明效力不强的证言之外,lz还有没有其他证据并没有弄清楚,也有可能lz早已知道此事,现在不过因为反悔而又提出来说。当然,这也只是一种可能,但不是不需要搞清楚的,此其二。
密码2大人相当代入当事人角色的感觉,呵呵
回复日期:2006-4-22 13:37:55
To:作者:麻依夏
偶扮演lz律师滴角色不行咋地?
女方要离婚当然可以,但在lz真实意志为不离的情形下,无法协议离婚。
lz妻子不同意复婚,如何解释?
回复日期:2006-4-22 13:56:13
作者:养马王子 回复日期:2006-4-22 3:54:09
举个例子,我如果跟踪密码2,那我就是侵犯密码2的隐私权,但如果密码2假设是女的又是我老婆,那还构成侵权吗?因为妻子是有知情权的,但如果影响了丈夫(妻子)的生活,又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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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法处置。
还有就是丈夫不想要孩子,妻子一定要生违背丈夫意愿后生下了,按我的理解丈夫是肯定要对孩子负责的,但是这对丈夫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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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有特权,只要丈夫积极配合了(啥意思自己想)就要负责任。
举个例子就是假如现在密码2又成一个大款了,包个二奶,二奶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生了个孩子,二奶这样做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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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奶不违法,我要承担过错损害赔偿责任,并受家法处置。
回复日期:2006-4-22 14:30:12
先和前妻商量一下,看能不能复婚,或者打掉孩子,都行不通再考虑法律吧
我觉得一个离婚的女人多数不会要这个孩子的,如果她只是想要钱,你就给她点钱,陪她去医院,照顾她一段时间,毕竟女人这种情况下发现有孩子也很可怜的,而且你们也曾经有过感情吧。
回复日期:2006-4-22 19:30:18
作者:贫穷贵公主 回复日期:2006-4-22 14:30:12
先和前妻商量一下,看能不能复婚,或者打掉孩子,都行不通再考虑法律吧
我觉得一个离婚的女人多数不会要这个孩子的,如果她只是想要钱,你就给她点钱,陪她去医院,照顾她一段时间,毕竟女人这种情况下发现有孩子也很可怜的,而且你们也曾经有过感情吧。
八年感情,她说要就要,不要就要,世界上还有这样的女人吗?她老公如此如此的爱她,然而,她还绝情的离婚,谁能明白这个世道。她家人全部反对离婚,但她一点没有任何复婚的心愿,她无论结局如何,这就是她命。大家都齐心关照她,都在努力,她一点点都没有心动的感觉。她的心像个石头。我该怎么办?我非常关心她,但她还是如此历害的态度,所以,我一点办法都没有,我只能这样的了。
回复日期:2006-4-22 21:42:57
大家有谁看到法院撤销无效的离婚协议的案例,发一个上来看看,一起研究下。
回复日期:2006-4-22 21:51:10
靠
把民法通则搬出来做啥
还扯到无效可撤销上去了
回复日期:2006-4-22 22:16:01
婚姻关系是人身关系,
离婚以后形成的法律人身关系是不可逆转的.
孩子要不要养下来全是女方的问题,楼主就等着付瞻养费吧.
我劝楼主想开一点,你们有了爱的结晶,就算爱没有了,那又怎么样呢?
爱情这个东西,不可以强求地..
如果只是财产问题,还是协商吧,她隐瞒了有孩子的事实,不一定能对财产分割产生影响.说不定,她有孩子,分割时还对你不利呢.
如果能确定孩子是你的,还是好好想想将来怎么养育孩子吧.
好人是值得祝福的,祝福楼主.
回复日期:2006-4-22 22:17:04
作者:柳映江 回复日期:2006-4-22 21:42:57
大家有谁看到法院撤销无效的离婚协议的案例,发一个上来看看,一起研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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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原告:郭某。被告:某县民政局。
郭某与张某于1983年9月结婚,婚后生有两个女孩,但是,自1985年起,郭某精神表现失常。1990年12月13日,郭某与张某达成离婚协议,填写了离婚登记申请书,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也做了适当处理。经审核后,芳草湖总场计划生育办公室给张某和郭某颁发了离婚***。1991年3月29日,郭某之兄以其患有精神病,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诉,请求撤销该离婚***。县民政局认为,郭某属于间歇性精神病,在办理离婚登记时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而,芳草湖总场计划生育办公室予以颁发离婚***合法。郭某之兄不服,于1991年7月15日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离婚***。
【问题提出】
本案涉及颁发***是否合法的有关法律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民政部《婚姻登记办法》第七条。
(注意: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作了修正;民政部1986年3月15日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已经为民政部于1994年2月1日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所代替。)
【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
在一审中,郭某之兄诉称:郭某患精神病,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离婚协议对于郭某的生活和治疗问题也没有作出安排,以致郭某离婚之后生活困难。因而,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离婚协议。县民政局答辩称:在办理离婚的整个过程中,被告均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毫无违法行为,因而给张某和郭某颁发离婚证也是合法的,请求法院予以维持。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委托县精神病医院对郭某的病情进行了鉴定,确认为精神分裂症患者。故县人民法院认为,郭某属于精神病人,不具有独立的行为能力,其离婚行为应在其监护人的监护下行使,县民政局没有对此问题进行审查,属于程序违法,因而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县民政局对郭某与张某的离婚的处理决定,宣布其颁发的离婚证无效。
一审判决后,县民政局不服,上诉至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其主要理由为县精神病医院不属于精神病司法鉴定部门,因而其鉴定也不能作为定案结论。受理案件后,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又委托自治区司法鉴定委员会对郭某的健康情况进行了鉴定,确认了郭某在实施离婚协议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二审法院据此认为,郭某在实施离婚协议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无效,因而,芳草湖总场计划生育办公室颁发给张某和郭某的离婚***也没有法律效力。故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民政局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回复日期:2006-4-22 22:20:08
这是一起对颁发离婚***不服引起的行政诉讼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是当事人完全自愿,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从表面来看完全是自愿的,不存在强迫行为。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一般只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签定协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一般不具有民事法律效力。因而,确认该案中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的关键就在于确认郭某在实施离婚协议时是否精神正常和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新疆自治区司法鉴定委员会的鉴定,郭某属情感性精神病双相Ⅰ型,1990年离婚时正处于狂燥发作期,离婚行为是由于病理性优势情感的支配,在不能控制下实施的,不具有协议离婚的能力。因而,可以断定郭某和张某的离婚协议是无效的民事行为。那么,是否能够以该民事行为无效来撤销离婚证呢?***是肯定的,我们可以分两个层次来考虑,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办法》都规定,离婚协议必须出于当事人的完全自愿,而在该案中,郭某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显然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和自愿行为,而张某也存在一定的欺诈嫌疑,因而,该离婚行为无效。关于这一点,后来在民政部1994年2月1日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此条规定对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就在于:第一要查明双方是否确实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已经作了适当处理;第二是如果法定条件得到满足,婚姻登记机关应即发给离婚证,不得拖延和刁难。由此可见,查明离婚协议双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婚姻登记机关的法定义务,婚姻登记机关在颁发离婚***之前必须对这个问题予以查实,否则将导致自身行为的无效,该案即是一例。
回复日期:2006-4-22 22:24:22
【存在的问题】
关于协议离婚引起的对行政部门的诉讼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学界曾有过争论,一种意见认为协议离婚属于双方的自愿行为,并非民政部门依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人民法院不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该类案件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婚姻自主权显然属于人身权的范畴。并且,离婚也是一种行政许可,还可以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参考案例】
请查阅刘家琛、李春霖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判例分析》,九州出版社1995年版。
回复日期:2006-4-22 22:27:29
离婚协议须办理相关手续才生效
李女士来电说:“我与丈夫因感情不好,双方决定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我所有,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因为种种原因,我们至今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现在我丈夫反悔,说我们还没办离婚手续,离婚协议是无效的,要求与我平分房子。请问我们的离婚协议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叶征航律师说,离婚协议效力问题是许多女性经常咨询的问题。只有持有效的离婚协议书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完协议离婚手续,并取得离婚***,离婚协议才生效。李女士与其丈夫的离婚协议应该说是成立的,但由于没有去登记离婚或者诉讼离婚所以还没有生效,李女士可以拿这份材料作为证据去法院
婚。若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协议无效的情形,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http://news.sina.com.cn/c/2006-04-17/16038719788s.shtml
回复日期:2006-4-22 22:30:02
叫你找个以自杀(残)为“胁迫”手段而离婚的最后被判无效的案例。胁迫而致无效与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是一回事么?
