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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航 日志 漫话清代赋税银锭(刊《鉴宝》2010。8期)
2010-08-26 1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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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漫话清代的赋税银锭
唐宋以来,白银就逐渐进入货币领域,在赋税、进献、赏赐、大宗商业贸易、贮藏等方面发挥出铜钱不可替代的优越性。入清后,政府制定了七分用银,三分用钱的方针。顺治十四年(1657年)户部议言:“直省征纳钱粮多系收银,今见钱多壅滞,应上下流通,请令银钱兼收,以银七钱三为准,银则尽数起解,钱充存留用,永为定制”。
意思是国家赋税七分征收白银,三分征钱。并且白银上缴朝廷,铜钱存留当地。可见,白银占据了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部分。 现存的清代赋税银锭,主要是集中在田赋、商税和专卖品等方面。 且内容丰富,种类多样。 清代田赋收入主要为地丁,用银两征收即叫地丁银。清代初期,地赋和丁赋是分别征收的。地赋是农民交纳的地税,民田税率分为上中下三等九种,各地税率高低不一,相差悬殊。丁赋是百姓向政府提供的徭役折银,规定民年十六岁至六十岁为丁,按规定纳丁银,以贫富为差,分为上中下三等,征银多少,各省有差异。田赋和丁赋都是用银两折算,称为地银和丁银。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进行摊丁入亩赋税改革,首先在广东、四川推行,雍正二年(1724年)开始在全国推广。摊丁入亩的原则是由地起丁,田多丁多,田少丁少,每地赋银一两,摊入丁银,最低的省为一厘至二钱不等,最高的省是有二钱到四两五分三厘不等,一般为一钱至四五钱不等,称之为地丁银。地丁两税合并后,田赋收入有所增加。顺治十八年(1661年)地丁银收入二千一百五十七万余两,粮六百四十七万余石;雍正二年(1724年)地丁银均为二千六百三十七万两,粮四百七十三万余石;乾隆十八年(1753年)地丁银收入二千九百六十一万两,粮八百四十万余石。另外,地丁还有附加税,如耗羡、平余。耗羡也称火耗,官府征收到的散碎银两,要经过加工铸造,熔成一定数量的银锭,再上解国库。在熔解铸造的过程中,必有一定损失,而个州县在征收税银时,将这部分损耗强加给百姓,时间久了,就变成了制度,成为地丁银的附加税。平余,是又一项田赋附加,始于四川省,雍正初,地方官府在课征赋税时,暗征银两,所获额外税款,以每百两提取六钱,户部与地方官府分成。以后逐成公例,变成了一个重要的附加税。 百姓在交纳地丁税时,折色部分在银一钱以上者,原则上是要用银,而不能用钱,但一钱以下的,允许百姓用钱纳税。乾隆元年上谕中说:“朕思民间完纳钱粮,银数在一钱一向者,向例银钱听其并用,原以便民……”。然而,由于一两以下的碎银,要零星收集起来也不好处理。所以在实际收缴中,对于一两以下的税银,各地州县大多采用折钱完纳。当时能够钠银一两以上者,就算是大户了。由于户部只收银两,不收制钱,所以各地州县必须将所有收上来的银钱,交予钱庄或银号兑换成银两并铸造成统一的银锭。在银锭上加盖地名、银匠名、时间、地丁等用项的戳记,方可上缴户部。
地丁银主要发现在四川、山西、陕西、安徽、江西、贵州等省铸造的银锭中。应当指出的是,事实上全国极大多数的地方都在收缴地丁银,而注明“地丁”的银锭的却屈指可数,以四川为例,咸丰以前,由于当时尚未实行按粮津贴和捐输,税目简单,因此,收缴上来的地丁银通常不加盖“地丁”戳记,仅有地名、纪年、银匠名或银号名。咸丰四年以后,四川新征按粮津贴和捐输等田赋附加,为了区别三者不同的用途,开始在银锭上砸上地丁、津贴、捐输等字样。这时的地丁银铭文大致是地名、银匠名、纪年和地丁。而且,即使在清代后期,也有一些地丁等税银是没有用项戳记的。事实上,统治者关心的仅仅是收缴上来的银两,而不在乎银锭上是否有“地丁”等税名的字样,其他各省的情景也是如此。换言之,各地银锭,即使上面没有地丁的字样,也不能否定该锭里没有包含地丁银的成分。除四川外,陕西地丁银锭也不少见,铭文多半是纪年、地名和地丁等。山西省的地丁银锭发现很少。《中国历史银锭》中记录一件,五十两,重1870克,成色98%,铭文是:“阳城县王恩承地丁 民国年月”。还有一件是“民国年月长治县万顺炉钱粮”银锭,重1869克。《树荫堂藏元宝千种图录》中记录一件安徽省地丁银锭,是目前仅见的一件,铭文为:“安徽省凤台县许天瑞造地丁钱粮道光年月日”,重1880克。