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弓专精和技能顺序小谈 再次为弓平反!
武器攻略,弓,专精,弓专精,, | 2008-02-11 15:09:36, |
来源:多玩赤壁专区
作者:尛惄惄
我目前弓骑5段
专精加的是力鸣镝5和满旋5 还有落英射5的力
关于专精 我练过2个弓骑5段的号了 另外一个是满旋力5 满旋5技 鸣镝5技 流星5技
2个号同等(就是按照我的放招顺序来说的 武器装备 称号都是同等的)
全力精的 打怪会快那么一点点
但是我想随着攻击力加高 专精技里的刺伤效果会更明显
这都是后话 具体怎么加 我只能说是初期加力精 后期合理分配技精
再说说我比较了解的技能配合问题
其实这个
的攻击强度 是要靠技能配合来提升的
经过我多次比对 目前可以说最攻击强化最大的就是落英射的效果加成在满旋射上(也就是瞬发落英射后立刻使用满旋射) 因为落英射是个效果技能 加成攻击力的 所以如果落英射技能释放后 没有立刻释放满旋 而是普通攻击后才放的满旋射的话 那么这个效果是加到了普通射当中
再说详细的最大伤害释放配合
无气状态下 用鸣镝射+5点气 鸣镝射后立刻流星射 这样气就有10点了 然后释放辕门射(这个也是命中了效果才加成)如果不命中 则辕门射5秒时间继续消耗 很少出现2次普通射击都不中的状态 这里先不讨论了 也就是说辕门射命中了 就有40点++10点的气 立刻释放落英射 在普通射击出现前 释放满旋 这样落英的射击加成效果叠加到本来就已经有射击效果加成的满旋射上 具体数值 我也没详细纪录 但是满旋一定比普通射击效果高是一定的了 这样落英+满旋射击后 残留10的气 我也没计算过精确时间比值 大概这时候能普通射击1次后 可以再次释放流星 后释放辕门 再释放落英加满旋~~~~
不知道这样说是不是很多人不理解 或者看懂的各位会有不同看法
这样我就我实际操作来说吧
快捷设置我是这样设置的
1满旋射 2流星射 3鸣镝射 4辕门射 5落英射 6五步射 7瞄准(这个我不常用 太浪费时间 除非我觉得我打的怪比较吃力才先去瞄准它的) 8加命中 9护体
我是一般这样打怪的
32451 同级别怪这时候应该掉了40%左右的血了 加上个普通射击 应该掉了50%的血或者更多牵扯到攻击最大最小比率和爆击 然后最多再加上个241怪就该挂了 多数情况同级别怪都是在我32451+普通射击1次+24的情况下就该挂了 牵扯到命中与否 这个32451的循环是我目前探索的打怪最便利而且最省事的配比了
然后说PK吧 或者说是迅速加气的情况 因为招数的牵扯到气的多少 所以PK 不论是谁都知道气该占主
先声明弓PK 是绝对吃亏的 当然偷袭是绝对无敌的
如果是决斗比试 弓可以完全认输了 因为一旦3秒读数后 人家绝对冲你面前了 围着你转着用普通攻击 而弓是需要面对目标的 所以面对一个会PK的玩家 人家绕着你打你 你或许连一射都不出就输了 当然你要是无聊到想释放流星射去无聊的话 也可以
然后就是偷袭 在有距离的无差别PK里 弓一定要先手出3(一下参考上面我的出招设置)然后立刻出42 为什么是42呢 因为辕门是加气 而流星是瞬发 辕门的效果加成在流星的射击中 瞬间气40(这时候对手才在向你冲来 而且他被3的减速效果缠绕中) 42后立刻释放6五步射 他就定身3秒了 然后满旋射一次~因为5步吃掉了30的气 所以这时候你没有气去放落英 所以你可以用已经回复好的辕门加满旋去射他 然当然牵扯到网速或者个人操作 辕门射不一定恢复的好 所以5步射后也可以选择一个2.2秒的普通射击后再41~ 然后25射 然后5步射~
中间如果出现技能未恢复都可以过一次普通射来弥补 不过应该在操作好网速正常的情况是不需要加普通射的。循环他 因为他可能吃补药 只要是装备差不多3级差别内 都是大概率胜的 唉 弓就是要靠距离的 没办法 不能先出招 先中招则很难活
再说说灵活应用打怪吧
如果有气的情况下先43然后251
为什么我打怪一直没说5步射呢 因为它吃气 这样就影响到技能的连环释放了 如果你穿的是一身绿装 武器是绿 强化也是绿 (非RMB玩家的职业配备) 完全在打怪的情况下没必要用5步射~
PK或者单打高5级的BOSS怪的时候 可以参考PK 来设置攻击程序
当然这只是个25级的 小弓的套路 至于后来会学会更高的技能
到时候我再研究吧
惯例
目前2区电信武侯 轻薄的红颜
PS 我很闷 居然决斗不过比我低3级的环~那小子老绕我身边~根本没办法射击~很闷
不要给我说 鸣镝射的加速~再加 你有1.6秒攻击加140%的落英加满旋高么?
还有命中我也不说了 3级内的怪 不命中的情况很少 大家灵活应变
还有个技巧就是辕门射的效果是一次命中后有效而且计秒小时 也就是说5秒内可以射击2次普通射击 如果有第一次不命中的情况 请等待第2次普通射 5秒内有效1次不中 就等2次 2次不中 请鄙视RPWT```
而落英射 只是5秒内只要射击 第一次就有效果 如果不命中 效果则不出现 随即读秒消失 但返还落英射使用的30气 而且产生一个下次攻击必中的效果
如果这时候你选择放5步射的话........自行想像```
综合上次发贴的部份朋友回复,我说的比较详细,也改了好多地方。
最后送上几张比较帅一点的马上帅照。 转帖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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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04 18:27:57
多玩游戏网友
^^弓就是在15秒加速技能好用嘛,可是如果你的攻击强度和攻击力低就很难说咯。。。
2008-10-18 10:31:29
赤壁小弓手
回复 多玩游戏网友(221.216.124.89):
孩子,你根本不会玩弓
能把你的QQ留下吗?
有些问题想向你请教
2008-10-17 22:27:37
多玩游戏网友
白痴噢。。先起射10斗气 然后随便射一下 人家突刺到前面滴话马上就流星可以用五步射好不
2008-07-24 08:48:30
多玩游戏网友
真是的
你满旋的技能都加满了 ?
我真F了
你根本不会玩弓啊
2008-05-08 16:02:58
多玩游戏网友
恩 确实啊 这孩子太年轻了...
2008-04-10 15:08:51
多玩游戏网友
不会玩就别乱发帖,本人苍龙60弓神.决斗开始直接点挑战,怎么冲???
2008-03-26 11:25:43
多玩游戏网友
佩服!鸣镝射只能在战斗外使用,也就是说它只能作为首发,那个落樱射的状态可以加在上面。你竟然可以满弦射、流星射后再来个鸣镝射,兄弟我实在不晓得这个鸣镝射是怎么射出去的。
2008-03-23 21:19:08
多玩游戏网友
呵呵。不错很帅
2008-02-18 15:05:56
苍龙张辽
你傻b啊。不会玩弓就别乱发贴。老子苍龙区53弓王。决斗除非装备差太远。基本是无敌的。一开始直接流星。其他职业是冲不过来的。因为流星断冲招。然后边跑边向后辕门+流星或流云(专精加出来的瞬发技能)。或者落樱+流星或流云
2008-02-16 16:47:53
多玩游戏网友
你真的不了解弓的技能啊
鸣嫡的15秒加速技能 被你藐视了~等你练到弓王 再好好写吧
发 表 留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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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大婶指导!官职分配!
我的阵容是2B3G。三个攻将等级都在95级左右(其中一个是单挑紫将,身上有一套90级装备,成长25),但是两个步将都不到90级。现在我是这么分配的,三个牙门将分给三个弓将,两个步将我分的是偏将官职。明天就到70级了,那这个中郎官职是给我的单挑弓将啊?还是给其中一个步将?还是其它的分配方法?我的步将太差了,打楼、百战都不强力。谢谢。
2011-1-23 14:39
我一般都是把好的官职给最强的主力
2011-1-23 15:57
楼上正解。
高官职,要分配给战斗力高的武将。
你加这400统率值,
给高战的武将能提高120左右的战,
如果给低战的武将,基本就能提高100多一点,就不错了。
具体,你可以根据战斗力计算器,自己计算一下。
所以,建议给你的单挑弓,增大DPS。
2011-1-23 17:22
你单挑将 官职低点无所谓
官职是加统帅的 增加带兵数量
2011-1-23 17:25
回复:4楼
呵呵 你100级武将带100的兵和你1级的武将带100的兵战斗力能一样?
2011-1-23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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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职官沿革史及官制名词简释
历代职官沿革史及官制名词简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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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1 21:09
此帖被阅读
历代职官沿革史及官制名词简释
历代职官沿革史
第一章殷商
第一节殷商的社会概况
第二节王朝的内廷政务官
第三节王朝的外廷政务官
第四节商代的外服官吏
第二章西周
第一节西周的政治概况
第二节中央官制
第三节地方官制
第三章东周
第一节东周的政治概况
第二节春秋时期王朝和列国官制
第三节战国官制
第四节南方楚国的特殊官制
第四章秦朝
第一节秦代的政治概况
第二节秦代的中枢官制
第三节地方官制
第五章西汉
第一节西汉的政治概况
第二节中央官制
第三节地方官制
第四节西汉的爵禄制
第五节西汉的选官制
第六章东汉
`第一节东汉的政治概况
第二节中央官制
第三节地方官制
第四节东汉的选官制
第七章三国
第一节三国的政治概况
第二节中央官制
第三节地方官制
第八章晋南北朝
第一节两晋南北朝的政治概况
第二节中央官制
第三节地方官制
第四节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选官制度
第九章隋朝
第一节隋代的政治概况
第二节中央官制
第三节地方官制
第十章唐五代
第一节唐五代的政治和经济概况
第二节中央官制
第三节地方官制
第四节隋唐五代品阶勋爵制度
第五节隋唐五代的选官制度
第六节唐代官吏的考课制度
第十一章宋朝
第一节宋代的政治概况
第二节中央官制
第三节地方官制
第四节宋代的选官制度
第十二章辽金
第一节辽金的政治概况
第二节辽代官制
第三节金代官制
第十三章元朝
第一节元代的政治概况
第二节蒙古汗国的官制
第三节元代的中央官制
第四节元代的地方官制行省的设置
第十四章明朝
第一节明代的政治概况
第二节中央官制
第三节地方官制
第十五章清朝
第一节清代的政治概况
第二节满洲入关前的政权机构
第三节清代的中央首辅机构
第四节掌理国政的行政机构
第五节地方官制
第六节清末国家机关的改革
第七节明清的选官制
附录:历代官制名词简释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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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8-8 发表于 2007-7-21 21:21
很好啊.辛苦了.期待中......:em19: :em16:
本文来自:创幻论坛 http://www.chcj.net 好好看家哈,我们到文学天地上班去!!