离婚的时候寻死觅活的多了去了,你办过离婚案么?别说离婚了,以死相逼而结婚的也多了去了。
回复日期:2006-4-22 22:32:46
你再去问问那个叶征航律师:把刀架在自己脖子上和对方脖子上,哪个是“胁迫”?
回复日期:2006-4-22 22:51:42
To:作者:杀手在线
老大你这人怎么看文章只看半截啊?此案的焦点在于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能通过协议达到离婚目的的就别往协议离婚上凑,不应让一方吃了哑巴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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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柳映江 回复日期:2006-4-22 21:42:57
大家有谁看到法院撤销无效的离婚协议的案例,发一个上来看看,一起研究下。
回复日期:2006-4-23 0:22:07
回作者:密码2
可能大人误解了我的意思
第一,我说的是觉得律师更应该不要轻易被当事人的陈述所迷惑,直接把当事人的陈述当成证据或事实本身,急于表态。
第二,妻子不同意复婚,也不能直接证明她曾经有意隐瞒怀孕事实,只是她不想和lz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另外,lz现在不愿意离婚的心理状态并不能作为证明lz离婚当事也不愿意离婚的证据,人的心理状态十分易变,这也是比如说为什么结婚或离婚的法律行为为什么不能代理的原因,因为从家里到民政局的路上,当时人都有可能临时改变主意。
不太恭敬地打一个比方,并没有指向性,一方原本愿意离婚,但因为离婚后另一方突然中了***,身价千万,该方当事人又觉得后悔离婚,找出种种理由说当时不愿离婚的。这种情况也不是不可能。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律师直接相信了当事人的为自己辩解的陈述(例如说,他说当时是被胁迫才签离婚协议,而隐瞒了自己因为对方中***才反悔离婚的事),直接对当事人表态说,这个案子你是在理的,肯定能赢,结果到了庭上,对方又提出了证据证明,让律师非常措手不及,十分被动,结果也未必对当事人有好处。
我话说得比较多了,并没有褒贬的意思,是因为我前几天在学校的法律诊所作为课程任务接了个案子,就直接把当事人陈述的当做事实,才发现白费力气,十分懊恼。
回复日期:2006-4-23 00:32:29
另外,我是想问一下,协议离婚就一定比诉讼离婚对lz更有利些吗?为什么这么坚持?这点我一直挺迷惑@_@
多谢指教~
回复日期:2006-4-23 0:34:38
打错了,是诉讼离婚比协议离婚对lz更有利,呵呵,对不起
回复日期:2006-4-23 0:38:32
作者:密码2 回复日期:2006-4-20 17:01:47
孩子的事情属于lz妻子利用优势涉嫌诈骗的部分,或者离婚协议的未尽事宜,既然有怀孕的事实,这两者必居其一,为lz的权益考虑,诉讼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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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就依着这位“高手”的建议,使劲去诉,反正诉讼费又不贵,还有这么牛的“高手”免费为你指导。只是别按照他的指点把状子递到什么仲裁委去申请仲裁就行了,哈。打赢了记得贴出来让我们开个眼啊,哦不,我甚至可以说,有判决书(不管输赢,注意,是判决书不是裁定书啊,这两者的不同,你可以请教那位“高手”)的话都可以拿来让我们开个眼。
回复日期:2006-4-23 01:45:48
To:作者:杀手在线
老大,PH值太低了吧,这压根不是协议可以解决的问题。或者说,lz放弃诉讼,等于默认协议有效,后果是:1,复婚的可能性全无;2,如果怀孕是真,孩子被打掉算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孩子被生下则要被动面对就抚养问题另行协议的问题;3,心里窝囊,懊悔一辈子。你劝lz放弃权利,不知这是出于何种心态。本着对楼主负责的态度,建议起诉是难免的。民事关系就是博弈,想争取、能争取就尽力去争取,成本不就是诉讼费嘛,离婚案件法院也是先往合里调解,感情确实破裂才判离婚呢,到时这钱谁出还不一定呢。
回复日期:2006-4-23 1:50:46
我没啥心态啊,这不是鼓励他去诉么?你去帮着诉啊,让咱们都开开眼啦。让大家伙都见识一下“高手”的风采嘛。
回复日期:2006-4-23 01:53:16
To:作者:麻依夏
讲道理可以打比方,但具体到个案,只能就事论事,区别分析。看得出lz是真诚的,前后分析,他妻子没有别的理由隐瞒怀孕,除了为骗丈夫在协议上签字扫清障碍。就这么过去,lz是很吃亏的。
回复日期:2006-4-23 01:54:28
作者:杀手在线
PH值还是太低,有些不符合身份了。
回复日期:2006-4-23 1:59:43
拜托你别再搞笑了,成不?
唉,竟然跟你这水平的较劲,真是跌份
完了完了,明儿群里面要笑话死我了。。。。。。
回复日期:2006-4-23 02:19:45
你不妨索性再掉价一番,给lz出出主意看看嘛,挨砖有很多乐趣,但PH值太低的我不喜欢。
回复日期:2006-4-23 2:40:59
在离婚协议中缺失的有关子女的部分既涉及楼主关于协议离婚的意思表示,也涉及财产问题。
回复日期:2006-4-23 2:44:10
砸砖也有很多乐趣,但动不动就喜欢揣摩别人心态的我也不喜欢
更何况砸你这水平的砖实在是太掉价了,丢不起那人
出主意嘛,那自然也是你这“碱性高手”且又擅长揣摩当事人心态的人当仁不让的事啦。
你只要别再出什么“申请仲裁离婚”这样的主意就行了
回复日期:2006-4-23 02:46:32
作者:杀手在线 回复日期:2006-4-23 1:59:43
拜托你别再搞笑了,成不?