贵州、江西省也发现有十两地丁圆锭。 清代后期田赋附加,花样繁多,应有尽有,其名目是因时因地而变化,其中最主要的是津贴和捐输。 津贴是按粮津贴,咸丰初年太平天国起义声势浩大,席卷半个中国。各省官府纷纷筹集军饷,以镇压太平军。咸丰三年(1853年)清政府下令山西、陕西、四川三省预先借征咸丰四年的钱粮,定于春季全部征完,秋季接征次年的钱粮,以后照此预征,直到军务完成。咸丰五年(1865年),四川率先正式按粮随征津贴,即每田赋银一两,此后各省相继模仿。津贴起初是属于权益之计的临时加派,后变为历年征收的田赋的正式附加。津贴银锭都出现在四川,这与四川率先创办按粮随征津贴不无关系,根据同治二年骆秉章奏折可以知道四川省的钱粮津贴情况:“查川省自咸丰二年起,陆续举办按粮津贴,各项捐输,至今十载。津贴每有带征、缓征、免征之分,捐输亦有按粮、普律、官民之别,案牍丛杂,头绪纷繁,非若额征钱粮年清年款,可以按册而稽。” 津贴的数额是“按条银一两,征津贴库平库色银一两,于开征时的随粮缴纳”。所谓库色,理论上是百分之百的纯银,上缴时,九七色要每百两家收银三两,依次类推。因而四川的津贴收入也是主要的财政收入之一。据记载光绪11~20年(1885~1894年)间,每年的津贴收入有588394~596630两,《成都通览》记载了清末成都府华阳县的津贴收入与地丁银持平。津贴银锭式样即是四川的十两圆锭,铭文也与川锭相同,一般是地名、银匠名、纪年和津贴。 捐输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税种,从字面上看是强调“捐”, 但事实上是属于强征的性质。在清代前期,凡遇到军国大事,财政不足的弥补办法主要是捐输,有常例捐输和暂例捐输两种。常例捐输是根据“现行事例”办理,随时可以报捐。暂例捐输是根据“暂时事例”办理,因国家的财政需要临时开捐。政府给予捐输的官员以优厚的回报,如加官进爵、增加地方考试的名额等。太平天国时期,四川推行按粮捐输,同治元年(1862年)四川总督奏办按粮捐输,即按其田赋纳粮多少强制摊派,一般是按钱粮一两加征捐输银二两,但也有加征三两或四两:“其征解之法,量民力,较岁丰欠,预算一定总额,分配于各属,区别等级,定期纳付。……按粮征之,为数一百八十余万,视地丁过二倍以上。先一年,又藩司参照前二年之定额,详请制府援案奏明,照所定额摊分于属邑,缴饬地方官征解”。可见四川的按粮捐输是摊在农业税上的。其后,各省也相继开征,名称有别,用途各异。 从存世的银锭的情况来看,捐输银锭仅见于四川银锭,这些捐输银锭的性质都是作为田赋加派的按粮捐输。铭文大致与津贴、地丁银锭相同,也是地名、匠名、纪年和捐输。值得注意的是:在税银上注明“捐输”,“津贴”等稅目只能說是四川的常见作法, 並不表示这些税目下的川锭一定如此加盖,根据史料记载, 清末的这些附加税原本是“按粮捐输”,“按粮津贴”,每每粮银一两加征等捐输与津贴一至数两,据此, 捐输与津贴银锭存世数量按理应该不会少于地丁银, 甚至应超出许多。但实际上,除捐输银存世的数量约与地丁银相当外,津贴银少得可怜。 光绪中晚期,国家财政入不敷出,各种各样的捐输比比皆是。四川捐输银锭上的从捐输中派生出来的各种名目,如“展捐”、“备捐”、“再捐”、“赈捐”、“续捐”、“筹捐”等就是最好的例子。与此同时,清政府又增加了海防捐输和报效军饷两种全国性的捐输,其性质是强制性加派,方法也是按粮捐输。反映在银锭上有“海防”、“新海防”、“海防捐输”、“海防捐局”等字样。
清代的商业税主要为厘金,厘金也称“厘捐”或“厘金税”,是一种值百抽一的商业税,1%为一厘,故称厘金。厘金创行于咸丰三年(1853年)。咸丰三年,太平天国定都南京,清政府急调几十万大军,分铸江南、江北大营,围堵和节制太平军的发展。军饷的需求巨大,而清政府入少出多,财政拮据。清政府刑部侍郎雷以诚在扬州帮办军务,因部拨军饷捉襟见肘,分摊各省的协饷又迟迟未到,雷以诚急中生智在江边设局,对来往船只劝捐助饷,成效显著。但劝捐毕竟是劝,并非长久之计,于是采纳了幕僚张江的建议,试行商贾捐厘之法,既不称征厘,又不称抽厘,而称之为捐厘,既类似与捐输,又能长期课征,事实证明捐厘确实帮助了筹措军饷,功不可没。次年雷以诚上奏朝廷,建议在江苏各地仿行试办,不久推广于各省。咸丰末年(1861年)普及全国,此时的捐厘已无“捐”的含义,成为名副其实的税课。
厘金主要包括百货厘、盐厘、洋药厘、和土药厘等四类,其中百货厘举办最早,收入最大,范围最广,日用百货无所不包,因此,礼金主要是对百货厘而言。据同治八年(1869年)到十一年(1872年)的厘金收入统计,其中百货厘金占93%,其他各占7%而已。
厘金按征收对象分为坐厘与行厘。坐厘又称板厘,属交易税,征于坐商;行厘又称活厘,属于通过税,征于行商。