不嘛,我也要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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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11 发表于 2007-7-21 21:24
我国古代自原始社会进入奴隶社会,便出现了阶级,形成了国家,并逐渐建立了一套统治机构。国家机构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机构的演变历史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研究国家机构的演变历史,对于了解我国古代社会历史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阶级社会中,各级官吏,都是代表统治阶级管理和压迫人民的,各类职官机构,都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奴隶社会中,国家形式是以王为首的奴隶主贵族政体。王是最大的奴隶主,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全国的土地、奴隶及平民都属王所有,即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王把一部分土地、奴隶及平民分给同姓和异姓的贵族,封他们为诸侯。诸侯是受封区的统治者,但须服从王命,对王承担徭赋义务。在诸侯封地内,也建立一套掌握政治、经济和军事权力的政权机构和官吏,成为具有一定独立性的地方政权。诸侯又把土地、奴隶及平民分封给奴隶主贵族卿、大夫。卿、大夫是其封地内的统治者。有的卿、大夫担任着王国或诸侯国的重要官职,辅佐王和诸侯进行统治。
商王廷设有百官,辅佐商王治理国家。百官之中可分为政务官、宗教官和事务官三类。政务官、宗教官的地位很高,权力很大。周朝的官制在商朝的基础上更加发展,形成了一套庞大的官僚组织和较完整的官僚制度。辅佐周王进行统治的有三公(太师、太傅、太保),其权力很大,是国家的总管。协助周王处理政务的最高官职是六卿,即太宰、太宗、太史、太祝、太士、太卜。太宰是朝廷的政务总管,太宗管宗庙谱系,太史管起草文告、编写史书,太祝是最大祭祀官,太卜是占筮官,太士是神职官吏。此外,周朝还设有司徒、司马、司空、司士、司寇等五官,分别掌管土地、军赋、工程、群臣爵禄、刑罚等。
商周的王、诸侯、卿大夫及其他各种官吏都是世袭的,世代掌握着统治大权,这就是所谓世卿制度。春秋时期由于诸侯间强凌弱,大并小,互相间进行无休止的兼并争霸,周王朝对诸侯逐渐失去控制的权力,贵族分封制度行不通,各诸侯国称王称霸,设官分职,各行其是,职官制度也因而发生了变化。
自秦、汉以后,官制渐趋复杂,中央和地方官制不断变化和发展,兹分叙如下。
一、中央官制的变化概况
秦灭六国,建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国家,确定了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力,并建立了“三公”、“九卿”一套比较严密的中央官僚机构,以协助皇帝处理国家的军政事务。西汉初期基本沿袭秦制。自武帝始,皇帝常通过内廷管理文书的尚书台亲自裁决政务,并把秦时的丞相、御史大夫、太尉逐渐改名为大司徒、大司空、大司马,亦称“三公”(又称“三司”)。原来御史大夫的属官“中丞”保留下来,专司监察,以后称为“御史台”,中国历史上专职的监察机构,从此正式建立起来。到了东汉,正式发号施令的是尚书台,三公的权力削弱,只能办理一些例行公事。东汉末,曹操为了掌握大权,自任丞相,并一度恢复御史大夫等官职。曹丕称帝后,认为东汉尚书台权力太大,便另设中书省,掌握机要,起草和发布政令,逐渐成为事实上的宰相府。尚书台自此成为执行机构,其事务日益繁忙,开始分曹治事,设侍郎、郎中等官,综理各曹工作。
晋代将汉代的侍中改为门下省,作为皇帝的侍从、顾问机构,长官为侍中。侍中地位虽不高,但因接近皇帝,故很有权势。至南北朝,凡属国家重要政令,皇帝都征求传中的意见,这样,门下省便成为参预国家大事的部门了。
隋唐时期,中书、门下、尚书三省同为国家最高的政务机构,分别负责决策、审议和执行国家政务。并把原尚书省诸曹正式定为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各部长官称尚书。隋唐三省六部的确立,是秦汉以后封建国家中央官制制度变化的结果。其组织较完整,分工较明确。从隋唐至明、清,六部基本相沿未改。但是原来分立的三省到唐太宗以后却逐渐起了变化。由于唐太宗在即位前曾当过尚书令,故当他做皇帝后,大臣多不敢任其职,于是这个职务就不再授人,尚书省的长官就只设左、右仆射,但不久,左、右仆射成了听令执行的官员,不能参加大政。至高宗时,则用其他官员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或“同中书门下三品”的头衔参预朝政,执行宰相职务,中书令、侍中就不常设了。五代除沿袭唐制外,又设枢密院(管理军事机密、边防、军马等事)参预大政,长官称枢密使或知枢密院事。
宋代以中书门下省为政事堂,和枢密院分掌政务、军事,号称“二府”。其中枢密机构的官称则经多次的变革。
元代废门下尚书省,中枢大政统一于中书省,长官为中书令,往往以太子充任。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分掌政、军、监察三权。此外,又在地方设行中书省为中书省的派出机构。因此,元代的中书省职权极重。
明洪武十三年,废中书省,不设丞相,由皇帝直接处理国家大政,专制一切。并仿宋代殿阁学士之制,设大学士以充皇帝顾问,办文墨。明成祖时,选派大学士入文渊阁办事,参与机务,称为“内阁”。最初内阁大学士官位并不高,权势也还少。仁宗以后,内阁专任批答文章,草拟诏令,品位渐次提高,权势随之增大,甚至超过宰相,号为“辅臣”。
清初沿明制,设立内阁。但国家大政决策机构是“议政五大臣”,内阁职权降低。到雍正年间,又另设军机处,由满汉大臣出任军机大臣。军机处设于内廷,秉承皇帝意旨处理军国要务、官员任免和重要奏疏。从此,各地章奏均由军机处直达皇帝,不再经由内阁,内阁只办例行公事。军机大臣亲近皇帝,总揽一切,是封建专制集权中央官制的最高发展。
二、地方官制的发展情况
秦划全国为三十六郡(后增至四十余郡)。每郡统辖若干县,是郡县二级制。郡置“守”,为行政长官,下置“尉”,佐守掌郡之军事,又置监御史,掌郡之监察。县分二等,大县置令,小县置“长”,为行政长官。下设“尉”,掌县之治安,又设“丞”,佐令,执掌仓储、刑狱和文书。郡县行政长官均由皇帝直接任免。
汉初沿秦制,惟改郡守为太守,郡尉为都尉,诸侯王国的官制与中央官制相仿。汉武帝时,划全国为十三州(又称部),每州设刺史一人,奉帝命巡察诸郡、国。东汉末年,为镇压农民起义,改刺史为州牧,居郡守之上,掌一州之军政大权。
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政权基本上是州、郡、县三级。州的长官或称州牧或称刺史,主一州之民政。县的长官一律改称为令。同时,有些州的刺史往往加以“使持节都督某州军事”或“假持节都督某州军事”之头衔,总揽本区军政,权势很大。
隋末改州为郡,唐又改郡为州,都是两级制。唐还在全国设置十个监察区,称为“道”,每道派高级京官一人,先后称黜陟使、按察使、采访处置使等,掌监察州、县官吏违法事件,并有权罢免或提升地方官吏。此外,隋唐还合并若干州为一军区,每区设总管(唐时改称都督),掌管该区军事;后来,唐又在边区设节度使,多带有京官和御史大夫衔,集数州以至十余州的军、民、财政和监察诸权于一人,权势极大。安史之乱后,节度使势力扩大,割据独立,雄霸一方,世称“藩镇”。
宋代鉴于唐五代藩镇之祸,为加强中央集权,削除藩镇,节度使成为空衔,并因地而置州、府、军、监,均有属县,仍然是二级制。州、县政务由中央派遣京官带原衔出任,称“知某州军州事”(“州”指民政,“军”指地方军队),“知某县事”,简称“知州”、“知县”。此外又设监察区,称为“路”。路设都转运使、提点刑狱、提举某路常平公事等官,负责一路的吏治、民刑案件及财政事务。此外,又设经略安抚使或安抚使,掌一路的地方军事,通常以本路的知州或知府充任。
元代中央与地方的划分比较复杂,县上有州,州上有道,道上有行中书省。行中书省为中央中书省派出的机构,权力很大。这样,元代的地方官制就形成省、道、州、县四级制。
明初改元代“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仍称“省”),长官为布政使,掌民政和财政。此外,省一级地方官署还有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分掌一省之刑狱和军事,与承宣布政使司合称“三司”。其下设府或直隶州,长官为知府或知州;府之下是县或散州,长官为知县或知州。地方政权为省、府(或直隶州)、县(或散州)三级制。明代由中央派监察御史巡察各地,称“巡按”。或派京官巡抚地方,称“巡抚”,事毕即罢。明宣宗时,在关中、江南等处设巡抚,驾凌于三司之上。后来为了军事目的,在一些地方增设总督,多以部院大臣出任,往往加以兵部尚书或兵部侍郎以及都御史等名号。开设总督后,巡抚便在其属下,有些地方督、抚治所同在一城,互相水火,而只好撤销巡抚,成为有督无抚的省份。
清代的府、州、县制,与明代略同,惟在一些情况特殊的地方(主要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设“厅”,厅的行政级与州相似,也有直隶厅与散厅之分。府以上的道依然保存,并成为一级行政机构,道员也成为专设的官职,俗称“道台”。省级则由总督或巡抚综理军民要政,成为固定的“封疆大吏”。布政使名义虽依然保留,但已成为总督或巡抚的属员,专管税收、民政,称为“藩台”;又设按察使,管一省之司法,称为“臬台”。巡抚辖一省,总督辖一省或二、三省。府的长官称知府,县的长官称知县,厅的长官称同知或通判。这便构成省、道、府(直隶州、直隶厅)、县(散州、散厅)的四级地方官制。
总之,自秦汉至明清,中央官制变化比较大,设官分职比较复杂。而地方官制,元以前基本上是郡(州)县二级,元以后层次较多,但郡(或府)、县二级则变化不大。地方最高政权的名称,组织,职掌等,则历代很不同,这是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矛盾的具体表现。
中国古代官称十分繁复,官名总数达一万以上,在这本书里无法一一涉及,仅取其历代相沿、较有代表性的职官,分中央官与地方官两个系统进行叙述,秦汉时期所创置的职官,多为后世所沿袭,因此,对其官称之性质及职掌均作详细的引述。后世沿置者,若是同一官称而赋予特殊职能者,则特加说明;若性能相同者,则或略而不叙或综而论之。各朝之增置的机构或官称,则在创置时代详加叙述,后代沿袭则从略。
各朝对一些重要机关的变革,书中尽可能阐明其具体原因(政治的、经济的、军事的);以见职官制度的变革,是与封建社会历史发展相适应的,是与中央集权制的加强同步进行的。对于一般机关,则重点叙述其性质、沿革、职掌与人员编制及其内部分工,并说明某一机关在该朝代所起的作用或所取得的政治效果。