唉,竟然跟你这水平的较劲,真是跌份
完了完了,明儿群里面要笑话死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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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里有没有人认为此离婚协议是没有瑕疵的啊?
回复日期:2006-4-23 2:48:01
作者:战国刺 回复日期:2006-4-23 2:40:59
在离婚协议中缺失的有关子女的部分既涉及楼主关于协议离婚的意思表示,也涉及财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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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帖子还真是让人开了眼,又来了个一知半解却喜欢指手画脚的,唉
回复日期:2006-4-23 02:53:34
作者:杀手在线 回复日期:2006-4-23 2:44:10
你只要别再出什么“申请仲裁离婚”这样的主意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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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爱拽着别人小辫不放可不是什么好性情,我的原话也不是什么“申请仲裁离婚”。这个案子是关于意思表示的,所以有些揣摩心态成习惯。求求你丢一次人吧,给lz出出主意,俺挨砖事小,lz诉讼费不小,你这么牛的堂堂斑竹对此不了了之,lz不知所从啊。
回复日期:2006-4-23 3:01:07
你的主意不是挺好的么?
作者:密码2 回复日期:2006-4-20 17:01:47
孩子的事情属于lz妻子利用优势涉嫌诈骗的部分,或者离婚协议的未尽事宜,既然有怀孕的事实,这,为lz的权益考虑,诉讼是上策。
=====我靠,多牛啊,涉嫌诈骗啊,刑事啊,你都可以报公安了啊,哈。“两者必居其一”?哪两者啊?一个是诈骗,那另一个呢?“孩子的事是未尽事宜”?哦,敢情你的民法老师是这么教你的---未出生的胎儿是孩子,是子女---是吗?你搞的那啥“理论法学”是这么指导你上手“部门法”的?你看的民通法条是告诉你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不是“始自出生”而是“始自卵子受精(或胚胎成形)”,是吗?
回复日期:2006-4-23 3:19:28
再指点你一下,权当奉送了。其实早有人说得很明白了,去看dos123456的话:“离婚不离婚跟有没有孩子不成为因果关系”(孩子改为胎儿更准确),明白了么?
还什么什么“重大瑕疵”,什么什么欺诈啊、胁迫啊,什么什么“是属于可撤销的还是无效的?”什么什么民通啊民通意见啊都搬出来了,靠,有婚姻法在,关民通P事啊?你怎么不把合同法拿出来啊?哦,可能跟你那仲裁法一样,还没看到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你搞的那啥“理论法学”没这条原则?
回复日期:2006-4-23 03:25:12
To:作者:杀手在线
老大,法条不是这么读的。离婚协议的必要内容有哪些,法条上有没有?怎么说的?受精卵不重要,重要的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明白?假设此受精卵出生了,作为一个可预见的法律事件,会造成什么样的法律结果,知道不?《民通意见》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我不是专门弄这个的,有用词不当的嫌疑,不过,你看懂了没啊?
回复日期:2006-4-23 03:27:22
“有婚姻法在,关民通P事啊”你自己想吧。
回复日期:2006-4-23 3:36:05
好好好,你会读法条,你看懂了,你去帮楼主起诉啦。拟个诉状先啦
反正楼主这么信任你,崇拜你,你就帮人家拟个诉状啦。
我先睡了,明儿等你的好消息,大家伙都等着看你赢我的分呢,别让大家失望哦
另:小小建议,您随便看看,随便看看---以后千万别泄漏你的民法老师的姓名啊。。。
回复日期:2006-4-23 03:51:16
To:作者:杀手在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关于什么算“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你民法老师没给你讲还是你没看懂?要不动脑子想想看嘛。拟诉状是lz委托人的职责,这分明是后话,怎么就“拟个诉状先啦”?砸砖不用动脑子的吗?自己没学会,还是不要怪到老师头上去得好。“有婚姻法在,关民通P事啊”,你民法老师要气吐血的。
回复日期:2006-4-23 4:03:46
我靠,这案子里面哪来的子女啊?你生的?胎儿是人么?连人都不是,是子女么?谁的民法老师要气吐血啊?这案子这个胎儿的存在与否是子女抚养问题么?又与财产问题有啥关联啊?况且,协议离婚后反悔的,只能就财产分割问题重起诉讼,婚姻法司解(一)和(二),看过么?哪儿说了可以就这么恢复婚姻关系的啊?
叫你拟个诉状一是看看你拟过诉状没,更主要的是让你把你拟的诉状去给你们民法老师看看,然后准备好呼急救车,懂了么?
好了,不教你了,你又不是我学生。。。多争无益,你自己去试就行了。复婚复成了我喊你祖师爷都行。靠!
回复日期:2006-4-23 04:17:05
老大你看没看懂这个案子啊?这不是子女抚养问题,怀孕与否的背后是协议离婚的意思表示问题。lz最想要的是不离婚。现在没有协商是否流产,离婚而不流产的结果是可预见的,这仅仅是时间问题。
——准祖师爷
回复日期:2006-4-23 4:20:34
再奉劝一点:以后网上搜啊抄啊的时候注点意,别让人笑掉大牙:
作者:密码2 回复日期:2006-4-22 22:20:08
……关于这一点,后来在民政部1994年2月1日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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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查查这个破玩意还有效不?取代它的是什么?少了两个啥字?少的这两个字是啥意思?仔细看看还有这条规定么?然后再看看你那本奉为圭臬的破书是啥时候出版的?靠
回复日期:2006-4-23 4:32:06
好,你去诉,诉赢了,判决书离婚无效复婚成功,我不止喊你祖师爷,去掉祖师两个字都行,诉不赢,你喊我祖师爷,成不?敢就接盘,不敢就别磨叽了,靠
“离婚而不流产的结果是可预见的,这仅仅是时间问题”
-----说你弱你还真是弱啊,弱得不一般。这是个啥结果啊?你倒是给我预见一下啊。是男婴还是女婴啊?是顺产还是难产啊?是活着降生还是个死胎啊?还“仅仅”是时间问题?是的问题多了
“不是子女抚养问题”
-----废话,还用得着你说,根本就还没子女,哪来什么子女抚养问题啊?协议离婚的意思表示问题?男的不愿意离婚就不去办离婚登记啊,靠,敢情法院对这一方的一面的反悔之辞比对民政部门合法颁发的离婚证还更采信?婚姻法的两个司解你到底看过没啊?有这么反悔诉离婚的么?
回复日期:2006-4-23 04:34:17
To:作者:杀手在线
那只是应网友要求提供的一个案例。
附:
婚姻登记条例
(二00三年八月八日国务院第387号令公布)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回复日期:2006-4-23 04:37:21
作者:杀手在线 回复日期:2006-4-23 4:32:06
“离婚而不流产的结果是可预见的,这仅仅是时间问题”
-----说你弱你还真是弱啊,弱得不一般。这是个啥结果啊?你倒是给我预见一下啊。是男婴还是女婴啊?是顺产还是难产啊?是活着降生还是个死胎啊?还“仅仅”是时间问题?是的问题多了
=========================
只要生下来是活的,法律后果就没什么差别,你不懂?