厘金按课税地点可分为出产地厘金、通过地厘金、和销售地厘金三类。出产地厘金,即课于产地货物的厘金,主要有出产税厘、出山税厘、出境税厘、山产税厘、土产税厘及其他各种产地税厘。通过地厘金即以商货运输为对象,是课于行商的通过税,是厘金的主要收入部分。销售地厘金,即以商货***为对象,课于坐商的交易税。销售地厘金还包括埠厘、门市厘、铺厘、月厘、落地厘等。
厘,即1%,是按货物价格的1%征收,但这只是最初的税率,随着厘金推行于全国,税率逐渐上涨,至光绪年间,已普遍增至5%~10%。厘金的征收和管理一般采取二种方法,1、官征制度,即由各省官府设立局卡,按照各自规定的税率负责征收与管理。2、包缴制度,即由同业商人承包本业商货娟厘的总额,并负责征收缴纳,称为“认捐”;由非同业商人承包该业捐厘总额,并负责征收缴纳,称为“包捐”。
厘金既无全国统一的法定税率,也无全国的统一的课征机构,是地方各自为政。厘金的收入除一定的数额上缴朝廷,大部分由各省自行安排。厘金的课征手续是行商货物到卡,由货主到局卡验货,经核价查验后,按章课税,开票放行。坐商则按店铺的某段时间的营业额来征收厘金。
各省厘金的征收是以银、钱为主,即大数用银,小数用钱,厘金局将收缴上来的厘金银钱,兑换成银两,铸造成银锭,部分上解中央,大部分留存本地。从现在发现的厘金银锭实物看,以小锭为多见,地点陕西、四川、湖南为主。铭文内容是地名加厘金、厘课或厘金局,厘金局的五十两大锭发现很少,只有湖北、山东等地。
各地厘金的征收,是由督抚在侯补道员中,挑选一名为厘金局之总办,掌管该省厘金征收事宜,又在各地广设分局,分局以下又广设分卡,可谓层层收缴,绝无遗漏。 作为专卖收入的盐课一直以来就是各朝政府重要的财政收入,清代的盐法,基本沿袭了明代的盐税制度,主要采取官督商销制、官运商销制、商运民销制、官督民销制、官运官销制。其中影响最大、行之最久的是官督商销制,即灶户所制之盐,必须卖给国家特许的场商,运商或散商纳税后取得引票,并凭引在指定的地点向场商购盐,在规定的地区贩卖,所以称引岸专卖制。“引”即盐商纳税后,发给的准许贩盐的凭证。“岸”即是盐商销售盐的指定地区。清代前期盐课有两类,场课与引课。场课又分灶课、滩课、锅课、井课等,纳税人是制盐的灶户和收盐的场商。场课一般只征收实物,只要上解京城内府的盐才折成银两。引课是盐税的主要部分,清前期每引盐约300~400斤,征税的对象是盐,纳税人是运销盐商,引课的缴纳形式有正课、包课和杂课。正课是按盐引向运销商征收的专卖税。包课是将盐税课额包在引地各属内摊丁入地一并征收,或由包课商交纳一定数量的盐课。杂课即盐课附加税,多为盐官的浮征或额外征收,名目繁多。
清代后期盐税随着盐业的扩大而大幅度提高,盐税分为盐税正课、盐厘和盐税附加三种。 盐税正课是对盐的生产者和运销商征收的税,税种税名与清代前期相同。道光十一年(1831年)废除盐引法,改为票盐法。票盐盐运成本低而且运销区域大,很受盐商的欢迎,竟相购买。不久票盐法推行各地。同治年间,票盐商通过报效捐款等手段,控制了食盐的运销,使之成为票商的专利。 盐厘是盐税抽厘,是清后期与盐税正课并行的一项重要的盐课收入。咸丰三年(1853年)清政府为了筹措镇压太平天国的军费,征收厘金,即对各种货物,征收百分之一的税款。由此,也出现了盐厘,盐厘不同与厘金,是以引岸为标准,受到区域的限制,造成盐厘的名目繁多,有过境抽厘、入境抽厘、出境抽厘、境内抽厘之分,进而有入境税、出境税、过境税、落地税。食盐运输距离越长,过境越多,抽厘的次数也随之增加,盐厘的负担就加重。并且国家对盐厘课征没有统一标准,各地各自为政,抽厘金额、次数、手续都不一致。当时盐税征课,每引纳银一两钱,盐厘则高于正税的二倍以上。 清代的盐税收入,清初岁入约为200万两,道光21年(1841年)为495万两,道光25年(1845年)为507万两,同治12年(1873年)为663万两,光绪11年(1885年)739万两,光绪18年(1892年)后为1300万两以上,是清初的200万两的六倍多。宣统三年(1911年)盐课预算高达4500万两,占国家财政收入的第三位。
中国的盐业资源十分丰富,清代的盐场有十一处,它们是长芦、奉天、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地出产海盐,四川、云南等地出产井盐,河东、陕甘、山西等地出产池盐,山西、陕西、直隶、绥远、甘肃、河南、湖北等地出产土盐、膏盐。其中四川、两淮、长芦产盐最丰富。
盐税银锭主要出现在山东、湖北、安徽、云南、四川、河南、山西、广东等产盐、销盐地区,铭文是根据盐税的变化和使用状况而定。
山东的海盐,质量优良,行销山东、河南、江苏、安徽等省,盐税收入是当地的主要收入之一,自乾隆以来,每年引票正课征银18、988万两,杂课共10、18万余两。之后盐税逐年递增,咸丰年就又开征盐厘,光绪年间各种盐课附加有增无减。山东的盐税锭都为十两马蹄锭,铭文是“山东盐课”和人名或铸造银号名。
