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回收站找回被盗物品
www.langya.c 琅琊网 发布时间:2011-07-24 21:35:00
琅琊网7月22日讯(记者 何金洧 通讯员 王贵生 孟凡朵)鱼塘铁丝网被盗,群众发现及时报警,派出所民警细心排查,在废品收购站找回被盗铁丝网,为群众挽回一千余元的损失。
7月20日晚上10点多钟,临沭县临沭镇村民宋某到城北派出所报警:称其鱼塘里用来拦鱼用的铁丝网被盗。经了解,当天晚上,宋某对鱼塘进行巡查时,发现鱼塘出水口价值一千余元的铁丝网、三角铁等物品不见了。民警根据宋某提供的情况进行分析,被盗铁丝网重复利用的可能性不大,极有可能被送进废品收购站。民警详细了解被盗物品的特征后,加大对辖区及周边废品收购站的排查力度。
7月23日上午,民警在辖区一废品收购站一角发现了宋某被盗的铁丝网、三角铁等物品,并当场联系宋某将被盗物品归还。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来源:琅琊网 编辑:蔚然 分享到:
】 【
】 相关文章:
社区热图 琅琊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琅琊网所刊登的临沂日报报业集团旗下媒体各类新闻﹑图片、信息和各种原创专题资料版权,均为琅琊网及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域内(临沂)商业性网站或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域内商业网站转载本网信息须经书面授权,域外网站转载请注明来源:琅琊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琅琊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新闻推荐
图片推荐
社区热帖
图片中心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热门城市
全国统一******:4007-088-099
热门搜索关键字:
问题:
[重庆-江北区]
积分:30分
提交时间:5-18 21:31
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被盗物品法律上怎么定义
我是一家金属回收公司的业务员,前几天购买了一辆报废车,价格是一万元,市场价也差不多是这个价格,购买时详细询问了车子的来历是否为脏物,他承诺不是并留下了他的***复印件证明。但现在公安证明了是被盗车并将他辑拿归案。我是否会因此触犯法律,我应承担哪些责任。我该怎么办? __
中顾网友情提示 亲爱的朋友:以下为中顾网精心给您推荐的
重庆刑事自诉
律师,联系律师请表明来源于中顾网,***咨询免费,致电律师不收取任何信息费! ******:0531-86560668
中顾网特别推荐重庆刑事自诉律师
4007-088-099
13072324803
13983091026
4007-088-099
最先回复区
[重庆-渝中区]
***:13983976086
积分:11242分
提交时间:5-18 21:46
如果不是低价收购,不明知赃物,不犯罪
诚信通律师回复区
[重庆-江北区]
***:02360521758
积分:1338分
提交时间:5-19 10:35
你好!重庆华之岳律师事务所杨立新为你解答如下:根据你的讲述,你不构成犯罪。如需进一步帮助可致电13983038901. QQ297865597
[湖北-武汉]
***:13396091580
积分:133817分
提交时间:5-19 11:33
不构成犯罪
普通律师会员回复区
[重庆-江北区]
***:13896353555
积分:10344分
提交时间:5-18 21:57
没有触犯法律
我来回答
您的回答正在提交中......
快速提问
已解决的相关咨询
重庆刑事自诉律师 13072324803
13983091026 最新解决问题:刑事自诉
最佳回复者:
最佳回复者:
最佳回复者:
最佳回复者:
最佳回复者:
最佳回复者:
精彩推荐问题:刑事自诉
中顾网版权所有 2005-2008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0531-86560668 ***邮箱:9askcn@163.com ***QQ:市物价局 当前位置:文件 >>
索 取 号
:CA052010602200910013
内容分类
: 文件
发布文号
:蚌价办(2009)133号
发文日期
:2009-10-29
关于印发《蚌埠市物价局大宗物品采购管理制度》和《蚌埠市物价局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局属各部门:
《蚌埠市物价局大宗物品采购管理制度》和《蚌埠市物价局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蚌埠市物价局大宗物品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大宗物品的采购与管理,提高大宗物品采购透明度,发挥规模购买优势,降低购买成本,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大宗物品是指办公室装饰修缮、车辆购置及维修;办公设备购置、耗材供应、网络建设;印制业务、办公用品等。上述物品或等值服务,凡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0元以上(含本数)的,均属于大宗物品采购范围。 第三条 大宗物品的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效率原则。对列入大宗物品采购范围的物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购买。 第四条 成立局大宗物品采购小组(以下简称采购小组),由局办公室、监察室、物品使用部门安排人员组成,负责本局的大宗物品采购工作。? 第五条 大宗物品采购接受群众监督。本局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就集中采购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 第六条 大宗物品采购程序。凡属于大宗物品采购范围,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价值在 3000元以下的,报分管财务局长审批;3000元以上的报局长审批;超过5000元的大宗物品采购,需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局领导批准后由局大宗物品采购小组负责询价、采购。凡符合政府招标采购标准的,应委托政府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第七条 大宗物品的使用管理。?