“不是子女抚养问题”
-----废话,还用得着你说,根本就还没子女,哪来什么子女抚养问题啊?协议离婚的意思表示问题?男的不愿意离婚就不去办离婚登记啊,靠,敢情法院对这一方的一面的反悔之辞比对民政部门合法颁发的离婚证还更采信?婚姻法的两个司解你到底看过没啊?有这么反悔诉离婚的么?
=========================
什么条件下协议离婚什么状况下诉讼离婚你不懂?
回复日期:2006-4-23 04:44:26
靠,敢情法院对这一方的一面的反悔之辞比对民政部门合法颁发的离婚证还更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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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后者更被采信,那不知“管理”二字去它作甚。
回复日期:2006-4-23 5:12:11
“那只是应网友要求提供的一个案例。”
----你那个回帖是案例还是评述啊?你断章取义的那个转载是为了说明什么啊?说明颁发离婚证的行为可诉性,对吧?那好,当时可诉的法条依据,现在还存在么?
“只要生下来是活的,法律后果就没什么差别,你不懂?”
----我还真不懂这个“没什么差别”与“离婚与否”之间有何关系。还有,你还知道用个“只要”啊?你前面有个回帖中还知道用个假设啊?没什么差别?活一秒钟和活十年也没差别?哦,这些你懂,我还真不懂。
“如果后者更被采信,那不知“管理”二字去它作甚。”
----你的思维咋这么混乱呢?你说这问题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的问题,OK,那离婚证的颁发在诉讼中就具备比男方的一面之辞更有证明力吧?国家机关证实他当时是自愿的,你来推翻啊。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很好,总算引出来了。先问你:你那个破案例里面援引的那个已失效的条款还有么?再问你:当事人怎么不自愿了?受到了什么胁迫啊?当着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的面拿刀子威逼对方(注:不是自己)了?又怎么不符合离婚登记的条件了?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没达成一致处理意见么?有子女么?有子女抚养问题么?藏匿了财产瞒报了债务么?就算是有,那也只能就财产分割问题重新起诉啊,能宣布离婚无效么?能重新恢复婚姻关系么?你见过因为隐匿财产而判决离婚无效的判决?拿出来给我们开开眼啊。搞笑也不能这么个搞笑法啊
回复日期:2006-4-23 05:16:42
群里有没有人认为此离婚协议是没有瑕疵的啊?
回复日期:2006-4-23 05:19:35
To:作者:杀手在线
你还是太激动了。
作者:密码2 回复日期:2006-4-23 04:00:03
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不需实质性审查,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对类似案件不受理或者以民政局无过错为由维持离婚登记。离婚登记作为一种行政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纳入司法审查,且司法审查时,需进行实质性审查。
回复日期:2006-4-23 5:23:00
你自己好好想想,想不通就去问你老师去。
很简单:我私自藏匿了1000万的共同财产在外面,然后欺骗妻子说钱丟了,只能分割家里仅有的1块钱存款。妻子同意了协议离婚。这该是不折不扣的欺诈了吧?比这案子的那个啥隐瞒怀孕更符合吧,符合得不能再符合了吧?现在你代理女方,反悔离婚。能复婚么?还不懂的话,自己去看婚姻法司解(二)第8、9条。
回复日期:2006-4-23 5:26:57
作者:密码2 回复日期:2006-4-23 04:00:03
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不需实质性审查,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对类似案件不受理或者以民政局无过错为由维持离婚登记。离婚登记作为一种行政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纳入司法审查,且司法审查时,需进行实质性审查。
-----这哪条法条规定的啊?翻出来让我开开眼啊。
回复日期:2006-4-23 5:33:31
作者:密码2 回复日期:2006-4-23 05:16:42
群里有没有人认为此离婚协议是没有瑕疵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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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得哪个群我不知道啊,我只知道要是我的群里面有这么傻不啦唧的人把协议离婚整出啥瑕疵,进而想什么“离婚行为无效还是可撤销”的,还要恢复婚姻关系的,我早踢出去了。这种傻不啦唧的言论纯属对我群的法学水准的侮辱,不可忍啊不可忍:):):)哈
回复日期:2006-4-23 5:58:35
就算是你那个“应当纳入司法审查且需进行实质性审查”有幸被全国人大或者最高院采纳了,立成法了或者出了司解了。那好,再问你,胁迫了啥?隐瞒了啥?有啥非法手段,达到了什么非法目的?自杀是非法手段么?离婚是非法目的么?咱就退一万步说,能证明女方是故意隐瞒(怀孕才2个月,这个证明难度还真有点高),她要获取什么非法利益啊?按照你那弱得不能再弱的逻辑和强的不能再强的预测力,这胎儿就能顺利降生,还能长命18岁,那男方照样还是得付抚养费啊,离不离都得花钱抚养啊。呵呵,再按照你那弱弱的逻辑推演,那以后离婚的都有了现成的反悔理由,当初协议的时候他(她)向我隐瞒了重大情况:比如说以后他(她)有可能涨工资,或者降工资也行,没生的说他(她)以后会生,生了的说他(她)以后不再生了,反正一切未发生的情况都是隐瞒的,哪个情况不重要啊?好,都是欺诈啊,还什么什么瑕疵啊,离婚协议无效啊,可撤销啊,婚姻关系恢复啊,呵呵呵,我都笑得不行了……
另:别告诉我你就在我那群里面啊,我近段时间不怎么上网,你要是在的话,那我得考虑追究一下圆圆她们几位管理员的责任了,咋这么不负责呢,任由我群的水准跌落。。。
回复日期:2006-4-23 10:20:45
那个案例不知道是啥时候的事了,很多与现在的规定不符合的地方.
1、结婚离婚都不是什么行政许可,仅仅是一种登记行为。
2、结婚证离婚证都只是一种证据,不然也不会叫结婚证离婚证了。撤消证据,很无聊的。呵呵,这是何兵博士的观点。
3、民诉法118条规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不能申请再审。判决不能重新推翻,已经生效又发了证的协议也一样。
4、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行为能力与什么胁迫不是一回事。
5、自杀真的不是什么胁迫。起码我是这样认为。我见过很多当事人威胁法院呢,一方说判离就自杀,另一方说不判离也自杀。按密码同学的观点,我要是判离,那就是受到“不判离就自杀”一方的威胁了?
回复日期:2006-4-23 10:53:32
上楼有道理
回复日期:2006-4-23 11:25:20
不去上拆,一切了之~~~~~~~~~~大河向东流,太阳依然从东边升起,希望每个人的生活过的精彩。
回复日期:2006-4-23 15:39:41
To:作者:龙小虫
那个案例不知道是啥时候的事了,很多与现在的规定不符合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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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位网友只是要一个“法院撤销无效的离婚协议的案例”,没说要啥时候的,此案与那个案例的相同之处是: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
1、结婚离婚都不是什么行政许可,仅仅是一种登记行为。
===========================
没错,在此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变动,取决于当事人本身的法律行为,而非取决于登记机关的登记。行政登记的法律后果,在于推定了其所登记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性,但骗取登记的呢?形式合法推不出实质合法。
2、结婚证离婚证都只是一种证据,不然也不会叫结婚证离婚证了。撤消证据,很无聊的。呵呵,这是何兵博士的观点。
===========================
如果登记程序合法,那自然不符合撤销登记的法定条件,这里的撤销之诉,隐含的前提是请求确认违法或无效之诉。不具有实质合法意义的行政登记该不该保护和维持?