湖北省盐税锭发现很少,有一件五十两的马蹄锭,铭文是“湖北盐饷”,意思是用盐税充作军饷。盐饷最初是以调拨盐引的形式出现的,咸丰四年(1854年)清政府令拨盐引运赴江北大营和江南大营抵充军饷。同治年间曾国藩整顿盐务,在他的整理报告中提到盐厘接济军饷。还有一件湖北盐厘局五十两银锭,盐厘是对盐征收的厘金税,盐厘局是官方为收缴盐厘而设立的专门机构。
位于江苏的两淮是著名的产盐区,有盐场23个,生产的海盐行销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五省,盐税银锭是以五十两的大锭为主,《元宝图录》中记录四件,铭文是阴刻且围绕锭面一周,内容包含纪年、地名、用处、铸造单位及银匠等,这是将盐税银作为京饷之用的例子。
光绪中叶以后,因军费浩繁,盐税加价的现象时有发生,或以外债赔款,或以筹集军费。光绪二十年(1894年)清政府以中日战争为名,决定在淮南、四川、两浙、河南等地所产的盐,每斤加价2文,其他各省加一文或半文不等,称作海防筹饷。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实行禁烟,土药税收入骤然停止,度支部奏准各省食盐每斤再加价4文,其中一半解部,充作军饷,一半归产盐、销盐的省自用,以补药税。两淮的盐税锭中钤有“淮厘”的对淮盐征收的五十两盐厘银锭。盐厘创立于两淮,税额很重,以淮盐为例,每经过一卡,一包100斤的盐,要征收500文钱,经过二卡,则征1000文,每引盐400斤,只要经过二卡,就需缴纳4000文盐厘,以制钱400文兑换银四钱比例计算,为银三两二钱。同治年间两淮盐运使曾国藩整顿盐法,降低了盐厘。
安徽以销售淮盐为主,盐税锭中有皖岸盐课督销总局五十两银锭, “督销总局”是官方监督盐商经销食盐的管理机构,“清盐政有官督商销之制,故于行盐各地,设官督销”。官督商销制,即由官方监督盐商经营盐业的办法,是当时影响最大、行之最久的一种盐专卖制度,规定各灶户所制之盐,必须卖给国家特许的场商,由运商或散商向政府纳税后取得引票,并凭引在指定的地点向场商购盐,只能在指定的地区贩卖。“岸”是销售地点,安徽全省设有鄂岸、湘岸、西岸、皖岸四局,皖岸设在铜陵县大通镇,属“皖岸”的有28个县,“皖岸盐课”的意思是安徽食盐销售税。
云南出产井盐,盐税银锭铭文中常出现“白井课”、“黑井”、“乔后井”、“抱香井”等井盐名。有一种清代中期出现在滇西地区的盐税银锭,其形状是长方形,称为大长槽锭,锭面通常加盖二个长方形深印,铭文为“白井课”和银匠名,纪年有嘉庆、道光、咸丰等。云南的三槽锭中的盐税锭,铭文内容也是井盐名,如“抱香井”、“黑井”等。据清康熙四十六年丁亥绘制的《滇南盐井全图》记录:“滇南盐井有八,黑居第一,盖八井课价,黑井过半”。光绪十年以后,云南银锭的形制统一为牌坊锭的形状,三槽锭除了铸造足色盐课锭上解藩司外,已经基本退出流通市场。
广东省是清代的主要产盐区,有27个盐场出产海盐,行销广东、广西、福建、江西、湖南、云南、贵州7省。广东盐税锭存世极为稀少。以铭文为“潮运同”的为代表,康熙三十年,清廷派巡盐御史驻广东,设置盐院。两年后,改设两广都转盐运使司,驻省城广州,统管全省盐务。因潮州自古盛产海盐,广销周边地区及赣、闽各省,遂于潮州设盐运分司运同,品级从四品,简称“盐运同”或“潮运同”,统管盐务。
河南原经销淮盐,也兼营少量的山东盐和河东盐,河东盐在山西运城设立行销地“岸”,在潞州府设立分岸,将盐统称为潞盐。咸丰初年,河东总岸成立,以河南会兴镇为行销的集散地。有两件“会兴镇潞盐加价局”五十两银锭存世。历史上潞盐曾多次加价,康熙47年(1708年)加价二厘,试行三年,后盐课并入地丁。嘉庆14年(1809年)潞盐摊入盐引加价,每引九分。咸丰4年(1854年),河南对盐实行官运官销,每斤征银三厘五毫。光绪年间又几次加价。潞盐加价局就是管理征收盐斤加价的机构。河南还有一种正阳盐厘五十两银锭存世,是正阳县将征收的盐厘银,熔销铸造成五十两的上缴国库的大锭。
四川是清代著名的产盐区之一,全省有24个井盐产区,行销西藏、四川、湖南、湖北、贵州、云南、甘肃等省。和其他四川税锭相似,刻有盐税内容的四川银锭发现较多,常见的有盐课、盐厘、盐本、盐库、票厘(局)、官引局、引厘局等。这些盐税银锭在一定程度是记录了四川盐税的发展过程,是一些极为重要的实物资料。盐课是对盐的生产者和运销商征收的税,是盐税中的主要部分,从现存的盐课银锭看,其锭面还写明盐厂名和行销商名,如乐厂盐课,“乐厂”是四川著名盐厂,位于四川嘉定府乐山县。四川盐商购盐必须先到掌管各地盐务的盐运使那里领取支单(凭证),再凭支单到盐场购盐,然后将盐贮藏在“岸”,即运销地。当时四川的运销地有“边岸”(主行贵州、云南二省)、“计岸”(主行本省和湖北)、“潼岸”(主行本省和潼川州)。其中边岸在的黔岸又有四路,分别是永岸、仁岸、涪岸和綦岸。银锭上的“涪边商”、“仁边商”就是边岸里的涪边和仁边的盐商的称谓。同样“江计商”就是江北厅计岸的盐商。盐厘是与盐课同等重要的盐税,在四川盐厘的收入也是相当惊人的,因此在银锭上也无不例外地出现盐厘的字样,而且常带有地名,如潼局盐厘、射蓬盐厘及渝盐厘局。盐厘局是收缴盐厘的官方机构,是为办理商运而设立的,下设官引局(引厘局)和票厘局,官引局是发行水运引张,征收商税的,票厘局是征收小贩肩贩行票州县的零售商。都是收缴盐引厘金和盐票厘金的官方机构。四川盐税银锭中还有一种特殊的称谓——盐本,盐本是综合了购盐、运盐及各项盐税的支出成本。光绪年间,四川将盐的运销由原来的商人经营改为官方经营,所花费的各项成本合称盐本。