本书的初稿于1980年编成,曾作为我开设的“历代典章制度”课教材的一种而印发。五年来承蒙专家同行提供了不少宝贵意见。这次出版时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较多的补充。
本书的编写,主要根据各朝的史籍文献及有关著述,也采用了当代学者的某些研究材料,特此说明。限于本人水平,书中错谬一定不少,希望专家读者批评指正。
一九八五年九月于厦门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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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殷商
第一节 殷商的社会概况
夏朝末年,居住在黄河下游的一个叫做商的夷人方国,逐渐强大起来,向着黄河中游扩展,以后定居在今日的河北、山东一带。到公元前1784年前后,在商部族联合的大酋长汤和伊尹的谋划下,开始向西方进攻。商汤首先采取了逐渐剪除夏桀羽翼,逐步削弱夏桀的统治,最后取而代之的策略。汤定都于毫(今河南商丘北)。其附近的葛(今河南宁陵北)是夏的属国。汤先以助祭为名,送牲畜给葛伯,又派人为葛伯耕田。葛伯杀了为助耕的人送饭的童子,汤就以此为借口,出兵攻灭了葛国。接着又连续攻灭了韦、顾、昆吾等国,“十一征而无敌于天下”①
汤取得了一系列胜利后,便停止了对夏朝的贡纳。夏桀大怒,下令兴师攻伐商汤。双方会战于鸣条(今河南封丘东)之野,桀战败南逃,死于南巢(今安徽寿县东南),夏朝灭亡,被汤建立的商朝所代替了。
汤在推翻夏朝的过程中,向四方征伐,大大扩展了奴隶制王朝的统治区域,影响及于黄河上游。这时,商朝不仅牢牢地控制了黄河中下游的广大地区,连远处西方的氐羌部落,也都向商朝臣服了。
商朝是由汤建立经太甲而巩固起来的,中间曾一度出现纷争。按照商王“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兄死由弟继承,直到少弟死后,再由长兄之子继位。汤在位时间很长,长子太丁不及继位就死了,所以汤死后由太丁之弟外丙、仲壬先后继位。外丙和仲壬在位时间都很短,商朝的大权实际上落到伊尹手里。仲壬死后,太丁之子太甲继承王位。太甲继承成汤的事业,进一步巩固了商朝的统治。从太甲到太戊的七王中,商朝的统治处于相对稳定的时期。
仲丁以后,商朝一度中衰。王室内部继续发生王位的纷争,“兄终弟及”的制度遭到破坏。当继位之弟死后,弟之子都不肯把王位交还兄之子,因而造成了“废嫡而更立诸弟子,弟子或争相代立”①的混乱局面。王室的纷争削弱了商朝的统治,原来臣服于商的一些方国部落乘机摆脱控制,向商朝进攻。大概到祖乙时候,商朝才平服了他们的反叛,但商朝内部王位的纷争并没有解决,一直持续了九个王的时期。到盘庚时候,为了扭转这种混乱局面,巩固并继续扩大商朝的统治,便决定迁都于殷(今河南安阳西北)。盘庚迁殷后,“行汤之政”,加强王室的统治,为商朝新的发展打下了基础。商代的历史,以盘庚迁殷为界限,可划分为前期和后期。自盘庚迁殷直到商朝灭亡,共经历八代十二王,二百七十三年。
商代是一个比较发达的奴隶社会。特别是盘庚迁殷以后,达到了奴隶制的兴盛时期。奴隶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奴隶和奴隶主的矛盾。商王是奴隶主阶级的总代表,也是最大的奴隶主。属于奴隶主阶级的有王、诸侯、“多生(姓)”、“多子”、“邦伯师长百执事”或“百僚庶尹”。商代的奴隶主同时是贵族。最大的贵族,见於文献记载的有二十余支。这些贵族又总称为“百姓”。在那时,只有奴隶主贵族才有姓,因而所谓“百姓”指的就是贵族。
在商朝统治的区域里,全部土地和人民在名义上均属商王所有。商王统管着各级大小奴隶主贵族,并把奴隶和土地分配给他们享用。王和国家是一体的,一切重大的国家事务都被称为“王事”。各级大小奴隶主贵族都必须为“王事”出力报效。
商代奴隶名目繁多,被投入各种社会生产和生活领域,是创造财富和文化的基本阶级。但是,他们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上,都没有任何地位。在商朝奴隶主贵族的心目中,奴隶被看做比牛马还贱的财产,因而可以由他们任意处置。许多奴隶不是被折磨死,就是惨遭杀害。
除奴隶外,从事劳动生产的还有“小人”。他们可以从贵族那里按井田制分得一小块土地从事生产活动,维持自己的生活,但他们在政治上和经济上都隶属于贵族,同样要受贵族的压迫和剥削,并经常被贵族用作战争的工具。“小人”在名义上是自由的平民,但他们如犯罪或负债,也要沦为奴隶,随时都有丧失人身自由的危险。这样的平民,同贵族也是对立的。
盘庚迁殷时的几次讲话,集中反映了商朝建立以来的阶级对立。那时,商朝危机四伏,盘庚决心“震动万民以迁”①,激起了社会各阶级的巨大动荡。为了控制急剧恶化的局势,盘庚在迁殷前,先后对各阶级讲了话。他在对“百姓”讲话时说,我掏出心腹肾肠,把我的真心话告诉你们百姓。他说,百姓是和他共同掌管政治的旧人,他们的祖先立过功劳,商王大祭祖先时,他们的祖先也配享先王。他们与商王一心,民就得顺从;与商王离心,民就会变乱。盘庚对他们百般安抚,要求他们同心协力渡过迁都的难关。另外,盘庚在对所谓“畜民”的讲话时,则百般威胁,活现出一副狰狞的面孔。“畜民”是奴隶主污蔑奴隶大众的称呼,他以救世主的口吻对“畜民”软硬兼施,多方恫吓说:你们的生命,是我替你们从上帝那里保下来的,如果你们胆敢有反抗的念头,你们的祖先就会在天上请求我先王,严厉惩罚你们。这些话表现了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的尖锐对立。
由于奴隶不仅来源于战俘和罪犯,还来源于被商朝征服的民族部落和小国。因此商代的奴隶,大多数都有家室,不少奴隶还保留着聚族而居的形式。在这种奴隶族居的情况下,奴隶的地位更加低微,生活更加悲惨。他们世世代代都要充当奴隶,不仅本身受尽奴隶主的压榨欺凌,还要为奴隶主繁殖下一代的奴隶,充当生育奴隶的工具。
商代的农业奴隶称为“众人”,表示人数众多的意思。在劳动中,他们受到商王和各级奴隶主的严密监督,没有任何自由。“众人”除了主要担负农业生产劳动外,还被迫从事狩猎、修路、建筑等繁重的苦役。在当时的频繁战争中,“众人”还常被征发来当徒兵,服军事苦役。
在商代奴隶主阶级的社会生活领域里,也广泛使用奴隶。这种奴隶称为“臣”,女性的奴隶则称为“妾”。臣妾也称为“臣仆”。臣妾是属于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可以由奴隶主拿来赏赐、赠送或交换,不受任何约束,就是把臣妾杀掉,也不算犯罪。那时奴隶主贵族都是父权制大家族。每个家族既是生活的单位,也是生产的单位。臣妾不仅要为这种奴隶制大家族的生活需要服务,还要从事家族内的各种生产活动。由于繁重的劳役和非人的生活,大多数臣妾很快就断送了生命;有许多甚至被惨杀或活埋。成千上万的奴隶,成为无辜的牺牲者,受尽剥削和压迫的广大奴隶群众,不断以各种方式反抗奴隶主贵族的血腥统治。到商代末年,终于发生了大规模的奴隶暴动,导致了商王朝的灭亡。
商代统治者还利用宗教迷信作为巩固他们政治的反动工具。商人的宗教观念中至高无尚的神被称为“帝”或“上帝”,是有意志的人格神。帝有好恶,能赏能罚,决定人间祸福。人间的各种大事,如天气的晴雨,收成的丰歉,战争的胜败,都受帝的主宰。实质上,帝正是奴隶制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商王的投影。同时商人还崇拜土(社)、山川、日、云、四风、四方等自然神,经常举行丰盛的祭祀。
商人尚鬼,死去的先人在他们心里占有极重要的地位。商王和贵族们的各种活动,事无大小,都求告于祖先。商王自称是神的后裔,以帝俊为高祖,依靠着先公先王的庇佑。他们用龟甲兽骨进行占卜,占卜的吉凶体现着神和祖先的意旨。实际上商王每次占卜的结果如何,一般都由王本人决定;所以占卜和其他种种宗教巫术一样,只不过是奴隶主贵族控制和麻痹人民的手段而已。商王宣称他是代表“帝”而进行统治,以为这样一来,他们的统治就可以万世长存了。但是历史的发展和奴隶主贵族的愿望相反,他们的统治却逐渐陷入了广大奴隶、平民和被征服的方国部落的包围之中,终于走上覆亡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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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孟子·滕文公下》。
① 《史记·殷本纪》。
① 《尚书·盘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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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西周
第一节 西周的政治概况
中国古代奴隶制在夏朝奠定了基础,经过商朝的大发展,到了西周达到了鼎盛时期。周朝的势力和影响远远超越前代,是一个强盛的奴隶制国家。
周人是一个姬姓部落,原处于陕甘一带的黄土高原上,那里适于种黍稷,很早就是一个经营农业的部落。到后稷的三世孙公刘时,农业更加发达,遂定居于豳(今陕西旬邑)。自公刘起又传了九世,到了古公亶父时代,周人因受薰鬻戎狄的逼迫,不得不放弃豳地,迁居到岐山之南的周原。古公亶父开始臣服于商,共同对付鬼方等戎狄部落,保障周族的生存和发展。周统治者在屡次战争中增加了大量财富和奴隶,成了显赫的奴隶主大家族,为商朝西方的一个强大方国。
周的势力日益强大,便加剧了他们与商朝的矛盾。至武王时,终于灭掉了商朝,占领了商朝原来统治的地区。大约在公元前1027年,建立了西周王朝。
为了统治广阔的被征服地区,周初曾大规模分封诸侯,即所谓“封邦建国”①。这种“封邦建国”,实际上是一种比较原始的部落殖民。相传武王、周公、成王先后建置71个国家。其中武王兄弟15人(一说16人),同姓40人。周王的子弟一般都得到了封地,成为大小诸侯。异姓诸侯中以姜姓贵族居多,也有其他各姓的传统贵族。分封的目的是为了“封建亲戚,以蕃屏周”,每个诸侯国,既是按照成周的模型建立的统治种族奴隶的据点,又起着拱卫周王的作用。通过分封诸侯,不但牢固地统治了原来商朝的地方,而且不断扩大其势力和影响,成为远远超过商朝的一个强盛的奴隶制国家。
西周时期的社会阶级结构和商代大致相同,奴隶和奴隶主是两个基本的社会阶级。介于这两个基本阶级之间的还有平民阶级。在奴隶社会中,人是有等级的。周代的等级划分得格外清楚。一般划分为六等: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和庶人(包括工商);有的甚至划为十等,如《左传》昭公七年说:“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马有圉,牛有牧,以待百事”。大致而言,士属于自由平民,在士以上为奴隶主阶级,以下为奴隶阶级。庶人、工、商属于生产奴隶,皂、舆、隶、僚、仆、台、圉、牧为宫廷和家用奴隶。由于士不能占有庶人和工、商,所以在划分十等时就不包括他们了。
周王把奴隶和土地分封给诸侯,叫做“建国”,诸侯也把奴隶和土地赐给卿、大夫,叫做“立家”。有些诸侯国的卿、大夫,甚至相当于周王所封的小侯国。周朝各级奴隶主贵族的宫室或家室,都包括各种奴隶在内,有手工业奴隶,有畜牧业奴隶,有赶车养马奴隶,还有家用奴隶,可以说除农业奴隶外,把各种奴隶都包括在里面了。