3、民诉法118条规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不能申请再审。判决不能重新推翻,已经生效又发了证的协议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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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给我找个包含“已经生效又发了证的协议也一样”的法条来看看。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司法判决和行政登记,其性质有根本的不同。
4、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行为能力与什么胁迫不是一回事。
===========================
婚姻法关于协议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双方确实是自愿”。
5、自杀真的不是什么胁迫。起码我是这样认为。我见过很多当事人威胁法院呢,一方说判离就自杀,另一方说不判离也自杀。按密码同学的观点,我要是判离,那就是受到“不判离就自杀”一方的威胁了?
===========================
没见过法官有这么审案子的。为结束生命而自杀与为达到其他目的而宣称要自杀是一回事吗?自杀法律不管,但以宣称自杀为手段迫使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这一目的是否违法?如果你说不违法,那告诉我为什么法律规定受胁迫一方有选择决定有效或撤销的权利,即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回复日期:2006-4-23 15:53:05
To:作者:杀手在线
很简单:我私自藏匿了1000万的共同财产在外面,然后欺骗妻子说钱丟了,只能分割家里仅有的1块钱存款。妻子同意了协议离婚。这该是不折不扣的欺诈了吧?比这案子的那个啥隐瞒怀孕更符合吧,符合得不能再符合了吧?现在你代理女方,反悔离婚。能复婚么?还不懂的话,自己去看婚姻法司解(二)第8、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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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解(二)第8、9条上边有,第8条你举的例子不适用,你可以去看看第9条。
你举的例子只是单纯的财产纠纷,标的是财产,跟此案差别很大,此案标的是离婚。
回复日期:2006-4-23 16:04:10
作者:杀手在线 回复日期:2006-4-23 5:26:57
作者:密码2 回复日期:2006-4-23 04:00:03
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不需实质性审查,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对类似案件不受理或者以民政局无过错为由维持离婚登记。离婚登记作为一种行政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纳入司法审查,且司法审查时,需进行实质性审查。
-----这哪条法条规定的啊?翻出来让我开开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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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3项,和《行政证据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三)、第(九)项。
回复日期:2006-4-23 16:07:35
To:作者:杀手在线
你说得哪个群我不知道啊,我只知道要是我的群里面有这么傻不啦唧的人把协议离婚整出啥瑕疵,进而想什么“离婚行为无效还是可撤销”的,还要恢复婚姻关系的,我早踢出去了。这种傻不啦唧的言论纯属对我群的法学水准的侮辱,不可忍啊不可忍:):):)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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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问问“群里有没有人认为此离婚协议是没有瑕疵的啊?”借以推测你的群的法学水平。
回复日期:2006-4-23 16:10:07
靠,还扯上没完了?你就不想想,为什么只有财产部分可诉,人身关系部分,压根就没有恢复的可能了?为什么司解要这么规定只提供财产分割的救济途径?要不你去跟最高院研究室的人上上你搞的那“理论法学”的课?
你把些过时失效的玩意和这部分的理论还有那部分的理论拼凑在一起来论证,你的逻辑还不够混乱么?跟你说婚姻法你要扯民通,人家那是意思表示不真实么?那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你懂不懂?靠,东扯一下西扯一下的。你连仲裁法都没看完,学了点民法总论就开始拿着些破原则瞎推演了?我问你:照你这破逻辑,我要是协议离婚的时候发现妻子隐瞒了重大事实,就是她可能过若干年要死,她却一直欺骗我说“我们的爱天长地久”,我受其蒙蔽以为离婚了还有爱,这算不算意思表示不真实啊?要不你帮我代理一下?还是那个话,你只要能拿到判决书,就算判决我输官司,我和你的赌局还是有效,敢就接盘,不敢就别纠缠了,回去好好再读点书去!
附:本赌局对本版任何非初级用户的版友有效,赌注亦可再扩大,赌钱赔钱,赌命赔命。
回复日期:2006-4-23 16:12:48
我没找到《行政证据规定》这玩意啊,你自己立的法(司解)?
得,你这水平,我的群的水准就不劳你关注了,丢不起那人。
回复日期:2006-4-23 16:20:38
To:作者:杀手在线
就算是你那个“应当纳入司法审查且需进行实质性审查”有幸被全国人大或者最高院采纳了,立成法了或者出了司解了。那好,再问你,胁迫了啥?隐瞒了啥?有啥非法手段,达到了什么非法目的?自杀是非法手段么?离婚是非法目的么?咱就退一万步说,能证明女方是故意隐瞒(怀孕才2个月,这个证明难度还真有点高),她要获取什么非法利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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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揉碎了,请结合法条理解,恕不赘言。
按照你那弱得不能再弱的逻辑和强的不能再强的预测力,这胎儿就能顺利降生,还能长命18岁,那男方照样还是得付抚养费啊,离不离都得花钱抚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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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你认为全是法定的?
呵呵,再按照你那弱弱的逻辑推演,那以后离婚的都有了现成的反悔理由,当初协议的时候他(她)向我隐瞒了重大情况:比如说以后他(她)有可能涨工资,或者降工资也行,没生的说他(她)以后会生,生了的说他(她)以后不再生了,反正一切未发生的情况都是隐瞒的,哪个情况不重要啊?好,都是欺诈啊,还什么什么瑕疵啊,离婚协议无效啊,可撤销啊,婚姻关系恢复啊,呵呵呵,我都笑得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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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未发生的情况都是隐瞒的?那请问明天太阳会不会出来啊?懂事件和行为的区别吗?
回复日期:2006-4-23 17:11:28
To:作者:杀手在线
我没找到《行政证据规定》这玩意啊,你自己立的法(司解)?
得,你这水平,我的群的水准就不劳你关注了,丢不起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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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找到?那我告诉你《民通意见》呢?也找不到?如此一来我对你那个什么群还真是没什么兴趣了。
回复日期:2006-4-23 17:23:19
我的群里没有弱到说出离婚仲裁的话的人,也没有连仲裁法都没看到就指手画脚的人,因此,谢谢你的没兴趣。
再继续和你争实在是有失身份,没见龙小虫同学都已经开始笑话我了么?因此,我OVER了。
附:盘口依然有效,你随时接盘我随时奉陪,其他的就不说了。还是那句大白话:是骡子是马,拉出来遛遛不就知道了么?
回复日期:2006-4-23 17:35:47
To:作者:杀手在线
靠,还扯上没完了?你就不想想,为什么只有财产部分可诉,人身关系部分,压根就没有恢复的可能了?为什么司解要这么规定只提供财产分割的救济途径?要不你去跟最高院研究室的人上上你搞的那“理论法学”的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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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大,这个司解目的是指向财产纠纷的,并以此规定了法院不能不受理的义务。
其他法条里边明明白白写着的内容,也要有了司解才有可诉性?滑天下之大稽嘛。
你把些过时失效的玩意和这部分的理论还有那部分的理论拼凑在一起来论证,你的逻辑还不够混乱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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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只提供观察角度,一个理论一根筋,懂不?你少几根找个帮手一起数数。
跟你说婚姻法你要扯民通,人家那是意思表示不真实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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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案看,在被隐瞒与被胁迫之下的意思表示并不真实。
那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你懂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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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民法干吗还要制定第五十八条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所有行为都有效啊?