茶课,清代前期的茶税主要行引法,类似盐税的引岸法。茶法分官茶、商茶、贡茶。只有商茶实行引岸法,雍正八年(1730年)国家安定,官茶的需求量减少,故定川茶征税条例,由户部颁发茶引与各地方官府,茶商纳课领引,到产茶地凭引购茶,到指定的地域销售。茶每引100斤,附茶(运脚费)14斤,用于弥补途中损耗,共计114斤。官府按引征银。清代后期,因财政需求扩大,在不同地区增设茶厘、茶捐、落地税、关税等。四川设有茶盐道,是专门负责盐茶课的征收。四川银锭中有茶课、盐茶课的称谓。
总之,清代的银两在赋税方面的作用是不容置疑的,第一,清政府规定征收纳税,数额在一两以上的必须收取白银,一两以下者银两与制钱听由百姓自便。第二,银两与制钱的比价是由政府法令规定,如顺治十八年规定:“钱价既重,小民交易不便,应改为每十文准银一分,永着为令”。第三,政府规定纹银为标准成色。第四,政府会计都是用银两计算。可见,银两在清代国家财政中的地位是无可动摇的,同时银两也成为清政府的本位货币。 评论这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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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是国家赋税七分征收白银,三分征钱。并且白银上缴朝廷,铜钱存留当地。可见,白银占据了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部分。 现存的清代赋税银锭,主要是集中在田赋、商税和专卖品等方面。 且内容丰富,种类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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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毛麟角的清代福建银锭
时间:2008-12-09 08:33:22 福建地处东南沿海,很早就开始了海上贸易,自清康熙二十三年(1657年)开海禁以来,西班牙、荷兰等外国银元随外国商船源源不断地流入福建全省,《清朝文献通考》(钱币考四·乾隆十年考)中说:“至于福建、广东近海之地,又多行使洋钱。其银皆范为钱式,来自西南二洋,约有数等;大者曰马钱,为海马形。次曰花边钱。又次曰十字钱。……闽、粤之人称为番钱或称为花边钱,凡荷兰、佛朗机诸国商船所载每以数千万元计。”嘉庆以后,随着中西贸易的逐年增加,外国银元数量也随之巨增,成为当地主要流通货币,在很大程度上削弱本地银两的铸造。福建省在道光年间曾模仿外国银元的式样铸过了三种“军饷”银饼,系土法铸造。币正面上部钤“漳州军饷”或“军饷”,下部钤签字画押;背面钤“足纹通行”。这种银饼的铸造固然有军事方面的原因,但受外国银元的影响的因素是不容忽视的。因而,今天能够见到的福建
是少之甚少,一方面减少了铸造,另一方面熔化改铸成别的货币。可以这么说,福建在这个清代货币结构的变化是导致银两存世稀少的直接原因。
从仅存的少量的福建银锭实物看,有五十两元宝锭、圆锭、方锭和锞子等,时代都在同治以前。五十两锭目前仅发现二件,是地方政府上解的税课银锭,一件铭文“道光年月 同安县匠徐德”。另一件铭文是“咸丰二年三月 永安县”。前者由台湾收藏家收藏,后者出现在04年的北京华辰拍卖公司的拍卖会上,当时是以15000元人民币成交。
相对比较多见的是圆锭,福建圆锭铸造极为粗糙,锭面罗纹深粗,形状似馒头,有馒头锭的叫法。通常锭面有二、三个戳记,内容是纪年、地名、银匠名,如“八年六月 叶董春”、 “十五年五月 周春源”、“永定县 二年七月 郑宝杏造”。值得注意的是,福建十两银锭的仿品多于真品,收藏者要细心辨认。
极为少见的闽海关锭也是圆形的,闽海关是清代康熙24年开办的中国最早的海关之一。福建地处东南沿海,对外贸易发达,从明代中期始,外国银元就开始通行于福建全境,而且在政府财政收支方面有替代银两之势,银两有很大一部分作为兑换外国银元的媒介流出国外,因此,铸造银锭也自然减少,更不用说是闽海关锭。因而闽海关银锭是所有海关银锭中最为稀见的。闽海关银锭的正面三行铭文成品字形排列, 正上方铭文是闽海关,右方的铭文纪年月, 左方纪匠名。目前只发现五件左右。
