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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国有农场改革发展
    发布时间:2005-11-17
余杭区国有企事业农场(公司)16个,土地总面积2.3万亩土地,水面1.1万亩,职工4265人。从2001年开始,在区委、区政府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我们依法开展了保护国有农场土地的合法权益、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快推进农场改革发展等方面的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
??一、依法保护农场土地的合法权益,全面完成土地确权工作
??开展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维护农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是合理开发农场土地资源的首要条件;自2001年新农业局组建以来,我办局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维护了农场土地权益,到2004年止,全面完成了所属16个国有农场(公司)260宗土地的确权工作。主要做法是:
??1、加强领导,建立机构,确保土地确权工作落到实处。土地发证工作是一项复杂、细致、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农场和周边农村和用地单位的切身利益,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更需要做大量的政策宣传工作和协调工作。没有地方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没有土地管理部门的积极配合,单靠自身的力量,很难将这项工作开展下去。因此,在2002年初,我们根据浙土资源[2001]153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1]8号文件的通知》和浙土资发[2001]303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有农场土地登记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把此项工作放到重要议事日程,专门召开了系统内农场(公司)工作会议,传达贯彻有关文件,要求各场(公司)落实一名领导专门负责此项工作,把土地确权***列为农场年度考核的重点工作中,局里还确定一名同志协助各场的***工作。
??2、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为做好土地确权***工作提供决策依据。长期以来,由于受思想观念、经济体制和管理方式的影响,农场对办理土地相关权证工作未能引起足够重视,使土地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一些部门、企业和周围农村,采取无偿划拨、低价转让或侵占手段占用农场土地,致使国有农场土地资源流失较为严重,经济利益受到损害。存在着:农场创建时有相当一部分土地资源是从当地镇(乡)村集体土地划入,手续不全,界址不清,原始依据缺少;当时与当地政府(公社)调整部分插花地时,没有调地手续,而成遗留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价格日趋上升,现农场要***,用法律形式明确土地的归属,个别村不肯盖界址确认的章;农场土地面积较大,范围广,共有2.3万亩土地,1.1万亩水面,计260宗权证,涉及2县(区)8镇76个村(场)和单位,勘测、***费用较大,经测算约需150万元左右,农场(公司)经济比较困难,难以承担。对此,我办局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为做好土地确权***工作提供了决策依据。
??3、加强学习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农场土地确权***工作一开始,我办局就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多次的专题培训,还邀请了区国土资源局及有关镇乡土管所的负责人来局,辅导协调***有关事宜。从而提高了工作人员的素质,加快了工作进度,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4、采取措施,确保工作经费到位。根据在确权***过程中费用较大、农场经济困难的实际,为了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办局一方面要求区政府减免部分勘测与***费用,同时决定由区农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垫付部分资金,并及时到位,从而加快了***进度。
??5、认真勘测,协调关系。我区国有农场分布面广,有的农场与乡镇交叉相连,土地权属纠纷时有发生,这影响了农场土地确权工作进展。我们不回避矛盾,而是积极采取各种措施解决矛盾,积极找出土地权属的证据,请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认真作好村民工作,帮助村民理解政策;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双方互利互让的原则,使矛盾得以缓和。对有争议的地段,采取认真查阅资料,以历史事实为根据,耐心工作,坚持我土不让,它土不争的原则,认真勘界,做到现场人必全、点必到、线必走、字签全。从实际出发,按照尊重历史,有利于安定团结的原则,也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灵活多样的方法,从而使土地纠纷得到合理化解。
??二、合理利用、有序开发土地资源
??国有农场的土地是农场经济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利用、有序开发,有利于国有农场的改革、发展和稳定。针对我区国有农场除土地资源之外,基本无资产可供开发的实际,在区委、区政府和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重点在农场土地上动脑筋,认真做好合理利用、有序开发土地这篇文章。
??1、发挥优势,逐步推进土地出让工作。农场改革,关键是资金的筹措。农场的优势在于土地,而筹措改革成本最大的希望在于发挥优势,因此,我们把土地出让工作作为农场改革的重头戏抓紧抓好。在区国土资源局的大力支持下,将石鸽良种场中泰区块的600亩土地整体出让。在调查摸底的前提下,还向区国有土地储备中心推出长岗农场部分土地出让的工作方案,为土地的出让工作做好准备。
??2、加强银企合作,“以资(土地)抵贷”。截止2002年底止,局属企业场欠农行贷款及利息1.3亿元。可以这样说,农场绝大部分资产被抵押或封存。为解决历史欠帐,实现银企双赢目的,我们与农行多次协商,提出“以资(土地)抵贷”方式,即利用农场现有土地,抵偿所欠银行贷款。在农行的大力支持和积极争取下,以南湖农场和长岗农场二个区块1800亩的土地抵偿贷款9400万元,并予免息1015万元。这一方案得到了省、市农行的批准。“以资抵贷”方案的实施,不仅使所有农场卸掉了包袱,轻装上阵,得以重新发挥效益,而且为土地的开发利用进一步拓宽了渠道。