靠,东扯一下西扯一下的。你连仲裁法都没看完,学了点民法总论就开始拿着些破原则瞎推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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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先学完行政诉讼再来谈这些。“有婚姻法在,关民通P事啊”哈哈。
我问你:照你这破逻辑,我要是协议离婚的时候发现妻子隐瞒了重大事实,就是她可能过若干年要死,她却一直欺骗我说“我们的爱天长地久”,我受其蒙蔽以为离婚了还有爱,这算不算意思表示不真实啊?要不你帮我代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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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点法律意识好不好?“隐瞒了重大事实,就是她可能过若干年要死”你又不是傻子,法院会以正常人的思维做出推定的。
还是那个话,你只要能拿到判决书,就算判决我输官司,我和你的赌局还是有效,敢就接盘,不敢就别纠缠了,回去好好再读点书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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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现在还有机会反悔。当然,如果lz放弃诉讼从而默认协议有效的话,赌局就开不起来了。为你积分记,继续欺骗并打击无辜的lz吧。
附:本赌局对本版任何非初级用户的版友有效,赌注亦可再扩大,赌钱赔钱,赌命赔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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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法律不允许这么做的。
回复日期:2006-4-23 17:53:29
To:作者:杀手在线
再继续和你争实在是有失身份,没见龙小虫同学都已经开始笑话我了么?因此,我OVER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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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这个说“民诉法118条规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不能申请再审。判决不能重新推翻,已经生效又发了证的协议也一样。”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行为能力与什么胁迫不是一回事。”的龙小虫同学吗?
回复日期:2006-4-23 18:15:54
你少没大没小的,懒得搭理你,你还给鼻子上脸了?
多说无益,话都搁在那儿了,你有信心你去帮楼主打这个官司,赢了我出诉讼费用再加赔你10000人民币的精神损失费再加在天涯所有版面喊你祖师爷之后注销ID从此天涯没我这号人了,输了你赔楼主诉讼费用并以后给我从天涯消失,这个盘口没欺负你吧?有种的就接盘,靠
回复日期:2006-4-23 18:18:03
你这孩子,你究竟是要人家打民事官司还是行政官司啊?
威胁自杀就能导致离婚无效?晕,还是离婚呢?!
威胁自杀,不就说明没夫妻感情了吗?要夫妻感情没破裂,干嘛威胁?
你这娃,脑子都进水了.学法律不要死盯书本行不
回复日期:2006-4-23 18:19:21
真金白银的事,有那个胆量兼有那个本事就来拿,学艺不精就回去读两年书再来这儿哓哓置辩。我又不是你老师,没那个免费授艺的闲情逸致,不让你付点代价你还不知道好歹了
回复日期:2006-4-23 18:25:55
作者:龙小虫 回复日期:2006-4-23 18:18:03
你这孩子,你究竟是要人家打民事官司还是行政官司啊?
威胁自杀就能导致离婚无效?晕,还是离婚呢?!
威胁自杀,不就说明没夫妻感情了吗?要夫妻感情没破裂,干嘛威胁?
你这娃,脑子都进水了.学法律不要死盯书本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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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是行政官司。这里有个案例:http://www.010148.com/Html/xzal/130828208.htm
回复日期:2006-4-23 18:31:29
To:作者:龙小虫
威胁自杀就能导致离婚无效?晕,还是离婚呢?!
威胁自杀,不就说明没夫妻感情了吗?要夫妻感情没破裂,干嘛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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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作为过错方的女方可以诉讼离婚嘛,男方隐忍让步,何苦来哉?
回复日期:2006-4-23 18:31:00
那你帮楼主打吧,要赢了我多给一份代理费.
回复日期:2006-4-23 18:39:57
To:作者:龙小虫
威胁自杀,不就说明没夫妻感情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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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他妻子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有些难度。
回复日期:2006-4-23 18:42:42
To:作者:龙小虫
那你帮楼主打吧,要赢了我多给一份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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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俩咋就赌徒心里这么严重呢?
回复日期:2006-4-23 18:42:51
嗯,嗯,我也再多给一份
反正密码2这样的大侠也不在乎那点诉讼费,
既有帮楼主维权的热心快肠,又有维权的高超水平
现在还有名有利,没道理不接盘啊,快啊快啊
要换了我,这等美事,我恨不得倒贴钱给楼主,求他快打这个官司
密码2小朋友,要是楼主实在不想干,你也别沮丧啊,我争取尽快结个婚然后做个类似的案子让你来代理,俺一定竭尽全力帮你实现你那远大理想和抱负,一定让你名垂中国当代法制史!
回复日期:2006-4-23 18:51:03
我觉得他妻子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有些难度
---我靠,你觉得?你的感觉还真牛。威胁自杀没证明力,隐瞒怀孕是欺诈,离婚证是骗取的也没证明力,那你来证明一下离婚证比楼主发帖所说的话的证明力更低。
有点法律意识好不好?“隐瞒了重大事实,就是她可能过若干年要死”你又不是傻子,法院会以正常人的思维做出推定的
---不会吧?法院难道没有你这样的超人么?怀孕就肯定降生,肯定不是死胎,肯定要付抚养费,分娩简直成了期限了……法院怎么会没有超人思维呢?不会那么平凡和普通吧?
说举证能力是吧?麻烦你给我举证一下,怀2个月的身孕咋个就成了必须告知的义务?咋个就成了故意隐瞒重大事实?离婚咋个就成了谋取非法利益?你牛叉,你来论证啊
回复日期:2006-4-23 18:52:08
To:作者:杀手在线
老大你快跟你gf结婚再离婚吧,千万别临时找个压根相互没感情的糊弄法院,求你了。
附:
新闻观察员_1
感谢哥哥一直对我的关爱,我永远不会忘记你的。现在什么都不要说了,我只是安稳的过上我自己的生活。她的户口我让她尽快迁走。其实,她离开了我也无所谓。要勇敢面对现实。所以,我一直活的很开心。我在天涯发表只是让大家发表一下观点。别无他意。现在我很好。祝福密码2是永远可信的朋友。2006-4-23 17:39:00
密码2
新闻观察员_1
老兄,你有选择的余地,你能委屈自己不容易,但问心无愧的滋味很爽是吧。:)无论怎样,都祝你幸福。
2006-4-23 17:59:00
回复日期:2006-4-23 18:52:22
呵呵,你去试试行政官司,看法院受理不受理.
乖乖,讨论了几天有效无效问题,现在准备去行政庭确认无效了.可不要把行政庭的法官难坏了,人家是搞行政法的.
离谱的事,怎么全让你想出来了,人家能协议离婚,为什么要去诉讼离婚啊?
我真不知道你是学生还是律师,又或者是法律爱好者.