清代福建银锭虽然极为少见,但品种较为齐全,不仅有海关锭,还有盐课和茶税,都是非常珍贵的品种。盐税银锭目前仅发现一件,其铭文是“盐课 二年正月 陈乾泰”。所谓盐课就是在盐业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上缴政府的盐税。作为专卖收入的盐课一直以来就是各朝政府重要的财政收入,清代的盐法,基本沿袭了明代的盐税制度,主要采取官督商销制、官运商销制、商运民销制、官督民销制、官运官销制,其中影响最大、行之最久的是官督商销制,即灶户所制之盐,必须卖给国家特许的场商、运商或散商纳税后取得引票,并凭引在指定的地点向场商购盐,在规定的地区贩卖,所以称引岸专卖制。清代前期盐课有两类,场课与引课,场课又分灶课、滩课、锅课、井课等,纳税人是制盐的灶户和收盐的场商,场课一般只征收实物,上解京城内府的盐才折成银两,引课是盐税的主要部分,清前期每引盐约300—400斤,征税的对象是盐,纳税人是运销盐商,引课的缴纳形式有正课、包课和杂课,正课是按盐引向运销商征收的专卖税,包课是将盐税课额包在引地各属内摊丁入地一并征收,或由包课商交纳一定数量的盐课。杂课即盐课附加税,多为盐官的浮征或
额外征收,名目繁多。
和盐课具有相同意义的专卖品还有茶,福建是著名的产茶区,茶税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税收品种。一件铭文为“茶税 六年十二月 李永”的十两银锭就是一个用白银交纳茶税的物证。这几年来这件银锭反复出现在拍卖场上,价格从6000元开始一直冲到6万多元。
其他还发现有清代早期的方型银锭,有十两和五两两种,有的砸有简单的铭文,有的则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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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公斤银锭被公安局卖了 追讨10年没说法
2003-09-22 14:44:12 东北网9月22日电东宁县位于边境地区,邻近俄罗斯。因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出现了很多对俄贸易的边贸公司。房洲经营的九江贸易公司也是其中的一家。1994年,边贸正是红火的时候。但由于俄方多家公司拖欠了九江公司大量货款,使九江公司陷入了资金周转危机。 正在房洲一筹莫展的时候,他通过警方找到其中欠款较多的俄罗斯乌苏里斯克尔特的巴尔扎姆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经过谈判,该公司虽无力偿还所欠货款,但他们有250公斤银锭,愿意用银锭抵偿货款。房洲说:“起初,我因为银锭的成色不纯和折价太高并没同意,可俄方表示已经无力用其他方法偿还货款。无奈,我只能将银锭收下用做低押,以待俄方有能力偿还货款时再将银锭退回去。” 由于银锭是从俄罗斯运来的,且情况特殊,房洲找到了东宁海关,并向海关说明了情况。东宁海关同意了房洲提出的办理海关封存申请,待九江公司决定留下该批货物后,再行报关缴税办理海关手续。此后,房洲又多次试图同俄方联系,但都未能见到俄方公司的负责人。在索款无望的情况下,房洲决定出售手中的银锭。 当时,国家对白银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购统配制度。房洲找到中国人民银行东宁县支行,该行有关人员在看过银锭后认为,这批银锭杂质太多,从外观看属于原料银状态。建议房洲找国家专业工厂重新提炼一下,或直接卖给工厂作原料。 卖银被抓银锭失踪 由于人民银行拒绝收购,卖银锭的事也只能作罢。事过不久,一个自称是国家稀贵金属沈阳经销处的人找到了房洲,称想要收购房洲手中的银锭。房洲称:“这个人一再向我保证所在单位具有国家合法收购金银资质。”经过几次交涉后,双方决定在牡丹江市进行交易。 可就在房洲将银锭运到指定地点准备交货取钱时,被公安部门以走私倒卖白银的罪名抓住,并将250公斤银锭全部扣押。房洲和银锭一同被拉往林口县公安局。在林口县公安局房洲才知道,抓他的人是该公安局金银缉私队的。 250公斤的银锭虽然被扣押了,但公安局没有给房洲开据任何扣押单据。房洲也同时被送进林口收审所关了起来。直到第13天房洲的家人交了罚款和取保候审金后,房洲才被取保候审。 人虽然被取保候审了,但被扣押的银锭却从此不知去向。房洲也从此开始了长达数年的上访。据房洲讲,这些年的上访他已经花去了近20万元,可直到现在林口县公安局也没能给他一个明确的说法,现在他只能靠给别人打工谋生。 