周人和商人比起来,是后进的民族,原来隶属于商朝,其礼乐刑政大体上沿袭了商代的传统。但是,周朝建立后,奴隶制经济不断发展,周统治者为了进一步巩固奴隶主贵族的阶级专政,加强王室的权力,在政治、军事、思想上建立了一套比商代更完备的制度,以保护并发展奴隶制的经济。
周朝利用从氏族组织蜕化而来的血缘家族关系,发展了宗法制度,作为维护奴隶主贵族的阶级统治,奴役平民和奴隶的政治工具。所谓宗法制度,就是用“大宗”和“小宗”的层层链条,把奴隶主贵族联系起来。周王自称“天子”,即上天的儿子。“天子”既是政治上的共主,又是天下的大宗,其王位由嫡长子继承,世代保持大宗的地位;嫡长子的兄弟们则受封为诸侯或卿大夫,对周王而言,处于小宗的地位。诸侯在其封国内又为大宗,其君位也由嫡长子继承;嫡长子的兄弟们再分封为卿大夫,又为各封国的小宗,而卿大夫在其本宗族的各个分支中则又处于大宗的地位。象这样严密的大宗和小宗的关系,或许有后人增饰的成分。
所谓宗法制度,不仅适用于同姓贵族,也适用于周朝分封的异姓贵族。从同姓不婚的传统出发,异姓贵族之间由婚姻关系串连起来。同姓贵族之间是兄弟叔伯关系,异姓贵族之间是甥舅亲戚关系。此外,周朝还用昭、穆区别辈分,如文王之子为昭,武王之子为穆,借以保持贵族中的血统和等级。
宗法制度的基础是奴隶制大家族,周王和各级贵族都是奴隶制大家族的族长,每个奴隶制大家族具有共同的姓氏,共同的直系祖先,共同的宗庙,共同的墓地,有互相保护的义务,组成一个奴隶制的社会集团,由族长的嫡长子世代掌握家族大权——即各个奴隶制大家庭中的“大宗”。同样,各国诸侯在其封国内为大宗,不仅表明他们本身在奴隶制大家族中处于首要地位,而且他们还是自己封国内各个奴隶制大家族的大族长。所谓宗法制度,即规定了各个奴隶制大家族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借以确保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垄断地位。
宗法制度和等级制度是互为表里的。由宗法制度规定的各个奴隶制大家族族长的地位,同时构成了王、公、卿,大夫的等级阶梯。周朝的国家与奴隶制大家族是二位一体的,国家就象一个庞大的奴隶制大家族,他们组成一个贵族集团,对奴隶和平民实行阶级统治。
周朝的国家,是奴隶主贵族的国家,这个国家对于受他们统治的奴隶和平民,按照地域加以划分和编制。周王和各国诸侯,都把自己直接统治的地区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称“国”,是统治中心;另一部分称“野”,是在国之外。在国中及其近郊,除奴隶主贵族和直接为他们服务的工商奴隶外,主要是按乡里编制起来的平民。鄙野中居住的,是从事农业生产的种族奴隶,称为野人或庶人。对被统治者的这种划分和编制,在周代以前已经有了,至周代更加巩固和完善,成为世袭的制度。
在西周鼎盛时期,周王对诸侯拥有很大的权威。各封国的诸侯要定期朝见周王,报告自己国内的情况,听取周王及其辅佐的指令;如临时发生重大事故,要及时向周王报告。他们还必须向周王贡献封国的产物和周王需要的东西。他们还有保卫王室的义务,包括为周王提供作战的军队。如果他们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超越周王赋予他们的特权,周王可以收回或削减他们的爵禄,改变他们的封地,可以废除和另立国君,甚至灭掉他们。
诸侯在自己的封国内拥有土地和奴隶,掌握政治、经济和军事权力,他们不仅可以聚族立宗,分封卿大夫,组成强有力的宗族政治集团,而且还仿照王室的官僚制度,设置百官百司,统治奴隶和平民。他们可以在自己的土地内修建城池,征集军队,成为相对独立的政权。卿大夫在其封地内,对于诸侯的关系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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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尚书·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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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中央官制
西周的政治组织和社会制度,是因袭夏、商,经武王、周公、成王和康王几代建立起来的。《尚书·立政》载有不少周初官名,可以使我们了解西周如何设置官吏。近年来出土的大量周代铜器铭文中记载的周代职官,也可以与文献记载相补充。从现有的资料,我们可以把西周的职官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系统来叙述。
在西周的每一个封区内,诸侯是最高裁判者,因为他们被赋予以“专扬于国”的特权,而在整个封建国家内,周天子是最高权力的执掌者,诸侯的争执,都诉之于周天子。《诗经·大雅·假乐》云:“百辟卿士,媚于天子”,金文《献簋》云:“受天子休”,都说明了这个历史事实。在周天子之下,有中央政治的组织,《尚书·酒诰》云:
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越在内服,百寮、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
所谓“内服”,即指中央政府而言。“百寮”、“庶尹”就是中央政府的官吏。以天子为首的中央政府,是西周最高权力机关。他统辖着无数以诸侯为首的地方政府。这种地方政府,在当时称为天子的“外服”。侯、男、邦伯就是地方诸侯。
当时中央政府的组织极为庞大,官吏的名称极为复杂,根据《尚书·立政》记载的官名有:
任人,准夫,牧,作三事,虎贲,缀衣,趣马,小尹,左右攜仆,百司,庶府,大都,小伯,艺人,表臣,百司,太史,尹伯,庶常吉士,司徒,司马,司空……
这些官称,若从其职司而言,大体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王室外廷政务官——任人、准夫、牧、司徒(土)、司马、司空(工)。
任人,就是“常任”。执掌王廷政务。准夫,就是准人,准为公平之意,执掌司法。牧,就是“常伯”,“作三事”,与《诗经·雨无正》的“三事大夫”,金文《盠方彝》中的“叁有司,司土,司马,司工”的职司相当。司徒即司土。从金文记载看,司徒不仅管理籍田等土地之事(即主民事),而且有时还兼管军事和卜事。司马主军事,还可参加周王册命典礼。司空即司工,管理工事。
二、王室外廷事务官——大都、小伯、艺人、表臣百司、太史、尹伯、庶常吉士。
“大都”,是管理诸侯和国王子弟们采邑的官吏。“小伯”是管理卿、大夫采邑的官吏。“艺人”是有专门技术的官员,如卜、祝、巫师、工师等。“表臣百司”,在外廷管理政事。“太史”,负责记事和制作册命。“尹伯”,是众官的头目,“庶常吉士”,是具体办事的士官。这些官员对宫室内廷的“宫内官”而言,又可称为“府中官”。
三、王室内廷事务官——虎贲、缀衣、趣马、小尹、左右攜仆、百司、庶府。
这些官员都是负责宫廷保卫和宫中事务的宫内官。“虎贲”,武职官,负责保卫周王的安全,“缀衣”,掌管周王的衣冠服饰,其职掌大约相当于后世的“尚衣”。“趣马”,掌管王室的车舆马匹。“小尹”就是总管小臣。“左右攜仆”,管理周王日常所用的器物或御车的仆夫。“百司”,管理王室内廷的各种事务。“庶府”,管理王室内廷物资贮藏仓库。这些都是周王的侍从或近臣。除此以外,在金文中还出现“虎臣”、“服”、“走马”、“小臣”、“膳夫”等,这些也都是与周王关系密切的官员,其职司与“宫内官”基本相同。
以上这些官由师、保或宰、太宰总领而隶属于周天子。换句话说,师、保、宰、太宰就是百寮的首领,地位较高。周公的儿子伯禽就曾做过周王的师、保。《令彝》记载周王命他“尹三事四方,受卿事寮”,这就是说,叫他管理王朝“三事大夫”和四方诸侯,并统领王廷“百官”。周初,武王继位后,曾任命姜尚为“师”,号称“师尚父”,在灭商及灭商以后巩固西周王朝政权的许多重大事情,都是师尚父出谋划策的。所以《史记·周本纪》说:周武王“封功臣谋士,而师尚为首封”,成为东方齐国的始祖。周成王时代,“召公为保,周公为师”。那时,由于成王年幼,应付不了周初“天下未集”的复杂局面,所以周公旦曾“践阼代成王摄行政当国”,直到七年后,成王长大,周公才还政于成王。在此期间,周公、召公曾奉命东征,平定了管、蔡、武庚等的叛乱,抓获了叛乱的东方五国首领,为巩固西周王室立下了丰功伟绩。此后,在广大的王畿地区:“自陕以西,召公主之,自陕以东,周公主之”。由此可见,师、保在西周拥有很大的权力。《左传·定公四年》说:“周公相王室以尹天下”。可见师、保这类官和商代的“尹”职能相当,又说“周公为太宰”。宰这种官在商代就已出现,本为王室内廷的治事官。“太宰”是王室内廷治事官的首领,实际上就是王家的大总管。它的职司与后世的“相”职相同。后世“宰相”这个官称就是由此演变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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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地方官制
西周地方政府的组织,曾有“五服”、“五等”的说法。所谓“五服”,就是依据诸侯封地的远近,分封为甸,侯,宾,要,荒五服。服就是服事天子之邦国。《荀子·正论篇》云:
封内甸服,封外侯服,侯卫宾服,蛮夷要服,戎狄荒服。
《国语·周语》也有同样的记载:
夫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蛮夷要服,戎狄荒服。
“五服”说到汉代刘歆把范围扩大,於是出现了“九畿”说。所谓“九畿”,据《周礼·夏官·大司马》云:
九畿之籍,施邦国之政职,方千里曰国畿,其外五百里曰侯畿;又其外五百里曰甸畿;又其外五百里曰男畿;又其外五百里曰采畿;又其外五百里曰卫畿;又其外五百里曰蛮畿;又其外五百里曰夷畿;又其外五百里曰镇畿;又其外五百里曰蕃畿。
“五服”说最早见《尚书·禹贡》:
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銍,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粟,五百里米。五百里侯服:百里采,二百里男邦,三百里诸侯。五百里绥服:三百里揆文教,二百里奋武卫。五百里要服:三百里夷,二百里蔡。五百里荒服:三百里蛮,二百里流。
这段话的大意是:王四周各五百里的区域,叫做甸服:其中最靠近王城的一百里地区缴纳带藁秸的谷物,其外一百里的区域缴纳禾穗,再往外一百里的区域缴纳去掉藁芒的禾穗,再往外一百里的区域缴纳带壳的谷子,最远的一百里缴纳无壳的米。甸服以外各五百里的区域叫侯服:其中最靠近甸服的一百里是封王朝卿大夫的地方,其次的百里是封男爵的领域。其余三百里是封大国诸侯的领域。侯服以外各五百里的区域是绥服:其中靠近侯服的三百里,斟酌人民的情形来施行文教。其余二百里则振兴武力以显示保卫力量。绥服以外各五百里是要服:其中靠近绥服的三百里是夷人们住的地方,其余二百里是流放罪人的地方。要服以外各五百里是荒服:其中靠近要服的三百里是蛮荒地带,其余二百里也是流放罪人的地方。