如果是学生,我得好好检讨自己
如果是律师,你的生意估计不怎么样
如果是法律爱好者,那就随便了
回复日期:2006-4-23 19:03:30
To:作者:龙小虫
呵呵,你去试试行政官司,看法院受理不受理.
乖乖,讨论了几天有效无效问题,现在准备去行政庭确认无效了.可不要把行政庭的法官难坏了,人家是搞行政法的.
离谱的事,怎么全让你想出来了,人家能协议离婚,为什么要去诉讼离婚啊?
我真不知道你是学生还是律师,又或者是法律爱好者.
如果是学生,我得好好检讨自己
如果是律师,你的生意估计不怎么样
如果是法律爱好者,那就随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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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看着PH值降下来了。不知你的行政诉讼怎么学的。
回复日期:2006-4-23 19:14:47
龙小虫、杀手在线、lz都来看看:
确认无效判决在行政登记案件中能否适用
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04_10%5C27%5C1434377916.htm
杀手,如果这位法官有管辖权,会发生什么结果?
回复日期:2006-4-23 19:20:02
先不说你这种随意公开私下对话的行为有没有点法律意识了
这不,人家这么信任你,这么寄望与你,你倒是快点答应人家啊,帮人家搞定这事啊,这个婚能复成,这个协议无效,可撤销,你说得吧?要不要我先借点钱你去搞啊?你信心满满信誓旦旦的,你倒是上啊。。。这钱你不是有信心绝对赢得了么?那你这么有维权意识又这么有水平,你倒是别磨蹭啊,上啊。求你了,给我们露一手啊,我借给你啊
回复日期:2006-4-23 19:21:12
靠,搜文章啊,说“如果”啊?你倒是自己做一把啊,你觉得有,你就上啊。
回复日期:2006-4-23 19:29:08
我靠,那是什么登记?这案子是什么登记啊?
“就案论案”好像是你说的吧?
要像你这么拼凑,我可以把十个不同的案子的判决书拿来,各取其中对我有用的,再用“如果”一词进行连接
如果民事A案中关于权利能力认定的部分成立,如果行政B案中关于行政确认的部分成立,再如果刑案C案中关于重婚的认定成立,再如果劳动仲裁D案中关于劳动报酬的部分成立…………
结果是:本案楼主绝对赢了
楼主啊,你千万要相信这位大侠啊,千万别动摇啊,照他的破逻辑,你这个离婚协议无效啊,他还说无效行为自始无效啊,完了,你就别做什么“过两年再娶个心爱女子”的美梦了,你的离婚无效啊,那样你就是重婚啊,犯罪啊。切记,切记!
哦,等你的前妻再婚的时候,你还可以去告她呢。到时候,一定记得你喊大哥这位密码大侠去帮你控告啊。千万别请别人啊,你请了别人,怎么对得起这位呢?
回复日期:2006-4-23 20:42:50
密码2是个很真诚的人啊!
继续崇拜中
回复日期:2006-4-23 21:03:34
To:作者:杀手在线
先不说你这种随意公开私下对话的行为有没有点法律意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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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嘛不说啊,说说看嘛
这不,人家这么信任你,这么寄望与你,你倒是快点答应人家啊,帮人家搞定这事啊,这个婚能复成,这个协议无效,可撤销,你说得吧?要不要我先借点钱你去搞啊?你信心满满信誓旦旦的,你倒是上啊。。。这钱你不是有信心绝对赢得了么?那你这么有维权意识又这么有水平,你倒是别磨蹭啊,上啊。求你了,给我们露一手啊,我借给你啊
=================================
我说了,如果lz起诉,那么此协议无效,此时没离成婚。如果他妻子继续起诉离婚,他妻子要举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不判离在法院。
靠,搜文章啊,说“如果”啊?你倒是自己做一把啊,你觉得有,你就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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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如果”说的比我多啊,还什么死胎啊,活几分钟啊,正常情况下应该怎样预测?“如果”你不是傻子的话。
我靠,那是什么登记?这案子是什么登记啊?
“就案论案”好像是你说的吧?
=================================
你能不能把文章看完?或者也许看完了,那么看懂没?如果确实看不懂,找几个帮手仔细读读倒数第二段。“就案论案”是我说的吗?“就事论事”啥意思懂不懂?
楼主啊,你千万要相信这位大侠啊,千万别动摇啊,照他的破逻辑,你这个离婚协议无效啊,他还说无效行为自始无效啊,完了,你就别做什么“过两年再娶个心爱女子”的美梦了,你的离婚无效啊,那样你就是重婚啊,犯罪啊。切记,切记!
=================================
越说越不像话了,你懂法律不?lz不起诉,一年后除斥期满,协议离婚成功,哪来什么重婚罪啊?发烧吗?
哦,等你的前妻再婚的时候,你还可以去告她呢。到时候,一定记得你喊大哥这位密码大侠去帮你控告啊。千万别请别人啊,你请了别人,怎么对得起这位呢?
=================================
只要lz起诉,他前妻近期是没办法再婚的。
回复日期:2006-4-23 21:34:02
“我说了,如果lz起诉,那么此协议无效,此时没离成婚。”
“只要lz起诉,他前妻近期是没办法再婚的”
是么?你确定?
楼主:快点啊。有这么好的事,你不是不想离么?还等什么啊?还不快委托啊?
密码2小同学:这么着,你既然信心满满,又真诚得感人肺腑,楼主的忙你是帮定了,是吧?也一定能帮成,是吧?楼主这就去起诉,不用花钱,所有的钱我来出,官司赢了他直接还给你,你还可以找我要10000块,找龙小虫多要一份代理费。官司输了,你还不还我垫支的钱随便你,成不?没欺负你吧?
人要脸树要皮,你要是有种你就别缩着头不敢接盘,一句痛快话的事,不就是那么点诉讼费么?是吧?像你这样的高手,又这么有信心,没理由赢不了啊?
那位高呼真诚的朋友,你要有兴趣也可以接盘,条件随你开啊。
楼主,这等便宜事,干不干啊?
回复日期:2006-4-23 21:41:15
To:作者:杀手在线
人要脸树要皮(晕)你要是有种你就别扯什么没边的赌局,有本事按照法律逻辑详细批驳我的建议。
回复日期:2006-4-23 21:51:36
我又不是你的老师,我干嘛要教你啊?
再说了,你就算是想拜师学艺,你这种太弱的,我收不收还两说呢
这事就这样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吧?
多好的逻辑,你也得解决实际问题啊,是吧?
你觉得你逻辑完美,你就去帮楼主起诉呗,诉赢了我出钱啊
多便宜啊,我出钱你出名,你敢不敢干啊?是不是男人啊?