房洲的律师,黑龙江杰瑞天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晓光气愤地说:“我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林口县公安局如果认为房洲犯有走私罪,那么依据法律应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再由人民法院最终确定房洲的刑事责任。可是林口县公安局让房洲取保候审长达近10年的时间,而不下任何结论,严重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走私案”无人过问尘封数年 在林口县公安局记者了解到,近10年前办理房洲走私案件的办案人员,如今都已经在该县公安局从事其他工作了,而该局局长也已经更换了4任,当年主管此案的副局长已经病故。事实上这起没有了结的案件,现在已经没有人再过问了。这也是为什么事隔近10年,公安局没有给房洲明确说法的原因。 据当时的一个办案人讲,1994年9月1日,当时的林口县公安局金银缉私队队长战玉彬接到线索称,有人在牡丹江市走私倒卖白银。于是,他们就赶赴牡丹江市将房洲抓获,并扣押了250公斤银锭。当时是否开据了“扣押单”已经记不清了。 为什么这起“走私”案件经过这么长的时间还没有结案呢?这个办案人的说法是,因为房洲在取保候审之后,对林口县公安局金银缉私队扣押250公斤银锭不服,向有关部门上访告状。有关部门十分重视,责成林口县政法委对此事进行调查。一次在由县政法委负责人主持的协调会上,与会人员对公安局的做法产生了异议,认为房洲的案件应由海关或工商管理部门来办理。但此后,虽然各级有关部门都有批示,却始终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在一份由林口县政法委向林口县委呈报的《关于林口县公安黄金缉私队查处东宁县白银案有关情况的说明》中,记者看到了这样一段话,牡丹江市政法委领导听取了林口县公安局的汇报后说:“……定罪与否回去与检察院、法院的同志共同研究……”当时谁也没想到,这一“研究”竟研究了近10年之久。 这个办案人说,从目前来看,这起走私案办理的确实有些牵强,要对这起案件下一个处理结论很难,因为案件进行到这个状态,只能等待上级领导机关的意见。 当被问到这起案件现在由谁负责办理时,这个办案人说:“现在没人管了。因为当时的主要办案人和我都已经调离了原工作岗位,缉私队也解散了,所以没人管了。”记者从林口县公安局现任局长陈海林处也证实,目前没有人办理这起案件。 据陈海林讲,他是1999年被调到林口县公安局工作的,对这个案件并不清楚。因为当时交接工作时,上任局长并没有向他交待过关于这起案件的有关情况。接任局长之后,办案人员也没有向他汇报过。至于这起案件在办理过程中是否有不当之处,他要在听取办案人汇报后,再研究决定。 银锭都被公安局卖了 案子虽然还没有了结,可让房洲最关心的还是250公斤银锭的下落,因为这批银锭是他全部的财产。连年的上访已经使他负债累累,他还指望用这些钱还债。那么,当时被扣押的250公斤银锭公安局又如何处理了呢? 据当时的办案人讲,在房洲被取保候审不久,局里决定,将扣押的250公斤银锭卖给黑龙江省人民银行。经人民银行鉴定,银锭内含银率为85%,但250公斤内并不全是银锭,其中还有一部分其它金属,银锭总重量为201550克,买得款项为227852.28元。此款上缴给了局财会室。 在这个办案人的办公室内记者看到当时被人民银行退回来的一块金属。据这个办案人讲,当时送到省人民银行的250公斤银锭中,有一部分不含银,就被银行退回来了。随后,这个办案人从办公室的床底下拽出了一块被退回来的金属。据了解,当时被一同退回来的还有几块,现在只剩下了这一块,其它的已经找不到了。 林口县公安局为什么在没有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又未作出任何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就将扣押物品买掉了呢? 当时的办案人称,由于当时一时难以以走私罪对房洲进行处理,所以就按行政处罚将银锭没收了。这个办案人认为,可以把变卖银锭的这个行为认为是公安局对房洲进行的行政处罚,对250公斤银锭是采取的罚没处理。但是,公安局的这个决定同样也没有给房洲开具任何书面形式的“行政处罚决议书”和罚没单据,甚至没有通知他。在房洲毫不知情的情况下,250公斤银锭已经被林口县公安局没收了。 林口县公安局对银锭没收的依据,是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张晓光律师称,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同时张晓光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执法主体只有中国人民银行和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而不是公安局。