??3、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大力开发土地资源。为更好地开展?招商引资,在农场办好《土地使用权证》的基础上,绘制《国有农场分布示意图》,使农场的土地资源和区位优势充分显现,同时,编制宣传农场的画册,进行招商引资。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利用农场存量土地建立工业小区,以工业小区为平台,引进企业。如平山农场引进“杭州平山国际乡村俱乐部”项目,租赁农场1000多亩土地,该项目的实施不仅带动农场周边土地的开发和利用,而且还扩大了农场的知名度。在引进项目的同时,鼓励农场走产业化道路,搞特色、旅游、休闲、观光农业,最大限度地利用土地,发挥优势。
??4、利用原有资源,盘活存量土地。在企业转制过程中,土地作为有形资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继以整体出让形式,明晰产权。如长岗造纸厂有工业用地120亩,长岗白纸板厂60亩工业用地,我们根据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经区财政局、体改办等部门同意,依法操作,在企业转制时,予以整体出让,这既盘活了存量土地,又筹集了改革资金,同时企业经营者也吃了“定心丸”。
??三、深化农场改革,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从2001年开始,我办局对国有企事业农场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与发展,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
??全面完成了16个国有企事业农场(公司)4265名职工的身份置换工作,其中剥离离退休人员1882人,退养人员846人;置换身份、解除劳动关系1449人;剥离遗属、精简、晚年临工88人,支付剥离费、经济补偿费等共计1.1亿元。组建成立了区农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我区国有农场的资产进行统一经营与管理;并组建成立了南湖分公司、长岗分公司、平山分公司、漕桥分公司和农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彻底转换了国有农场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突破了农场旧有体制模式,初步建立了适应新形势要求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安排再就业职工1500多名,切实解决农场职工再就业的后顾之忧,做好“利民惠民”工程,切实提高农场职工的生活环境,解决了大量的历史遗留问题;全面完成了所属23家企业的l 397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工作。从而确保了社会稳定,有力地推动了余杭区经济的发展。
??四、今后的工作思路
??我区国有农场改革只是完成了的第一步,农场如何进一步发展还任重道远。因此,我们今后的发展思路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这一主题,用科学的发展观继续深化农场改革,进一步创新国企体制和机制,从而促进我区的经济发展。主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充分利用农场土地优势,彻底解决农场人员的住房问题。农场人员居住条件一直较差,绝大部分都未参加房改。据调查,国有公房1232户,集资房245户,自建房6户,无房户748户,共2296户,涉及职工3471人。国有农场职工身份置换后,要求解决住房问题的呼声强烈;针对农场的住房状况,在区委、区政府及区房改办等部门的支持下,我们准备在搞好国有公房改革的同时,充分利用农场土地资源优势,建设农场困难职工家庭安置用房,按相应的房改政策以较低的价格定向出售给农场困难职工;以切实解决他们在住房上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
??2、加强国有农场资产经营与管理,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资产经营活动。通过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大力推进项目建设,切实盘活存量资产;同时进一步理顺农场资产经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合理整合国有资源,努力降低管理成本,着力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3、进一步加大下岗再就业扶持力度,切实做好农场困难职工的生活保障工作。一是通过加强农场职工的再就业技能培训,增强他们的就业愿望和竞争能力,加强服务,拓展就业空间,充分挖掘就业岗位等办法,着力解决农场困难职工的就业问题。二是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保障和管理体系,建立我区国有农场扶贫帮困基金会,构建我区国有农场困难职工的长效扶贫帮困机制。
4、提高农场土地的开发利用率,发展农场高效农业。(1)充分发挥地区资源优势,依据经济发展水平及“整体、协调、循环、再生”原则,全面建设生态农业示范区,走可持续发展道路。(2)实现农业功能多元化,提高农场经济实力,走城乡一体化之路。结合国有农场特点,发挥区位优势,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大力发展休闲农业、观光农业,发展农场地区的第三产业,推动农场的现代化建设。(3)加强土地的调整和改造,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并建立土地利用规划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全区国有农场土地资源管理现代化,全面提升土地资源的管理水平。
????????????????????????????????(余杭区农办、农业局供稿)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
【法规标题】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01-1-17
【失效时间】
【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
二○○一年一月十七日)
国有农场的土地是国有农场经济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源,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国有农场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农副产品和战略性物资,对繁荣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增进民族团结,巩固边防做出了重要贡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农场还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农场使用的国有土地被周边乡村集体、农民个人以及非农垦单位挤占的现象严重,一些国有农场的土地权属争议也非常突出,个别地方甚至引发纠纷或械斗,造***员伤亡和重大的财产损失。为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依法确认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为指导,从有利于国有农场和农村经济发展出发,本着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妥善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依法、公平、公正、合理地确认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组建国有农场的批文和国有农场与周边农民集体签定的用地协议书,原则上应作为确认国有农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据。但是,下列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