不多跟你废话了,敢接这案子你就说服楼主起诉,我们看结果,大家伙都翘首以盼呢
回复日期:2006-4-23 21:55:29
有种你就别扯什么没边的空话,有本事就做个案子出来让大家伙心服口服
你就是著作等身,也别在这儿摆谱,拿事实说话,拿生效判决书说话,否则什么理论推演逻辑游戏,纯属扯淡。
悄声问一句:你办过案子么?办过的话没理由这么弱啊
回复日期:2006-4-23 22:09:20
To:作者:杀手在线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这是猫论嘛。实践怎么讲懂不懂?经验和实践,实践和实证啥区别懂不懂?懂法律逻辑就来跟我讲法律逻辑。就咱国的司法现状,你所谓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算啥标准啊?有本事你就按照法律逻辑详细批驳我的建议,风凉话没用,暗地里大家看着呢。
回复日期:2006-4-23 22:17:48
大家都看着了么?那你让大家出来表个态嘛
大家伙都别不好意思啊,该损我的使劲损啊,该笑话我的使劲笑话啊
唉,其实也有人(还不止一个)短信劝我了
不过我这人稍微有那么点隐私权意识,不会像你那样喜欢公布出来
回复日期:2006-4-23 22:26:10
要讲逻辑,很简单啊,我早说过了,离婚证就是目前效力最高的证据,你说可以推翻,我说不可以,你说推翻的理由是欺诈,我说那不是欺诈。你说隐瞒怀孕是就是欺诈,我说怀孕是利益么?离婚是非法目的么?欺诈了什么?哪条法律规定了妻子怀孕一定要告知丈夫的,有这个义务?又有哪条法律规定了怀孕与离婚协议成立之间有因果关系啊?你说这不是真实意思表示,那民政局的工作人员难道不是目睹着他们两人作自愿表示的?民政局手上没《声明书》(对了,知道这玩意么?)你要诉这个离婚证是骗取到手的,那你就去诉啊,你说有司解支撑是可诉的,那你就去诉呗。
你崇尚法律,基层院诉不上你往上上诉申诉啊,别又拿什么中国国情啊司法现状说事啊,你咋就这么摇摆不定呢?
回复日期:2006-4-23 22:28:16
To:作者:杀手在线
大家都看着了么?那你让大家出来表个态嘛
大家伙都别不好意思啊,该损我的使劲损啊,该笑话我的使劲笑话啊
唉,其实也有人(还不止一个)短信劝我了
不过我这人稍微有那么点隐私权意识,不会像你那样喜欢公布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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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难想象,这种短信想必还确实是隐私,不妨征求一下那几位的同意然后公布出来看看嘛,你有人气,我有逻辑,PK无极限
回复日期:2006-4-23 22:34:21
To:作者:杀手在线
要讲逻辑,很简单啊,我早说过了,离婚证就是目前效力最高的证据,你说可以推翻,我说不可以,你说推翻的理由是欺诈,我说那不是欺诈。你说隐瞒怀孕是就是欺诈,我说怀孕是利益么?离婚是非法目的么?欺诈了什么?哪条法律规定了妻子怀孕一定要告知丈夫的,有这个义务?又有哪条法律规定了怀孕与离婚协议成立之间有因果关系啊?你说这不是真实意思表示,那民政局的工作人员难道不是目睹着他们两人作自愿表示的?民政局手上没《声明书》(对了,知道这玩意么?)你要诉这个离婚证是骗取到手的,那你就去诉啊,你说有司解支撑是可诉的,那你就去诉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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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一段你看不懂的那篇文章:
判决确认登记无效的理由是:
如果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发现行政登记机关未尽形式审查义务,申请人未依法提交法定的全部材料而准予登记;或申请登记事项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而准予登记;或申请材料内容相互矛盾,无法在形式上推定申请登记的民事法律关系合法而准予登记的,法院应依法判决撤销行政登记。如果申请提交的资料形式合法,但所载内容不真实,即申请资料是虚假的,登记机关仅限于形式审查无法发现这一虚假而准予登记的,对于负有形式审查义务的登记机关而言,其登记行为并无证据不充分之处,且登记中适用法律是正确的,登记程序也是合法的,并不具备判决撤销的法定条件,因此不应判决撤销行政登记。如果撤销行政登记,既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立法宗旨,也不利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对这类骗取登记案件,能否适用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呢?从表面上看,原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行政登记,而登记机关负形式审查义务所作的登记行为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不符合判决撤销的要件,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稍作实质性分析,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仍是不成立的。首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仍是保护了申请人以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违法行为,有悖公平、公正原则。其次,原告的请求撤销之诉,隐含的前提是请求确认违法或无效之诉。如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原告诉请法院判决撤销程序违法的处罚决定,其撤销之诉即是以确认之诉为前提的。以虚假材料骗取的行政登记,登记机关因依法仅负形式审查义务无法发现其虚假而核准登记,该行政登记欠缺合法的事实基础,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仅具形式意义,并不具有实质意义的合法性。不具有实质合法意义的行政登记,势必影响该行政登记应有的法律效力。对于原告请求撤销行政登记的诉请,法院对其中所含的确认之诉不应回避。
回复日期:2006-4-23 22:35:47
解决撤销判决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难题,合理的选择是扩张适用确认无效判决。确认判决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若干解释〉)新增加的判决形式,旨在弥补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判决形式的不足,以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确认无效判决的依据是该〈若干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判决。但是,〈若干解释〉所列的内容,不能概括所有应当列举的情形。针对纷繁的审判实例,正确理解“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规定,合理扩张适用确认无效判决是必要的。
因行政登记欠缺实质的合法基础而宣告其无效,最典型的适例是婚姻登记的无效宣告。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婚姻虽经登记,但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不符合婚姻实质条件的,婚姻无效。除此之外,行政登记的无效宣告少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是,依法理分析,欠缺实质合法基础的行政登记,与无效婚姻登记欠缺合法婚姻实质条件并无二致,均可认定为属于〈若干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无效”的情形,可适用确认无效判决宣告行政登记无效。这样做既合乎法律规定,又能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既考虑到了登记机关的形式审查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又对登记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否定性法律评价,可谓是最佳选择。
回复日期:2006-4-23 22:35:38
就算是你拿什么司法现状说事(其实压根就不是什么司法水平低下,全国哪个法院都不会有你这么弱的法官,别说最高院了),成,那你明知楼主这事行不通,你还撺掇着人家去诉?这不是滥用诉权挑辞架讼(知道这个词么)是什么啊?反正不是你自己的钱是吧?不是你自己的时间是吧?不是你自己的精力是吧?司法资源消耗了又不会罚你的款是吧?还可以给你这样的毫无实务精研的学生提供个练手的机会是吧?甚至还可以收获一两声廉价的感谢啊,真诚啊之类的赞语
别尽顾着占便宜,忘了丢人现眼几个字怎么写。要不我们互相把毕业院校和民法老师的名字留在这儿,然后互相给对方的老师或者民法教研室去寄这个帖子的地址,看谁丢脸,看哪个的老师以后受嘲笑,成不?
回复日期:2006-4-23 22:40:30
抄论文抄完了?搜索完了?你直接贴网址啊,这是你自己写的么?这又是法条还是理论啊?你丫的抄袭转载也不注明一下原作者,你还有点著作权意识么?你以为这是法条啊没著作权的?靠
我看不懂?笑话,这个版里面,行政法敢在我这儿叫板的,还真没发现,不会就是你吧?我只问一句,这些文章就算是我看不懂,全国人都看不懂,你丫的就可以不顾人家的著作权了么?是你写的么?吃着别人嚼过的馍你还沾沾自喜,你咋就这么没脸呢?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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