也就是说,即便要对银锭进行罚没,也应该由人民银行进行强行收购或变价收购,情节严重的应由当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据省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保护个人持有合法所得的金银。至于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但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的除外。此外,个人手中不能存有原料银,如果个人手中有原料银,可以送到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的冶炼厂提纯后卖给人民银行。 对250公斤银锭的罚没,真的像那个办案人说的那样是按行政处罚进行没收的吗?在林口县公安局的档案室,记者看到了这张罚没款收据。在事由及处罚依据一栏中写道:“该人(指房洲)在走私白银过程中被抓获,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没收。” 记者在该局的档案室查找银锭款的去向时,找到了一张由林口县财政局给林口县公安局开据的缴款书,证明卖银锭的款项上缴给了林口县财政。可在记者随后的采访中了解到,公安局每向县财政上缴一笔罚款,林口县财政局就以该笔罚款总额的90%至50%返给公安局作为奖励或经费。这也就不难理解林口县公安局为什么会对罚款如此热衷了。 律师五点质疑 在采访结束后,房洲的律师张晓波找到了记者,对林口县公安局办理的房洲一安提出了五点质疑。质疑一:房洲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携带金银进入中国国境,数量不受限制,但必须向入境地海关申报,登记金银数量、件数、重量等内容。凡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登记的,不许复带出境。金银是海关免收关税的商品之一,国家不限制并且鼓励进口。所以,房洲从俄罗斯易货贸易带回白银250公斤,不构成走私罪。 质疑二:房洲出售白银的行为,公安机关是否有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办法》规定,公民及企业单位不得私自收售黄金白银,一经发现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并交由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强行收购,或变价收购。所以在此案中,公安机关属超越职权。 质疑三: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使用了我国《刑法》中明令禁止的“引诱他人犯罪”的手段。此案律师在案件的卷宗发现,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只有对出售人房洲和牵线人李德山的收审及释放证明,却没有对购买人使用任何强制措施。其卷宗中,也没有任何购买人的***明。数名购买人是被公安机关控制并被取了笔录后失踪的。按法律规定,明知而购买走私物品的,按走私罪论处。而公安机关放购买人的理由只有一个,即购买人是公安机关的特情人员。案件在侦破过程中,办案人李煜在第一次提审被共同关押在一起的涉案人员时,对出售人均不认识,在提审收购人贡文良时却直呼其为“小贡”。可见购买人“贡文良”很可能就是公安机关的特情人员。 质疑四:公安机关变卖250公斤白银是否合法?公安机关在查处过程中,对扣押物品不依法出具扣押清单,在刑事侦查未结束、行政处罚未下达的情况下,变卖扣押物品,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对扣押物品处理的法定程序。 质疑五:为何对该案近10年久拖不决?该案案发至今已近10年,公安机关以走私罪立案查处。理应侦查结束后,经由检察机关移交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并最终确定该案性质。但林口县公安局在扣押并变卖白银后,却采取对该案置之不理的态度。
   来源:
-哈尔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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