《尚书》五服说至战国时代的儒家,又重新作了阐述。至于“九畿”说,则完全是汉代儒家学派的一种理想构思图。实际上,周初的封疆没有那样宽阔,也不可能如此整齐划一。所以这些论说,问题不少。首先,“五服”把戎狄之服置于蛮夷之服之外,这和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因为西周的王畿在陕西,在王畿范围内就有戎狄,而蛮夷散布在淮水一带,远在南邦,与事实完全颠倒。其次,若依“九畿”说,那么西周疆域东西南北都已扩展至四千里之外,而事实是西周至宣王时代,疆土始得开拓;即使如此,其地域也没有这样广大。所以说《周礼》的记载也与事实不相符合。在金文中並未见“五服”的说法。只是在《令彝铭》中有“■者(诸)侯,侯田男”的记载。这里所谓的“侯田男”,实际上就是“众诸侯”,并不是什么“服”。《尚书·周书》等篇,也未见五服说,只在《康诰》中有“侯甸、男邦、采卫”的话,但揣其意,实指侯之甸、男之邦、采之卫而言,并不是“侯”,“甸”,“男”,“采”,“卫”各为一“服”。所以说,所谓“甸”,“服”都是指领土而言,而“五服”、“九畿”,则是泛指领土的广大而已。
周武王灭商以后,把中央王朝直接控制区以外的这块广大土地进行了分封。封赏的对象,不仅有神农、黄帝、尧、舜、禹的后人,更主要的是把土地封给周王的同姓和有功之臣。据《左传·昭公二十八年》载,当时共封“兄弟之国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成王时周公又进一步把文王、武王的儿子和他自己的后人分封在全国各地。对分封各地的诸侯,周天子称同姓为“伯父”,“叔父”,异姓为“伯舅”,“叔舅”。宗法血缘关系把诸侯和周天子紧密地纽结在一起,使这些“封建亲戚以蕃屏周”。这种分封制度虽然在商代已开了先例,但当时被分封的边鄙诸侯与商王朝并无亲戚关系,所以时服时叛,而西周把分封制与宗法制结合起来,不仅巩固了中央政权,也加强了对广大被征服地区的控制。
西周分封诸侯的爵位,因其封地大小,分为公、侯、伯、子、男五等,《礼记·王制》云:“王者之制爵禄,公侯伯子男,凡五等”。《孟子·万章》记载孟子回答北宫锜周室班爵之问时说:
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天子之地方千里,公侯之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凡四等;不及五十里,不达于天子,附於诸侯曰附庸。
依孟子所说,周初应该有无数个方百里,方七十里,方五十里,以及方不及五十里的四方形的封区。如果有这么多的封区,必然要在完成领土的开扩以后,还须事先进行土地测量,然后才能实行这样的封建,这当然是一种幻想。在金文中根本看不出公、侯、伯、子、男之间的严格等级关系。实际上周初都是因武士已占领的土地而封赐之。例如夏之后聚於杞(今河南杞县),而遂封之于杞,殷之后聚于宋(今河南商丘南),而遂封之于宋。又如《诗经·崧高》叙述宣王封申伯的事,上云:“亹亹申伯,王缵之事,于邑于谢,南国是式。”下云:“王命申伯,式是南邦,因是谢人,以作尔庸”。也就是说,因申伯已经“南国是式”,才命之“式是南邦”,因他已经“于邑于谢”,才命之“因是谢人”。这些都说明,所谓封赏、都是因其既成事实而加以追认的。当时各诸侯占领的土地是有大小之别,但决不是如孟子说的那样正方形的等差。这种封地的等差说,是战国时期儒家的臆说,并不符合历史事实。
这些被分封的诸侯,对周王室来说,是“小宗”,而在自己的封地内,对卿大夫来说,则成为“大宗”。大宗是世代相传,“百世不迁”的。各诸侯在自己的封国内,基本也是按照周王朝的中央职官机构,设官分职,以进行对奴隶和平民的统治。《尚书·立政》所列的“司徒、司马、司空、亚、旅、夷、微、卢烝、三亳、阪尹”,就是各诸侯国的封疆官吏。其中司徒、司马,司空的职司与中央官的任人、准夫、牧相当,是诸侯国的“三亳”。亚、旅次之,是具体处理各诸侯国军政事务的卿大夫。“夷,微,卢”,是西周边疆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烝”,是他们的君长。“夷,微,卢蒸”,当是泛指臣服于西周王朝的方国首领。“三亳”是监督商朝先王旧都的官吏。“阪尹”是险要地区的守官。
西周时,周天子享有很大的权威,各诸侯国每年要定时向周王朝缴纳贡赋和特殊物资,《左传·昭公十三年》云:“昔天子班贡,轻重以列,列尊贡重,周之制也”;还要定期朝觐和率兵从征,保护周王朝。此外,诸侯也要对周王的死丧、婚嫁、巡游尽一定义务。诸侯如不履行义务或冒犯了“周礼”的规定,轻者受到谴责,如《古本竹书纪年》记载:“晋侯作宫而美,康王使让之”;重者则要被处死,如《史记·齐太公世家》载,周夷王时,齐哀公因纪侯在周王面前说了他几句坏话,结果夷王不分皂白就“烹哀公而立其弟,是为胡公”。为了防患诸侯的叛乱,周天子还派人到一些诸侯国去监视,这就是监官,例如周初武王把管、蔡、霍三叔分封在邶、鄘、卫,“是为三监”,这就是为监视商王之子武庚和殷民的扰乱而采取的一种措施。谁知武王一死,因成王年小,暂由周公摄政,这引起了管叔的嫉妒,他便大造谣言,中伤周公,说周公有野心,摄政“将对成王不利”。为平息谣言,周公一面向重臣太公望、召公奭剖明他忠于王室的心迹,以消除他们的疑虑,一面礼贤下士,准备应变。不久,管叔、蔡叔与武庚纠合在一起造反。周公奉成王之命“兴师东伐”,“诛管叔,杀武庚,放蔡叔”,消灭“三监”,同时灭掉了随武庚作乱的徐、奄等国。至此,周人的势力才真正达到东方。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周公东征。
西周的中央官和地方(诸侯国)各级官吏,都是由与周天子有一定关系的奴隶主贵族担任。《左传·桓公二年》说:“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就是说周天子以嫡长子的身分为王,众子弟为诸侯。诸侯以嫡长子继位,众子弟为大夫。大夫以嫡长子继位,众子弟为士。这些奴隶主贵族,由于和周天子宗法血缘关系的亲疏而形成严格的等级。所谓“卿”,“大夫”,“士”,实际上是一族之长,他们父子相传,世代相袭,这种等级制和宗法制的相互结合,是西周奴隶制国家体制的重要特征,保证了奴隶主贵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垄断地位。
西周中央和地方政权机构要比商代复杂和完善些。《周礼》提出“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的置官目的而记载了周代王朝的“六官”制度:
(一)“天官冢宰”,职掌是:“帅其属而掌邦治,以佐王均邦国。”这些官称为“治官”。“治官之属”包括有“大宰卿”1人,“小宰”中大夫2人,“宰夫”下大夫4人,上士8人,中士16人,“旅下士” 32人。“太宰”的职司是“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国。其六典是:一曰治典,以经邦国,以治官府,以纪万民;二曰教典,以安邦国,以教官府,以抚万民;三曰礼典,以和邦国,以统百官,以谐万民;四曰政典,以平邦国,以正百官,以均万民;五曰刑典,以诰邦国,以刑百官,以纠万民;六曰事典,以富邦国,以任百官,以生万民。可见“天官冢宰”不仅是六官之首,而且总揽六典之政。
(二)“地官司徒”,职掌是:“帅其属而掌邦教,以佐王安抚邦国。”这些官称为“教官”,“教官之属”有“大司徒”卿1人,“小司徒”中大夫2人,“乡师”下大夫4人,上士8人,中士16人,旅下士32人。“大司徒”之职是执掌建邦土地的版图与人民之数,以佐王安抚邦国。“小司徒”之职是执掌建邦的教法,以“稽国中及四郊都鄙之夫家。”
(三)“春官宗伯”,职掌是:“帅其属而掌邦礼,以佐王和邦国。”这些官称为“礼官”。“礼官”之属有“大宗伯”卿1人,“小宗伯”中大夫2人,“肆师”下大夫4人,上士8人,中士16人,旅下士32人。“大宗伯”之职是“掌建邦之天神人鬼地示(祇)之礼,以佐王建保邦国。”“小宗伯”之职是“掌建国之神位。”
(四)“夏官司马”,职掌是:“帅其属而掌邦政,以佐王平邦国。”这些官称为“政官”。政官之属有“大司马”卿1人,“小司马”中大夫2人,“军司马”下大夫4人,“舆司马”上士8人,“行司马”中士16人,旅下士32人。“大司马”之职是“掌建邦之九法,以佐王平邦国。”
(五)“秋官司寇”,职掌是“帅其属而掌邦禁”,这些官称为“刑官”。“刑官之属”有“大司寇”卿1人,“小司寇”中大夫2人,“士师”下大夫4人,“乡士”上士8人、中士16人,旅下士32人。“大司寇”之职是“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诰四方。”
(六)“冬官司空”,现在看到的《周礼》已散失“司空”篇。
《周礼》六官,排列整齐,制度严密,超过以后汉魏之制,所以不少人怀疑其中或有后人托古改制的成分,因此不能作为西周官制的可靠依据。郭沫若的《周官质疑》、《金文丛考》对这个问题均有精到的论述。但是,我们觉得如果没有一些实际施政的基本经验,也难以完全凭空想出一套周密的组织系统。因此,把《周礼》“六官”之制加以简单摘引,作为了解西周官制的参考。
本表所列仅六官之长及其重要佐官。这些官称和设置制度,多为周秦以后各朝所沿袭,故列之以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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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东周
第一节 东周的政治概况
在公元前770年,中国历史进入了东周时代,这一时代包括春秋和战国两个阶段。这是一个由统一的西周王朝而进入分裂的时代,是奴隶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的时代,也是我国各族社会经济和文化走向大发展的时代。
春秋时代,由于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各国和各族之间的政治经济发生了新的不平衡。有些被称为蛮夷戎狄的民族或国家,在社会生产不断提高,中原先进文化的影响和民族融合的新基础上,很快赶上甚至超过了原先较为先进的民族和国家;而中原各国之间,也因为政治经济条件不同,有的强大起来,有的衰弱下去,因而出现了大国争霸的局面。
周平王东迁以后,西方为秦国所有。秦国吞并了周围一些戎族部落和国家,成为西方的强国。在今山西的南部,晋国吞并了一些姬姓国家和北狄部落,强大起来。在今河南中部的郑国,是中、小国家中比较强盛的国家。在今山东境内有齐、鲁两大国,齐吞并了周围的一些小国,强大起来;鲁国勉强维持旧的局面。今河北北部的燕国,这时不大和中原交往。在今湖北境内,楚国先后向四周扩展土地,成为南方的强国。而长江下游南岸,后来兴起了吴、越两国,但都为时不久,吴灭于越,越亡于楚。在这些国家的四周,还散布着许多蛮、夷、华夏、戎、狄的小国和部落,以后大都为大国所兼并。也有一些边远的方国部落发展成了强大的势力。周王偏居于今河南西部一隅之地,地位一天天在下落,地盘一天天在缩小,但一直延续到战国时期才灭亡(公元前256年)。