1、采购的物品经局办公室和使用部门验收后,建账、入库并按规定领用。
2、各部门领用物品,实行以废换新。
3、各部门领用物品,必须注明用途和物品使用地点、使用人,便于监督检查物品使用情况。
4、回收的旧材料,没有修复、使用价值的,经请示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后统一销毁处理,并做好记录。
5、每半年汇总上报物品支出情况,库存、支出物品准确无误。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蚌埠市物价局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局固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包括房屋、车辆、办公自动化设备、电器设备、办公家具等。一般设备原值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原值800元以上的,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管理范围,按固定资产科目列帐。购置原值在500元以下的设备,按日常费用支出列帐。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全局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保管局配发的办公家具及办公自动化、电器设备等资产,填写《蚌埠市物价局固定资产登记表》。笔记本电脑、摄像机、照相机等贵重资产应入柜妥善保管。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固定资产购置按局大宗物品采购管理制度办理。购置固定资产时,办公室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帐并设立固定资产登记卡片。年底对各部门固定资产进行盘点,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核实,对固定资产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内部移交。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时,应详列《固定资产交接清单》一式三份,调入人、调出人、办公室分别作调入、调出及备查凭据。
第六条 固定资产盘点如有缺损,要查明缺损原因。因管理失职造成的,责任人负责追回或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1、财产物资物品丢失处置
使用人主观无故意将财产物品丢失,丢失部门应对丢失原因和事实进行确认,提出对丢失物品及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并及时书面报办公室,办公室根据财产物品原值按照局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费支出审批权限上报局领导审批。
2、财产物资物品被盗处置
本局财产物品被盗,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被盗部门对丢失原因和事实进行确认,并提出对被盗物品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书面报办公室。在未破案期间,办公室不得注销固定资产。
破案后物品追回或有赔偿,赔偿所得交局财务开据收据,并冲销固定资产帐。
两年后如被盗物品无法追回,办公室根据财产物品原值按照局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费支出审批权限上报局领导审批。
丢失、被盗物品处理意见经审批后,办公室开出《固定资产外借、捐赠、报废、变价处理表》,并将处理意见、审批报告附后,原件交局财务核销固定资产帐,复印件交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和使用部门核销固定资产帐。
3、财产物品因保管不善在办公场所被盗或报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因公在办公场所外丢失的,按财产物品现值的10%赔偿;未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将财产物品带出办公场所外丢失的,按现值的100%赔偿。
第七条 上级拨配或受赠的固定资产应填明价格,如原价无法查清,由办公室询价后予以估价,并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验收手续。
第八条 固定资产在部门之间相互拨转时,应由局办公室填写《固定资产变更表》一式三联,拨入人、拨出人、办公室分别作移入和移出及备查凭据。
第九条 固定资产外借或捐赠,须由办公室填写《固定资产外借、捐赠、报废、变价处理表》一式三联按程序报批。其中捐赠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进行资产帐务处理。
第十条 办公自动化设备报废,由办公室约请市信息中心负责鉴定,并出具报废意见书,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转让、报废、报损房屋、车辆及单台(件)原值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仪器、设备,经鉴定后由本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办公室填写《固定资产外借、捐赠、报废、变价处理表》一式三份,一份由财务人员作核销资产帐务处理,一份由使用部门作报废登记,一份备查。报废的固定资产,处理所得上交局财务。
第十一条 3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处置,由资产保管、使用部门向办公室提出书面处置申请,办公室根据财产物品原值按照局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费支出审批权限上报局领导审批,同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信息来源
:市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