1.1962年实行劳动、土地、耕畜、农具“四固定”时将国有农场规划设计范围内的土地固定给农民集体所有且该农民集体使用至今的,应当确认该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国有农场规划设计范围内的土地划拨给其他单位并使用至今的,按使用现状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
3.国有农场所属单位成建制移交给地方或者从国有农场成建制独立出来的,根据移交或批准文件,确认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4.经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同意,国有农场土地已转由其他单位使用的,除以承包、租赁、借用方式使用的外,按现状确认该使用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1962年“四固定”后至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发布前,对国有农场和周边农民集体相互越界使用至今的土地,由各地按照国家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处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度定了相关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三)实行场社(队)合并或以场带社(队),后来场社(队)分开的,原则上按场社(队)分开时双方签定的划地协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存在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未签定协议也未发生争议的,按使用现状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四)确有书面协议借用农场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归出借方。协议到期的应予退还,一时不能退还的,双方签定继续借用协议。
(五)对土地使用权已确认给国有农场,但现使用者确实一时难以退还的,可与农场协商,采取承包、租赁或股份合作的方式继续使用土地。
(六)对国有农场和农民集体现使用的有争议的土地,因土地权属资料不清,无法查证土地权属来源的,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确认各自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七)对其他单位或个人越界抢占的国有农场土地,其土地使用权无条件确认给国有农场。
(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确权的具体原则,由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本意见精神研究确定。
二、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发证的工作步伐
(一)各地应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技术要求,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发证的工作步伐。凡权属来源清楚、无争议的土地,要抓紧登记发证;对有争议的土地,调处一宗,登记一宗。为减少工作重复,维护土地确权登记结果的统一性,各地应加快开展农村特别是国有农场周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发证工作。
(二)国有农场土地权属登记发证的费用原则上由农场承担,由农垦部门在业务经费中予以安排。为节省开支,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权属调查的基础上,农场可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按照统一的技术要求进行地籍测量。
三、坚决制止非法侵权行为,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
(一)制止非法侵占国有农场土地行为,加强对土地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格控制建设占用国有农场土地,确需占用农场土地搞建设的,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依法给予补偿和安置,不得随意强行划转国有农场土地。对少数侵占国有农场土地的不法分子,要坚决依法查处;对非法占用国有农场土地的,要坚决退还;对破坏国有农场财产、挑起事端的,必须坚决予以打击;对违反法律规定程序将国有农场所属土地确定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除宣布其批准文件和***无效外,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加大执法力度,保证行政裁决的有效执行。要采取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政令畅通,对拒不执行行政裁决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做好宣传教育,提高依法用地的自觉性。各地应进一步加强对农民的法制教育,提高群众依法用地的自觉性,维护农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国有农场要充分发挥科技和产业化示范带动作用,帮助当地农村发展经济,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四、加强领导和管理,切实解决国有农场土地问题
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不仅关系到农垦系统自身的发展,而且对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解决国有农场土地问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履行职责,依法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切实做好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农垦部门和国有农场要主动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并加强对国有农场土地的使用管理,提高土地使用率和产出率。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于2001年12月底前将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向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作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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