东周天子已经调动不了各国诸侯,有的诸侯就打起“挟天子以令诸侯”旗号,积极发展自己的势力。诸侯之间争权夺地,激战不休。周初分封诸侯,其目的本是“以藩屏周”的,现在它内部却四分五裂,夷狄进一步包围着周人,形成“南夷与北狄交”,周朝处于“不绝若线”的局势①。在当时,谁能应付这个局面,谁就可能成为霸主。齐、晋、楚、秦等大国都先后在中原争霸,使得这个时代充满着冲突与战争。几百个小国逐渐归并为几个大国,封建制的孕育和逐步成长,各族人民的融合,所有这些都为统一的多民族的封建国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公元前七世纪中叶,齐桓公任用管仲,改革内政,争取霸业。管仲利用并改进宗周旧制,制国为二十一乡:工商之乡六,士之乡十五;制鄙为五属。划定士农工商的住区,分别规定了他们的地位,按人户编制起来,设官管理,不许他们随便迁徙和杂处。和管仲在齐国改制同时,晋国在周襄王七年(前645年)也进行了类似的改革,把田地赏给民众,废除了周初以来土地定期分配的制度。南方的楚国也这样,在周灵王二十四年(前548年),令尹子木重新整理田制和军制。规定田地产量标准,根据收入的多少征集军赋。一些中小国家要生存下去,也作了某些改革。这些诸侯国家所进行的改革,其目的本是为了维护奴隶社会的旧秩序,但事与愿违,结果是打破了奴隶制度的堤防,加速了奴隶制的瓦解,促进了封建制的形成。
从公元前475年到前221年,历史上称为战国时代。经过春秋时期的兼并战争,到战国时代形成了齐、魏、赵、韩、秦、楚、燕七个大国争雄的局面,史称“七雄”。“七雄”之中,齐、魏、赵、韩的地主阶级在春秋战国之交就取得了夺权斗争的胜利;秦、燕、楚三国的地主阶级,在战国前期也通过不同形式逐步夺取了政权。但是封建制度还不完备,奴隶主贵族势力不断反扑。各国新兴地主阶级为了巩固封建政权,都在不同程度上进行了社会改革,掀起了变法运动。
魏国在战国初年,魏文侯当政之时(前445——前396),任用李悝(Ku9音亏)为相,进行变法。李悝变法的重点首先是废除奴隶主官爵世袭制,按照“食有劳而禄有功”的原则,根据功劳和能力选拔官吏。其次,推行“尽地力之教”的政策,鼓励个体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以充分发挥土地潜力,提高粮食产量,从而增加了封建国家的赋税收入。并实行“平籴法”,用“收有余以补不足”的办法来平衡粮食价格,防止商人垄断粮价而造成“谷贱伤农,谷贵伤民”的现象,稳定了小农经济。同时李悝还作了《法经》六篇,确立了一整套封建法制。此外魏文侯还派吴起改革军事制度。吴起对士兵进行严格挑选、训练和考核,并根据士兵的不同特点,对军队采取新的编制,把身强力壮、善于近战的士兵编在一起;把机智灵活、善于爬坡越沟的士兵编在一起;把能吃苦耐劳、善于长途奔袭的士兵编在一起;使每个士兵的特点得以充分发挥。吴起在魏国所建立的这套军事制度,后人称之为“武卒制”。
李悝、吴起变法的结果,使魏国经济得到发展,地主政权逐渐巩固,国力日益强大,成为战国初年一个强盛的封建国家。
吴起去魏奔楚后,楚悼王在公元前382年,任命吴起为令尹,主持变法。吴起变法基本上承袭了李悝在魏国实行的办法:规定凡封君(指世袭贵族)已经传了三代的,都取消爵禄,疏远的公族,一律不再享受王室公族的特权。强令旧贵族去“实广虚之地”,变相地收回他们原有的土地。同时整顿了政治机构,“捐不急之枝官”。凡是无能无用的官吏和不重要的官职一律裁减,并削减官吏的俸禄,把节省下来的财富用来抚养战士,奖励军功。又统一言论,不准私门请托,“使私不害公,谗不蔽忠,言不取苟合,行不取苟容,行义不顾毁誉”。这就使旧贵族对国政的干预受到限制,加速了楚国封建化的进程,使其国力迅速强盛起来。
秦国在孝公时,任用商鞅主持变法。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是:一、明令废除井田制,维护封建土地私有制。商鞅奖励开垦荒地,朝廷计算农民收入的粮谷多少来征收土地税,实行所谓“訾粟而税”,以均平土地所有者对赋税的负担;用法令的形式规定土地可以***,从法律上维护了封建土地私有制。二、废除旧贵族的世袭特权,规定秦君的本族如果没有军功,就取消贵族资格,不得以血缘关系取得利禄官爵。异姓贵族更不得享受世袭特权。还取消了贵族不受刑律制裁的特权,规定“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①三、奖励军功,规定凡在战争中斩得敌人一个“甲士”的首级,可以赏给爵位一级,田一顷,宅九亩,庶子一人。打一次大胜仗,小官升一级,大官升三级。根据“劳大者其禄厚,功多者其爵尊”的原则,按军功重新规定“尊卑爵秩等级”,在秦国建立了一套完备的军功爵制。在军功爵制的规定下,人的政治地位要由有无军功来决定。这对饱食终日无所用心的旧贵族是个沉重的打击。四、实行重农抑商政策。以为农业是“本业”,规定凡努力经营农业生产,多缴纳租税的,免去其本身的徭役,凡是弃农经商或怠惰以致贫穷而交不起租税的农民,没收为官府的奴婢。商鞅还采取加重关市的商品税,不许商人贩卖粮食,商人的奴仆必须服徭役等措施,迫使商人归农。五、普遍推行县制。秦在孝公前虽有设县,但未成制度。商鞅把许多乡、邑、聚(村落)合并成县,共建了三十一县(或说四十一县)。这时秦国疆域不广,故未设郡。六、建立什伍连坐制。定五家为伍,十家为什,彼此有互相纠察、告发“奸人”的责任。不告发“奸人”,要处以腰斩的刑罚,告发“奸人”的可与斩敌同赏。如果一家藏“奸”,什、伍要同罪连坐。七、统一度量衡,颁布了标准的度量衡器。商鞅采取了这一系列的改革措施,目的都是在于破坏奴隶制度,巩固和发展封建制度,从本质上说,是一场地主阶级的政治革命。
齐国在威王时,任用邹忌为相,“谨修法律而督奸吏”,制定巩固封建秩序的法律,加强对地方官吏的监督,并注意招收流民开荒。因此在战国中期,齐国曾一度代替魏国成为东方诸侯的霸主。
赵国在赵烈侯(前408至前387年)时也进行了改革,他一面采纳牛畜的建议,倡“仁义”,行“王道”;一面采纳荀欣和徐越的建议,在用人和财政上“选练举贤、任官使能”,“节财俭用、察度功德”①。经过这些改革,赵国封建政权得以逐步稳固。
韩国在韩昭侯时,任用申不害为相,建立了“循功劳,视次第”的因功行赏制度②。申不害强调“术”的作用。术是专制君主任免、考核、赏罚各级官吏的方法。申不害要国君“独断”,操纵最高权力;任用官吏要使其称职,不许官吏越职办事,要经常监督和考核官吏。这是一套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办法。
燕国在燕昭王时(前311至前279)奋发图强,“卑身厚币以招贤者”,得到乐毅等人的辅助,修法令,“与百姓同其甘苦”,曾经强盛一时,几乎灭掉了齐国。但这已是战国时代地主阶级变法运动的尾声了。
战国时代各国变法运动,前后经历了一百多年。东方的几个诸侯国虽然较先进入封建社会,但由于旧贵族的势力较大,变法遇到的阻力更大一些,所以改革很不彻底,结果是法制不定,内乱时起,日趋衰落。秦国统治的关中地区,社会经济虽较东方六国落后,但奴隶主贵族的旧势力与六国比较也薄弱得多,秦国的地主阶级经过长期的积蓄力量,加之商鞅借鉴了各国变法中的经验,制定了有力的变法措施,所以秦朝改革比较全面,结果反而后来居上,收到最大的成功,终于灭了六国,建立了统一的封建国家。
随着奴隶制的瓦解,封建制的兴起,“士”中的一大部分成为专门从事政治和文化活动的知识分子阶层。战国时期,“士”的数量大大增加,这是由于当时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有一部分贵族及其子弟,在社会变革中破落,被抛到“士”的行列来;同时,一些出身庶民的人,上升为“士”。因此,战国时期的“士”,是一个十分复杂也十分活跃的阶层。他们名类繁多,至少有五、六十种名号。从当时阶级斗争的形势看,他们主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通过舞文弄墨,摇唇鼓舌,制造各式各样的反动舆论和奇谈怪论,千方百计地反对改革,为复古守旧势力充当吹鼓手、打手或刺客。另一部分投身于地主阶级的变法革新和谋求统一的事业中,适应历史潮流,成为地主阶级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思想家、文学家或科学家。还有一批所谓“隐士”、“处士”,他们表面上似乎游离于斗争之外,实际上都直接或间接卷入阶级斗争的旋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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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公羊传·僖公四年》。
① 见《商君书·赏刑篇》。
① 见《史记·赵世家》。
② 《战国策·韩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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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春秋时期王朝和列国官制
西周的六卿首领,春秋时称为“正卿”或“冢宰”,也有称为“相”。正卿尚有一、二副贰,称为“介卿”。东周王朝的执政正卿,开始是郑伯,至隐公八年(前715年)后,是郑伯和虢公,郑伯为主卿士,虢公为右卿士。至桓公五年(前707年),王夺郑伯政,郑伯不朝,王以诸侯伐郑,王为中军,虢公林父将右军,周公黑肩将左军。从《左传》行文看,大概右卿士的地位高于左卿士(中原各国尚右,南方楚国尚左)。从此以后,虢、周二公并掌周政。到了僖公五年(前655年),虢国灭,虢公丑奔京师,自此,虢公也失政。下一阶段周室的执政者就是周公。以后周公又与王子虎、王叔桓公等同执周政。至春秋后期,周政权才落在单、刘二氏手中。这两人也是王期的右、左卿士。
《周官》首列“天官冢宰”,其僚之首称为“太宰卿”,下列太宰的职司是“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国”。这很清楚地说明了太宰就是相职。但太宰这个官,从春秋中叶以后,地位就逐渐下降了,这大概是春秋后期周王室公室地位下降的缘故,因为太宰本身是王室公室的家宰,王室衰落,其家宰自然地也随之失去了控制权。
春秋时期诸侯国的重要职官是司徒、司马、司空,其次为司寇,这些是掌管诸侯朝政的官。司徒治民,“司”是掌管、“徒”是徒役,指服军役和各种劳役的民众,司徒治民事,掌户籍;司马治军,战国以前重车战,兵车用马拉,每辆战车用四匹马,中间两匹称“服马”,两旁称“骖马”。马在车战时代起相当大的作用,所以以“马”命官,掌管军事的官就称司马。司马的佐助称为少司马。主管养马的校人(或称校正)是司马的属官;司空管土地,主要职责是测量土地的远近、辨别土地的好坏,以便授于民众耕种,并编定赋税的征收数额;司寇,掌管刑狱诉讼,治寇盗。这些官称在中原列国多有设置,其职司也大同小异。主管刑狱的官还有称作理、士、大士、尉氏等。例如晋国的栾盈在国内斗争失败后逃往楚国,他路经东周国境时,遭到了抢劫,因此要求周王给予保护,不然就要归罪尉氏。“尉氏”当是后世“延尉”一名之所本。
鲁国,据《左传·昭公四年》载,杜泄对季孙说:
夫子受命于朝而聘于王,王思旧勋而赐之路,复命而致之君,君不敢逆王命而复赐之,使三官书之。吾子为司徒,实书名。夫子为司马,与工正书服。孟孙为司空以书勋。
由此可见,鲁三家实际掌握了司徒、司马、司空三个要职。襄公二十一年(公元前552年),季孙对臧武仲说:
我有四封,而诘其盗,何故不可?子为司寇,将盗是务去,若之何不能?
这说明臧武仲为司寇,其职次于“三司”。后来臧氏衰败,孔子曾一度为鲁司寇,地位仅次于三司,所以他有资格陪同鲁定公到夹谷会见齐景公。据说他在司寇任内曾诛杀了与他作对的少正卯①。其实这事恐不可信,“少正”本是官名,但春秋时鲁国并无此官。孔子是春秋后期人,出身于非贵族家庭,他当上司寇这样的要职,反映了当时的等级制和世官制已开始动摇了。
宋国,据《左传·文公八年》载,有“六师”之制:
公子成为右师,公子友为左师,乐豫为司马,公子荡为司城,华御事为司寇。
“司城”就是“司空”,因宋武公名司空,避其讳,故改司空为司城。其后,宋分司寇为“大司寇”、“小司寇”,又增设“太宰”、“少宰”等官,事见《左传·成公十五年》:
于是华元为右师,鱼石为左师,荡泽为司马,华喜为司徒,公孙师为司城,向为人为大司寇,鳞朱为少司寇,向带为太宰、鱼府为少宰。
太宰在西周的地位很高,春秋时除早期的东周王室,晚期的吴国还有一定地位外,在其他国家都不是要职。宋国虽增设宰官,但位在六卿之后,又不是卿爵。宰职本是王室家里总管性质的官,到春秋时期,它的地位下降,正反映了治事职官和臣仆或宫廷内官的分职。至昭公二十二年(前520年)宋国六卿排列次序为:
宋公使公孙忌为大司马,边卬为大司徒,乐祁为司城,仲幾为在师,栾大心为右师,乐輓为大司寇,以靖国人。
右、左师的地位降于“三司”之后。此后,由于时世不同,六卿权力的轻重也随之而变换。至哀公二十六年,又以右师为首:
宋景公无子,取公孙周之子得与启,畜诸公宫,未有立焉。于是皇缓为右师,皇非我为大司马,皇怀为司徒,灵不缓为左师,乐茷为司城,乐朱鉏为大司寇。六卿三族降听政,因大尹以达。
宋国的所谓“右师”、“左师”,可能就是右左二卿士,相当于后世的右、左二相,所以,僖公九年(前651年)宋襄公即位,以公子且夷为仁,使为左师以听政。成公十五年,华元执政,即任右师之职,向戌也曾以左师听政。
郑国也设有“六卿”,但官职不尽一致,《左传·襄公二年》说:
秋七月庚辰,郑伯睔卒。于是子罕当国,子驷为政,子国为司马。
《左传·襄公十年》云:
于是子驷当国,子国为司马,子耳为司空,子孔为司徒。又在襄公二十二年(前551年)提到“少正公孙侨”与晋人对话之事。从这些记载可知,郑国的所谓“六卿”官称应是“当国”,“为政”,“司马”,“司空”,“司徒”以及“少正”。
晋国的执政官多为军职。《左传·闵公元年》载,晋献公时有二军:
晋侯作二军,公将上军,太子申生将下军。
这种君卿共掌军师之制,与春秋初年六国相同。至晋文公始作三军,立“元帅”,《左传·僖公二十七年》载晋侯兴师救宋说:
于是乎蒐于被庐,作三军……乃使郤縠将中军,郤溱佐之,使狐偃将上军,让于狐毛,而佐之。命赵衰为卿,
让於栾枝、先轸。使栾枝将下军,先轸佐之。
所谓“元帅”,也称将军,就是中军将,元帅、将军之名实始于此。中军将是军中最高执政官。春秋列国军政不分,晋文公六年(前631年),赵盾将中军,“始为国政”,这就是说,中军主将执国政,为诸卿之首。晋三军将佐都是卿。成公三年(前588年)十二月“晋作六军,韩厥,赵括,巩朔,韩穿,荀骓,赵旃皆为卿”,这就是说,凡是掌军职、地位较高的都可以成为执政官——卿(列国官制大体如此),这可作为文武不分、军政合一的佐证。在各军将佐之下设有军大夫,军司马,军司空,侯庵等官,分别掌管军中政事、军纪、道路修建、侦察敌情等事。
晋国在成公时,以卿的长子为公族,并设公族大夫以教育公族,以中军元帅治民治军。司马、司空的地位比其他国家低,司马只掌管军中法纪,而不是统兵之官。这是晋国职官与其他国家不相同的地方。司空除管军政,也管民政,其职司与列国相同,主管筑城及其他土木建筑。例如庄公二十六年(前668年)士■因有新功,由大夫升为大司空。献公则命他主持增筑绛城,修建公子重耳、夷吾封地蒲城与屈城。
春秋列国在治事众官之上,有一人总领全国大政,各国名称不同,泛称为“执政”,相当后世的相职。它是由西周晚期的执政卿事发展而来的。东迁后的周王室,在春秋初年还称为“卿士”,后来又以太宰居此位。晋国称为中军元帅,郑国称为当国,齐国在景公时曾一度称为相。“执政”者的爵位,一般是正卿(或称为上卿),只是在齐景公时管仲执掌国政而爵为下卿。这是因为齐有国氏、高氏二卿,由周天子所命;而管仲为桓公所任,其爵位为下卿以表示齐对周王朝的尊重。“执政”有一、二人襄助,如右卿士有左卿士襄助,右相有左相襄助,太宰有少宰襄助。
东周王朝及列国君主近身还有一批专为私人服务的官员,这类官列国大体一致。如太师、太傅、太保,本是教育太子的师、傅、保,太子即位为王,他们就被尊称为太师、太傅、太保。这类官在西周时地位很重要,执掌国政,被称为“三公”。春秋时,各诸侯国不设太保一职,而太师、太傅多属美称,并没有实际权力。又如膳夫,本是掌管王的膳食官,西周时却可以担任王命的要务。春秋初年,东周王室膳夫的爵位还是大夫,地位不算低,但其他侯国掌管膳食的官,则不见有执行重大政治使命的事。西周实行宗法制,宗伯是王朝的重要职官,而春秋时只有鲁国设宗伯,其职掌是祭祀时掌神主位置的排列,其他侯国只设宗人,为国君掌管祭祀,并向神灵祷告,所以有“祝宗”之称,地位不很高。这些职官地位的下降,是朝政治事官与宫廷内官分职的结果。这种分职是春秋时官制的一大变化,反映了统治机构日趋完善,设官分职更加细密的情况。
在君王左右还有一种专掌书记文籍典册的官,称为“史官”,《左传·庄公二十三年》载曹刿谏鲁庄公:“……王有巡守,以大习之。非是,君不举矣。君举必书,书而不法,后嗣何观?”这里所说的“君举必书”,就是史官的职责,鲁成公二年(前589年),周定王破格接待晋国史臣巩朔,事后定王派人告诉史官,此举不合礼制,不要载入史册。可见君王的言行,都有专人记录。西周时,史官有太史、内史之分,内史专掌册命之事。到春秋时,除东周王室外,其他侯国只有太史兼掌册命,而不设内史之官。史官为了记载的真实性,往往秉公直书,不畏权势。如《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记载:齐崔杼专权,杀死国君齐庄公后:
太史书曰:“崔杼弑其君。”崔子杀之;其弟嗣书,而死者二人。其弟又书、乃舍之。南史氏闻太史尽死,执简以往,闻既书矣,乃还。
这段记载说明了春秋时期的史官,为了保留历史的真实,不惜献出自己生命的大无畏精神。还有一种掌管占卜的人,也称“史”,如襄公九年,“穆姜(襄公祖母)薨于东宫,始往而筮之……史曰……”。这种“史”不是指太史或内史,而是指掌管卜筮的官。这种官又称卜人或卜士。
此外,国君宫内的日常事务,则由一种仆大夫掌管,君臣之间的意见常由他上通下达。这种人很容易假君命而擅权,如《哀公二十六年》载:
宋景公无子,取公孙周之子得与启畜诸公宫,未有立焉……六卿三族降听政,因大尹以达,大尹常不告,而以其欲称君命以令,国人恶之。
这个大尹就是掌管通达君臣意见的仆大夫。他竟敢不将臣下的意见通达给宋景公,还以自己私意作为景公意见下达给臣僚,致使宋国六卿三族都受其摆布。后来事情败露,才畏罪潜逃楚国。
在列国宫中还设有乐官,称师、太师或舞师,掌管祭祀,宴飨,朝会的乐舞。又设府人、廪人,掌管国君的财物。府人掌金玉玩好,廪人掌粮禾米物。国君的后宫,由司官掌管,司官或称为巷伯、寺人、竖等,都由阉人充任。
春秋时期中原侯国的地方政权组织,基本上是国野制。所谓“国”,就是指国都附近地区,“野”就是指农村,把郊区和农村的居民按什伍制组织起来,各级设官管理,据《国语·齐语》载,春秋初年,管仲在齐国推行“参国伍鄙”制,在国中以五家为轨,设轨长,十轨为里,设里有司,四里为连,设连长,十连为乡,设乡良人,爵为大夫。国中有二十一乡。轨长、里有司、连长、乡良人是国中的四级官制。在野鄙中以三十家为邑,设邑有司,十邑为卒,设卒帅,十卒为乡,设乡帅,三乡为县,设县帅,十县为属,设属大夫和属正长各一人。全国分为五属。邑有司,卒帅,乡帅,县帅,属大夫,属正长是野五级官制。
国野制在西周时期就已推行过。春秋以后,各侯国又相继设县;至春秋末,晋国在县下又增设郡。春秋时郡比县小,这与战国以后的郡统县的地方制不同。在春秋中、晚期,许多县成为国家的地方政权组织。例如晋灭祁氏,羊舌氏后,分其田为十县,每县由国君派人治理,称为县大夫。县大夫下设有县师、司马、司寇(其职掌与中央政权中的司马、司寇相当,只是管辖范围不同)。县本来设置在一国的边境,其目的是为了加强防守。至春秋中晚期,内地也设县,如晋国就曾在旧都绛(今山西翼城县)设县,称为绛县,由于县的大量设置,就逐渐取代了国野制,县郡官吏也就成为地方政权的主要官吏了,到战国时期,国野制也就不存在了。
西周、春秋时期的贵族有大片的封地,也有宗族组织,这种宗族组织被称为“家”,春秋时期这些“家”族组织大大膨胀起来,有很大的势力。鲁国的“三桓”(即鲁桓公三儿子之后)就曾两次瓜分公室。晋国的六卿,势力也很强大,祁氏、韩氏各拥有七个县,大夫羊舌氏也有两个县,据《左传·昭公五年》载:“因其十家九县,长毂九百。”九县能出九百辆兵车,说明每县都是拥有一百辆兵车的大县。此外,宋国的戴、桓八族,郑国的“七穆”,都是大家,都拥有大片的封地,控制着大量的人口,实际上他们的“家”中已建立起一套政治机构,是国中之国。这种“家”,可视为一国中的地方组织,总管一家政务的称为宰,宰下有各种官吏,分掌各种事务。《论语·子路》载,孔子的学生仲弓就曾任过鲁国季氏的家宰,他向孔子请教为政的办法,孔子告诉他:“先有司,赦小过,举贤才”。可见家宰权力不小,可以任免官吏。《论语·先进》说,子路为季氏家宰时,就任命子羔为费邑宰。“家”的下面,还分设有若干邑或县,并设有各种职官。《定公十年》载,鲁国叔孙氏的郡邑就设有邑宰(公若为之),马正(公南为之),工师(驷赤为之)等官。春秋晚期,这类家臣的人选已不限于本宗族的人,有时也不限于用本国人。例如阳虎,本为孟氏后,而作季氏家宰,定公九年(前501年),阳虎畏罪逃奔晋国,赵简子迎而相之。子路作了鲁国季氏宰后,又到卫国作了卫大夫孔悝的邑宰,并于哀公十五年为孔悝之难“结缨而死。”齐国的鲍国,跑到鲁国作了施孝叔家臣。这种家臣、家宰不受出身和等级的限制,如子路、仲弓、冉有、子羔等人出身均较低微,都先后做过家宰、邑宰之类的官。春秋晚期,家臣的俸禄多为领取实物,主子对家臣的任免去留也比较自由,他们之间基本上是个人的主从关系,由这种关系而逐渐构成了一种新型的任官制度。到了战国初期,一些强家起而取代了国君,成为诸侯后,这些家臣就变成了国家的官吏。这时,家臣与主人间的主从关系,就成了新国家官僚制度的基础,这样,从西周以来盛行的等级制、世官制,就被一种新的、适合中央集权的官僚制度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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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见《荀子·宥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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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战国官制
一、官僚制度的初步形成
春秋后期,中原各国由于经济发展,某些卿大夫逐渐强大起来,许多力量较小的卿大夫陆续被强大的卿大夫所兼并;原来的国君由于宗族内讧、连年战争和“国人”(即国都中的士和工、商)的叛变,更由于农民的反抗斗争,逐渐衰弱了。而某些卿大夫由于所推行的政策比较符合于历史发展的要求,就逐渐代替了原有国君的地位,因而出现了“三家分晋”和“田氏取齐”的局面,逐渐形成了魏、赵、韩、齐、楚、秦、燕七大强国并立的局面。“七雄”中小者地方千里,大者数千里。“七雄”之外,还有宋、卫、中山等几个小国,也都地方五百里,远远超过从前的大国。春秋战国之际,战争愈演愈烈,规模越来越大。春秋前期的战役,一般双方动员的兵力不到千人;战国时期的战争,往往是上十万,甚至几十万人。
为了应付大规模而频繁的战争,各国不但需要一支可以直接调遣的庞大常备军,而且还需要一套完善的国家行政机构,以便有效地动员全国人力、物力。于是,“官分文武”,建立以国君为首的中央集权制,就成为新时代的要求了。《尉缭子·原官》云:“官分文武、君之二术。”就是指在中央设置由国君直接任免的辅相和将军,并由他们负责统帅文武百官。在地方置郡县,由国君亲自任免长官,镇守国土和治理民众。这是战国以来,新的职官制产生和发展的趋势。只有这样,国君才能将全国的行政、军事、财政、司法等大权,有效地集中在自己手中,一切政令才能直达各部门、各地方。战国时代这套官僚制度之所以能够巩固地建立起来,据杨宽在《战国史》一书的分析,主要是由于推行了以下四种制度:
首先是战国时代各国对官吏的任用,一般都采用俸禄制度。当时各国俸禄计算的单位是不同的,如卫国是用“盆”来计算,有“千盆”,“五百盆”等等级(见《墨子·贵义篇》)。齐魏等国用“钟”来计算,例如魏文侯时魏成子官为相国,有“食禄千钟”(见《史记·魏世家》)。秦、燕等国用“石”、“斗”来计算,秦国有五十石、一百石以至五百石、六百石以上俸禄的官,大体上以五十石为一级(据《韩非子·定法篇》、《史记·秦始皇本纪》始皇十二年),最小的官吏也还有“斗食”的(据《战国策·秦策三》、《史记·秦始皇本纪》始皇十一年)。燕国也有三百石以上俸禄的官(据《韩非子·外储说右下》、《战国策·燕策一》)。
这种俸禄制度之所以能普遍推行,是和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有关。这时社会上已出现了雇佣劳动者,既有雇农、又有雇工。有所谓傭客、傭夫、市傭、傭保,因而各国任用官吏和挑选常备兵,也采用了雇佣办法,普遍采用了俸禄制度。《荀子·议兵篇》曾称这种办法为“佣徒鬻卖之道”,《韩非子·外储说右下》记载田鲔教其子田章的话有两句说得更明白:“主卖官爵,臣卖智力”。从此国君对各级官吏可以随时任免,随时选拔。
其次,战国时代对于功臣的赏赐,已开始用黄金货币。这也是与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关。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货币的广泛流通,黄金也已成为货币性质,于是国君对于功臣的赏赐,就不必采用分封土地的办法,可以用黄金货币来赏赐了。赏赐黄金百镒、千镒,百斤、千斤或百金、千金的事,在战国时代是常见的。无论是俸禄制度或是赏赐黄金的办法,对于废除封建领主制度来说,都是起着推动作用的。
第三,这时已建立了公文用玺(即官印)和发兵用符(即虎符)的制度。春秋后期已有用玺来封的文书,即所谓“玺书”,到战国时,无论下达命令或来往公文,都必须用玺来封泥(即在封简牍时盖上玺印的方块泥记,其作用和后来的火漆印差不多),作为凭信,否则便不能生效。公元前238年,秦国长信君嫪毒作乱,想征发县卒和卫卒,就是伪造了国王的御玺和太后的玺来行文征发的(《史记·秦始皇本纪》始皇九年)。这时国防军队的调发,已必须有存在国王处的右半爿虎符来拼合,作为凭信,否则便不能调发。所以魏国信陵君魏无忌救赵时,想要夺取将军晋鄙所带领的军队前往救赵,非先窃取存在魏王处的半个虎符和伪造命令,是不能夺得晋鄙所带军队的指挥权。秦国曾明确规定:“甲兵之符”,右半归王掌握,左半归将领掌握。凡用兵五十人以上的,必须有存在国王处的半个虎符来拼合,才敢行动。但是,如果突然遇到外敌侵略,边塞有烽火,虽没有国王的右半个虎符拼合,也可行动。由于这种严密制度的推行,大权就集中到国君手中了。
因为用玺、符为信物,对官吏的任免是以玺为凭的;对于将帅的任免,是以符为凭的。凡是丞相、郡守、县令等官,都由国君任命时发给玺,免职时收回玺。如果要辞职,也必须收回玺。如《韩非子·外储说左下》载:
西门豹为邺令……居期年上计,君收其玺,豹自请曰:“……愿请玺,复以治邺……”文侯不忍而复与之……期年上计,文侯迎而拜之……遂纳玺而去。
《吕氏春秋·执一篇》也记载了吴起告诉商文说:“今日释玺辞官,其主安轻?”《战国策·秦策三》也说:“应侯因谢病归相印。”这些记载都证明了战国时代凡官必有玺。一般的玺是铜制的,而丞相的玺则是黄金制的。《史记·范雎蔡泽列传》记载蔡泽对御者说:“怀黄金之印,结紫绶于要(腰),揖让于人主之前。”就说明丞相是金印紫绶的。
第四,在行政管理上已创立了年终考核制度。《荀子·王霸篇》说:“岁终奉其成功,以效于君,当则可,不当则废”。这就是《周礼·太宰》所说的“岁终,则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会,听其政事,而诏王废置。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这种考核制度,有个专有名词,叫“上计”。《淮南子·人间篇》说魏文侯时,“解扁为东封上计而入三倍”,按规定,当时中央重要官吏和地方首长,都必须把一年赋税的收入预算数字写在木“券”上,送到国君那里。国君把券剖为两半,由国君执右券,臣下执左券。这样,国君可以操右券来责成臣下。到了年终,臣下必须到国君那里去报核,这个报核就是所谓“上计”。上计时由国君亲自考核,或由丞相协助考核。如果考核成绩不佳,便可当场收玺免官。高级官吏对下级官吏的考核,也是采取同样的办法。《韩非子·外储说右下》,有一则故事记载较为详细:
田婴相齐,人有说王者曰:“终岁之计,王不一以数日之间自听之,则无以知吏之奸邪得失也。”王曰:“善。”田婴闻之,即遽请于王而听之计……田婴令官具押券,斗石之计……田婴复谓曰:“群臣所终岁日夜不敢偷怠之事也,王以一夕听之,则群臣为勉矣。”王曰:“诺”。俄而王已睡矣,吏尽揄刀削其押券升石(当是斗石)之计。
从这些记载可以看出当时“上计”的情况。这时期官吏上计,采用了合券计数的方法,为了明确标准和防止舞弊起见,就必须统一度量衡制度。所以商鞅变法把统一斗、桶(斛)、权衡、丈、尺也作为重要政策之一,秦孝公十八年(前344年)曾颁布了标准量器,这就是存世的“商鞅方升”。田齐的子禾子和陈犹为了防止“左关”的官吏舞弊,决定“左关之釜”以“仓廪之釜”为标准,铸造了标准量器。度量衡器和符节契券,同样是当时政府考核官吏和防止官吏舞弊的工具,所以《荀子·君道篇》说:“合符节,别契券者,所以为信也。”
由于战国时代官僚机构中有这四种新制度的创立,这就使得一整套官僚机构能够层层控制,集中权力于国君手中,形成中央集权的国家机构。秦汉以后,封建王朝所用的官僚制度,便是沿袭战国时代的制度而加以发展的。
二、各王国中央官僚机构的建立
春秋战国时,各国自从经过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政治改革,就出现了中央集权的官僚政治,在国君之下有一整套官僚组织作为统治工具。在这个官僚组织中,是以“相”和“将”为首脑的。
相是官僚组织的“百官之长”,中原六国中央均有设置。在出土的众多兵器中,有的器物上有“相邦义戈”、“相邦吕不韦戈”等字样,那是秦相张仪、吕不韦督制的兵器,据《睡虎地秦墓竹简·工律)说:“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之。”这意思是说公家督造的兵器要刻上督造者的官名。可见战国时期相的法定名称叫相邦,“相”有辅佐之意,作为一种官称,春秋时代就已经有了,那时只是一种地位不高的礼宾官。“邦”就是国,相邦就是辅佐国君办理军政大事的官员,就是国君下面的大总管。汉人避刘邦讳,改相邦为相国。先秦的古书如《庄子·盗跖》称宰相,《战国策·赵策三》则称丞相,指的都是同一官职。“宰”作为官名,甲骨文就已出现了,春秋时代某些国家,已有总领百官的冢宰、太宰,也有助卿、大夫总管一家一邑事务的家宰和邑宰。这些冢宰、太宰或相,还是某些强大的卿大夫的世袭官职。作为一国最高行政长官的相,其设置当萌芽于春秋齐景公时,景公曾设左右相。相的职权,据《荀子·王霸篇》云:
相者,论列百官之长,要百事之听,以饬朝廷臣下百吏之分,度其功劳,论其庆赏,岁终奉其成功,以效于君,当则可,不当则废。
战国最早设相是魏,继后是韩、赵。秦国受三晋的影响,置相比较晚,秦孝公时,商鞅由魏入秦,始为左庶长,后升大良造,并未称相,但是他的地位相当于三晋的相邦,所以史称“商鞅相秦”。最早记载的秦相是秦惠文君十年(前328年),以张仪为相,秦武王二年(前309年),初置丞相,并分左、右。樗里疾、甘茂就是秦最早的左右丞相。此后也有只设丞相,不分左右的。丞相之称,赵国也曾用过,《战国策·赵策三》载:建信君说:“秦使人来仕、仆官之丞相。”赵国除称丞相外,还有称假相、假相国和守相。如《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载:“假相大将武襄君攻燕。”《战国策·秦策五》载:“文信侯出走,与司空马之赵,赵以为守相。”所谓假就是兼理的意思,守是指试用或代行官职。假相,应为兼任相职,守相则是试用性质的相,战国时代的宋、卫、中山、东周等小国也都设有相。
战国时期的相职一般多由文人充任,相之外又设擅长兵法的人统兵打仗,镇守边邑,称为将或将军。从《秦简》看,“将”是简称,法定官名应叫“将军”。将军原是春秋时晋国“六卿”的称号。不过晋六卿是合军政于一身,不单是统兵官的专称。原来春秋时的卿大夫不仅有统治的权力,而且有宗族和“私属”的军队亲自统率着。到战国时,由于统治范围的扩大,官僚机构的庞大复杂,常备兵的建立和征兵制度的推行,以及战争规模的扩大和战争方式的改变,在官僚机构中不得不文武分家,产生文官的首长——相,以及武官的统领——将。作为最高军事长官的将,其职位仅次于相。例如魏国,在魏文侯时,曾先后以魏成子、翟璜、李悝为相,而另有乐羊、吴起、翟角为将。又如齐国,齐威王曾先后以邹忌、田婴为相,而另有田忌、申缚为将。燕国的乐毅,赵国的廉颇,魏国的吴起,齐国的田忌都是战国时代赫赫有名的将军。
秦国在初设相位时,文武尚未严格分家,为相的张仪、樗里疾、甘茂等还是统军作战的将军。后来,丞相专事文职,而大良造专为武职,例如白起屡建战功,封为列侯,官职还是大良造。秦设将军的官职,是在秦昭王时,秦昭王初立时以魏冉为将军,保卫首都咸阳,从此秦才有将军,但是,秦国的将军不是固定专职的,往往是在出征时由国君临时委任的。
原来春秋时代晋国的上、中、下三军还设有尉,因为中军地位最尊,中军的尉又称元尉,元是大的意思。战国时代各国仍有中尉的官名。《史记·赵世家》载:“赵烈侯使荀欣为中尉,选练举贤,任官使能。”这和《礼记·月令》所说太尉的职责“赞桀(傑)俊,遂贤良,举长大”是相同的。后来赵国在将军之下又设有国尉、都尉。秦国在昭王时,也在大良造下增设国尉一级。例如白起,初为左庶长,继升为左更,再升为国尉,最后升为大良造。在秦国设丞相以后,大良造便成了高于国尉的武官。后来秦国不设大良造,国尉便成为中央最高的军事长官。秦国在统一全国后以太尉掌管全国军事,便是沿袭国尉这个职官而来的。
御史在商周时代已有设置,这个官职在战国时代本是充当国君秘书之类的差事,别国使臣来献国书,往往由国君的御史接受,国君临朝接待外宾,御史常立身边。《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云:
秦王饮酒酣,曰:“寡人窃闻赵王好音,请鼓瑟。”赵王鼓瑟。秦御史前书曰:“某年月日,秦王与赵王会饮,令赵王鼓瑟。”
国君宴会群臣,御史也常陪同在旁。《史记·滑稽列传》云:
(齐)威王大说,置酒后宫,召(淳于)髡赐之酒。问曰:“先生能饮几何而醉?”……髡曰:“赐酒大王之前,执法在旁,御史在后,髡恐惧俯伏而饮,不过一斗径醉矣……”
《秦律》规定,廷尉每年要到御史处核对刑律。这些都说明战国时代的御史是保管文书档案、负责记录,与国君十分接近的官员。秦统一中国后,三公中的御史大夫,还是秘书兼监察性质的官,这当是沿袭战国时代的官制的。
战国时代县的官僚机构是和国的官僚机构差不多的。商鞅在秦国变法时,每县设有令和丞,县令下的丞,在县中的地位是相当于国君的相的。韩、魏等国在县令之下还有御史,县御史在县中的地位相当于国君的御史大夫。
司寇,掌管司法的官职,战国时代各国均有设置,但名称不一。三晋沿用司寇之名,赵国的李牧曾任此职。秦国虽然也有这个名称,但根据《秦律·司空》的记载,它却是一种刑徒。秦国掌司法的官称为廷尉。廷尉的取名,可能与东周王期的“讨奸之官”尉氏有关,是一种殿中的执法官。齐国中央政府掌司法的官称为士师,《孟子·公孙丑下》云:
孟子谓蚔■(W1音蛙)曰:“子之辞灵丘,而请士师,似也,为其可以言也,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